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021-審議事項-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021
案件id
7vBZ0h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計畫緣起士林地區最早之都市計畫為45年5月26日公告之「士林都市計畫」,其範圍為當時之士林鎮。56年7月1日臺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後,57年7月1日士林鎮併入臺北直轄市並改為士林區,59年7月4日公告實施「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奠定士林區現有都市計畫基礎。後陸續進行區界調整,並持續擬定各地區細部計畫迄今。
市府自88年起著手以行政區為單元,整合區內各細部計畫區計畫內容,辦理行政區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100年提出之「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即是從永續發展、生態城市、產業發展等面向,整體性檢討都市計畫內容,以作為士林區長期發展之指導。
- 四、計畫範圍本案原則以臺北市士林區行政區界為範圍,但不包括陽明山國家公園地區(部分菁山、平等、溪山里),以及社子島(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與外雙溪地區(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兩處另案辦理地區。惟「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經提本會101年1月19日第632次委員會議,並經內政部都委會102年3月12日第799次委員會議審議,案內部分委員提示意見以及人民陳情議題,決議納入本「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續行討論。
- 五、計畫內容(一)本案計畫年期以民國125年為目標年。
(二)本通檢案區分為五大生活圈進行檢討,包括「陽明山生活圈」、「外雙溪生活圈」、「天母生活圈」、「社子生活圈」及「舊士林生活圈」。
(三)變更內容詳提會修正計畫書。
- 六、公開展覽本案經市府100年6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032279603號函送公告及計畫書、圖到會,全案自100年6月14日起公開展覽30天,於100年7月13日公展期滿。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本案受理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總計151件,依性質以及生活圈區分後,分別統計如下:(一)通案性意見25件。
(二)「陽明山生活圈」28件。
(三)「外雙溪生活圈」共52件。本士林區通檢案共受理25件,另「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決計有27件陳情意見納入本案一併討論。
(四)「天母生活圈」23件。
(五)「社子生活圈」14件。
(六)「舊士林生活圈」9件。
- 八、本案審議歷程(一)本案經提本會100年8月25日第627次委員會議報告
決議
- 決議:
- 一、本次會議先就通案性檢討原則以及陽明山生活圈與外雙溪生活圈進行審議,除以下幾點,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本次市府所送修正計畫書、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下次會議將進行天母生活圈、社子生活圈以及舊士林生活圈之審議。
(一)同意本次所提士林區通案性檢討原則。另所涉變更事項包括舊士林生活圈雙溪公園西側文教區與人陳編號舊7,以及外雙溪生活圈中影文化城東南側,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說明,將併全市性文教區檢討變更原則另案辦理;至於東吳大學北側文教區,同意市府變更為私立東吳大學用地。
(二)陽明山生活圈變更編號陽03有關15號道路(建業路)後段,該地區交通系統仍宜再作整體性考量,維持現有分區,不予變更。
(三)外雙溪生活圈有關故宮西南側未徵收機關用地民眾陳情變更作為住宅區、綠地之議題,雖故宮已表達無使用需求,惟該地位屬故宮門戶,且正值中央新政府上任,為表達尊重並求審慎,請市府再行與中央政府協調確認。
(四)有關故宮西南側交通用地,市府表示將作為遊客服務中心並已編列預算,原則尊重市府行政之一致性,本項維持交通用地。
- 二、有關通案性、陽明山生活圈以及外雙溪生活圈之公民團體陳情意見,除前開決議及未審決之故宮西南側未徵收機關用地議題以外,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新增之第1次陳情意見審決如下,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詳後附綜理表)。
(一)外雙溪生活圈陳情編號51號,決議同外雙溪生活圈變更編號31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依國防部軍備局表示現有營區範圍內福林段二小段100、101、102地號部分土地仍有使用需求予以保留「機關用地」外,其餘現有營區範圍外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部分,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二)外雙溪生活圈陳情編號第52號,決議同第一點(四)關於故宮西南側交通用地議題,維持交通用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根據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之計畫人口分析(第2-13頁),士林區原都市計畫之住宅區為383,931人,佔士林區計畫總容納人口之91.34%,其人口密度高達30,183人/平方公里,約為臺北市平均人口密度(9,866人/平方公里)之3倍,為士林區平均人口密度(4,581人/平方公里)之6.5倍。
士林區現況戶籍人口數為28萬3仟人,估計到民國125年之人口成長推估數增加為約29萬7仟人,在人口數呈現增長趨勢且人口密度稠密的情況下,為何將住宅區面積由原1272.31公頃減少37.77公頃變為1234.54公頃,驟然減少住宅區面積是否會影響居住空間與生活品質?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 委員會決議105.11.17.第702次委員會議決議:
- 一、本次會議先就通案性檢討原則以及陽明山生活圈與外雙溪生活圈進行審議,除以下幾點,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本次市府所送修正計畫書、補充資料修正通過。下次會議將進行天母生活圈、社子生活圈以及舊士林生活圈之審議。
(一)同意本次所提士林區通案性檢討原則。另所涉變更事項包括舊士林生活圈雙溪公園西側文教區與人陳編號舊7,以及外雙溪生活圈中影文化城東南側,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說明,將併全市性文教區檢討變更原則另案辦理;至於東吳大學北側文教區,同意市府變更為私立東吳大學用地。
(二)陽明山生活圈變更編號陽03有關15號道路(建業路)後段,該地區交通系統仍宜再作整體性考量,維持現有分區,不予變更。
(三)外雙溪生活圈有關故宮西南側未徵收機關用地民眾陳情變更作為住宅區、綠地之議題,雖故宮已表達無使用需求,惟該地位屬故宮門戶,且正值中央新政府上任,為表達尊重並求審慎,請市府再行與中央政府協調確認。
(四)有關故宮西南側交通用地,市府表示將作為遊客服務中心並已編列預算,原則尊重市府行政之一致性,本項維持交通用地。
- 二、有關通案性、陽明山生活圈以及外雙溪生活圈之公民團體陳情意見,除前開決議及未審決之故宮西南側未徵收機關用地議題以外,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新增之第1次陳情意見審決如下,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詳後附綜理表)。
(一)外雙溪生活圈陳情編號51號,決議同外雙溪生活圈變更編號31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依國防部軍備局表示現有營區範圍內福林段二小段100、101、102地號部分土地仍有使用需求予以保留「機關用地」外,其餘現有營區範圍外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部分,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二)外雙溪生活圈陳情編號第52號,決議同第一點(四)關於故宮西南側交通用地議題,維持交通用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2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人口是構成社會的主體,因此在都市規劃過程中,人口發展現象與問題的分析為基本的工作,經由人口分析所得結果,將可提供計畫地區內作為各項實質建設的基準。此外,根據基本資料再配合不同之統計方式可預測未來人口成長情形,然而該兩項分析皆過於精簡,分述如下:
1.缺乏歷年之人口統計分析,無法精確瞭解人口數之變化情形。根據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之人口概況分析乙節,在人口總數分析方面僅敘述99年士林區之人口數占全市總人口數之百分比說明,並無士林區歷年之人口數比較分析且無探討人口增長或遞減之原因、人口年齡結構分析、遷移與戶數變化等人口發展特性分析,不夠嚴謹。
2.人口數之預測方式採單一方法,易產生統計上的偏誤。本通盤檢討案計畫地區內之目標年計畫容納人口預測方式僅採單一方式(直線迴歸方式)(p.7-1),不具精確性。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人口分析方面:分析項目與內容至少應包含歷年人口數比較分析、人口年齡結構分析、遷移與戶數變化等人口發展特性與人口變化情形分析。
2.人口預測方面:應在三種統計分析方式(直線迴歸、指數模型及等差級數)中至少選用二種方式,以預測未來人口數。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委員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3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民國100年6月13日市府公告公開展覽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計畫書中17張圖皆未明確標明「資料來源」。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4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根據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有關災害分析及救災服務設施之檢討有諸多不足之處,茲說明如下:
1.缺乏歷年台北市重大災害描述及其對士林區災損情況與影響之檢討,無法達到「災害檢討」效用;2.缺乏對台北市士林區積水地帶的概況描述及策略分析,無法對士林區低窪地進行有效改善;3.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之第3-8頁及第7-8頁的緊急救援道路不一,無法指出何者為「真正的緊急救援道路」;4.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第3-8頁設有緊急安置學校數僅320人,未達士林區總人口1%,無法達到「緊急安置功能」。
另,根據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之統計資料顯示,在88年至99年之十一次風災中,士林區僅有七次沒有受災之情事發生,但在該次通盤檢討中並無提出淹水潛勢分析與改善對策。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應明列士林區近十年災害詳述,並針對受災情形提出通盤檢討之策略。
2.應明列士林區積水地帶的地段提出改善對策,並於都市計畫內檢討其是否有變更地目之必要。
3.針對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第3-8頁及第7-8頁緊急救援道路重新確認,並依據現況公共設施項目及其規模,進行緊急安置地點之分類分級以增加緊急安置總容納人數。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5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之上位計畫分析(第4-2頁)提及「臺北市未來30年都市發展遠景綱要計畫」,其中在該綱要計畫之目標之一為「發展都市有機農業」;然而在都市發展定位之計畫目標與整體發展構想並無配合該政策之發展遠景,因此亦無提出相關之課題與對策;相反地通盤檢討後土地使用面積之農業區由檢討前之5.16公頃銳減為0公頃(第10-4頁)。
舉例而言,瑞典政府為發展「都市有機農業」,在都市農業區中劃設幾處「有機農場」,該農場再分割許多小單位提供予市民種植有機蔬果,其方式係採抽簽方式排順位,每人享有一年之權利。
因此,本次通盤檢討不僅無遵照上位計畫之指導原則提出執行策略,但又無具體特殊之理由反而減少農業區,發展生態城市僅為口號並無實質之行動方案。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士林區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應研擬「發展都市有機農業」政策之構想。
2.如何將前項之構想落實於土地使用計畫?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6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然而,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內容缺少下列項目:
1.可供再生利用資源﹔2.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3.人口密度分布﹔4.建築密度分布及住宅供需。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將「可供再生利用資源」、「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等四項分析調查內容,納入通盤檢討之基礎。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7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重新檢討修正。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8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辦理,進行全面調查分析,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本次計畫書。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9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辦理,重新檢討學齡人口數,並考量出生率人口發展趨勢,推估計畫目標學童人數,進而檢討學校用地需求。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0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的計算辦法,士林區國小用地共需62.77公頃,國中用地共需56.27公頃,本計畫檢討後之國小用地面積共計41.43公頃,國中用地共計23.56公頃,皆未達通盤檢討標準。就現況而言,士林區之士林國中、天母國中與蘭雅國中均未達教育部頒布每生享有校地面積最低標準(每生14.3平方公尺)。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士林區通盤檢討計畫應列表明示區內各國中與各國小的面積、學生人數、每生使用校地面積之服務水準表,以提供士林區居民了解自己所處學校的教育服務水準是否足夠。在本通盤檢討計畫中第3-7頁與3-8頁提及「根據歷年的資料分析,本計畫區的國中學生人數與國小學生人數皆呈平穩緩降之趨勢,因此國中服務水準與國小服務水準皆逐年提升」,因此更應該提供士林區各國中小學歷年來的學生人數以供對照。同時亦應將少子化的研究數據詳加說明。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1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未提及本計畫區之停車場用地面積,故無法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來檢討規劃本區的停車場用地面積。士林區居民的車輛持有率為多少?未來25年的車輛持有率是否會改變?停車場用地為多少?停車場用地的需求為多少?目前停車場用地供需是否達平衡?未來停車場用地是否仍會平衡?該次通盤檢討對上述相關問題皆無分析並研擬具體之因應對策與改善構想。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補充士林區居民目前之車輛持有率,未來25年預估之居民車輛持有率、現有停車場用地面積、目前停車場需求面積、未來25年停車場需求面積等分析項目、士林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做士林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之檢討。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2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皆無著墨,亦無依同辦法第24條之規定「對本區之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進行檢討,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進行檢討。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1條及第24條檢討辦理。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3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第7-10頁之「防災避難服務設施ㄧ覽表」所列之醫療資源缺乏醫療人員數、病床數統計分析。依據衛生局提供之士林區四所醫院(聯合陽明醫院、榮民總醫院、振興醫院及新光醫院)其登記總病床數為5493床,士林區目前人口為285821人,總病床數僅佔總人口的1.92%,醫療人員僅有8275人,士林區的醫療資源是否完善?後續如何規劃?是否應增加醫療用地?另外,人口老化所衍生之醫療與照護需求在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亦無探討,僅簡單列出可供緊急避難服務的醫院名稱,對於士林區整體醫療資源的服務對象與目的、目前醫療資源的服務水準及未來計畫等,欠缺有系統及通盤性之分析與檢討。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完整的分析士林區總體醫療資源、醫療服務對象與目的、目前醫療資源的服務水準,最後訂定相關的都市計畫。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4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根據民國98年1月23日市府公告實施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第25頁「大眾運輸系統現況」,明確寫出捷運上下班者使用比例以及公車上下班者使用比例,並與台北市的使用比例進行比較顯現該區的大眾運輸性質。
根據民國100年5月27日高雄市政府公開展覽「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前金、新興、苓雅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中,第3-30頁明列各公車路線及其起迄站,第3-31頁明列96年度平日與假日停車供需調查。
然而,民國100年6月13日市府公告公開展覽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其一,第3-6頁未明確指出公車與捷運使用量的差異,僅敘述公車路線及淡水線行經該區的三站全日實際人次。其二,文山區交通資料調查採「年度性」(如:文山區通檢案第26頁,依據停管處「95年台北市汽機車供需調查報告」)但本公展案在第3-6頁,針對大眾運輸現況僅採99年度1月份,採樣時間顯短且誤差性高,難以表示為「現況標準」。其三,相對高雄市政府所公開展覽「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前金、新興、苓雅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亦缺乏停車供需與公車路線調查表。通盤檢討調查之前提不健全情況下,應重新辦理公展制定完善的通盤檢討計畫。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其一,應退回至計畫單位,重新調查並明確指出公車與捷運上下班者使用比例,並提出改善分析;其二,交通運輸調查資料項,採樣時間至少以一年份才能降低「資料誤差率」。其三,應加強公車路線調查以及平假日停車供需現況調查項目。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5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根據民國98年1月23日市府公告實施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第14頁「公共設施面積表」,明確寫出文山區社福用地、養老院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公車調度站用地、停車場用地、電力設施用地、郵政用地等土地使用項目,精確說明土地使用概況。
然而,根據民國100年6月13日市府公告公開展覽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第2-18頁人口概況分析及第10-3頁計畫檢討效益土地使用分區表內文,未附士林區社福用地、養老院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公車調度站用地、停車場用地、電力設施用地、郵政用地等土地使用項目,僅附上「機關用地」、「社教用地」等概括上述土地使用。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公共設施表增列社福用地、養老院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公車調度站用地、停車場用地、電力設施用地、郵政用地等土地使用項目,並針對原表重新統計。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6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根據民國98年1月23日市府公告實施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第21頁「文山區辦理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地區表」,透過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明確列出歷年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的時間、位置、面積、公設負擔比例與公設面積,並以主要計畫角度檢視徵收與重劃之執行狀況與效益。
然而,根據民國100年6月13日市府公告公開展覽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未明列士林區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相關數據與分析。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明列士林區歷年辦理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之名稱、辦理時間、位置、面積、公設面積及公設負擔比例。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7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台北曼哈頓政策下,預估將增加多少捷運淡水線的承載量?士林區的轉運量會增加多少?其將如何影響淡水線的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將如何影響士林區的道路交通?再者,過去三年在淡水河沿線推出的建案都已陸續完工,士林區通盤檢討為甚麼沒有將上述因素納入分析檢討?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將未來淡水曼哈頓計畫與近三年大量開發之建案納入士林區通盤檢討範圍中,估算未來這些開發案將增加多少士林區的交通負荷?隨之而來的人口政策、公共設施用地規劃、醫療資源等需求也應納入通盤檢討後再行規劃。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8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畫地區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做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其中涵括「產業結構及發展分析」,藉由該項分析可瞭解計畫地區之經濟產業結構發展狀況。
環觀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容之產業發展分析﹙第3-4~3-5頁﹚,僅就現況發展做描述,缺乏歷年資料之蒐集與統計分析;此外,產業別應就整體產業分一級、二級及三級產業分別分析,不應僅限於商、工、農、生技等四大產業做現況發展之描述,且亦應包含各級產業之產業人數、營業家數、行業別比例等項目做分析。藉此方能瞭解現況之發展狀況,以做為研擬本計畫區未來整體發展定位及研擬相關計畫等之評估依據。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將原「產業發展概況」修正為「產業結構及發展分析」。其內容至少應包含產業結構變化分析、產業人數、產業營業家數、行業別比例等各項目之歷年資料蒐集統計分析。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19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根據民國98年1月23日市府公告實施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第25頁「道路系統及交通流量分析」,明確寫出晨峰及昏峰的主要塞車路段、平日與假日交通瓶頸、晨峰及昏峰各主要地區的進出城速率、汽車停車需求量及供給量、機車停車需求量及供給量、道路服務水準(LevelofService,LOT)以及配置一張交通運輸現況圖以示說明,並針對上述資料提出現況的交通課題。
然而,民國100年6月13日市府公告公開展覽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第3-6頁交通流量分析內文,未附晨峰及昏峰的主要塞車路段、平日與假日交通瓶頸、晨峰及昏峰各主要地區的進出城速率、汽車停車需求量及供給量、機車停車需求量及供給量以及配置一張交通運輸現況圖,僅短短六行描述士林區道路服務水準。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於第3-6頁明確標明士林區晨峰及昏峰的主要塞車路段、平日與假日交通瓶頸、晨峰及昏峰各主要地區的進出城速率、汽車停車需求量及供給量、機車停車需求量及供給量以及配置一張交通運輸現況圖。明確指出汽機車供給與需求量,以明確士林區停車場用地供給數是否符合現況之使用。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20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公展案第7-10頁,「防災避難服務設施ㄧ覽表」之醫療據點,未明確說明四所醫院(分別為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榮民總醫院、振興醫院及新光醫院)之醫療人員數及病床數。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依據衛生局2011年7月7日所提供,陽明醫院、榮民總醫院、振興醫院及新光醫院之醫療人員數及登記總病床數(如附錄一),其登記總病床數不過5493人(以2011年6月士林區總人口數為285821人,總病床數僅占士林區總人口數之1.92%),須於通盤檢討中檢討是否需預留「醫療用地」以作未來醫療院所之擴充。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21
陳情人:
說明會中市民發言意見摘要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其他
- 一、希望住宅區、商業區可再放寬使用強度。
- 二、希望計畫圖面能加註重要道路與地標,俾利閱讀。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22
陳情人:
