TPEO695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二小段255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951
案件id
ArXpR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二、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四、計畫緣起:
為建構宜居城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市府近年來以公有土地為引擎,致力於改善都市基盤設施及公共建設、美化都市景觀,另一方面亦致力於積極清理及利用市有非公用之閒置土地,除提供公用使用外,短期無處分或利用計畫者,則辦理標租、提供短期使用或予以綠美化或圍籬,以加強管理並維護市容觀瞻。
本計畫範圍周遭住宅密集,鄰里公園的設置相對較為欠缺,範圍內閒置之市有土地亦已簡易綠美化,以提升都市景觀及周邊居住環境品質。本次擬依現況變更上開市有土地為公園用地,以落實後續之管理維護工作。
經市府認定係屬本市重大建設,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辦理專案變更。
- 五、計畫範圍及權屬: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
計畫範圍位於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杭州南路一段111巷、信義路二段17巷、杭州南路一段131巷所圍街廓之東側,範圍內包括中正區中正段二小段255、256、257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計537平方公尺(二)土地權屬:
計畫範圍皆屬市有地,管理機關分別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及中正區公所。
- 六、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
- 七、公開展覽:本案係市府以105年7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535043703號函送到會,並自105年7月21日起至105年8月19日止公開展覽30天。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7件(詳後附綜理表)。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
陳委員良治
- 一、本案變更為公園的意義何在?若從規劃的角度看,本基地未來做何使用對本地區居民及市府較有利?本案提案變更為公園,此與目前使用現況相同,可是地區居民似乎不認為此處有作公園的需求,雖市府單位認為本基地可作為口袋公園,但因全街廓都是住宅區,僅本基地劃設公園的意義似乎不大,故基本上不支持本案。
- 二、市府單位說明基地周邊過去有推動都更,但卻只有兩戶有意願,我較好奇過去的溝通方式是如何進行?正如陳情民眾所述,許多居民是有意願的,故建議應再思考本基地應如何規劃才是對市府與民眾較好的方式,或許維持現住宅區使用,並與周邊居民合作改建亦是一種方案,惟溝通的方式不應只有草率調查,市府應更積極促成。
但如經評估認為本處不適合作住宅,是否即規劃做公園?或有其他本地區更需要的設施。
林委員靜娟
- 一、完全贊同做公園,變公園用地與辦理都更是兩回事,本案變更為公園應僅影響到都更的範圍,並沒有排擠到周邊地區都更的可能性。又如以都市計畫整體環境來看,本地區巷道小、建築密度高,如可提供一處綠地、無論大小,對整體環境都有正面助益。
- 二、此外,綠地的功能很多,包括空氣淨化、排水滲水等等,而居民對公園的反對意見,許多是可以從設計面或管理維護方面加以改善處理,故在附近街廓目前沒有規劃綠地或兒童遊戲場的情況下,個人贊成本基地變更作為公園用地。
焦委員國安
- 一、綠地有助於宜居社區,且是為提供當地居民使用,故過去很少遇到地區居民不想要綠地。本案共有7件陳情意見、合計10位陳情人反對設置此公園,此與財政局說明調查結果只有兩戶有意願參與都更的差距很大,市府應更正視與居民的溝通。
- 二、綠地是正面的、且是居民要使用的,故應該思考如何先與居民妥善溝通,之後再討論如何作決定。
王委員秀娟
- 一、公有地變更為公園通常是居民想要的,惟本案卻遭周邊居民反對,其原因可能有二:一為溝通的問題,另一為聽到的民意是什麼樣的民意?
- 二、今天只聽到反對的意見,但應該也有贊成設置公園的意見,正如市府所說明,此處現有綠美化是當時的里長所爭取,故應該也有當時爭取設置此公園的民意存在,又該民意為何?