市長信箱電子郵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郝市長:身為士林區的居民,你是否看過刻正辦理公開展覽的士林區通盤檢討?目前,貴府刻正辦理有關士林區之通盤檢討案計有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案及士林區通盤檢討案,按照案名及計畫內容之描述,刻正辦理公展之士林區通盤檢討案並未排除外雙溪地區,既未排除外雙溪地區,何以連最基本的原計畫歷程之內容,均未見在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案中所述之原計劃歷程內容?作為都市計劃通盤檢討基礎之原計畫內容都錯誤時,擬議審議之通盤檢討內容合理性又如何確保?更遑論其他內容錯誤之處!另士林區通盤檢討案中案名既未排除外雙溪地區,計畫範圍亦未交代排除外雙溪地區,何以在相關章節卻又敘明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另案辦理?既已另案辦理,何以在士林區通盤檢討之變更案卻又出現有關外雙溪地區之相關變更內容?不是應該出現在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案中?再看看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案,就其內容而言,並非就整個外雙溪地區計畫內容進行檢討,是否應採通盤檢討方式辦理?令人質疑!況且,士林區通盤檢討及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公展時間僅相隔3個月,且均敘明外雙溪地區不同之變更內容,同一地區是否得同時分案辦理通盤檢討?理應詢問內政部營建署之意見,況且,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通檢案似針對特定重大建設案件,理應採個案變更,通檢案與個案變更之法源依據不同,今以通檢方式辦理個案變更,後續審亦恐生疑義!郝市長身為首善之都,都市計畫之辦理程序理應作為表率!應好好要求業務單位釐清前述問題,在型重新辦理都市計畫法律程序,如因承辦人員專業不足所致,單位主管亦應給予協助,而非以錯誤百出之內容公展告知民眾,這樣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23
陳情人:
市長信箱電子郵件MA201107150199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市長:日前,已發函市政府告知士林通檢案錯誤百出,貴府承辦人來函表示,相關內容並無錯誤且又指稱生活圈的概念,其說法是否合宜?請市長自己了解!惟該報告書內所載內容,並非僅有此問題,既然計畫範圍不含外雙溪部分地區,表2-3為何又是全士林行政區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再對照表10-1,若都扣掉表中的國家公園土地,為何表2-3是4516公頃,而表10-1是4360公頃,本次通檢案並非重製案,數字理應前後一致啊?即使只是量取工具不同,報告書也應該說明吧!若是因為用新工具量取出不同的面積,何以國家公園範圍內的面積卻完全一致,其他部分用不同工具有如此大的誤差,獨獨國家公園面積毫無誤差??況且,都市發展用地+非都市發展用地+國家公園土地=士林區的行政範圍面積,士林區的行政範圍調整過嗎?若是沒有,怎會差了150公頃?再看看第十章的本文,計畫面積4081公頃,若再看住宅區面積又完全一致,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不屬計畫範圍內的區域到底要不要算進計畫面積?士林通檢案歸劃過應該也有5年了吧!怎會數據亂成一堆??除此之外,變更綜理案說明跟其他章節搓明也不吻合,即使如承辦人所言外雙溪地區在士林通檢與外雙溪通檢辦理區域範圍不同,為何防災系統也不接續??市長問題真的很多,總不能公展的報告書就這樣隨便寫寫就公展?內容數據都對不起來,你叫士林區居民怎麼看啊?局長沒時間,科長股長總要要求一下吧!PS台北市的都市計畫報告書的寫法沒有統一的寫法嗎?對照士林通檢跟外雙溪通檢,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表,到底要不要特別去描書都市發展用地跟非都市發展用地?要的話,外雙溪通檢案怎麼都沒分?保護區不是非都市發展用地嗎?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24
陳情人:
市長信箱電子郵件MA201107250459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郝市長士林通檢案後續程序到底要怎麼處理?說明:郝市長日前兩度向你反映甫辦理完畢之士林通檢案內容錯誤百出,本人接獲100.07.25北市都規字第10035345300號函,內容僅簡單寫計畫書內容中相關面積數據不一致等事項,本局將儘速檢討修正,修正完之後要再公展嗎?若不再公展,你們拿一個錯誤百出的報告書公展,而且,首善之都的都市計畫報告書怎麼跟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的內容少這麼多東西,該有的圖表都沒有?!到底士林區通檢案是委外製作還是你們自己製作?這種有明確規定該如何撰寫的報告書,卻少了一堆應該有的圖表,承辦人員是怎麼把關?局長科長股長怎會都沒發現跟法規規定內容不吻合?民眾怎麼看?後續到底要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讓士林區居民了解狀況吧!另外,針對外雙溪地區通檢跟士林區通檢表格製作方式不同部分,又是怎麼回事?要怎麼處理,也說一下吧!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通25
陳情人:
市長信箱電子郵件MA201107290198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士林區通盤檢討公展報告書未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撰寫,諸多法定書表均未製作,應予修正2.士林區通盤檢討公展內容錯誤百出,不同表加總之士林區面積差異高達150公頃,變更內容亦與其他章節表述內容不一,嚴重影響民眾對於公展草案認知的真確性3.士林區通盤檢討內容實質計畫與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實質計畫內容不吻合,規劃內容缺乏整體考量基於前述三點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理公展之目的,建請委員退回本案,要求依法製作內容正確之公展報告書,再公展後再行審議,以維土地所有權人基本權益!PS本人日前三封公文,北市府應提供作為本人民陳情意見之附件,供委員了解狀況!另本案審議期間,市府相關單位應依電子郵件函知開會時間,以維居民表述意見之權益!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之回應說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之「公共設施計畫」提及「廢除仰德大道及格致路兩側之綠地」(詳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之第7-3頁),其廢除理由為基於安全考量而採人車分離,該部份請再予以詳細說明。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具體說明廢除仰德大道及格致路兩側綠地之理由。倘若為「人車共道問題」,請考量不廢除綠帶之原則下,是否另有替代方案?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未將士林區保變住適用地區納入檢討,然本計畫既涵括陽明山生活圈,則應將士林區保變住適用地區納入通盤檢討。
據2004年1月9日「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會議提及「本案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係因坡度陡峭」;同案於2005年11月3日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專案小組委員原則同意「擬就原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第一類地區)回復為保護區」。因此,本次通盤檢討應將陽明山生活圈中保變住第一類地區納入總體考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考量陽明山生活圈保變住第一類土地的坡度和公共設施開闢成本,應再檢討是否有其必要將保變住第一類土地回復變更為保護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3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陽0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中第8-1頁提及位於國家安全局(磐安營區)之原保護區及住宅區變更計畫為機關用地乙節,經查國家安全局磐安營區用地共48筆土地,總面積4.6公頃,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47筆)及住宅區(1筆),受保護區管制使用」,擬將營區內17筆私有土地(因無人繼承及所有權人行蹤不明)變更為「機關用地」。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條第十九項明訂:「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因此不宜恣意變更保護區。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依照保護區原劃定之目的,若該塊土地仍具有保護區之機能,則不宜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否則,一旦變更為機關用地而大肆開發,後果嚴重。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依103年12月18日第667次委員會審決「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就案內「(主)陽01」、「(主)陽02」、人陳編號「陽8」、「陽18」等項,再做檢視與查核部分:上述所提各案均屬既有公務、公益使用,為落實管用合一、加強坡地管理,故依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惟未來之整建、重建不得超過既有強度。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4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陽06)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之第8-2頁,既已明確說明「士林87號道路,道路用地因地形陡峭、開闢困難,且無涉及建築線指定問題。」且其原始的道路用地仍具有公益性質,因此,若僅以該道路用地係毗鄰保變住編號「住19」範圍而一併整體開發,將顧此失彼,也不符實況,並不妥當。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將具有公共服務功能之士林87號道路用地整體變更為保護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5
陳情人:
黃清溪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414地號之自宅建地,部分土地相連接新計畫15號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用地之土地。
2.相距15號道路對岸「歐洲語文學校」之學校土地約30公尺。
3.距離同樣部分土地連接新計畫15號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用地」之土地約50公尺,該土地為「住二」之自宅建地,老舊房屋等建物,可除舊重建。即菁山路72巷16號18號等之土地。
4.414地號之住宅建地,於民國60年即建存有的老舊房屋,擋土牆圍牆等建築物,歷經40年來地震的變動、颱風的侵襲等,產生地基下沉建築物裂縫、傾斜等痕跡,不能修護重建,危及公共安全,特此聲明。
5.414地號之土地面積:876.38平方公尺,建物只有210.58平方公尺,浪費土地資源使用。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414地號之住宅用地與15號10米寬道路之土地相連接,在審議新計畫15號道路(建業路)後段之土地,由原計畫「農業區」土地變更為新計畫「道路用地」土地時,同時修正現今414地號之住宅用地變更為「住二」之自宅用地。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6
陳情人: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為「住變保」方式中爭議最小、衝擊最小、最經濟,對環境最有利之方法。
2.保變住地區早應全部回復為保護區,且市府亦於2004年宣布將第一類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
3.「住變保」並不構成國賠或信賴保護之事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保變住地區應全數回復保護區。
2.第一類住宅區回復保護區之作業,應於此次通檢立即執行。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7
陳情人:
曹正諭等2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芝玉路1段,左邊為住宅區,右邊為保護區,右邊為平地。地目(建)。多數房房屋齡多為百年以上建物。保護區只能整修不能整建。且無法申請建物使用執照(建物謄本)居住環境非常不良。且影響市容。與本計畫目標第四項相違,提升士林區公共設施服務質量,以帶動住居環境改善,促進地區發展…適當調整原有都市計畫。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芝玉路一段右邊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列入本次都市計畫案。
以帶動住居環境改善。促進地區發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7-1
陳情人:
曹正諭等26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詳見原意見綜理表。
- 二、補述理由1.芝玉路一段(原為石角段)乃由「先住民」曹氏祖先開發之土地,因歷次都市更新道路拓寬陸續徵收成道路、公園、堤防用地,目前僅剩祖厝4棟(三合院)百年以上建物。
於民國59年陽明山管理局時期無理由強行劃入保護區範圍後,因繼承祖先遺產之後代人數眾多及保護區規定諸多限制而無法整建家園,居住環境非常不良且影響鄰里安全和市容。
2.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行動綱領第1條積極推動老舊社區更新,及第7條再生前進基地計畫活化老舊社區提升都市更新審議效率。
3.芝玉路一段住戶聯合簽名表,共同促請本計畫案施行。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請優先列入本案,將芝玉路一段右邊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由原住戶自行更新,適用臺北市都市更新條例,以帶動居住環境改善、促進地方發展、公共安全。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同前第1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不予變更。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8
陳情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理由一453,462號2筆土地與451,452號2筆土地之地界曲折及互為占用,需要調整地界理由二雙方實際地界與現況使用並不相符,雙方於94年6月22日簽訂交換土地協議書,因涉及不同使用分區土地之變更,需要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將士林區芝蘭段三小段453-1,462-1地號等二筆文教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另將士林區芝蘭段三小段451-1,452-1,452-2,452-3地號等四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文教區。雙方土地以等面積交換方式進行。檢附雙方協議書及相關資料。
1.都市計畫法2.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3.私立學校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6月12日第16次專案小組)同意依都發局所提補充內容通過,詳細變更範圍依後續辦理鑑界分割後面積為準。
(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依103年12月18日第667次委員會審決「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就案內「(主)陽01」、「(主)陽02」、人陳編號「陽8」、「陽18」等項,再做檢視與查核部分:上述所提各案均屬既有公務、公益使用,為落實管用合一、加強坡地管理,故依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惟未來之整建、重建不得超過既有強度。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9
陳情人:
潘正文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一、值「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公展期間,該內容並未對「保變住」有所調整,而在該法計畫管制下,實施整體地區開發,是有執行上的困難。自該計畫發布至今已三十多年來,使得該地區開發是無所適從可行,影響當地發展環境保育及地主權益甚鉅,故建議「保變住」做適度調整。
- 二、本人潘正文及其他所有權人,有土地位於仰德大道三段125巷及5弄上,台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五小段14、17、20、21、23、24、26、44、45、46、50、51、57、59-1、61地號等15筆土地,本區雖編定保變住21住宅區,因現況無法有效繼續發展,故擬配合士林區都市通盤檢討,建議將本區保變住21地區准許部份整體開發。
- 三、本案台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五小段共15筆土地保變住,面積約3.95公頃,除本區南側白雲山莊已建築完成及零星住宅單元,本基地面積占保變住21住宅區之大部分,故請准許部份整體開發,其主要原因及建議如下:
(1)執行原先「保變住」理想之山坡地住宅:一定面積規模整體的開發,由民間自行提出最好的開發構想與實施計劃,讓該計畫成為陽明山永續發展有效的模範社區。
(2)部份整體規模,較容易開發:在小規模整體開發,小規模住宅環境,自主永續生態發展上,較易達成宜居之理想,且公共設施及設備問題,較容易控制並解決。
(3)規定「保變住」一定開發規模:規定「保變住」山坡地整體開發規模,整合坡度較適宜開發區域,達到一定基地面積規模,做整體適宜開發之許可,並排除山坡地地形零碎不整之土地開發問題,讓現行山坡地的開發行為,均有相關法規可遵循。
(4)二個「保變住」合併整體開發困難:修改「保變住」山坡地整體開發,且本區「保變住」住21需與住6之2保變住共同開發,兩案中間,又隔著仰德大道分隔,更增加整體開發困難性,實務上應先解決保變住整區整體開發之困難與問題。
(5)山坡地住宅基地,自然會選擇較不陡區域整合:山坡地整區整體開發原本就困難,山坡地高差頗大,部份整體開發自然會選坡度較緩整合,山坡地雖平均坡度約在30%上下,但有山陵線較陡,有小溪穿越旁也屬陡坡,也有已建築完成住宅社區,如照原規定,道路、整地水保與環境等有實際開發之困難。
(6)使用價值:目前不能開發使用,不能保有陽明山景觀與土地使用的價值,有失原本保變住規劃之理想。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保變住21住宅區,因現況無法有效繼續發展,故擬配合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建議將本區保變住21地區准許部份整體開發。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0
陳情人:
林健雄等9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民國68年,當時政府考量台北市中心區快速發展,在住宅擴張的壓力下,選擇部分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以期紓解因都市發展對於住宅區之急切需求。
- 二、我們是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三開發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大部分持有這些土地的時間都已經超過三、四十年甚至更久。而同前台北市經核定實施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其適用開發要點之地區總面積達數百公頃,如要依賴政府來辦理市地重劃是不可能的,祇有靠我們自己來辦理。
- 三、現在士林區「住六之六開發區」申請重劃已接近完成,但是由於污水處理廠未能解決,以及環保團體反對,目前是在停滯之狀況,即住六之六開發商投資失敗、計畫停止。
- 四、綜合以上所述自辦理市地重劃,會遇到「住六之六開發區」同樣的問題,所以我們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三開發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欲把此區恢復為保護區。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會遇到「住六之六開發區」同樣的問題,所以我們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三開發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欲把此區恢復為保護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1
陳情人:
劉文治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陳情地點:士林區新安段一小段528、529地號第1次陳情(陽12)
- 一、「保變住政策已頒佈多年,民間自辦規劃也一直在作」,實際上,由於難度高,始終無法推行,顯然政府當時之美意,卻成為地主之枷鎖。以本人為例,早在民國77年當時還年輕,覺得陽明山空氣好,鄰近房舍林立,環境好,於是和友人合買了這塊地,計畫退休之年可以蓋個子住,如今卻仍毫無進展,也看不見未來,深感權益嚴重受損。
- 二、歷經幾十年仍無法落實之政策,顯然不周全,應該被察覺,被重視,而非主管單位坐視不管,大有為政府應該主動為民解決問題,維護人民權益,「保變住」政策之民怨問題,也是吳碧珠議長競選之主要政見,可見一般殷盼政府能多為民所苦,趕緊來做。
第2次陳情(陽12-1)了兩個年頭,仍然毫無動靜。
- 二、記得前年曾到貴府參與貴局都市計畫公開說明會,大會上局長感嘆說:六年前同樣在大會上聽到保變住之民怨,如今仍無任何進展。並當場期待同仁要積極找出解決之道云云。
- 三、前些時內子偕怡奇集團總裁黃志明一同拜會過高總工程司文婷,曾再提及本土地鄰近現有住宅區,且三面臨路,建議可否逐一規劃實施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
第3次陳情(陽12-2)
- 一、本人早在民國77年和友人共同買了這塊,並悉政府自民國68年即頒布推行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政策,至今已擱置了35年。當年政府美意反而困住我們,保變住政策無法落實,政府應為人民權益,深切就各個土地實際不同狀況判定是否適合開發建築,逐一儘快解決才對。
- 二、本人土地緊臨已開發密集建築地帶,地形獨立、面面臨路環繞,基地平坦,其中面向10米中庸一路,路邊台北市政府早先也已做了排水溝公共設施,綜觀實際情形,應屬適合獨立開發建築之土地。
- 三、相關保變住議題,三年前同樣在市府會議席上,欣喜聽到貴局局長感嘆發表談話,提及6年前(即民國94年)也同樣在市府會議席上,聽到市民對保變住政策不滿的情緒,至今依然無任何進展,當下提示屬下各部會要加緊推動解決,如今又過了三年,敢問小市民權益期待何在?
- 四、本人不懂什麼大道理,懇求政府主管單位能就此獨立的一塊地,尋求解決的辦法,至為感禱。
第4次陳情(陽12-3)民國103年4月7日緣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人和外子參加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市府舉辦「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會議上眾多市民對「保變住」問題,深感失望與無奈。因政府自民國68年推行「保變住」政策,歷經30年餘載,至今絲毫沒有任何進展,顯示出一政策確實不可行。長年以來造成許多民怨,當年政府美意,反而害了我們,為保障人民權益,政府主管單位應即修改「保變住」施行辦法。記得當天會議上欣聞貴局邊局長時任主席,亦感嘆說:想起6年前見聞「保變住」之民怨問題,至今仍無任何改變,當下並要求部屬員工要積極尋求解決之道云云。聽到這席話,讓我等又燃起一絲絲之希望。
然而如今又過三年,還是沒有任何改變,敢問小市民之權益期待何在?此次(103年3月28日)再次偕外子到府參加相同之會議,「保變住」問題仍然民怨四起,但也欣見主席和同仁一致關切「保變住」之問題,包括市議會,吳議長亦特派服務處趙主任到會聲援。期間貴會張桂林委員見證表達「保變住」政策已歷經35年,整體開發困難確實無法推行,並稱:早年他也曾餐與「保變住」之研擬,其實當年設計大面積整體開發最主要是要防止高達80%-90%之山坡地可能濫墾的問題,如今時代背景完全不同,一般山坡地或保護區已有更嚴苛之法規規範了,所以舊有「保變住」政策已不適用,有修廢必要,反而應在適合建築條件的地方,改採小面積、局部開發建築才對。言此,當下深獲旁聽席上,眾多關切「保變住」議題之市民全體起立,熱烈掌聲回響,更發現有人熱淚滿盈。積怨多年一植被死捆的「保變住」政策,終於聽到貴會資深委員的認同,其深藏內心多年的委屈心情,一時間忍不住宣洩出來。
主席結論指示:主辦單位應就全台北市所有「保變住」土地應全面來做,徹底消弭市民對「保變住」詬病問題,還給市民一個公平合理的權益,並提土地坡度超過30度及林相完整的區域一律先列為保護區,此外真正適合開放建築的地方應決議來做…。
本人土地前後都有道路,前面臨10米中庸一路,基地平坦周圍建築林立,距離仰德大道加油站僅約3-400公尺,環境好,生活機能又完善,應屬適合居住地方,希望能盡速開放為建築用地。惟時間上貴局可否成立專責「保變住」問題的單位,又因擬台北市全面來做是否也要增加人手,以達時效,因「保變住」問題已綁住我們35年了!懇請貴局邊局長,和同仁們多費心,以維市民權益,至謝。
此致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第5次陳情10332721100號函,有關保變住相關議題,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意見為:「有關區內涉及『保變住』議題範圍,將另案辦理專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又於(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所提審查意見為:「有關區內涉及『保變住』議題和範圍,仍請市府參酌兩位委員之發言意見納入後續辦理專案變更或通盤檢討時研處。本局將依專案小組意見通盤考量,並在兼顧台端權益下盡速研議處理一文。」又本人於100年10月27日曾參加了貴會在市府舉辦「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會議上,眾多市民表達了對「保變住」延宕問題,深感失望與無奈。記得當時主席在會議上結語時也深表同感的感嘆說:「想起6年前就已見聞『保變住』問題之民怨問題,至今仍無任何改變。」當下並要求部屬同仁要加緊設法尋求解決之道云云,再次感嘆如今又過了五年仍無穰和進展。據悉保變住政令早在民國68年就已頒布,至今已過了37個年頭,希望主管單位能拿出決心,為民所苦,為過去的政策負責,否則空有「住宅區」的建地,實際卻無法開發,更因「保變住」政令之枷鎖完全綁死原有土地之地目別,尚可依法申請建築之權益。
彙萃多年來陸續見教市府相關單位及專業人士表示解決「保變住」議題方案,大致見解:
(1)礙因原住戶有異議,故你將之排除整體規畫之外。
(2)將區內土地坡度大於30度之土地排除,並將之恢復為保護區土地。
(3)將適合開發地區土地,並縮小單一整體規畫之面積範圍,以利整合,同時對環境之影響較小。
(4)放寬容積,提高開發商之投資意願,共襄盛舉。
(5)本人等之所有土地,位於中庸一路入口前段處,鄰近前台銀宿舍及新光山莊,面臨10米中庸一路,銜接中庸一路35巷環繞而成一獨立街廊,地勢平坦(面臨中庸一路雨水下水道工程市府以沿線完成)並緊鄰已開發建築地區,周圍房舍林立,現況環境生活機能良善已蔚然成形。此類土地修法不受「保變住」議題所困,可以開放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
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二十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到會旁聽,我等曾向現場人員請求登記針對保變住議題嚴重延宕問題發言被拒,並稱保變住議題太繁廣,應發函貴會請求辦理等語。「保變住」政策經歷37年卻無法解決,顯然當時政策訂立不夠周全,然而經歷多年,如今各項法令管理已十分完善嚴謹,應適時修正不足,不論多麼繁重,主管單位責無旁貸,再次懇請貴會能提出辦法,期盼有個起步,決心面對,解決沸騰之民怨,至為感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從速檢視「保變住」區域,並實施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
- 二、「保變住」土地先行改回「保護區」之土地,至少還可以蓋個小農舍,種植花木,如此對大地環境,也不致受到破壞(但申請建照面積,仍希望按土地取得時之規定)。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陽12、陽12-1(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2.陽12-2、陽12-3(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同前第1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第11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保變住』議題及範圍另案辦理專案變更或通盤檢討,並剔除於本次士林區通盤檢討案」。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3
陳情人:
葉寬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台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二小段275、275-1、275-2地號等參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及「保護區」。請更正為「住二」
-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地目為「建」,地籍圖謄本、都市套繪圖為證。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基於以上理由請惠予更正華岡段二小段275、275-1、275-2地號土地分區為「住二」。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4
陳情人:
李甄珍等7人(現美軍眷舍住戶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1次陳情(陽15)
- 一、本所於97.9.23受財團法人台灣神學院林鴻信院長之委託,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在辦理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時,該校校地座落於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371、372及同段四小段713、722、724、725、736、745等8筆地號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由保護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案。
- 二、該案已於100.6.14起至100.7.13由都市發展局辦理公開展覽30天期滿,其變更計畫內容,該校地原計畫為保護區,新計畫為文教區。
- 三、該變更計畫內容之變更理由中提到正向教育部提出籌設申請,該校已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lOOOl24309號函,於100.7.18發文,業於100年5月19日設立登記。
- 四、今聞該案已全案送至貴會,正籌組專案小組審查,本所為盡到受委託人之責任,隨時瞭解該案辦理情形得向委託人報告,在貴會擬開專案小組會議、或審查會議,討論有關事項之時,能夠通知本所派員列席,實感德便。
第2次陳情(陽15-1)主旨:修正本校校區納入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範圍,請貴會在審議時一併修正,敦請查照。
說明:
- 一、首先感謝貴會100年10月14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0030426800號書函,通知本校委託蔡榮堂建築師事務所派員出席,同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市府大樓召開的「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陳情意見陳述會議)。
- 二、本校委託之事務所負責人蔡榮堂建築師代表本校所提意見綜理表,再次陳情確認本校校地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371、372及同段四小段713、722、724、725、736、745等8筆地號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由保護區變更為學校用地。該變更計畫內容之變更理由乃為向教育部提出籌設申請。
- 三、隔年,貴會101年1月2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0030521000號函旨:市府公開展覽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編號(主)陽02變更案於公告公開展覽期間是否有相關單位提出異議1案,經查本會於該案公告公開展覽期間並未接獲有相關單位就該變更編號所提異議意見。
- 四、然期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幾次來函表達暨教育部內複審會議長官及委員們亦同意,「為考量都市規劃整體性及校區完整性,爰請本校針對至善段五小段426、426-2、426-3、426-4及同段四小段712、735地號是否一併納入變更範圍申請,另同段四小段745地號則未位於校區範圍內,宜與予剔除;再行評估確認申請修正範圍。」。
- 五、故此,本校修正校區納入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範圍,擬增納至善段五小段426、426-2、426-3、426-4及同段四小段712、735等6筆地號,全部總面積(㎡)為66,825.00平方公尺,懇請復予同意在審議時一併修正,為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有關台灣神學院委託本所辦理該校校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今聞都市發展局已經將該通盤檢討案提送貴會,預備籌組專案小組審查,本所為盡到受委託人之責任,暸解該案辦理情形,敬請爾後之開會,能夠通知本所派員列席。
- 二、本校修正校區納入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範圍,擬增納至善段五小段426、426-2、426-3、426-4及同段四小段712、735等6筆地號。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5-1」所擬「剔除至善段四小段745地號、增納至善段五小段426、426-2、426-3、426-4及同段四小段712、735等6筆地號,修正後總面積為66,825.00平方公尺」,修正變更範圍。並請發展局就神學院所提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函文進行查核與確認。
(103年6月12日第16次專案小組會議)編號「(主)陽02」:同意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照案通過。
(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依103年12月18日第667次委員會審決「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就案內「(主)陽01」、「(主)陽02」、人陳編號「陽8」、「陽18」等項,再做檢視與查核部分:上述所提各案均屬既有公務、公益使用,為落實管用合一、加強坡地管理,故依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惟未來之整建、重建不得超過既有強度。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6
陳情人: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有關保變住山坡第一類住宅區恢復為保護區案,詳如說明。
- 一、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有關台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變更為保護區專案檢討並未列入,本聯盟提出建議第一類類山坡地應列入本次通盤檢討中,有關國賠之疑慮?貴局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召開研議「台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宅區專案檢討」中回復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恢復為保護區之法律問題。
- 二、本案不符合國家賠償成立之要件,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56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都市計劃之擬定、發布即擬定計劃機關依規定五年之定期通盤檢討所做必要變更,為行政法規之變更,人民尚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 三、本案如回復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為保護區,屬法規命令之調整,非屬行政處分,應無法法律風險。故本案回復為保護區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請貴會繼續執行當初將第一類保變住恢復為保護區之政策。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希望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儘早提出專案審議。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6-1
陳情人: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台北市保變住政策於民國94年通盤檢討至今,內政部規定保變住政策通盤檢討應每3~5年內必須提出檢討,若無細部計畫應恢復為保護區。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同前第1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第11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保變住』議題及範圍另案辦理專案變更或通盤檢討,並剔除於本次士林區通盤檢討案」。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7
陳情人:
說明會中市民發言意見摘要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位置:陽明山生活圈
- 一、有關保變住案於都委會中是否會進行討論。
- 二、中庸一路旁保護區建議變更為住宅區。
- 三、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陽05)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8
陳情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菁山微波台」坐落臺北市士林區菁山段二小段328、329地號等2筆「保護區」土地,請惠予納入「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俾利營區未來發展,並滿足任務實需。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依103年12月18日第667次委員會審決「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就案內「(主)陽01」、「(主)陽02」、人陳編號「陽8」、「陽18」等項,再做檢視與查核部分:上述所提各案均屬既有公務、公益使用,為落實管用合一、加強坡地管理,故依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惟未來之整建、重建不得超過既有強度。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19
陳情人:
市長信箱電子郵件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主要計畫之道路系統應包含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另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非屬地區性之公共設施應屬主要計畫範疇,現台北市保變住六之六業為完成細部計畫地區(擬定台北市住六之六地區細部計畫暨變更主要計畫配合修訂主要計畫說明書),為其規模達54公頃,區內之公共設施項目包含國小國中汙水處理廠用地自來水設施用地及機關用地等,其細部計畫範圍內之道路亦有聯外道路及主要道路,惟該細部計畫並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擬定時,應納入主要計畫之道路系統及非地區形公共設施,似未明確載註項目或道路編號,且本通盤檢討公展草案之辦理歷程亦未提及本案,通檢後之計畫亦未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製作計畫道路表及公共設施詳細表,致使難以確認現行計畫是否已將相關內容納入。鑑請委員應於本次通檢辦理過程,檢視並確認保變住六之六案應載列於主要計畫之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項目,以確保未來本計畫內容之正確性
- 二、本通盤檢討案之現行計畫既有疏漏,顯見報告書內相關數據均有錯誤,鑑請委員要求送審機關確實查核是否仍有其他案件亦有疏漏,以確保未來本計畫內容之正確性ps市長信箱回覆內容以紙本寄至台北郵政95之98號信箱,並告知錄案之人民陳情意見編號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0
陳情人:
潘正文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台北市士林區華崗段五小段14~61等地號保變住部份整體開發陳情文:
- 一、基地資料:
1、位置:仰德大道三段125巷及5弄上。
2、地號:台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五小段14、17、20、21、23、24、26、44、45、46、50、51、57、59-1、61地號等15筆土地。
3、基地面積與權利:約39500平方公尺。
4、使用分區:保變住宅區,開發區編號為住二十一,原為保護區,發佈68年12月至今。
- 二、基地現況說明:
(1)現況提要:
A、基地現況主要情形:
分區使用:本區內大部分為保變住宅區。
道路系統:計畫道路配置共有二條:
a、穿越本基地之現有道路一條:現有6M道路使用(即穿越基地中部)。
b、橫跨本計畫區東側現有道路有一條:仰德大道三段125巷5弄,8M道路,通往本案基地南方之現有白雲山莊社區。
公共設施:本區內並無機關用、綠地、市場及學校等。
B、實地狀況土地利用及建築物現況:本區上地大部分山坡地之保變住用地,其中部分有獨棟西式平房及蘭花庭,山坡地帶除部分零落之住宅外,均為私有山坡土地。
地形地勢及排水:本計畫區地勢北高南低,西側地區為較高之丘陵地,雨污水除部分流入東側的小溪外,部分則沿南側邊溝渲泄。
C、與鄰近地區之關係:
四鄰狀況:本區西、北兩側均屬於尚未開發之山坡地區,本區入口及東側鄰仰德大道三段穿直通陽明公園,本案基地南方之現有白雲山莊社區,現為5層建築物。
交通關係:利用仰德大道可通往北側陽明山風景區,本區之主要道路。
(2)本案配合計畫內容:
A、土地利用:本計畫地區面積約三.九五公頃,依保變住計畫及實際發展趨勢,依保變住預計容納人口為五九三人(純密度一五0人/公頃)。
B、土地利用計畫:“保變住用地。
C、公共設施:主區之公共設施,並無主要公共設施。
a、依實地只有現有巷道。
b、六公尺以下之現有巷道,平時僅供人車行之用。
(3)其他說明:
本區主要現況圖於空照圖可見,區內之既有苗圃,其均為空地,本區範圍邊緣部分原為保護區景觀保留區,於仰德大道兩側。
為符合實際清況,本案住宅專用區應變更部份整體關發,應維持較低密度之使用開發地。
(4)本案基地之利用與限制:
A、都市計畫發佈年限:本案地區屬編號二十一之保變住住宅區,在民國68年(68.12.20府工二字第47627號)發佈至今,所有保變住至今,尚未有一件開發案件完成可供建築。
B、山坡地地形問題:
a、現有地形平均坡度30%上下土地,使得整體開發整地之愈加困難。
b、山坡地利用最大限制,直接影響到道路,建築整地,公共設施如水電瓦斯等之建設費用,而且坡度之大小影響逕流流量及土壤侵蝕力,增加水土保持之費用。
C、平均坡度在三O%以上之地區,是維持農用與景觀,其面積保持綠地生態。
d、可選擇較平坦地區可劃定範圍少,初期開發成本很高。
e、土地其面積有扣除道路等公設,實際可使用地約50%以下土地。
C、現有土地使用狀況與問題a、現有保護區內已有聚落存在,且其附近地區均合劃定原則而具有相當面積之地區者。南側陽明國小附近房舍較密集之部份社區已建築完成,並有相當規模。
b、沒有足夠規模土地、預留國中小、公園用地,由開發者整體開發之能力,且目前少子化,原有公設應已足夠之使用。
C、本案位於住六之二十一開發時,應併住六之一開發區作整開發,更是困難。
- 三、目前法規分析限制:
歷年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劃定為住宅區之原則)1、高度:宜選擇高度在六百公尺以下地區。
2、坡度:廿五%以下地區之土地面積達全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其面積至應有三千平方公尺者得檢討變更之。
3、山坡地住宅區基地利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4、發展中平地住宅區:按照現行一般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5、「保變住」需整個區塊全部一起整體開發。
6、相關法規規定:
坡度級別坡度範圍面積(㎡)百分比(%)一級坡S≦5%880.592.16二級坡5%<S≦15%8486.7920.82三級坡15%<S≦30%19943.5048.93四級坡30%<S≦40%5873.8814五級坡40%<S≦55%3331.448六級坡55%<S≦100%2238.895總計40755.09100全區平均坡度(S%)=26.80%5、保變住宅區21地區,應符合土地使用最佳使用。
1、低密度開發,實際可供興建後建物稀少,可維持基本山坡地保林相、可達地區之保育與開發需平衡。
2、基地發展說明,本計畫地區面積約三.九五公頃,依保變住計畫及實際發展趨勢,依保變住預計容納人口為五九三人〈純密度一五O人/公頃)為準;並以本土地利用而言:
基地面積約39500平方公尺,扣除山坡地30%以下土地、道路使用地約20%,賸餘可建土地面積約50%下,分析如下:
A、可使用建築基地面積約50%×39500㎡=197500㎡。
B、建築面積(30%建蔽率):30%×197500㎡=5925㎡。
C、可建樓地板面積(60%容積率):60%×197500㎡=11850㎡。
D、可建戶數:11850㎡/91.3㎡=130戶(台北市都更居住最小單元91.3㎡)E、可容納入口數:130戶×4人/戶=520人。
F、純密度:520人/3.95公頃=l32人<150人本都市計畫純密度。
G、純密度比較:132人<150人本都市計畫人口數。
可維持原規劃人口,開發時間長。成本是比較高的。
3、解決保變住人口成長間題和長久無法繼續開發之問題。
4、部份整體開發後,其它土地可用利用毗連發展擴展計畫或鄰地以建築完成,山坡地自然成長模式發展,維持陽明山故有的山區特殊人文地形景觀,故建議部份整體關發。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1
陳情人:
林炉(陽03)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2次陳情
- 一、林炉針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提出陽明山生活圈變更計畫(主)陽03案之意見,反對該計畫拆除位於菁山路72巷20弄6號之本人私有房屋。
- 二、本人為菁山路72巷20弄6號屋主,此屋齡已逾70年以上,屬傳統閩南式三合院建築,建材由紅磚、土磚、與陽明山區最具代表性之石材-安山岩(又稱唭哩岸岩)共同建造。
民國67年之後,本屋租由文大美術系學生使用近三十年,將之名為「巫雲山莊」,居於老屋自由創作藝術作品,獲獎連連,曾有台北現代藝術搖籃之美譽。本人以建造物所有人之身份,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台北市政府提報登錄歷史建築。若台北市政府為通過本案而不願接受本人之提報,本人將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101條相關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陳情。
- 三、關於(主)陽03案闢建15號道路,因坡度過於陡峻,新闢道路切斷坡角,恐將產生山坡滑動的危險。納莉颱風造成陽明山土石流悲劇殷鑑不遠,切莫過度開發山坡地,否則大自然的反撲不堪設想。
- 四、山仔后交通問題癥結可透過加強交警指揮、勸導路邊違停車輛、增開假日市民小巴士班次,推廣低碳生態旅遊,不應濫墾山坡地製造更危險的水土保安問題。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請都委會安排勘察(主)陽03案闢建15號道路現場。
- 二、由於山勢陡峭,依照「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計畫檢討原則,15道路平均坡度超過30%,建議比照鄰田(主)陽04案,撤回道路開發計畫,合併(主)陽03、04案,一併劃設保護區,維持目前地形地貌與生態環境,確保山坡地之水土保安原則。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103年6月12日第16次專案小組)「(主)陽03」同意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暨替代方案通過,並配合修正原「(主)陽04」中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之面積。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2
陳情人:
林健雄(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三自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三開發區』恢復為保護區陳情書台北市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己於100年10日27日開會召開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主要計劃)案,陳情意見如下:
- 一、民國六十八年,當時政府考量台北市中心區快速發展,在住宅擴張的壓力下,選擇部分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以期紓解因都市發展對於住宅區之急切需求。
- 二、我們是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三開發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大部分持有這些土地的時間都己經超過三、四十年甚至更久。而同前台北市經核定實施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其適用開發要點之地區總面積達數百公頃,如要依賴政府來辨理市地重劃是不可能的,衹有靠我們自己來辨理。故成立住六之三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在成立時,6-4,6-5已成立籌備會,6-6保變住已接近完成,那時有請教6-4、6-5籌備會和6-6重劃區建商郭先生如何進行,6-3籌備會投入許多人力,物力準備事宜,諸如拜訪國內十餘家大的建商,如遠雄,國泰等,此十餘家建商皆無興趣。
- 三、而現在士林區『住六之六開發區』申請重劃,但是由於水源的來源,污水處理廠未能鮮決,以及環保團體反對,目前是在停滯之狀況,即住六之六開發商投資失敗,計劃停止。
- 四、另外引用網路上住六之六開發區務農的在地人所述如下:
「保變住衰的是在地人,我們的孫子生了,在土地上加蓋都不行,甚麼違章建築物!自己家裡隔間加蓋一道牆就被建管處說破壞結構,我世居不能把我坑到完蛋。陽明山百姓不會抗議都很溫和阿,那些大地都是財團我們都是小地,我們農民也不是財團;最可惡的就是建管處坐在辦公室不知人民疾苦,拍一拍照查報我們的房子•老百姓不平的就是他們以法為先,只有法我們就團結拿槍桿」。
開會回來和士林區住六之三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委員討論意見如下:
綜觀上述:
1.68年政府以行政命令即規劃數處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保變住),訂出(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2.至此許多保變住區,成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籌備處投入許多人力物力,以為可依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即可完成細部計劃,尤以6-6,建商郭先生投入大約14年,6-6保變住遇到問題為A、無水源的來源。B、污水處理廠之排放。C、以及環保團體的反對。
6-6保變住建商郭先生已停止計劃,(初期文件送審即須1200萬,還有這14年的人力物力)皆損失,損失很大。政府在A,B,兩項並未幫忙。
3.許多在保變住之原住戶,想加蓋或整修,盡然不准,有加蓋或整修者為違章建築,情以何堪。
由以上幾點知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計劃,根本不可行.現知95年已有計劃將保變住變更回保護區,當初規劃保變住為一次劃定,而已知保變住變更回保護區有分四項優先順序,現己100年,也沒有任何進度。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故建議如下:
依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在各保護住之區內面積50%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即可進行細部計劃.1.請依此開發要點各區面積50%以上所有權人同意保變住變更回保護區即可依各區意願變更回保護區2.或是訂定辦法保變住區內各地主如有鄰路或旁已有住宅,則小區塊變更回保護區。
請各位長官本著為民服務,以民為先,盡速訂定保變住變更回保護區要點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3
陳情人:
台北市不動產及土地資源發展協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有關68年公告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都市計畫案,基於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本會建請儘速回覆為保護區或重新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以落實坡地保育政策請鑒核。
說明:
- 一、有關68年公告台北市25處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由於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閉發者必須自擬細部計劃報核,並整體開發,另又因歷年修訂山坡地開發建築相關法規越趨嚴謹,致土地所有權人想進行建築卻困難重重,造成「保變住」都市計畫變成民怨之所在,多年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到處陳情請願,引起監察院調查糾正,台北市議會議員關注,都市計畫暨法律學者專家關心討論,但始終未獲市府主管單位積極妥善處理,致爭議叢生,成為市政推動之重大困擾問題。
- 二、鑑於本案都市計畫之公告實施,有其時代背景,係因當時山坡地保育未受重視,所擬定之不當的都市計畫案,所造成的事實,當今吾人分須面對解決,不容因循而長期爭議不斷,造成民怨,於民國94年間馬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曾指示都市發展局,積極研擬解決處理方案,亦曾將台北市25處保變住都市計畫地區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成立專案小組,召開地主座談會、民眾公聽會,尋求研擬各種處理方案,但據了解迄今問題依舊,並無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因此民怨依舊,故本會建議應儘速進行都市計畫檢討,以落實坡地保育政策,並消彌民怨。
- 三、本案台北市政府曾研擬以土地公告現值價購方式或以住宅區回復保護區補償差額之方式,但均因鉅額金額非市府財政所能負擔,確有困難不可行。在政府財玫無法辦理土地價購或差額補償之情形下,本會認為以採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方式最為可行,至如何辦理、如何計算,可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並與土地所有權人多做溝通協商,應可找出雙贏的處理方案。
- 四、本會基於作為民間社團一員,非政府組織單位,願為政府與民間丸橋樑角色,發掘民怨之所在,反應給政府,希望主管機關能予重視,勿因困難而閃避,否則問題還是永遠存在沒有解決,民怨無法消弭,最後政府與人民長期處於不滿雙輸的局面。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4
陳情人:
山仔后文史工作室(陽03、04)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由山仔后文史工作室發起,針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陽明山生活圈變更計畫(主)陽03、04案,連署聲援「解編15號道路用地,劃設保護區,登錄歷史建築」,在短短一個月內,即有在地團體陽明山古蹟聚落守護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及藝術家、在地居民、各NGO團體與市民等共500餘份連署,迄今連署人數仍在持續增加中,請查照。
說明:
- 一、菁山路上的巫雲山莊不僅具有文化歷史價值,距離納莉風災中的土石流發生地也僅有0.5公里。而台北市新工處於94年的公文,也認為此處華崗山坡地過陡,大量開挖土方會影響該山坡地的水土保持問題。
- 二、再者,此次台北市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更以華崗山坡度大於30%為由,將該地區的農業區改設「保護區」,在在證實此處根本不適合新闢或拓寬道路。
- 三、如果從交通的必要性來看,這條路的開闢也十分不合理。
眾所周知,陽明山的假日車潮為結構性問題,絕非開闢一條200公尺的替代道路就可解決。更有甚者,替代道路開闢只會引來更多車潮,這是許多觀光地區的前車之鑑。台北市是否還要重蹈這樣的覆轍?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由於陽明山15號道路用地坡度陡峭,水土保安問題堪慮,且無交通必要性,因此主張:
- 一、全面檢討《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檢討原則,落實水土保安、守護文化資產之精神。
- 二、駁回陽明山15號道路開發案,解編道路用地,劃為保護區。
- 三、巫雲山莊登錄歷史建築。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103年6月12日第16次專案小組)「(主)陽03」同意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暨替代方案通過,並配合修正原「(主)陽04」中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之面積。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4-1