- 三、本案目前是哪個單位認養管理?公有土地劃為公園用地並不損及鄰近私地,且公園具有防災避難功能,亦有機會作為都市生態跳島,惟既然許多居民反對,則應該先釐清其關鍵原因,畢竟本基地目前即作簡易綠化使用,都市計畫變更並無急迫性,正反意見都於公開場合說清楚再作決定較好。
公園處回應說明
- 一、本基地為公有空地,原屬於較髒亂的情況,之前因里長向公園處反映希望作簡易綠美化,才進行整理成目前現狀,提供民眾休憩空間。
- 二、此處於104年前是由區公所管理,104年後公有空地與鄰里公園皆移交由公園處維護管理至今。如變更為公園用地,後續則可依照本市公園相關管理規定以加強維護管理。
彭委員建文
- 一、本案現階段變更都市計畫無急迫性,不曉得為何現在要討論此案,因實質上本基地簡易綠化作公園使用已達數年,故即便今日不辨理都市計畫變更,其實際上仍作為公園使用。
- 二、居民對於是否要變更為公園仍有不同意見,故建議保持本基地規劃彈性,即在周邊都更未成熟前持續提供綠化開放公共使用,至於未來是否要變更為公園,或與周邊住宅區整體都更,則暫時先保留彈性。
郭委員城孟
- 一、個人覺得本案非常重要,臺北市在計算平均每個人享有的公園綠地面積時係將臺北市郊山地區計入,但從全世界的角度來看應不宜如此計算,因國外並無郊山系統,故臺北市區內應規劃更多的綠地。
- 二、本人對於都更持較保留態度,亦認為在都更過程應將綠地規劃在整個都更計畫中展現出來,尤其在人口密集的臺北市,綠地更具其重要性,故贊成將本地區變更為公園綠地,都更與綠地規劃應分開討論。
黃委員世孟
- 一、城市的發展有口袋型公園綠地是非常好的,雖今日有許多陳情人反對,但應該也有許多人是贊成設置公園。
- 二、公園與公共建築一樣,都需要維護管理,如未妥善管理,可能會造成居民反對意見,惟計畫書內所列30萬元管理費用是如何算出?後續要如何維護?或許由公園處編列預算委託物業公司維護亦是一種作法。
李委員得全基於以下幾點意見,支持本案變更為公園用地:
- 一、本基地是公有土地,應公地公用,且要思考如何公用對地區居民及全台北市民較有利。
- 二、從法制面角度,都市計畫法第42條已載明,地區有公共設施需求時應優先利用公有土地;另該法第45條亦規定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不得少於全區計畫面積之10%,故如本地區未達此標準,依法應優先利用公有土地補足。
- 三、有關民眾擔心都更權益受影響部分,發展局說明本案已配合留設部分土地供周邊私有土地整合達500平方公尺,不致影響都更權益。
- 四、都更不應只是新建建築物,本案興建公園也是都市更新的一環,市府現在推動的公辦都更皆會參酌地方需求設置公共設施,倘若市府將此市有土地賣掉蓋建築物,反而會影響周邊的環境及日照權。
陳委員志銘(游副局長適銘代)
- 一、本基地為市有土地,98年時民意即希望規劃作公園,公園處也曾在99年提出要辦理都市計畫專案變更為公園,但財政局基於市有財產朝向積極創造市府效益,曾嘗試與民間共同合作推動都更,惟因同意戶比例過低而未成功。當時委託的顧問公司至當地開說明會時,財政局亦有派員到場瞭解情況,統計同意參與都更之比例的確是個位數,相關過程皆有紀錄。
- 二、民眾反對變更為公園的原因可能是在於想要都更,而不見得是反對公園,但本基地規劃為公園並不會導致周邊土地無法都更。
- 三、有關民眾反映現況環境髒亂的問題,如本案變更為公園用地,後續則可交由公園處編列預算管理維護。
彭委員振聲(張副局長郁慧代)
- 一、民眾反對本案變更為公園之原因,應在於其認為如本案併同納入都更範圍,容積獎勵條件較好,係屬毗鄰公園都更範圍之民眾基本自身權益表達之意見。但本案已預留部分市有土地供未來周邊私有土地整合,對周邊都更並無影響,甚至規劃公園將提供未來周邊都更後有更優質的環境。且調查地區對於綠地的需求,應不僅限於周邊土地,可能要從更大範圍來看市民整體需求。
- 二、對比社子島案,原本是規劃較大的集中型公園,但經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鄰里性公園之提供更是宜居社區之重要元素。
- 三、維護管理方面,過去因該土地非屬公園用地,除由認養人認養、或以工代賑打掃之外,並無進一步維管,如變更為公園用地,維管強度可由公園處編列預算再予增強。
- 四、委員所提物業管理部分,公園處約自兩年前即開始針對重點公園採用最有利標方式委託業者管理,亦召開相關說明會希望引進物業管理業者,但在經常門預算無法成長的條件限制下,目前預算尚無法符合物業管理公司需求,這部分亦在持續努力中。
- 五、本市目前計算每人平均享有公園綠地面積,是以都市計畫區內已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河濱公園等面積計算之,並未將郊山部分納入,但其有納入綠資源面積。
林委員崇傑(高主任秘書振源代)本基地現已提供地區環境綠化,未來如變更為公園用地,可強化其維護管理,將有助於整體環境維護,故支持本案變更為公園用地。
劉委員銘龍(蔡副局長玲儀代)本地區周邊多為居住密集住宅區,而本案基地目前現況為住宅區作簡易綠化使用,若從整個環境來看,變更為公園用地後,可交由公園處納入全市公園一併管理。
張委員哲揚支持並配合本案都市計畫變更。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經綜整委員意見,基於公地公用以及都市發展過程中公園綠地之需求,且可啟動周邊地區都市更新的契機等因素,多數委員贊成本案第三種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 二、後續請財政局主政,邀集公園處、都發局、都更處等單位,針對陳情人意見,再至地區召開說明會,並做成正式會議記錄,針對本地區過去數年推動都更之過程及調查結果、後續周邊如何推動都更、以及變更為公園用地後之公園管理機制等,妥予向當地居民及里辦公處溝通說明後,全案再提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