陳情人:
山仔后文史工作室(陽03、04)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同前第16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暨替代方案「變更0.2公頃道路用地為保護區及0.04公頃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通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5
陳情人:
菩方田社區管委會王慧苓主委(陽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01年3月14日臺北市議會林瑞圖議員召開協調會結論:
(一)本案陽明山15號道路,因地形複雜,高低落差過大,且有下列居民提出三大爭議:1、水土保安堪慮,2、無交通必要性,3、保留文化資產。且附近居民皆反對開闢,故請都委會送委員會深思檢討,並了解社區居民聲音。
(二)並請交通局評估,該道路開闢有無必要性之檢討及意見送都委會、本席、陳情人(101年3月底前)。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3年3月28日第15次專案小組)同意依市府所提回應說明與前述「陽明山生活圈變更內容」之審查意見。
(103年6月12日第16次專案小組)「(主)陽03」同意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暨替代方案通過,並配合修正原「(主)陽04」中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之面積。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6
陳情人:
陳藝文等6人(陽03)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1次陳情(103年7月30日)本人之土地座落於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三小段375地號(即順天府),對於本次辦理「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說明會本人之意見如后:
- 一、上開本人所有之土地於民國77年底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興辦第一期公共設施道路保留士林建業路道路工程之需要而被徵收,另臺北市政府於84年度擬辦理該土地相關建物拆遷補償,惟迄今尚未辦理補償作業,該筆土地依法仍未完成徵收程序。
- 二、「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未來道路興建相關擋土措施之安全係數是否能接受嚴格考驗,憂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相關審查權責為政府工務單位,惟承擔禍果者為人民,納莉颱風造成陽明山土石流悲劇殷鑑不遠。
- 三、本計畫核准之目的應為改善區域運輸交通,本次後段道路開發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依目前及未來使用情形研判,應無開發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 四、考量現有道路交通系統已足夠附近地區及鄰里需求,如本案都發局僅考量為保變住之土地部份開發,或開發為壺底行道路,則明顯與原徵收規劃需求不符,不符開發公共利益原則,故堅決反對。
- 五、原77年徵收係為興辦士林建業路道路工程案,僅於86年完成第一期工程,第二期工程因地形崎嶇未能開闢,如經都發局通盤考量後,依原計畫開闢可達到改善交通、增加交通效益,亦可符合工程設計規範,則同意興辦。
- 六、本案後續邊坡開發不符效益,且相關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是否仍須依規定提送審查,且開發案僅完成土地徵收,地上物未完成徵收,故建請本案註銷。
- 七、上開陳情意見請納入本案一併通盤檢討。
第2次陳情(105年10月5日)(陳藝文(代表)、陳高山、陳忠楠、陳清景、陳貴飛、陳明燕)對於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9月9日召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本人之意見如后:
- 一、本人之土地座落於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三小段375地號(即順天府),上開「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經都發局通盤檢討結果,當地現有道路系統已符合現地交通需求,且因地形崎嶇,不具開闢效益,惟今為考量現有保護區後續建築及開發權益,提採壺底形道路之替代方案,顯與原徵收目地不符,經查內政部曾就南投縣政府為興辦教育事業中興新村都市計畫「文小(四)」變更為「文特(一)」經最高行政法院宣告原處分違法,以102年9月9日台內字第1020302249號函檢送有關「為林其銓君等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00號作成形況判決」案,函請政府各級單位確實督促所屬對徵收取得之土地,切實依徵收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
- 二、本人所有之土地雖為計畫道路用地,惟尚未完成徵收程序,本人等仍為權利關係人,「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經都發局通盤檢討結果為不開闢,依法理應撤銷徵收,今本人之親屬仍於現地居住,今替代方案將無理拆除建物,為保變住、保護區等後續建築及開發權益考量,本人堅決反對配合拆遷,除上開意見一、之理由外,於情於理,應無拆除既有房屋之原因係為讓其他土地擁有建築線及出入動線之道理,理應由其整體自行規劃聯外道路方為公理。
- 三、「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為原計畫之第二期工程,本人之土地位於第二期工程上,原計畫期程非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因素而展延,本人建請依內政部103年2月21日台內字第1030072564號函「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有關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請求權消滅時效解釋令辦理。
- 四、綜上,本次徵收及替代方案,希望政府本於誠信、正義原則依法辦理,與原計畫目地不符及無公益性之替代方案本人等堅決反對。
- 五、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需用土地人),建請本於職權裁量是否撤銷或廢止原「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道路徵收處分。
第3次陳情(105年11月16日)(陳清景)案名:
為陳情建議臺北市士林區山仔后建業路第二期(後段第15號計畫道路(280公尺))及0.2公頃道路用地為保護區及0.04公頃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以及周圍未開發全部用地,全部編列為住宅區整體開發,其有關道路、公園等,全部重新規劃設計,而造就地區性全面整體發展,提出都會建設性聲請說明函。
主旨:
- 一、為有關臺北市士林區山仔后地區建業路後段之第15號計畫道路廢道案,經市府都市發展局與交通局以替代方案計劃在案。(如附件1、2說明)
- 二、以都市計畫發展,每五年內至少檢討一次,應聽取民意之意見,法律有所規定之。
-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等單位之替代方案解釋,對本案103年5月16日將本道路之末端採直徑30公尺壺底設計,其中內情有隱情錯誤之抉擇,一旦道路廢除應全部整體廢除,重整規劃變更與設計,若有利他人或不利他人之輕重從中設計,那就隱事重重,是否因有地頭蛇暗中之操作,那就應追究查辦,特別先明建議與說明。
- 四、以上全部未開闢地區範圍內,及0.2公頃及0.04公頃農業道路用地等等,應全部編列為住宅區之規劃,其道路部分應重新設計規劃,而能造就地方長久的都會發展,促進都會建設而配合達到美觀是之。
說明:
- 一、本地區前為陽明山管理局管轄範圍之地,歷經將近35年以上未有開放、開發,今借用機會提出建議方案,以增進都會願景之發展為是,懇請查示。
-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所訂定之都市細部計畫,亦必經送呈內政部審議為是,特別提出說明之。
- 三、以上所提計畫報告,懇請重視處理,感激之至。
附件:檢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3年5月16日回應說明函資料各影本一份(如附件1、2兩張)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1次陳情(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同編號24-1(編號24-1審查意見:同前第16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暨替代方案「變更0.2公頃道路用地為保護區及0.04公頃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通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7
陳情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陽04)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其中,菁山淨水廠週邊,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有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請取消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
說明: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7日取得士林區華岡三小段363及364地號,因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民國103年7月15日來函通知召開「為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地區說明會,進而得知該兩筆土地在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屬於菁山淨水廠週邊之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範圍。
陳情事項:由於將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會使土地所有權人未來在開發上的限制增加(如下表所示),且降低土地市場價值,故陳情希望該兩筆地號維持作農業區使用。
有關農業區及保護區開發限制差異如下表所示申請基地坐落於臺北市農業區範圍內申請基地坐落於臺北市保護區範圍內1.建蔽率10%,高度10.5公尺以下之三層樓,且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651.建蔽率10%,高度10.5公尺以下之三層樓,且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
2.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3.興建地點須臨接或自設寬度3.5公尺以上之出入道路。
4.該基地如另有申請農業設施,則建蔽率合併不得超過35%。
5.農舍及農業設施需設置斜屋頂。
平方公尺。
2.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3.興建地點須臨接2.5公尺以上之出入道路,與公務機關、古蹟、醫院、各級公私立學校、文教設施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30%。
5.該基地如有另申請農業設施,則建蔽率合併不得超過15%。
6.農舍及農業設施需設置斜屋頂。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同編號24-1(編號24-1審查意見:同前第16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暨替代方案「變更0.2公頃道路用地為保護區及0.04公頃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通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陽28
陳情人:
黃清溪(陽03)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台北市士林區山仔后建業路第二期工程(後段)打通至菁山路為計畫道路,即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開發編號:(主)陽3,士林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請依法執行審議核准興建。
- 一、我們這群居住在士林區仰德大道四段,格致路,建業路,菁山路沿線200位連署之陽明里里民和菁山里,平等里,公館里3位里長連署代表3里里民共同簽名之臺北市市民,多年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多次陳情書,關係到我們日常生活,讓我們可享有臺北市公共汽車之服務,以及免受菁山路及格致路塞車之苦,對格致商圈交通有很大改善,同時,對菁山,平等,公館里等3里里民多一條通行士林方向的替代道路,也對第一期(前段)工程因為配合道路拓寬拆遷戶之公平。
- 二、民國82年臺北市政府將士林區山仔后建業路定為台北市都市計畫道路,全長810公尺,寬10公尺,故臺北市政府依內政部規定辦理徵收土地為道路用地。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路局製作的全線計畫道路圖。如附件一。
- 三、民國84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編列預算及委託請專業顧問公司規劃設計並辦理該闢此道路工程,該道路分二期開闢,第一期由格致路至建業路73巷全長530公尺、寬10公尺;第二期由建業路73巷至菁山路全長280公尺、寬10公尺。
全線計畫道路為810公尺長,10公尺寬。此為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規劃,設計,辦理開闢之道路工程。編號為:(主)陽3,士林區第15號計畫道路。即自格致路打通至菁山路為計畫道路。
- 四、民國86年第一期(前段)道路工程,自格致路至建業路73巷全長530公尺,寬10公尺之道路工程。在陳水扁先生擔任台北市市長時,代施工完成通車。第二期(後段)道路工程,自建業路73巷至菁山路全長280公尺寬10公尺之道路工程,遲遲至今,換了馬英九先生擔任八年的台北市市長及郝龍斌先生擔任八年的台北市市長,前後經歷16年的時間,又經歷我們這群臺北市市民,一而再,再而三的陳情,仍未見施工興建。我們這群市民多數認為,是否只因陳水扁市長開闢的前半段(第一期)的道路,後半段(第二期)的道路,馬英九市長,故意不願意開闢,興建,及完成。
郝龍斌市長又不敢去興建完成此臺北市政府的都市計畫道路。
- 五、此將這16年來歷經我們這群臺北市市民向馬英九先生和郝龍斌先生擔任台北市長任內提出的陳情經過陳述如下:
1.民國93年2月台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質詢。
質詢題目:阿扁開路,小馬擋路─士林區陽明里建業路第二期工程遙遙無期,當地民眾痛批「路開半條怎麼走?」。過去四年多來九度「上書」馬市長,市府置若罔聞,無動於衷。
詳細請閱附件二及台北市議會函:議詢工字第9309026600號,臺北市政府函:府工新字第09302877900號。
2.民國93年2月我們的陳情案登載在報章上,如下:
自由時報:標題:陽明山替代道路,扁開馬不隨。
陳水扁時代完成一期工程,居民九度上書馬英九,但所餘五百公尺二期工程,至今無著。
聯合報:標題:建業路闢一半,後半段…五年沒動靜。
里民年年陳情,未獲回應。新工處:須變更都計加做護坡,被發展局駁回,耽誤至今。
詳細請閱附件三。
3.民國96年7月我們居住在士林山仔后建業路的居民連署,向台北市政府提出陳情書,詳細請閱附件四及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北市畫一字第09630233100號函,北市畫一字第09630242102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北市工設字第0966282800號函。
4.民國96年9月我們聯絡人黃清溪等一群包括3位里長代表3里民及200位陽明里民共同連署市民,向臺北市政府提出陳情書。詳細請閱附件五及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北市會一字第09630306500號函。
5.民國97年2月我們這群陳情市民代表在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第579次委員會議。在會議上發言文,詳細請閱附件六。
6.民國98年9月我們這群包括3位里長代表3里民及200位陽明里里民,每半年向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提出一次陳情書,詳細請閱附件七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北市工新設字第09869187800號函,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規字第10232338400號函。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北市研服字第10030140400號函。
7.民國100年6月臺北市政府都規字第10032279600號公告公開展覽:「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展覽30天。源黃清溪等一群包括了3位里長代表3里里民及200位陽明里里民提案之上述陳情案:「士林區山仔后建業路第二期(即後段)打通至菁山路之都市計畫道路」納入通盤檢討辦理。編號:(主)陽03,並為該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開發,進度預計自民國101年起,至民國106年完成。詳細請閱附件八。
8.民國102年3月我們這群包括3位里長代表3里里民及200位陽明里里民每半年向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提出一次陳情書,此次為第八次陳情。詳細請閱附件七。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字第10232338400號函。請閱附件九。
9.民國103年5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士林區山仔后地區第15號計畫道路(建業路)後段道路開闢都市計畫檢討召開第三次研商會議,在會議上的發言文,詳細請閱附件十,及臺北市政府北市都規字第10334605100號函。
10.民國103年6月我們在「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調查表」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針對我們陳情案,「有關本市士林山仔后建業路第二期工程打通至菁山路為都市計畫道路案,編號:(主)陽03案,請早日依法執行案」,處理情形不滿意事項之補充說明。詳細請閱附件十一。
- 六、關心市民的柯文哲市長,如您所悉,因馬英九先生擔任市長時所建的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郝龍斌先生擔任市長8年不敢拆除其路障,而士林山仔后建業路全線道路工程,因陳水扁先生擔任市長所興建完成的前段(第一期)道路工程,其後段(第二期)道路工程,馬英九先生擔任8年不願興建,郝龍斌先生擔任8年市長又不敢興建。因此去年(民國103年)擬將臺北市政府都規字第10032279600號公告公開展覽內,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開發,編號:陽03,道路工程,即「台北市士林區山仔后建業路第二期(後段)打通菁山路」都市計畫道路。擬變更為道路末端採直徑約30公尺之囊底路設計,將編號:陽03計畫道路用地面積0.0838公頃,變更0.2公頃道路用地為保護區即0.04公頃農業區為道路用地。該案若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請新工處釐清並提供變更土地之地號清冊。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報請內政部核准撤銷徵收,即民國82年臺北市政府依內政部規定辦理徵收土地為道路用地,經20年後的今天,道路不打通了,要將大部分的「道路用地」,向內政部核准撤銷徵收。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將要續辦撤銷徵收作業。這是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去年(民國103年)擬變更之道路替代方案。
- 七、我們的陳情:上述我們陳情的道路案,全長810公尺,分兩段興建,第一期(前段)530公尺道路,在陳水扁先生擔任市長時代施工興建完成通車。第二期(後段)280公尺道路,即打通至菁山路道路工程,懇請貴委員會依台北市政府公告公開展覽的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開發,編號:(主)陽03,「士林山仔后第15號計畫道路全線打通至菁山路道路工程」,詳細請閱附件十二。盡速依法執行核准興建使全線通車。呈請貴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是服務市民的政府。
附件:共計12件陳情人:黃清溪等一群包括3位里長代表3里里民及200位陽明里里民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我們陳情的道路案,全長810公尺,分兩段興建,第一期(前段)530公尺道路,在陳水扁先生擔任市長時代施工興建完成通車,第二期(後段)280公尺道路,即打通至菁山路道路工程,懇請貴委員會依台北市政府公告公開展覽的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開發編號:(主)陽3「士林山仔后第15號計畫道路全線打通至菁山路道路工程」,儘速依法執行核准興建,使全線通車。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同編號24-1(編號24-1審查意見:同前第16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發展局所提補充內容暨替代方案「變更0.2公頃道路用地為保護區及0.04公頃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通過)。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通1外雙溪生活圈(共52件)「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陳情意見(共23件)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
陳情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外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計畫書「捌、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外04、(主)外12、(主)外25三處區域涉本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其變更使用分區後將由高度利用變為低度利用,本處基於國產權益,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提出反對意見。
105年8月2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500210240號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為(主)外02、04、12、24、25、26案,擬自使用分區「公園用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一種住宅區」變更為「保護區」,本分署原則尊重審議結果。
105年8月23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500229710號有關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主)外10案,本分署原則尊重本署經管臺北市士林區翠山段一小段362、364、366地號3筆國有土地自「第一種住宅區」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說明本案地形坡度陡峭且易發生災害,不宜開闢使用,故建議變更為保護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1.編號(主)外02~編號(主)外14: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2.編號(主)外16~編號(主)外26: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
陳情人:
蕭廣仁(外04)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中央社區需要商業機能,支援社區生活機能,刪減已甚少的商業區,是否恰當,是否有替代方案,宜再考慮。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外(04)變更應重新考慮,不應刪除商業機能。或縮小已經很小的商業區位。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主)外02~編號(主)外14: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
陳情人:
蕭廣仁(外06)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如非必要,不宜刪除,以免未來需要時,無地可建變電所用地。
中央社區是否已有變電所。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外06)變電所用地坡度並不大,應無改變為保護區之必要。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主)外02~編號(主)外14: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
陳情人:
蕭廣仁(外2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此次外雙溪都計通盤檢討,刪除大量公園用地。是否可以考量縮小範圍,保留或縮小刪除範圍。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檢討中央社區公園預定地的總体需求及可及性。尤以已經開發(或部份開發)的公園地(如:41號公園)。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主)外16~編號(主)外26: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5
陳情人:
林碧華(外25)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人所有主揭土地,係貴府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非屬中央住福會開發之中央社區範圍),只需完成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作業後即可供建築使用,此為都市計畫所明定。
- 二、惟查貴府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三日府都規字第10032279600號公告公開展覽之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中,竟將主揭土地列為中央住福會開發之中央社區範圍內公園用地並將予以變更為保護區,顯與事實不符,損害本人權益極鉅,懇請查察並撤銷該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此通檢案將本人所有台北市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25地號土地變更為保護區,損害本人權益至鉅,故請惠予撤銷。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主)外16~編號(主)外26: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6
陳情人:
吳剛志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住26保變住為住一(1)有細部計畫,U型6米道路因高程無法施工(2)土質非順向坡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U型道路修改為L型,方可施工。
2.非順向坡不能被排除建築執照。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6月23日第22次專案小組)陳情人所提保變住編號26區內U行道路之調整與否,請發展局納入細部計畫案內檢討參考。
2.(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住26地區細部計畫建議變更路型、中央社區內計畫道路坡度過陡無法開闢:1、有關「住26」地區仍維持原計畫。2、另計畫道路坡度過陡無法開闢一節,因未涉主要計畫變更,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層級再做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6-1
陳情人:
吳剛志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增加陳情理由(3)本案整體開發之範圍,原來跨越福林段及翠山段二地段,但只有福林段係平坦地形,而翠山段則為坡度超過30度之山坡地,其面臨臨溪路之高程達6公尺,無法依台北市政府道路設計標準設計及施工。故原來整體開發之範圍只有福林段符合整體開發之規範,故建議縮小整體開發之範圍僅為福林段之內土地。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增加(3)建議縮小整體開發之範圍,僅為福林段之內土地。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住26地區細部計畫建議變更路型、中央社區內計畫道路坡度過陡無法開闢:1、有關「住26」地區仍維持原計畫。2、另計畫道路坡度過陡無法開闢一節,因未涉主要計畫變更,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層級再做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7
陳情人:
內政部營建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署經管臺北市士林區雙溪段重劃一小段44、60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位於中央公教住宅社區內,該社區業已興建多年,道路路網也應依需要興建完成。且該2筆土地皆為鄰近住宅社區附近之山坡地,坡度陡峭,請貴局(都市發展局)洽貴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確認目前如無道路開闢計畫,自應檢討變更為合適之使用分區。且本署非為該2筆道路用地之需地機關,如維持原計畫為道路用地,本署將無法合理處分該2筆土地,建請再予以檢討該2筆土地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以維國有土地之合理使用。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本署經管臺北市士林區雙溪段重劃一小段44、60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請市府都市發展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用地變更。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住26地區細部計畫建議變更路型、中央社區內計畫道路坡度過陡無法開闢:1、有關「住26」地區仍維持原計畫。2、另計畫道路坡度過陡無法開闢一節,因未涉主要計畫變更,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層級再做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8
陳情人:
臺北市士林區雙溪中央社區發展協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3次陳情(外9-2)主旨:敬請貴府將如說明事項列入有關士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外雙溪生活圈範圍,並將301地號土地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期早日區段徵收,落實為庶民興建社會住宅;309地號相關連土地列為農藝園藝林業生物科技園區或休閒農業特定專區。至於其他相關公園預定地列為公園遊憩區,用維地主們及市民的權益。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士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有關通盤檢討外雙溪生活圈(100年)及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102年)並未就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回應說明未列入檢討,即政府行政怠惰,未將所陳地段以市地重劃來區段徵收並變更為住宅區,(理由詳見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意見綜合表),此乃貴府應力求改進之處,不要向往昔(欺騙人民),公開說明保護區平均坡度在三十以下,即可捐地四之三後變更為國民住宅,詎料,地主繳了七千多萬元稅捐後,物換星移,導致二十五年後如今企盼萬象更新,改變成真,落實為庶民興建社會住宅。
- 二、由於貴府在二十年前就相關土地發布保護區地主捐地四分10400426400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是以同地段一小段366地號為住一,依據原來黃有良建築師初步估計,與該二小段301地號毗連,計有81930平方公尺,可分割為可建築用地最少有27,000平方公尺。若市政府積極研擬可行方案,即可規劃為庶民住宅。
或作為社會福利設施(即只租不售)。因市地重劃以區段徵收原則,敬請貴府納入士林區通盤檢討案內辦理審議並再懇請早日審議通過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至於有關公園用地不宜變更為保護區,支持府內委員以山坡地景觀朝向公園遊憩區設施為宜。
- 三、為免本位主義作崇,請承辦府局處能審慎就上述意見積極處理,不要如往昔般的消極因應,另有關如309地號等毗連保護區土地,本公司參與農業生物科技領域因為紅豆杉生長極度緩慢,而蘊含特殊的天然屏障及驚人的修護能量,讓紅豆杉能悠久存活迄今,傳承了大自然的極致能量而珍稀的紅豆杉,已陷入頻臨絕種的危機,如今在台灣已列入「國寶級」之樹種有待栽植撫育與管理(如節錄說明詳見http://www.santaxus.com.tw/網站)所組成之研發團隊,遂建請貴府將309地號等比照在文山區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如:農藝園藝林業生物科技園區或休閒農業特定專區,請貴府納入士林通檢(通盤檢討外雙溪生活圈)辦理事項,早日審決,用維權益,俾能照顧台北市民享有親山休閒大自然清新空氣的好所在。
綜上,企盼在萬象更新,改變成真的諾言,落實為庶民興建社會住宅;且為活化翠山土地經濟,地盡其利,保護珍貴森林,爰請貴府一併規畫為農藝及園藝研發培育之農業生技專用區。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提高中央社區內可建築土地使用強度、使用類別,反對變更為保護區:2、另編號9陳情人所提之翠山段二小段301、309地號土地,建議仍維持保護區,不予變更。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0
陳情人:
周柏雅副議長(外29)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在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中提及中影文化城因電影市場萎縮、兩岸開放等因素而日漸蕭條(詳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之第2-15頁),但並未針對此現況檢討中影文化城存廢與否之問題,其未來再發展定位及計畫與都市發展土地使用計畫有關,但該等議題皆未在本次通盤檢討中做相關之評估。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議應全面分析與評估中影文化城的觀光客流量、營運成本與收益、土地開發效益及歷史文物保存等相關面向探討其存廢與未來發展定位等土地再開發策略,倘若已無存在之必要性,其土地使用分區應配合重新檢討。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中影公司未提出詳細開發計畫,故不予變更,維持原計畫。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1
陳情人:
陳何璧(外3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台北市為國際都市,有礙觀瞻、不合時宜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變更其他使用,恢復本市做為國際都市的發展生機。
2.本區為台北之寶-故宮博物院及陽明山主要聯絡道路,至善路一段兩側建議劃設低密度住宅社區。
3.撤銷已編訂30年,逾都市計畫法定期限,仍未完成取得之軍事機關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劃設,變更為住宅用地。
4.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利。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辦理本次通盤檢討,本人陳情後,貴局曾二次函請國防部查復,前開被劃設為軍事機關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私有土地,是否仍留待將來取得。然去函至今逾半年,仍未見軍事機關函復說明。
民國62年10月12日及70年6月29日,由台北市政府依法公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軍事機關用地,需地機關為何遲不完成土地取得?就事實認定,顯見無此需求。建請撤銷超過都市計畫25年法定期限,卻遲未完成取得之軍事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
我何姓家族土地於民國38年間遭軍方強行佔用、40年起被迫出租遷出世居地、60年遭部分徵收,未徵收部分世居地無法利用至今已40年,現場殘破不堪,中華民國早已入憲政時期,以前軍政時期之需求已不復存在。
憲法保障人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人民的基本權利並非僅靠憲法明文就可以實現,仍必須有完善的制度與國家公權力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及尊重,才能達成。通盤檢討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機制,當軍方無視於貴局函詢,對於使用與否置之不理時,懇請貴局秉持獨立審議之精神,勿受軍方單位之影響,以保障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
貴局為建構台北市為國際城市之推手,創造永續台北生態城市,就都市整體景觀及城市發展衡酌並依法行政,看見歷史留下的傷害及人民的渴望,創造行政效能。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除依國防部軍備局表示現有營區範圍內福林段二小段100、101、102地號部分土地仍有使用需求予以保留「機關用地」外,其餘現有營區範圍外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部分,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2
陳情人:
說明會中市民發言意見摘要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外雙溪生活圈
- 一、坡度超過45%的部分,贊成變更為保護區。
- 二、希望可以增加住宅區的面積。
- 三、有一塊地經地區居民自發性整理美化,希望可以變更為公園用地。
- 四、建議沿路進深4公尺範圍內之公園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其餘變更為保護區。
- 五、有關私有地部分請考量未來更新需求,不要變更為保護區。
- 六、建議將變電所用地、電信用地、停車場用地通通變更為綠地。
- 七、士林通檢案內有消防隊所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但為何中央社區雖為四層樓公寓卻僅為第一種住宅區。
- 八、住26雖已有細計,但建議重新就計畫道路進行檢討。
- 九、案內有許多公園用地擬變更為保護區部分,希望仍維持公園用地。
- 十、至善路一段130、132號第二種住宅區希望可以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十一、商業區一旦變更,如何解決地區生活機能?(外04)十二、變更變電所用地是否適當?變更前應先考慮長遠需求。
(外06)十三、41號公園、42號公園部分已進行美化,建議能予以保留。
(外12、外05)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3
陳情人:
陳健輝(發展局100.12.15函送)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市士林區至善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得否於未完成剔除重劃範圍都市計畫程序前申請開發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保變住編號25是否能未完成市地重劃是否能申請開發:本項建議仍依保變住原規定辦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4
陳情人:
陳健輝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民地座落社區位於士林區翠山里至善路二段附近地區,在陽明山地區未納入台北市轄區前,既己發展形成聚落社區,建物密集,道路系統完備,環境幽雅。不意五九年陽明山主要計劃,卻將社區一分為二,一半為住宅區,另一半為保護區。案經住戶群情反應,於民國六十八年保護區通盤檢討計劃案內配合現況,將建物密集地區變更為住宅區(編號住25)。其細部計劃嗣納入「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劃」併案辦理,經鈞府70.6.29府工二字第二五八五六號公告發佈實施。在細部計劃案內,民地周邊地區,由於建物密集,道路系統完備,且路地均由兩側建物所有權人提供留設,故計劃案內未再規劃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惟計劃說明書敘明「住25」地區之開發應依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辦理。
- 二、「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原規定各開發區採自辦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惟考量保變住開發區內已有建築密集地區,參與重劃困難。故於鈞府83年7月10日公告「修訂『變更台北市都市計劃保護區計劃(通盤檢討)案』說明書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條文案」規定得於擬訂細部計劃時,經規劃單位認定,自重劃範圍剔除之。
- 三、民地座落「保變住編號住25」地區,鈞府嗣據民眾之申請辦理「修訂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編號25地區)都市細部計劃暨配合變更主要計劃案」,案內依修訂後開發要點規定將民座落建築密集地區剔除於重劃區範圍外,該部份於87年6月12日府都二字第87039~84500號公展時,並無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該計劃案經鈞會445次委員會通過,惟因計劃區西南側靠衛理女中附近之重劃地區,毗鄰較陡山丘未獲鈞府環評委員會審議通過,致計劃案未能公佈實施。
- 四、第查民地座落地區之細部計劃早於民國七十年發佈實施,而有關土地重劃問題,「保變住地區開發要點」業經修訂為「計畫區建築密集地區,參與重劃困難,經規劃單位認定,得自重劃範圍剔除」,本部份如說明三所述業經規劃單位於八十七年修訂之公展計劃案認定剔除,且亦無民眾提出異議。此項作業在「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之條文,並無規定剔除作業需完成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特謹請惠依都市計畫法40條准予民地申請建築。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保變住編號25是否能未完成市地重劃是否能申請開發:本項建議仍依保變住原規定辦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5
陳情人:
內政部(發展局102.3.22函轉)(外29)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3次陳情(外16-2)都委會諸位委員們:
「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27地號土地錯劃為機關用地」案致台北市都發局抗議函士林區臨溪福邸社區住戶提出之申訴案件(編SC201501140016),貴局之處理態度及回函內容(北市都規字第10430486300號)令人無法接受。對貴局完全漠視住戶權益與憲法居住正義的作法,僅在此提出強烈抗議:
1.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監察院院台內字1011930485),故宮已經清楚表示:該院民國74年9月所提徵收計畫,只有27地號東側之私有土地,並未要求屬於本社區的27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2.101年3月22日故宮周功鑫院長接受監察院詢問時,明確表示大故宮計畫未包括上述系爭土地,並無公用用途。102年8月19日市議會吳碧珠議長主持之協調會中,故宮馮明珠院長亦親自表示未將上述土地納入大故宮計畫範圍,亦無開發利用計畫。
3.我們承購的公教住宅用地被誤劃為機關用地,始作俑者是都發局。地目行政既歸貴局管理,為何毫無擔當,不敢用一紙公文改正漫不經心的員工造成的錯誤?為何化簡為繁,推給草率提出「大故宮計畫」招致各界質疑而陷入困境的故宮,讓院方伺機綁架我等無條件支持「大故宮計畫」,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不恢復我等住宅用地?如此狼狽為奸,究竟所為何來?不禁令人懷疑其中是否有些不可告人的隱情!4.本陳情書令呈有擔當、有魄力的柯市長,但我們懷疑他真能了解實情嗎?相關單位有無偏頗代行決議或積壓公文?還是市長或新任局長被屬下舊市府員工片面之詞唬弄而先入為主了?為何未收到柯市長署名的回函?要我們面見市長陳情才會受到重視嗎?本案例中該檢討的錯誤是:
1.未經通知討論,我等公教住宅售後三個月內就被偷偷變更為機關用地,合乎情理法嗎?2.都市計畫法條第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訂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本社區土地被誤劃為機關用地近三十年期間,為何沒有依法「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3.有尊重住戶意見嗎?為何一再陳情多年,始終推拖拉無解,經監察院糾舉對住戶侵權,卻仍要無端藉口與大故宮計畫時效綁在一起拖延?故宮兩屆院長皆已先後聲明「大故宮計畫部會使用到臨溪福邸社區土地」,貴局卻未「依據發展狀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通盤檢討藉口一延再延,難道想拖到最後變天不了了之嗎?為何要讓我們長期遭受精神折磨癡等、受傷到終老病歿?為何不以最簡易的行政程序歸還人民該有的權益?這不是民主政府該有的態度,請人民父母官拿出良心好好檢討。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依故宮博物院出席代表明確表示,在大故宮計畫案內並未包含此議案所標示之土地,且規劃中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之計畫,故本項編號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同意陳情人所提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細部計畫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至發展局所提示「本案基地因位處故宮門面,未來在建築管制上有無須注意配合部分,請故宮研提具體建議與想法,以避免與未來之大故宮計畫有所干擾」,列入紀錄供後續作業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17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3次陳情(外19-2)「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二十四次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故宮西南側兆亨加油站:本案陳情意見正反均有,專案小組不做決定,請逕提交大會討論決議。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1)新增人民陳情案編號「外18-3」:同前第2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逕提交大會討論決議。
(2)至善段五小段80、81、117三筆加油站用地是否變更回復檢討:維持前第2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逕提交大會討論決議。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0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陳情書主旨:為加油站設置需求乙事,依法提出陳情,詳如說明。
說明:
- 一、陳情人各里(附件1)所屬之外雙溪生活圈幅員廣大,然依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統計顯示(附件2),外雙溪生活圈內並無加油站,對陳情人各里居民及往來民眾使用加油站之需求而言,實有不足,造成生活上極度不便。
- 二、尤以,距離陳情人各里最近之加油站為西歐士林加油站,但因位於交通壅塞路段,前往加油常遇交通瓶頸,徒增使用不便,亦有交通安全問題。從而,陳情人各里里長均感確有於鄰近地點增設加油站之需求。
- 三、貴府曾於台北市至善路二段一帶規劃設置加油站,並有業者進駐籌建,幾近完成。該加油站如得順利營運,陳情人里民前往加油站時可節省近五公里之往返路程。但據悉該加油站變更為遊客中心。惟此變更不僅欠缺規劃,更漠視陳情人各里里民使用加油站需求。懇請貴會辦理通盤檢討外雙溪生活圈時,能夠體諒里民生活實際需求。
- 四、綜上,外雙溪生活圈確有增設加油站之實際需求,特陳情如上,望請貴會斟酌考量。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故宮西南側兆亨加油站:本案陳情意見正反均有,專案小組不做決定,請逕提交大會討論決議。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1)新增人民陳情案編號「外18-3」:同前第2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逕提交大會討論決議。
(2)至善段五小段80、81、117三筆加油站用地是否變更回復檢討:維持前第2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逕提交大會討論決議。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1
陳情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2次陳情(外22-1)外雙溪生活圈.外28變更案人民陳情案近
- 一、現在只談主要計畫:不談細部計畫,應該在結論中把所有的細部計畫的相關內容拿掉!無論哪個都市計畫變更案都應如此!結論的內容只有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等,而不應有住二、住三、住四等細部計畫的用語;討論的過程中或許有所觸及細部計畫,但結論中不應有細部計畫的相關字眼出現!真正的細部計畫應於主要計畫通過後,內政部也通過後,再回到市政府討論細部計畫時再作研議。現在把細部計畫的內容放在主要計畫的結論中是越俎代庖!更把未來細部計畫討論的可能性給降低了,這是不符合都市計畫變更的應有程序與精神的。敬請市府官員及都計委員們能大處著眼,從善如流!謝謝!
- 二、用心考慮力行街原國防管理學校旁0.412公頃這塊地未來的發展潛力:不要糟蹋了一塊好地,更不要糟蹋了一片好地(含周邊住宅區);捷運故宮站周邊本身就已經具有很好的條件了,故宮常年幾百萬的參觀人潮,未來『附近鄰居都不喜歡的文創產業發展區』遲早會開辦的,這裡無論是現在或未來,它的發展潛力是很大的!作為住家或低樓層店面的使用規畫,這片土地的未來遠景是相當看好的,空氣好、景觀好、交通方便、生活機能及商圈機能都相當優越的,又故宮、至善天下及未來的文創產業園區大樓,所構成的主體意象,是文化的、高雅的、景觀的、有涵養的、甚至是高貴的,這樣的一塊或一片良好基地,我們是否可能因為輕忽而給它糟蹋了!因為我們這裡未來捷運環狀線完成後,過一站就是繁榮的文湖線捷運劍南站!就是繁華興盛的美麗華商圈!在環狀捷運線未完成前,就算現在開車或走路也不用1200公尺就到捷運劍南站,隔壁就是美麗華SHOPPINGMALL百貨商圈,這樣條件的土地我們要把它糟蹋了嗎?!未來它的發展潛力將更為雄厚,未來的捷運劍南站將北向連結捷運環狀線的北環捷運路網,及南向連結捷運南北線;捷運南北線共串接了民生汐止線(在舊宗路與新湖一路口交會)、松山線、南港線(預計在忠孝東路、光復南路口巨蛋前)、信義線(預計在信義路光復南路口)、文湖線(預計在大安區和平東路基隆路口六張犁站交會)、新店線(預計在公館交會)、環狀線(預計在中和成功路景平路口交會),所以捷運劍南站離我們只有一步之遙,而捷運劍南站周邊美麗華商圈的未來發展潛力都有可能超越信義計畫區,因為大直美麗華商圈未來的交通捷運路網比信義計畫區更優越,腹地條件也是比信義計畫區更優越!而它周邊只有一步之遙的住宅區土地卻仍在住二打轉!列位官員及都計委員們,一不小心將會糟蹋了我們國家社會良好優越的土地資源!敬請深思啊!
- 三、捷運的建設可以穿越山水組閣,把商圈擴大,把商圈連結,再把腹地擴大,養大了商圈活力並創造出商圈錢潮,這是捷運的最大效益;原國防管理學校旁0.412公頃文教區就是位在最繁華最興旺的捷運劍南站旁,距離捷運劍南站的美麗華商圈只有一步之遙而已!這麼好的土地我們要把它糟蹋了嗎?
- 四、上次(8/4第23次會議)開會時,市府官員邵副總工程司有謂,文教區作為住宅使用時只能比照『住一』,這個說法有誤!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1條及第57條之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在文教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二附條件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限於原有住宅)(二)第三組:寄宿住宅。
第五十七條文教區內原有住宅之建照,應依第一種住宅區之規定。
上列第五十七條所指得是文教區在未作文教使用用途前,得以作為住宅的臨時用途而言,在政策的設定上是為因應民眾住宅使用的基本需求之意涵,而文教區在原本都市計畫設定上終歸是要作文教使用的,但土地是私有的,考慮到私有地主的居住需求,所以就以最低強度的住宅類別「住一」來滿足人民居住的基本需求,而當未來若要作文教使用時,才得以最小的負擔成本(如拆除住宅回歸文教使用用途),回歸政府原欲達到的文教用途,因此設定臨時住宅只能以住一的使用強度來利用,其政策用意已十分清楚了!並非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只能做住一,作住一利用的原有住宅,其使用分區仍然是文教區,而不是住宅區,又政府也只給原有住宅可以如此利用,容積管制後要在文教區興建住宅也是不被允許的。所以文教區的住一使用規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文教區,二為原有住宅。新建者並未被允許。
反觀工業區若作為住宅使用,在政策上是完全禁止的,就算臨時住宅用途也是不可以!那工業區若變更為住宅使用是否就容積率為零(如果市府官員因為自治條例57條之規定而說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其細部計畫之容積率只能從住一開始談起,同理工業區變住宅區容積率是否應該是零)?再比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有關工業區土地在住宅使用之規定其條文如下:
第三十五條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二)第二組:多戶住宅第三十六條在第三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二)第二組:多戶住宅也就是台北市工業區土地如果要做為住宅使用是完全不行的!如果是依市政府官員的邏輯,工業區土地若要變更為住宅區使用,其容積率為零!那工業區土地將永遠無法變更為住宅區!然事實並非如此,以下為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條的規定:
- 七、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x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照上列規定,若變更前為工三(容積率為300%),則變更後的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300%x變更前工業區面積100%/(變更前工業區面積100%-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30%)=428.57%=變更後的容積率=428.57%若以文教區來比對,假設回饋比率只有20%,依照上列公式來計算,則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其容積率應該可達:
文教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文教區容積率240%x變更前文教區面積100%/(變更前文教區面積100%-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0%)=300%=文教區變更後容積率。
同樣若以文教區來比對,假設回饋比率達到30%,依照上列公式來計算,則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其容積率應該可達:
文教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文教區容積率240%x變更前文教區面積100%/(變更前文教區面積100%-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30%)=342.8%=文教區變更後容積率。
綜合上述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可得結論:
- 一、在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主要計畫的進行程序之結論,應該只有分區(如商業區、住宅區等)結論,不應存在細部計畫的相關字眼於主要計畫的結論中。敬請予以改正!
- 二、在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無論是工變住、工變商、住變商等等,其最後結論都至少維持原有分區的原有容積率,同樣的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也應該至少維持其原有240%的容積率才堪稱合理!敬請市政府列位官員及各位都市計畫委員,能明察秋毫、體察民瘼、珍惜國家社會優越良好的土地資源!勿糟蹋浪費是萬幸!感激!感謝!感恩!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6月23日第22次專案小組)原綜理表編號「29」:所提建議涉及簡報中新增提案編號「外28」部分,原則同意依發展局提案變更為住宅區,至所建議提高容積及回饋等問題則留俟細部計畫再做討論。
2.(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28(國防管理學院旁):原「文教區」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後續細部計畫建議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
3.(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新增人民陳情案編號「外22-1」:同意陳情人所提主要計畫結論僅係分區變更之建議,至涉細部計畫之部分則僅提供作業單位參考;另所建議文教區變更應考慮坡地實況保障原有容積一節,併行提供作業單位後續規劃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3
陳情人:
德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外0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陳情書有關德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有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一小段3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零星工業區,日前知悉貴府正在辦理士林區通盤檢討,且依100年公展版之內容(參6-11、8-3、8-24、12-2頁),該筆土地擬變更為住宅區,今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以往處理人民陳情案之慣例,提出陳情,並將相關案情說明如下:
- 一、本公司原係101年間前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稱前所有人)主動向本公司洽談部分買賣、部分合建事宜,自始至終,前所有人均未提及有關曾經陳情變更土地使用乙節。本公司基於歷年來興建廠房之專業,配合零星工業區允許使用之項目,於102年取得貴府都市發展局102建字第143號建造執照,作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使用。
- 二、嗣因前所有人另有財務規劃,將全部土地所有權售予本公司,本公司於104年7月14日取得全部之土地所有權,同年取得104使字第168號使用執照。並於105年7月5日拜訪當地里長感謝其協助行道樹更換事宜時,方由溪山里簡里長處得知有關前所有人陳情變更使用分區之事。
- 三、於法而言,本公司買賣取得系爭土地,為繼受取得,自繼受前所有人關於該筆土地之一切權利義務。故有關前所有人行使都市計畫法賦予之權利,並取得公開展覽版公示之結果,本公司皆得繼受。雖說公展版尚非最後公告版本,但對作為信賴基礎而言,已足有餘。且自知悉時起,本公司即積極與貴府洽商,並參加105年8月4日下午2時舉行之專案委員會,表達願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回饋等語,期間亦無任何信賴不值得保護情事,貴府自應保護本公司之信賴利益,誠信以待。
- 四、於理而言,零星工業區之存在,固然有其歷史背景,但出現在雙溪河畔,終究突兀。尤其距離不到50公尺處,即為自來水公司之淨水廠,即使爾後進駐之成衣加工廠皆符合相關環保法規,然就都市計畫學理而言,就一般市民觀感而言,青山綠水溪畔,出現一座工廠建築,殊難想像。且系爭土地基準容積僅為150%,現況也僅是6層樓建築物,依公展內容變更為住宅區作住宅使用,尚符當地景觀,亦符合理期待。
- 五、於情而言,本公司101年間規劃申請作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使用,係依都市計畫法第40條、建築法第35條規定,檢視並適用申請當時已公告之都市計畫。斯時,本公司並非土地所有權人,縱使知悉前所有人陳情內容(按:當時本公司實為不知),亦無由置啄。對於該申請案造成與鄰近使用型態之衝突,實難全歸責本公司。況本公司一經知悉有機會得以導正,即積極著手進行,盼能藉此次通盤檢討機會完成,而無須再等待下一次不知何時之變更。
- 六、綜上所述,本公司並非僅著眼於自身利益,毋寧更是為了維持雙溪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與都市景觀。本公司重申願意依法辦理相關回饋事宜,並負擔建築物未來變更之費用。縱使增加額外的費用與時程,在所不惜,惟期盼市府、市民與即將成為雙溪生活圈成員之我們,都能共同擁有並維持此一美好的環境,萬望委員會諸位委員玉成,實感德便。
此致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德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村林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主)外01: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說明,不予變更,維持工業區。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新增人民陳情案編號「外23」:本案零星工業區經產業局代表表示業無產業之需求,同意申請人依發展局所擬「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程序變更為住宅區。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通1原「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納入「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之陳情意見(共27件)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4
陳情人:
陳何璧等21人(原案綜理表編號1)(外3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基於臺北市全球性都會的發展定位,建議位於國際觀光軸線上,多處有礙觀瞻、不何時宜的軍事機關用地及其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變更其他使用,恢復本市做為國際都市的發展生機。
2.為故宮博物院周遭環境整體發展及陽明山入山意象,建議故宮博物院和陽明山國家公園之間的主要聯絡道路-至善路一段兩側,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劃設低密度住宅社區。
3.建議撤銷貴府70年6月29日府工二字第25856號公告之「擬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為配合國防設施需要向西擴大範圍至現有都市計畫界限範圍內之西側及南側等,多筆超過都市計畫法定期限,卻遲未完成取得之軍事機關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劃設。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市福林段二小段地號100、101、102等3筆私有土地,與99、97、85、83、83-2、81、81-1等7筆軍事機關用地,因面臨故宮博物院和陽明山國家公園的聯絡道路-至善路一段,故早就被醜陋和環境衝突性高的軍營,引為中外旅客的國際笑柄。建議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6條,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並利用通盤檢討改劃為與環境相容性高的低密度住宅。
前開土地面臨至善路一段,鄰近故宮博物院、東吳大學、陽明山入山之仰德大道,其區位及可及性俱佳,深富土地利用價值;其比鄰之福林路二小段地號99之土地,長年使用地目為「建地」亦未聞有地層災害發生,故籲請劃定同為「建地」地目之住宅使用,增加住宅供給,引導市中心往郊區發展,紓解市區擁擠,增加地方稅收,並利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審議,創造環境意象。
為辦理本次通盤檢討,貴局曾於99年8月23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5810800號函請國防部査復,前開7筆被劃設為軍事機關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私有土地,是否仍留待將來取得(諒悉)。然去函至今(民國100年3月)又逾半年,仍未見軍事機關函覆說明,其分別於民國62年10月12日及70年6月29日,由臺北市政府依法公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軍事機關用地,需地機關-陸軍供應司令部第一營產管理所為何遲不完成土地取得?爰就事實認定,顯見無此需求;建請撤銷超過都市計畫25年法定期限,卻遲未完成取得之軍事機關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劃設,避免傷害政府威信,戕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除依國防部軍備局表示現有營區範圍內福林段二小段100、101、102地號部分土地仍有使用需求予以保留「機關用地」外,其餘現有營區範圍外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部分,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5
陳情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案綜理表編號2)(外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都市計畫書內「陸、變更主要計畫內容」表6-1編號05,計畫範圍內原中影文化城使用土地由文教區變更為文化創意專用區,面積2.8798公頃。
2.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為財政局國有財產局,現況使用分區為文教區;其土地位置緊鄰中影文化城範圍。中影文化城土地所有權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考量文化創意專用區整體規劃發展,刻正辦理國有地申購相關程序;建請貴局同意將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土地由文教區變更為文化創意專用區,面積合計2.8869公頃。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配合「大故宮文創園區計畫」作整體規劃,建請變更計畫範圍內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1筆土地文教區為文化創意專用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中影公司未提出詳細開發計畫,故不予變更,維持原計畫。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6
陳情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案綜理表編號3)(外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有關「中影文化創意專用區整體開發計畫」案,建請貴局同意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3、358、362、366、365-1、386-1、387-2、389-l及397-l地號等9筆土地,不納入「中影文化創意專用區」計畫範圍,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有關「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100年3月l日公告公開展覽)計畫案都市計畫書內「陸變更主要計畫內容表6-1編號05,計畫範圍內原中影文化城使用等26筆土地由文教區變更為文化創意專用區,面積2.8798公頃。
- 二、於100年4月21日提送「中影文化創意專用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及「擬定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等27筆土地文化創意專用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書各乙份;納入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計畫範園面積為2.8869公頃。
- 三、於100年5月20日提送「中影文化創意專用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及「擬定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等36筆土地文化創意專用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書各乙份;係包含鄰地文教區周邊土地清查,將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3、358、362、366、365-1、386-1、387-2、389-l及397-1地號等9筆文教區土地併入旨揭案計畫範圍內做整體規劃,故計畫範園為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3地號等36筆土地,面積為2.9408公頃。
- 四、計畫範園內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況使用分區為文教區;其土地位置於中影文化城範圍內。中影文化城土地所有權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考量文化創意專用區整體規劃發展,刻正辦理國有地申購相關程序。士林區至善段六353、358、362、366、365-1、386-1、387-2、389-1、及397-1地號等9筆文教區土地為屬私人土地及臺北市政府產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能取得,建請貴局同意此9筆土地不劃入「中影文化創意專用區」計畫範園內,故本計畫範園更改為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等27筆土地,面積為2.8869公頃。
105.11.15陳情函主旨:有關本公司申請土地變更為「創意文化產業園區」乙案敬請列入委員會審議續處,敬請查照惠復。
說明:
- 一、本案原為電影產業發展的方向,結合電影媒體科技產業發展的力量與創意,同時強化台北市藝文軸帶地區都市景觀及文創產業系統與產業鏈更完善的發展。以電影、媒體、科技文創產業為主,將文化觀光旅遊與電影創意產業結合,創造士林地區文創產業聚落及觀光旅遊更良好的發展。
- 二、本公司提送之「中影文化創意專用區整體開發計畫」、「擬定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6地號等27筆土地文化創意專用區細部計畫案」,業經貴會召開第632次委員會審議「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決議,將本公司計畫案納入「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辦理,相關歷程詳附件。
- 三、目前即將召開第702次委員會議,審議「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敬請貴會協助辦理本公司之計畫審議。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請貴局同意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353、358、362、366、365-1、386-1、387-2、389-l及397-l地號等9筆土地,不納入「中影文化創意專用區」計畫範圍。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影公司未提出詳細開發計畫,故不予變更,維持原計畫。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7
陳情人:
東吳大學王董事長紹堉(原案綜理表編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頃閱報載中影文化城擬變更地目,由教育文化用地變為「文化創業專用地」,如成為事實,則必影響近鄰東吳大學未來之發展,深以為憂。數年前中影易手,紹堉與前校長劉兆玄兄,即與郭台強晤談,請以不沿大馬路,但與東吳大學連接部分土地,價讓東吳,至今未獲同意,如一旦變更地目,則必再無希望。
憲法規定國家對於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與補助,貼近東吳大學之教育文化用地,變更地目,俟與憲法上述意旨欠合,且必引起全校師生熱烈反對。爰特建議,如必須變更地目,應要求地主以鄰近東吳大學之土地三千坪,回饋市府,再由市府與東吳大學合作,興建學生宿舍,供鄰近各大學學生住宿用。如此既可避免校區左右有不適當之建築,亦符合市府住宅政策,擬請惠予考慮為禱。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6月23日第22次專案小組)陳情人所提涉及中影文化城之地用變更與回饋計畫,建議東吳大學自行洽詢中影文化城,併同參與所擬整體發展規劃與開發構想之可能性。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8
陳情人:
郭春陽、郭肇富等32人(原案綜理表編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地區皆為私有地。117-125號房屋係故宮宿舍改建成四樓公寓房屋,所有權人已由國產局賣給一般市民做住宅使用。
1.此處土地原屬省府物資局倉庫,故宮由北溝遷士林後與省府交換使用。故宮將此處改作員工宿舍使用。
2.74年左右,至善路進行拓寬工程,部分房舍被拆。為安置原住戶,由故宮向中央住輔會請准輔建公教住宅,由現住戶承購。因此現住戶擁有合法土地及房屋產權。
3.而本次計畫案又將本住宅區再劃為機關用地,顯係為故宮而劃。但故宮既為照顧員工,輔建住宅售予員工,怎會再徵收其土地為機關用地?4.政府為促進觀光發展而美化環境,居民完全贊成與擁護,但不應該以擴大地盤,收編地塊為手段;更不應該對既有居民的土地住家,擅定公用名目限制使用,或進而收編,而應輔導民用建物進行美化工作。
5.故宮為一文化機構,並非國防軍事單位。綜觀世界各國著名博物館,皆位於人居稠密街道。由於四週建築得宜,並未影響其形象與身價;也從未聽聞某博物館為發展本身而要周邊之住家房舍為配合而變更使用。
149-155號房屋係市府(至善路拓寬)和陽管局核建合法房屋。
於133、133-1、143巷房屋皆係故宮遷外雙溪前舊有合法房屋。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機關用地」恢復編定為「住宅區」。
2.臨40公尺至善路請依住三之一使用。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30(故宮未徵收機關用地):本案依故宮博物院出席代表明確表示,在大故宮計畫案內並未包含此議案所標示之土地,且規劃中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之計畫,故本項編號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同意陳情人所提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細部計畫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至發展局所提示「本案基地因位處故宮門面,未來在建築管制上有無須注意配合部分,請故宮研提具體建議與想法,以避免與未來之大故宮計畫有所干擾」,列入紀錄供後續作業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29
陳情人:
士林區臨溪里郭里長肇富、臺北市議會吳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市士林區臨溪里郭里長肇富向碧珠陳情反應至善路2段117-125號及143巷早期原為私人住宅用地,後變更為機關用地,其中117-125號供故宮作為宿舍使用,惟現多已轉手賣給一般市民做住宅使用;另149-155號為核建之合法住宅,133、133-1、143巷為舊有合法房屋。為保障市民財產權益,建議於本次「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恢復編定住宅區,敬請惠予重視與協助。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30(故宮未徵收機關用地):本案依故宮博物院出席代表明確表示,在大故宮計畫案內並未包含此議案所標示之土地,且規劃中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之計畫,故本項編號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同意陳情人所提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細部計畫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至發展局所提示「本案基地因位處故宮門面,未來在建築管制上有無須注意配合部分,請故宮研提具體建議與想法,以避免與未來之大故宮計畫有所干擾」,列入紀錄供後續作業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0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民國100年5月17日,立法委員周守訓辦公室函文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5月17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函文臨溪里里辦公處。
就有關「外雙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係屬故宮主管之「機關用地」範圍內至善路二段117號至155號,所有里民於民國100年5月20日(五)上午11時假國立故宮博物院會議室,協請周立委守訓和故宮周院長功鑫與里民們,討論協商事宜做出結論:故宮周院長兩次發言,表示故宮院區內已夠發展,絕對不會徵收,故宮與四周鄰居結合感情同在,請在此範圍內的居民安心定居。
就此里民們提出緊急陳情書,希望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審議本案時,惠予協助編回住宅區,感謝政府的德政。
緊急陳情書我們是居住於至善路二段117號至125號公寓住戶,以及133號至155號等個別住戶,前者公寓係原國立故宮博物院宿舍後經改建售予員工的住屋;後者則為世代祖居此地的老住家。
(一)追本溯源有關上述門牌為至善路二段ll7、119、121、123、125,土地編號五小段27號,為數二十戶住家公寓之由來,略作簡述:
此地最早為四周高牆包圍的大院落,本為台灣省政府物資局堆放物資的倉庫。民國五十七年原在台中北溝的故宮博物院,遷至台北外雙溪現址開放展覽後,業務人員日漸擴增,因應同仁居住需要,遂與省政府交涉決定,將原座落北溝的院舍與物資局比一倉庫交換,於是這塊土地與建築使正式成了故宮財產,院方隨即將其修繕為單身員工宿舍,進而改成為眷屬、單身混住宿舍。民國七十三年,至善路進行拓寬工程,徵收兩邊土地,宿舍臨街部分房屋遭到割,導致部分住戶無處居住,院方體恤員工清苦將此情形反映政府,希望改建宿舍安置,惟當時政府政策已趨不再興建機關宿舍。基於情形特殊,雖然當時外雙溪已列為禁建管制區,院方仍專案申請由政府釋出此塊土地就地改建為公寓,由現住故宮員工以分期付款方式承購,政府很快予以同意,興建得以順利完成。因此此一公寓無論建物土地皆已合法的屬於住戶私人財產。至於其它個別住家,都是祖先世代居住外雙溪的老住戶,政府要蓋故宮博物院時,徵收了他們的土地,他們被迫遷下山。於民國73年道路拓寬房屋再被拆除三分之二面積!如今家人只能共同居住狹窄不到10坪住屋。
(二)簡述現況此次台北市辦理「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公布後,我們所有住戶皆大感震驚,感到無比的茫然與恐慌,大家用辛苦賺來的錢購買、受到國家法律保障、賴以安身立命的房屋土地,竟被劃歸為「機關用地」,也就是說你的房屋土地名義上雖然是你的,它的命運卻掌控在政府手中,你沒有使用的充分權力,你不知道那一天政府突然用什麼藉口徵收它!所以你不敢裝飾房子內部,你不敢翻修屋子外表,房屋破舊更不敢改建,因為怕花了錢,說不定過幾天政府宣布要徵收!你的房子想出租,租屋的人怕住不久裹足不前,你的房子想出售,根本沒有人想要,因為將來拿回來的是少得可憐的徵收補償金。你說這像不像孫悟空頭上被套了緊咒箍,我們的房產被宣佈了的死刑?(三)質疑事項我們現在要質疑的,是這項劃定我們這塊土地為「機關用地」的作業程序,自始至今,充斥著輕忽與瑕疵,令人不解。
1.首先。這塊土地由國有財產地變為私有土地,完全經過政府機關與機關間合法的手續-「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國有基地產權轉移證明書」(76財台北區地售字第00455號)專案讓售,發文的日期是民國76年2月26日。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也很快發出使用執照(75使字0890號),發文的日期更早在民國75年9月2日。國有財產局在明知外雙溪為禁建文教區的情形下,必定經過慎重的審思考量,才會作出釋出的決定。他們專業專責的決策,應予尊重。否則,政府施政後者輕易推翻前者,儘喪政治倫理,必將導致政策的混亂,人民喪失對政府、國家的信心與信賴。
2.其次。這次「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實施,所依據的76年6月2日「修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實為將這塊原為「文教區」土地改為「機關用地」的始作俑者。該次的作業過程粗糙草率,未考量國有財產局已在三個月前將土地售於私人,已成法定的私人財產。不僅未讓居民知悉內容,有關相關的法令公文也未仔細參閱,遠不及此次諸位的用心、周延與親民。以行政法規而言,都發局怎能在私有財產所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將其重作規畫改為「機關用地」,以備將來假借某機關需地,再以低微補償費徵收使用。這就好比有人做生意,賣出一件東西給他人,銀貨兩訖後,又把這件東西再列在貨單上,等到下次來了位更有份量的別人看上了這件東西,再從那個老實可憐人的手上把東西要回來賣給了這個人,然後塞點錢(補償費)以擺平這件事情。這種事情即使發生在一般人身上,已夠令人駭異,更不用說發生於政府機關了。
(四)居民疑慮再次。聽說這次「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的實施,是為因應故宮博物院推行的「大故宮計畫」,對於外雙溪現有土地才重作使用檢討規畫。就我們的認知,政府規畫分配土地使用,應該是以國有、公有土地為對象,不應針對私有財產土地。行政院過去就曾經指示通令所屬機關對於國有、公有土地管理,明確指示:「機關需要用地時,且以國有、公有地移撥或交換取得使用,而不要求主管地方都市計畫的政府來編定、變更都市計畫,免造成以後的麻煩、困擾和徵收時的民怨,指示通令所屬機關應當確實遵守,此次這塊土地名目的訂定,顯然違背了行政院的指示。
聽說這塊土地之劃定為「機關用地」實便是為故宮博物院特作預留者。
為此,我們所有住戶曾兩度拜訪故宮,第二次且請得立法委員周守訓先生進行溝通協調,故宮周功鑫院長兩次發言,表示故宮院區內範圍已夠發展,絕對不會徵收我們這塊土地使用。因此為故宮發展預留土地的問題已不存在。但不知道是否尚有其它機關委託代覓用地?(五)居民心聲及建議我們皆是居住外雙溪三十年以上甚至兩三代的居民,對這塊土地有著深厚的感情,希望地方繁榮進步;我們愛故宮博物院,希望展覽業務日益昌盛,能為打造一蜚聲國際觀光重地而盡棉薄。但我們更愛家,要有帶給內心安定與無憂無慮的家,才能激發熱情與動力。
在此我們也不揣淺陋,提供一點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環視世界著名博物館皆不見館區廣大,多被商店住家包圍,並未影響觀光客對它們的評價,反而因為建築搭配得宜、環境整潔,相互襯托更能顯出特色,館內好的展覽帶給觀眾心靈飽足,館外幽美環境尤能贏得觀光客的讚美。紅花雖好,仍需綠葉陪襯,因此希望故宮應與四周鄰居緊密結合,共同來改造、美化整個外雙溪環境,塑造出一個吸引人的觀光勝地。今日外雙溪最缺乏就是環境的美化,過去限制這、限制那的禁建,使得雜亂無章的景觀二三十年來無絲毫改變。目前應該改弦易轍,配合此次整體規畫放寬住家的限制,政府從旁輔導改建,改建出具有特色的房舍,另外拓寬人行道、加強綠化植被,輔導休憩的咖啡、藝品店等商店的設立等等。
(六)總結此次「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斟酌實情,將力行街19巷、27巷、35巷以及至善路二段341巷(原故宮丁等宿舍)由「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基於以上,懇請市政府考量現況和體恤我們的處境,接受我們的心聲,還給我們一個完完全全屬於自己的家,一個可以無牽無掛安安穩穩睡覺的家,請將我們住家的土地改回「住宅用地」。前兩日,我們在五月廿日的聯合報北市運動版上,看到一則溫馨動人的消息,「地上權國宅,年底前可買地-影劇五村、萬寧、萬安、國宅416戶解套,議會去年修法通過,正研擬出售程序」,真是政府的德政啊!這才是讓人有個「完完全全屬於自己的家」。我們原本就有個「完完全全屬於自己的家」,衷心希望政府還給我們,將「機關用地」改回「住宅用地」。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30(故宮未徵收機關用地):本案依故宮博物院出席代表明確表示,在大故宮計畫案內並未包含此議案所標示之土地,且規劃中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之計畫,故本項編號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同意陳情人所提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細部計畫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至發展局所提示「本案基地因位處故宮門面,未來在建築管制上有無須注意配合部分,請故宮研提具體建議與想法,以避免與未來之大故宮計畫有所干擾」,列入紀錄供後續作業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1
陳情人:
張世賢、孫立忠等14人(原案綜理表編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聲明書1.原明定登記為私有國宅-我等現今居住的國宅,是有土地所有權狀與建物所有權狀登記在案(75年9月2日完工執照),當時由國家住福會改建國宅照章貸款二十年銷售予我等公教百姓的私有財產,非機關用地。
2.政策矛盾錯誤-我們的私有財產豈可被變更劃成機關用地?用意何在?在未尊重爭取住戶知曉與意見的前提下,是霸道不合情、理、法的民主政策。都市計畫未考量民主國家百姓私有財產貿然將故宮已拋售給住戶的私產劃為錯誤的機關用地,將造成不公義民怨,難杜政府失信於民之口實。且要防範圖謀假公濟私之禍害,蘊釀紛爭糾葛不斷,不利大選流失選民。
3.文化創意與機關用地不應混為一談-文化創意的重點應要考慮當地住戶宣導合作,生活藝術化,藝術生活化,寓教於樂。文化創意若利用民宅變更為機關用地炒作,是圖俱形式遷強樣板戲的藉口,擾民造成民怨得不償失。觀摩各歐、美、日島國發展文化與觀光多強調當地民俗藝術與生活特色。原安居樂業的私有民宅複雜化改為機關用地是名不正言不順,明顯矛盾錯誤的都市計畫,需要檢討更政改進。它若勉強與文化創意混為一談只有更顯得缺少文化創意。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30(故宮未徵收機關用地):本案依故宮博物院出席代表明確表示,在大故宮計畫案內並未包含此議案所標示之土地,且規劃中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之計畫,故本項編號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同意陳情人所提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細部計畫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至發展局所提示「本案基地因位處故宮門面,未來在建築管制上有無須注意配合部分,請故宮研提具體建議與想法,以避免與未來之大故宮計畫有所干擾」,列入紀錄供後續作業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2
陳情人:
郭里長肇富(原案綜理表編號15)(外29)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故宮周邊居民之願景
- 一、迎頭趕上,臺北好好看外雙溪環境山明水秀、空氣清幽,有最夯景點故宮博物院,人人羨慕。故宮已是臺北國際都市最重要的門面,外國訪客進入台灣必遊故宮,參訪人潮逐年增加是必然趨勢。臺北市政府有鑑於此地區土地使用規劃內容與實際發展情況產生落差,主動提出外雙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期能透過整體通盤規劃,重塑故宮周邊的景觀環境,結合觀光產業,地方住宅,給予來訪由客滿意舒適的旅遊空間,製造雙贏局面,本區居民在此深表贊同。
- 二、本次都市計畫主要編定文化創意專用區1.原中影文化城,閒置荒廢多時,擬變更為文創園區。
2.原國防管理學校舊址、軍事用地,提撥供故宮使用,發展成大故宮文創園區。
臨溪里外雙溪居民也建議:兩大園區塊之間,故宮路、至善路、力行街所包含的住宅區,期望臺北市政府也能做整體更新獎勵,再創出一個民間的創意住宅街區。因為本區的住宅建物已很老舊,都是民國60年以前的建築,住宅容積率都達200%以上,且無地基基礎、抗震力薄弱,而且故宮路、至善路的路面還比這些房子的地面高出許多,颱風大雨來襲,造成排水不良、易淹水,且無衛生下水道連接,環境品質不佳。民國74年至善路拓寬為40公尺大道後,都市計畫新編定:宮前計畫(至善天下大樓)、市場用地(已建成超市市場大樓),機關用地(雙溪消防隊大樓)、東吳大學文教區原河川地(建成教學研究大樓)。唯獨住宅區仍屬於第二種住宅區,臨20公尺故宮路及40公尺至善路沿線平坦住宅,容積率只有120%,在土地及使用分區上,此區住宅仍延用舊有都市計劃規範限制,是否合理呢?
- 三、民國99年市府推行老舊建物更新,也不包含第二種住宅區。
預定開發的中影文創園區容積率是240%,大故宮文創園區、行政區的容積率是400%。住宅區的地價高,所需繳付的稅金也多,而容積率只有120%,有失公平。拓寬至善路為40公尺後,就是在促進區段繁榮,活絡地方經濟發展,希望配合都市計畫修訂,放寬不合時宜的限制。
都市通盤檢討計畫書,說明本臨溪里全區可容納標準人口數為4200人,目前全區里民只有約3000人,前述住宅區域人口數不足1000人,適時可提高住宅容積率增加人口居住密度。
本區公園綠地充足,每人享有綠地面積也高於法規標準,學區、國小、國中,就學人數少,已成為政府投資在教育資源上的浪費,故可提高人口居住密度來彌補。
本區公共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完善便利,未來捷運北環線經過至善路,本地設有車站通達士林、天母、美麗華商圈。
- 四、報載:大陸客遊台灣觀感,桃園機場老舊,高速公路沿途是2、3層高低不齊的建築物,臺北市街景沒有香港繁榮,大樓樣貌比不上北京、上海沿海城市的新穎、宏偉,故宮建築美麗、文物獨特,但週邊建築老舊而且醜,相當不搭調。台灣導遊急解釋:臺北市都市建築大都是早期發展的,土地是私有的,2、3層住宅就足夠居住,外觀老舊也是自然了,政府不會強迫。
臺北市是世界級的國際大都市,面臨亞洲發展城市的競爭,我們當然不能落後,近年中國大陸沿海城市的急起直追,我們更應進步。都市規劃要有宏觀性的願景,因應時代潮流趨勢,具備新興科技、建築,不斷創新的未來性都市,我們也期望能夠擁有,期盼政府能給予興利獎勵。
- 五、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工作,今日不做,明日後悔。
調整住宅區的使用強度,放寬部分商業行為,活化商業活動,輔助文創園區發展。
紅花美麗,也要有綠葉陪襯,環視世界各大博物館,均在人口稠密地區,週邊人文多元社會活動繁榮,建築景觀搭配得宜,不影響博物館整體評價。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相輔相成,更能彰顯故宮獨特文化。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1.中影文化城「文化創意專用區」範圍檢討:中影公司未提出詳細開發計畫,故不予變更,維持原計畫。
2.建議提高故宮路、至善路、力行街所包圍之住宅區之容積率:本項非涉主要計畫之變更,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層級再做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3
陳情人:
士林區臨溪里郭里長肇富、臺北市議會吳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市士林區臨溪里郭里長肇富向碧珠陳情,經召開協調會邀請都發局協助處理,現鄉親聯署提出「護土」陳情書。陳情反映至善路2段117-155號及143巷早期原為私人住宅用地,民國76年配合故宮之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惟其中117-125號僅供故宮做為宿舍使用,且現多已轉手賣給一般市民做住宅使用;另149-155號為核建之合法房屋,133、133-1號、143巷為舊有合法房屋,變更迄今仍一直為私人住宅使用。
配合本次「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鄉親積極陳請恢復為住宅用地,並經故宮於本(100)年6月3日函覆略以「大故宮計畫並未包括陳情基地範圍…都市變更決定權,屬於各級政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決定,本院尊重權責相關單位意見辦理」。本案現已進入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
為保障市民財產權益,建議於本次「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恢復編定為住宅區,敬請鈞長惠予重視與協助。
註:檢附郭里長等鄉親之「護土」陳情書。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30(故宮未徵收機關用地):本案依故宮博物院出席代表明確表示,在大故宮計畫案內並未包含此議案所標示之土地,且規劃中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之計畫,故本項編號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同意陳情人所提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細部計畫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至發展局所提示「本案基地因位處故宮門面,未來在建築管制上有無須注意配合部分,請故宮研提具體建議與想法,以避免與未來之大故宮計畫有所干擾」,列入紀錄供後續作業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4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護土」陳情書
- 一、本案土地、建物之由來壹、甲地段:117-125單號集合住宅1.民國75年9月2日,本案建物完成,取得「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75使字0890號」【附件一】。起造人;故宮博物院秦孝儀。
2.民國76年2月26日,根據「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76財台北區地售字第00455號」【附件二】,專案讓售量,本案住戶合法取得土地和建物產權。
貳、乙地段:舊有民宅149-155單號為市政府在至善路拓寬時和陽管局核建之合法住宅【附件三】,133、133-1、143巷房屋皆為故宮遷外雙溪前舊有合法房屋。
- 二、25年前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背後真相,及相關質疑民國76年6月2日,甲地段之集合住宅及乙地段之民宅,全數忽然改為機關用地。
據都發局調閱原始公文,查係根據「修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76府宮二字第164307號【附件四P1】。
居民直到今年五月才詳細得知當年土地使用分區變異之真相,實因故宮建議市府「請先辦理變更為機關用地」,理由是「一、為免私人建築破壞故宮景觀之調和性。二、本院正擬訂徵收計畫中」【附件四P.2】。
而當年市府僅憑故宮一紙建議,未經周詳審議,且未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就以故宮之建議為決議,於76年6月2日發文:「初研意見:…擬同意採納。」並公告於次日6月3日零時起生效。
※居民合理質疑:1.故宮作此建議,絕非在短時間計畫的。既然如此,為何自身建屋售地,還輔導員工承購甲地段之土地建物,事成後又私下變易,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且故宮既然「為避免私人建築破壞故宮景觀之協調性」,「建議」將本案土地畫為機關用地,又為何放任「至善天下」16層高樓的興建?這無疑是屈服於財團,欺壓我們小老百姓的粗暴行為!2.市府未詳查土地建物權狀,罔顧居民權益,一味討好中央級機構,竟以此極不成熟之「初研意見」草率且快速將本住宅區劃為機關用地,此乃市府嚴重之「行政疏失」。
3.居民自力救濟暨故宮數次公函回應後的反覆態度,再招民怨今年5月20日由周守訓委員陪同居民前往故宮召開協調會,6月1日又由吳碧珠議長主持陳情會,敦請都發局正式行文給故宮,請其就此陳情土地之運用作出明確說明。不久,前二次會議得到現任周功鑫院長善意公函回應,合併結論摘要是:「大故宮計畫」,將來展場擴建及文創園區籌設等,並未包括陳情基地範圈,且陳情住戶皆以價購取得,故宮自無權徵收。而有關都市變更決定權,屬於各級政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決定,故宮也明確表示尊重權責相關單位意見辨理。(摘要係按:一、100.6.3故宮檢送100.5.20陳情會議故宮紀錄回臨溪里郭肇富里長函-台博密字第1000005980號【附件四】;二、100.7.20故宮回臨溪里辦公室函-台博密字第1000006405號【附件五】。)而100.6.3故宮亦曾同時發文北市都發局【附件六】,回復有關本區陳情意見書一案,說明摘要也清楚表明:「一、大故宮計畫…其規畫基地涵蓋範園尚不涉旨揭陳情民眾房屋建築座落之土地權屬位置,因此並無相關用地徵收或經費籌編之事由。二、就陳情民眾而言,私有房屋建築等仍有可維持既有狀況為合法之使用,本院允予尊重。」但是9月16日在都委第二次會議中,代表故宮的周副院長竟推翻正式回函公文中的說法,表示故宮大計畫還是包括本案的土地,只是工程不包括,所以還是建議保留此地為機關用地。
※這種作法,無疑是再一次愚弄欺騙了周委員、吳議長、全體居民。令住戶十分憤慨!決議繼續陳情,籲請政府勿陷在「大故宮計畫」的迷思中,而罔顧附近居民數十年來的委屈!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本案遲遲未能尊重民意,做出善意合理決議,關鍵全繫在故宮博物院當權者。因此本案住戶懇請周院長暨院內博學之士,應當常憶:國民政府遷台時,苦心孤詣、維護寶物而設立故宮博物院的幕後大功臣先總統蔣公,他曾提出「公僕」一詞,殷殷期許政府官員當謙卑從公,以無愧領受民脂民膏。凡進入故宮博物院服務者,皆一時之選,「縈譽+責任+謙卑」,才能無愧民眾託付,豈能高高在上,出爾反爾,一意孤行!
- 二、根據上述附件四、五、六,故宮既已表明『有關都市變更決定權貴屬於各級政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決定,故宮表示尊重權責相關單位意見辦理。』顯而易見,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定亦為關鍵所在。因此再三懇請諸位委員衡諸本住宅區域,土地及建物皆為私有,位處故宮邊緣地帶,但對街原國防管理學校旁之土地,於此次通盤檢討案中,已改為住宅用地之事實,理當順應民意,大刀闊斧,使本區得以變更地目、形塑新貌。
- 三、本區倘若此次得以順利變更為住宅使用(因係臨40公尺寬馬路,當屬住三之一使用),日後定然十分樂意接受市府指導,全力配合都更計畫,取法宜蘭等地優秀建物之巧思-融入在地景觀,使本區形如路邊花園,豈不更增故宮魅力,再添景觀佳話!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30(故宮未徵收機關用地):本案依故宮博物院出席代表明確表示,在大故宮計畫案內並未包含此議案所標示之土地,且規劃中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之計畫,故本項編號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同意陳情人所提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細部計畫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至發展局所提示「本案基地因位處故宮門面,未來在建築管制上有無須注意配合部分,請故宮研提具體建議與想法,以避免與未來之大故宮計畫有所干擾」,列入紀錄供後續作業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5
陳情人:
臺北市不動產及土地資源發展協會(原案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茲以本會關注外雙溪地區,具有豐富文化藝術典藏,享譽國際之故宮博物院,每年吸引國內外觀光客數百萬人次之多,故宮週邊環境維護確為本市面對外來遊客的重要門面,緣此,本會基於共同支持與參與市政建設的理念,善盡建言之初衷,針對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二段113巷與士林區146號已開闢綠地公園(至德公園)之間的至善路5小段74、75、76、77等地號土地,都市計畫為機關用地,因需地機關多年來並未依計畫使用,讓破舊違建佔用,破壞重要景觀至鉅,特此具函建議貴府儘速協調故宮依計畫使用
否則應檢討變更為綠地,以便與毗鄰之士林146地號綠地(已開闢)結合,改善周邊整體景觀外,地盡其用,以符都市計畫與土地資源之妥善利用。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請貴府針對士林區至善段5小段74、75、76、77地號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儘速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以維故宮週邊環境景觀。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6
陳情人:
臺北市不動產及土地資源發展協會(原案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有關陳情將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74、75、76、77、79等五筆地號土地配合「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機關用地為公園綠地乙案,請查照。
說明:本會業遵前項來函依臺北市都委會通知於9月16日下午2時列席旁聽旨揭計畫案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並進場說明陳情事項,唯據了解,該機關用地管理機關故宮博物院仍基於本位主義不同意變更為公園綠地,本協會期期不能接受,該院既無能力處理員工佔用該機關用地,致該狹長土地上破陋不協調之現況景象不能改善,所提大故宮計畫,並無落實景觀改善之目的,因此本會站在市民主義立場及都市計畫市容景觀角度,仍極力建請主管都市計畫之公部門應主動介入,將該閒置之狹長地形之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綠地,連結緊鄰該處之至德公園,以期景觀具穿透性,道路公園綠帶整體美觀得以呈現,不致造成大故宮計畫的唯一缺憾,基此再次陳情意見供請貴局卓參。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7
陳情人:
許博澄(原案綜理表編號29)(外28)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地區住2,原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建物之建蔽率皆為60%之五樓建築,容積率300%,拆除重建容積率只120%,缺乏重建動機破壞都市市容景觀,又屬故宮特區,影響更甚;又119地號等文教區原容積率為240%,而原屬行政區時之容積率為400%,故119地號等之文教區在恢復為住宅區後,容積率亦應回復為原行政區時400%之容積率,改為住4之1(容積率同為400%),否則應提升為第二種商業區,容積率630%、建蔽率65%,主要也是配合對面文化創意產業用地的開發,需要增加此塊基地0.412公頃的使用強度與容積率,以達相輔相成的使用效益,這塊地是故宮旁僅存的一塊素地。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6月23日第22次專案小組)原綜理表編號「29」:所提建議涉及簡報中新增提案編號「外28」部分,原則同意依發展局提案變更為住宅區,至所建議提高容積及回饋等問題則留俟細部計畫再做討論。
2.(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28(國防管理學院旁):原「文教區」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後續細部計畫建議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8
陳情人:
許博澄(原案綜理表編號30)(外28)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00年9月16日陳情建議內容
- 一、故宮路東側現今住二用地→變更為住三用地。
理由:原住二老舊建築的實際容積率已達近300%,現今房舍老舊已達更新需求,但若更新容積率卻只有120%,百姓財產損失慘重,完全沒有更新動機,年代一久房屋更形老舊頹敗,若長久無法更新影響故宮周邊景像、意像甚鉅!
- 二、力行路東側與原國防管理學校間,約0.412公頃原保留文教區→除變更為住宅區外,更應變更為商業區,或至少提高住宅區等級為住三之二或住四之ㄧ;如此的容積率與使用強度,才能與東面那片5.7公頃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已由故宮規劃利用中)與故宮的開發利用,相得益彰、相輔相成!況且旁邊又有捷運站與交通用地的規劃,如此的容積率與使用用途的規劃,才能促成土地的有效利用,否則開設這捷運站只獨厚故宮博物院,帶來惱擾人潮不利環境,對附近地主卻得不到一絲好處,也說不過去,況且有規劃捷運站,卻不能讓捷運站的優點與利益做適當的發揮,也是枉費捷運站的設置啊!因此,0.412公頃原保留文教區→除變更為住宅區外,更應變更為商業區,至少提高住宅區等級為住三之二或住四之ㄧ,是為讓文創園區及捷運站周邊的土地利用更有效益更有價值,更相得益彰更搭配外,周邊地主也能順道受益,政府一樣跟著受益(稅收增加)。
- 三、文教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若原容積率(240%)不增加情形下,是不應該要求百姓提回饋措施的!因為,一者,政府5.7公頃的文創產業園區用地,原來也是國防管理學校的文教用地,民國90年變更為機關用地,民國99年變更為文創產業園區,也是沒有提任何回饋措施,為何百姓的土地只是回復應有的使用功能,卻要回饋呢?不要讓政府無形中變成有牌的土匪。二者,為何政府老是官為先百姓為後人民次之呢?一樣的文教區,官方擁有的5.7公頃(現今的文創產業園區)民國90年就變更完成,人民擁有的0.412公頃到現在還沒有變更完成,人民的財產就是狗屎,而政府的資產才是黃金嗎?一樣的文教區當時為何不能同時變更呢?三者,自民國50年代迄今,幾達半世紀,人民的土地被劃設為文教區,政府既不徵收利用,也不回歸住宅區讓百姓能正常的建築使用,成為無用的廢地接近50年,不能申請建築好好正常利用,政府是否應該適當的賠償百姓的損失?長達50年,政府如何賠呢?只要配合現今的都市發展(文創產業園區與捷運站規劃)提高該區(0.412公頃)的土地使用強度與容積率,即將0.412公頃原保留文教區→除變更為住宅區外,更應變更為商業區,至少提高住宅區等級為住三之二或住四之ㄧ!這是政府與百姓兩兩得利-互利雙贏啊!也俯合本地區的區域發展現況與未來需求!希望諸位委員,能體恤民意從善如流,做智慧的抉擇,共創政府與人民互利雙贏!
- 四、不贊成廢舊力行街,改行新闢12米道路。其理由如下:
1.新闢12米道路,純粹是為紓解自強隧道及故宮路從大直與內湖來的擁擠車潮,是給車走的不是給附近居民通行的。
2.原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0.412公頃=1246.3坪,已達相當規模,若廢除原力行街連接原住二區,區塊過大,不利未來整合開發利用(區塊越大面積越大人數越多越難整合)。
3.廢除舊力行街,將使故宮路人車進入路東側之巷道全部變成死巷,無法達到區域道路串通的效果,也無法紓解區域人車通行,故完全不可行!4.廢除舊力行街,將使區塊變大,影響未來整區域建築之消防救火安全,因為大區塊基地的內部建築物,若有消防救火救急需求,消防車根本開不進去,如何救火救急?廢除舊力行街,將使附近區域的道路面積不足!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6月23日第22次專案小組)原綜理表編號「29」:所提建議涉及簡報中新增提案編號「外28」部分,原則同意依發展局提案變更為住宅區,至所建議提高容積及回饋等問題則留俟細部計畫再做討論。
2.(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28(國防管理學院旁):原「文教區」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後續細部計畫建議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
3.(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新增人民陳情案編號「外22-1」:同意陳情人所提主要計畫結論僅係分區變更之建議,至涉細部計畫之部分則僅提供作業單位參考;另所建議文教區變更應考慮坡地實況保障原有容積一節,併行提供作業單位後續規劃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39
陳情人:
許博澄(原案綜理表編號31)(外28)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地區住二,原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建物之建蔽率皆為60%之五樓建築,容積率300%或以上,拆除重建容積率只有120%,缺乏重建動機破壞都市市容景觀,又屬故宮特區,影響更甚!又119地號等文教區原容積率240%,而原屬行政區時之容積率為400%,故119地號等之原文教區(即0.412公頃部份)在恢復為住宅區後,容積率亦應回復為原行政區時之400%容積率,改為住4之1(容積率同為400%),否則應提升為第二種商業區,容積率630%、建蔽率65%;『至善天下』也是商一,『至善天下』申請建築當時(約20年前)周邊的都市發展與交通規劃條件(現在有台北縣市大環狀線的捷運路網規劃,並預計劃設捷運出口站於0.412公頃土地前方約200公尺處)算是還好,20年後的今天,0.412公頃的基地條件與當時的『至善天下』相比優勢太多,當時臺北縣市連一條捷運線都還沒有規劃完成,遑論發包、施工、驗收、通車等後續部份!當今故宮週遭之都市發展條件,與交通成熟條件比之當時強越太多了!沒有理由當時可以現在卻不行!而且,主要也是配合對面文化創意產業用地的開發,需要增加此塊基地0.412公頃的使用強度與容積率,以達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使用效益加成與加分之效果!這塊地已經是故宮旁僅存的一塊素地了啊!說明:提出幾個觀念就教各位市府官員與都市計劃審議委員。
- 一、0.412公頃原文教區,系處於5.7公頃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正前面,正對面最顯著最顯眼的位置,具有對未來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最直接的視覺印象,這塊土地規劃好壞直接影響故宮及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素質意像的感受!而容積率高低涉及未來此塊土地能否成功開發,能否開發成與故宮及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具有同樣質感、設計感、高檔、高品質的高級住宅或高級建築物,容積率高才能引進有品牌、高素質的建商入住開發!也才能將那麼多個小小地主整合成功!若容積率不足,利益誘因、利潤誘因皆不足,自然無法整合開發成功,0.412公頃約1000多坪將成為一處髒亂、雜亂如垃圾場的破敗、破落戶區!成為具文化、文明象徵的故宮與具高品質、高品味、高附加價值、高產值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最大反諷!與最大負面教材!
- 二、0.412公頃原文教區,現在雖然即將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但它被政府無端禁錮了50幾年,完全無法正常使用,政府也應有將心比心具有補償老百姓的仁者情懷!就像江國慶案般補償老百姓,江國慶失掉生命,0.412公頃土地地主失掉50幾年的青春歲月、50幾年的生活品質、50幾年的財產價值,難道說政府不應補償嗎?現今政府不應再有老大心態,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用百姓的眼光、百姓的角度、百姓的心態看事情!若果如此,哪裡還會有不滿與抗爭呢?就像大埔農地徵收事件,政府回歸農民的角度,最後問題就獲得解決了!1789年的的法國大革命,提出了重要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特別指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這成為當時最重要的主張之ㄧ,並為後來民主立憲國家所援用,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即受其影響而有類似的規定。
- 三、因此,政府官員及都計審議委員應公平看待、平等重視故宮與百姓意見:不要只以故宮為主角,應該故宮與周邊百姓都是主角,民主時代不應還要獨尊故宮,政府主管機關及都計審議委員應公平看待、平等重視故宮與百姓意見,秉持共存共榮之原則,不能說故宮官員提出什麼意見,就以他們為中心,故宮的意見就牢不可破,百姓的意見就選擇性採納!這也是不盡然公允!自今年3月18日故宮及外雙溪地區都市計劃通檢首次說明會以來,百姓的意見多數是理性的、合理的、有建設性的!甚至有些百姓確實是受災受難的!請政府官員及都計審議委員應多傾聽、多重視!以期政府與百姓能共存共榮、互利雙贏!尤其故宮的意見就只是幾位主事者的意見而已,所謂五日京兆,改天換了人又是不同看法,人說鐵打的官府流水的官,他們並沒有房產在此,有關限制故宮週遭房產開發的意見,自然容易事不關己,過於冷血!比如明明已經是民宅了,竟還是機關用地,還限制變更為住宅區,這完全沒有道理!試問,那一區塊土地讓其恢復為正常住宅區使用,於故宮有何壞處!故宮的土地已經過多過大了!還無理的綁著百姓幹麼?
- 四、又總統府及總統官邸周邊都已經空中解禁,解除天際線限制了,為何故宮周邊還要設置天際線的帝王條款,限制周邊樓高,限制周邊樓高意義何在?總統府及總統官邸周邊有元首安全因素,但仍然空中解禁、解除天際線高度限制!為何故宮周邊要設置天際線的帝王條款?百思不得其解!旁邊樓太高會導致古物的安全嗎?不會嗎!如果有人要轟故宮從地面或旁邊任何高山都可以轟故宮,有人需要從旁邊的高樓轟故宮嗎?何況越是高樓建築,通常代表其高品質、高價錢、高素質與高度的社區管理維護、高度對外管制,外人無法進入,裡面的人素質高、管理好也不會亂搞!況且如果有人笨到在周邊大樓做此笨事,從砲彈射程角度,不就一下就會抓到了嗎?再者,如果有此風險或其他週邊樓太高造成的理由(實在想不出有什麼好理由可以限制周邊樓高),是否應該先拆掉『至善天下』呢?既然『至善天下』當初申請建築時沒有限高的理由與做法,現在就不應該突然、無理的設限!況且,故宮周邊若能起高樓,也能拉高故宮周邊整體氣勢!反而換個角度思考,會有不同氣象!故宮的價值在於藏寶的質、量,與管理、維護及展出規劃品質,不在於週邊樓高都要矮故宮一截,才能顯出他的價值、尊貴!只要上述幾個面向,管理運作的好,館方人員個個潔身自愛,不要出負面新聞!自然能襯托故宮的榮耀與價值!
- 五、故宮是好鄰居、壞鄰居還是鴨霸鄰居:故宮要做附近社區及居民的好鄰居、壞鄰居還是鴨霸鄰居?只顧自己、不顧週圍百姓居民,只看到自己、不在意週圍百姓死活,既是壞鄰居也是鴨霸鄰居!若是如此,主事者的心態和故宮內文物所代表的文明、文化、智慧結晶與智慧傳承的概念,就會差距太遠並且也是一種反諷!故宮現今每年遊客約達300萬人,未來朝每年700萬遊客的方向規畫,這會對附近交通與環境產生多麼嚴重的影響與衝擊,附近居民除了必須無端承受交通擁擠與環境衝擊的苦果外,難道不應該在容積獎勵上得到一些應有的回饋嗎?就這一點故宮與市府應分別有如下之善意體認!故宮應善待附近居民並提出回饋措施,應收回不合時宜沒有意義的周邊大樓限高之帝王條款,故宮的價值與周邊大樓高低完全無關!另外,市府部份應重視故宮周遭居民的應有權益,故宮遊客對週遭居民在環境衝擊及交通影響會日益嚴重,但因有捷運路線及捷運站出口的規劃,除了可以紓解交通降低衝擊,又可以繁榮地方發展,著眼於上列因素,應提高5.7公頃文創產業用地正前方0.412公頃住宅區的容積率為住三之2的400%,或甚至直接變更為比『至善天下』的商一用地還要強一些的商二用地-容積率630%!如此又可以與正對面的5.7公頃的文創產業用地,產生互為幫襯、相得益彰的加分效果!因為容積率足夠,才能吸引有實力、有品質、有品牌的大型建商入住整合開發成高品質、高品相、高設計感的尖端高級住宅及相關的商業設施,滿足地方發展需求!這就是共存共榮、互利雙贏!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6月23日第22次專案小組)原綜理表編號「29」:所提建議涉及簡報中新增提案編號「外28」部分,原則同意依發展局提案變更為住宅區,至所建議提高容積及回饋等問題則留俟細部計畫再做討論。
2.(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編號外28(國防管理學院旁):原「文教區」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回饋30%土地,後續細部計畫建議比照毗鄰土地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
3.(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新增人民陳情案編號「外22-1」:同意陳情人所提主要計畫結論僅係分區變更之建議,至涉細部計畫之部分則僅提供作業單位參考;另所建議文教區變更應考慮坡地實況保障原有容積一節,併行提供作業單位後續規劃參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0
陳情人:
許博澄(原案綜理表編號32)(外28)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00年12月13日陳情建議內容
- 一、民間建築意象最高指導原則就是→土地容積率高,有誘因就會有好的優質的、高品味、高質感的都市意像,因為土地容積率高就會有足夠的利潤誘因吸引有品牌、有財力的大建商入住開發,設計出高品味、高質感的高級大樓,自然就能和故宮及文創產業園區的整體意象搭配,而且絕大多數品質會優於政府出資、主導的建築群,因為由民間開發、規劃、設計的大樓,在高成本高利潤的市場誘因主導下,必定會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抓住頂端市場消費需求,設計出高品味、高質感的高級大樓!因為民間只要有利潤、有發展空間、不要多餘的限制,他們自然能湧現充沛的創造活力、展現優良的創意作品,不但高級,更是優質、美感、氣質、氣勢非凡!不用舉例,好的建案天母、大安、信義東區處處可見!他們都是學有專精、術有專攻的建築專家,他們的建築作品,絕對比政府主導的建築品質更高級、更優質,這點我想市府官員與列位都市審議委員必定會有同感!國宅興建就是最好的案例,一樣的地段、更大的基地,政府的國宅就是永遠蓋不好!專業程度強弱是其一,利潤動機與成敗責任無疑是更大的關鍵!民間建商除了利潤動機的因素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自負成敗責任!自然會想方設法推出具市場利基的優質產品,政府規劃的建築物,往往死氣沉沉!又很多細節設計不周,缺乏品味、更談不上品質!因為多數官員的心態是消極的,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這也是國宅一直蓋不好的重要原因!也是全國到處都有蚊子館的重要原因!因此故宮周邊民間土地只要容積率高,自然有足夠誘因吸引有品牌、有財力的大建商入住開發!自然能產生高級的優質建築群,故宮周邊自然會有高級的、優質的建築意象!不用畫蛇添足,對周邊建築基地作一些無謂的限制!請把故宮及文創產業用地周邊的樓高限制的帝王條款拿掉吧!限制周邊樓高,反而壓低建築質感、設計感與建築氣勢!有損故宮周邊意象!
- 二、『至善天下』外觀,人云亦云見仁見智,有人故意貶低它是另外別有目的的,但它總是名宅吧,幾年前在豪宅風還沒吹起之前,它還是台北市的十大豪宅之ㄧ,試想如果『至善天下』不是『至善天下』,而是至善國宅,是否非常糟糕!所以民間建築絕對優於公家建築,勿庸置疑!限制周邊樓高,等於限制民間的創意與設計活力,故宮與文創產業園區週邊將變得死氣沉沉!氣氛不對,可能所有廠商都不願意來!屆時,文創產業園區,可能真成為一個大怪獸或一個大蚊子館,就死慘了!
- 三、故宮只要用心在自己那塊5.7公頃的文創產業用地就好,不用擔心外在建築意象如何,只要不綁東綁西的,民間設計的建築案絕對優於官方設計,甚至比官方更優質更有質感!故宮外觀設計就有多好嗎?那也不見得,有人認為像是一座道觀,但這也無傷它的價值!因為故宮它的寶貴在於故宮裡面價值連城的文物,而非故宮外觀,更不在故宮周邊的樓房高低如何,不限制故宮周邊樓高,釋放民間充沛的創造力、設計感,除了提高周邊建築物的建築與設計品質,更能與對面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創意、品味、品質、高附加價值、高產值的調性相呼應!這就是所謂相得益彰、相互輝映、相輔相成!
- 四、再者,故宮連自己文創產業用地要做什麼,要如何規劃利用、團隊籌組、經營機制、制度設計、人才網羅培訓、營運運作方略都還沒有譜,甚至,搞不好連最基本的產品線、業種業態、經營方針都還沒有定案也說不定!遑論其他;反倒是身為鄰居的我們更擔心文創產業園區是否能規劃建設成功、經營運作正常,是否會變成另一個蚊子館破壞附近環境,或蓋出一棟大怪獸出來!破壞附近景觀與天際線美感!那附近房地產將會大跌!故宮團隊不反思自己,反而如太上皇一般,抬出限制周邊建築樓高(比總統府博愛特區還嚴格,按博愛特區已取消樓高管制)的帝王條款,把附近所有鄰居先如戒嚴時期一般綁死大家!這是極盡不合理的!再次嚴重抗議!拿掉它、去掉它!
- 五、善用民力、分進合擊、眾志成城!民力活潑!公家單位的作為往往消極、拖拖拉拉、死板沒創意!故宮應善用民力!民主時代總統都已經民選好幾屆了,故宮不應再心存老大心態→唯我獨尊!甚至以為只有故宮官員最懂(所謂官大學問大),那就大錯特錯了!未來故宮周遭這一區的建築群,只要故宮不綁東綁西作一些無謂的限制!民間的建築設計絕對優於故宮及文創產業園區的設計!甚至成為台北市區最有代表性的建築群之ㄧ!只要容積率足(400%左右),不要無謂的限制條款,更不要限制樓高(完全無意義)!那就夠了!讓民間智慧、創意與力量充分發揮!相信百姓、相信民力!您們看我們百萬大軍的中小企業、貿易業及百萬台商們,就知道答案了!要不是政府扯後腿,我們國家的競爭力、群體社會力會更昂仰!說不定國民平均生產毛額早達3萬美元了!再次強調→只要容積率足(400%左右),不要無謂的限制條款,更不要限制樓高(完全無意義)!那就夠了!讓民間智慧、創意與力量充分發揮!相信百姓、相信民力!故宮及文創產業園區週邊的景象、意象會更優質、更完美!謝謝!談劉培森建築師,聽說故宮請的建築師是劉培森,上次台北松山菸廠大巨蛋和遠雄集團搞得不歡而散,新聞鬧很大,十分令人玩味!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建議提高故宮路、至善路、力行街所包圍之住宅區之容積率:
本項非涉主要計畫之變更,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層級再做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1
陳情人:
魏守政(原案綜理表編號36)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各位長官、委員:
我的名字叫魏守政,家住台北市士林至善路二段266巷62號(青青農場)旁的小屋,和家人溝通後代表家人向諸位長官及委員提出陳情與建議,先祖父於民國七十五年去世,依當時的稅法有遺產稅的情況,當時該土地的地目為國家公園預定地,公告現值為(199,520,517)近新台幣兩億元,依法我二叔及家父得繳交數仟萬元才得辦理繼承,無錢繳交不辦理及被國稅局罰款且限制出境,再加上政府一再宣稱所有應徵收且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一定要在民國七十九年前完成〝全面徵收〞於是舉債繳稅及割地抵稅才了事。五歲時家母和二嬸帶著全家老小十二口,在故宮博物院前圓環賣愛玉冰、臭豆腐補貼家用賴以維生。
我們家族在此居住了四代人超過八十年,山崩的事情發生,外雙溪的流向像一道眉毛往外微彎,我家的土地位於內側,在者內側的土地遠高於外側,假如真有淹水的情形發生也必會溢出外側河岸,直撲至善路二段然後順勢而下直到至善路一段,然而這樣的情況從未發生過。
這裡的環境實在適合人類居住,可媲美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除了266巷內的婆婆橋以外尚有256巷的道路(已經徵收)可另建一橋直通河的對岸,在土地的最終處可建道路或便橋直通自強隧道或故宮路,然這些費用都不必政府支出,可由開發商提出細部計畫及負擔所有費用,則此案多利而無弊。
1.解決陳積已久的民怨,畢竟繳了重稅數十年來所有家人為了償還繳交遺產稅債務付出沉重的代價。
2.使土地能有更好的利用及有更清新的環境,若准予低密度的開發,限定了居住人口數量,交通、人文、環境一定優於目前的現狀。
3.政府不用花到一分一毫的錢,又增加國庫的稅收且無圖利任何人的問題,有相同情況者都可比照辦理。
民國八十五年我們曾經向臺北市政府提出陳情,願意無償捐出山坡地,以換取平地部分為第二類住宅區,這樣的建議且得到都發局原則同意的結果,期間開會多次,會勘多次,最後因堤線劃定是內政部的權責…反正就是踢皮球式的推拖。又過了十五年毫無結果心灰意冷,直至最近收到臺北市政府的一紙公文心中又燃起無限希望。
各位都是社會賢達,該領域中菁英及佼佼者,諸位先進所做的決定及決策將影響台灣土地發展、都市再造。提昇人民生活品質決策者,懇求您在作決定時以同理心為一群愛台灣的人民想想,更希望諸位先進撥冗至現場走走、看看、問問,親自感受現況,若此地劃為河川地實為可惜。
政府法規應用於增進人民福祉為優先考量,切莫讓舊有法規剝奪人民應有的權利才是。
謹呈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經水利單位表示係依循水利法進行規範,建議仍維持原「河川區」,對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請工務局優先納入考量。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第23次專案小組外雙溪生活圈人陳議題八,大型山坡地公園陳情解編為可建築土地部分:併納後續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內進行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2
陳情人:
魏隆國(原案綜理表編號37)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配合市府「大故宮文創區計畫」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附件一(公開徵求意見綜理表)。請問市府有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的案件次數及提案人件數有幾件?無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的的件數又有幾件?無納入的幾乎皆是當地所有權人及居民,我們已經居住在這裡幾十年了,市府還是規劃為公園及河川區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公平,應將該地段(如附圖)變更為低密度開發才能使該地區更加繁榮。
本次公告徵求議建請市府多聽聽當地居民意見及說明需求再規劃。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議市府及市長:
故宮附近現有公園綠地有夠多的了?請將如今規劃非常誇張超級廣大公園地段變更為低密度開發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經水利單位表示係依循水利法進行規範,建議仍維持原「河川區」,對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請工務局優先納入考量。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第23次專案小組外雙溪生活圈人陳議題八,大型山坡地公園陳情解編為可建築土地部分:併納後續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內進行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3
陳情人:
魏隆成(原案綜理表編號38)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雙溪河由至善國中段至自強隧道區間之左岸,規劃得美輪美奐、景色優美,反觀右岸時,道路兩側雜草叢生,該地段經市府多年規劃為公園,我們已經居住在這裡幾十年了,市府還是規劃為公園及河川區,對右岸的所有權人非常不公平,應將該地段變更為低密度開發才能使該地區更加繁榮。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右岸居民數甲子居住於現址內,對於右岸居民現址坐落區域內,將該地段變更為低密度開發,輔導並融入雙溪地區人文與藝術規劃。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經水利單位表示係依循水利法進行規範,建議仍維持原「河川區」,對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請工務局優先納入考量。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第23次專案小組外雙溪生活圈人陳議題八,大型山坡地公園陳情解編為可建築土地部分:併納後續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內進行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4
陳情人:
魏隆定(原案綜理表編號39)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雙溪都市計畫中雙溪公園由至外雙溪橋河岸邊左邊,規劃的美輪美奐、故宮附近景色優美,唯美中不足又破壞故宮優美景觀視野的建物,就是故宮正前方之大樓建築物,地圖中故宮河岸右邊發展除部分區域農民耕作外,又為顧及行人和車輛安全,住戶得自行維護道路兩側景觀以利行車安全,亦未見市府相關單位維護道路及市容景觀,河岸左右兩側發展差別其大,市府59年規劃河岸右側為公園至今已40多年,亦不徵收用地、也無其他規劃及配套措施方案,用意令市民大眾猜疑,我們已經居住在這裡幾十年了,市府還是規劃為公園及河川區對我們所有權人實在非常不公平,應該將該區域範圍變更為低密度開發才能使該地區更加繁榮。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將河右岸區域地段變更為低密度開發區。
2.規劃整治雙溪河應由上游開始整治河川,勿一昧的由下游清淤,上游整治後,再執行中下游清淤作業必能事半功倍,並融入馬總統大力推行之腳踏車專用道及沿河步道相信更能發揚雙溪人文地理特色。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經水利單位表示係依循水利法進行規範,建議仍維持原「河川區」,對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請工務局優先納入考量。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第23次專案小組外雙溪生活圈人陳議題八,大型山坡地公園陳情解編為可建築土地部分:併納後續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內進行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5
陳情人:
賴同祥等6人(原案綜理表編號40)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取得地號517等94筆之土地地籍圖。
2.該等土地被臺北市政府於民國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公告「陽明山管理局主要計畫案」內,即規劃為:
「公園用地」。註:到100年3月止,被規劃「已超過40年」。
3.該等大片土地百年來,從未有「洪水災害」發生。
4.該等土地內,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必須依法繳納巨額之遺產稅,才能依法取得繼承權。
5.政府為了推行「公共利益」政策,劃定該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為「公共利益」配合政府「公共政策」之推行。但(1)政府亦應保障人民,依憲法擁有保障之「財產權」。
(2)該等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至今已超過40年。
政府只「劃定」,而不「依法徵收」。
(3)百年來,該等大片土地從未發生「洪災」;政府一再檢討變更「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但政府40年來只在紙上作業,未能實際深入「通盤檢討」,確實執行「公共政策」。
6.該等大片土地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經濟價值與民間土地買賣價值相差達數十倍之多。人民的「財產權」嚴重被〝傷害與扭曲〞。
7.臺北市政府在民國90年到9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從每平方公尺為25,000元,遽降為7,285元;遽降幅度高達百分之70.862。(25,000元×0.29138=7,285元)這對土地所有權人是何等殘酷的扭曲與傷害。更違背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8.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9.土地所有權人等,為「土地公告現值」於96年8月18日;發文字號:外雙溪魏家字第0960818號;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異議書〞10.土地所有權人等,96年8月26日;發文字號:外雙溪魏字0960826號向臺北市議會議員林瑞圖陳情。
11.此次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示意圖內:將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取得地號517等,約90逾筆平坦土地;全部變更為『河川區』?土地所有權人質疑:
(1)此區段兩岸河道有必要擴增到如此寬廣?(2)此區段河道水流,如遇〝洪災〞水流先衝往「至善天下」地基岸邊;循眉線往下流。地號517等約90餘筆平坦土地全部變更為『河川區』,應有檢討縮小之必要。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意見書內附件一黃色部分百年來未曾「洪水災害」。
2.土地所有權人建議:如能獲得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慎評估,縮小『行水區』範圍;未來臺北市政府採『區段徵收』或有條件讓土地所有權人捐一定筆力之土地給政府,由民間採〝低密度開發〞(政府監督審核);這對政府節省公帑並能推行『公共政策』,並與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均蒙其利。
註:懇請臺北市政府利用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能明智、確實深入檢討該地區、段之實際狀況;作出對『公共利益』及對『人民依憲法應保障之財產權』之有利決策。包括〝區段徵收〞或讓民間低密度開發(需經政府相關單位之審核)。以免造成政府為了推行『公共政策』,卻與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產生對立與難解。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經水利單位表示係依循水利法進行規範,建議仍維持原「河川區」,對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請工務局優先納入考量。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第23次專案小組外雙溪生活圈人陳議題八,大型山坡地公園陳情解編為可建築土地部分:併納後續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內進行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6
陳情人:
賴同祥、蔡桂梅等6人(原案綜理表編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異議書100.6.16主旨:為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6月9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有關『行水區』擬擴大計畫,係依據『水利工程處』的專業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
說明:
- 一、為100年3月,台北市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以下簡稱:該主要計畫案);提出『意見書』。
發文字號:外雙溪100年字第1000609號
- 二、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地號517等90餘筆「大片平坦土地』擬全部被規畫為『行水區』。(該主要計畫案:
變更計畫內容編號07內。〉(附件二:橘色部份)
- 三、此『大片平坦土地』從民國59年7月4日即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至今已被劃定時間『超過40餘年」(1)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都市計畫案。串連自然與人文版圖的活水綠道。
(2)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民國100年3月。
(3)政府一再變更計畫,無所作為;視人民的『私有財產』為『無物』。人民的『財產權』造成嚴重的『傷害與扭曲』。
- 四、台北市政府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發佈:〝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都市計畫案〞。後(1)異議書人:地號517等90餘筆『大片平坦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短短三年遽降幅度高達百分之70.86。(25,OOO×0.2914%=7,285元)(2)土地所有權人質疑:政府為了: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都市計畫案;政府利用行政『公權力』遽降公告土地現值高達百分之70.86後,作為未來執行〝土地徵收〞預作準備?(3)假如:如土地所有權人,質疑者:
@政府的『誠信』在那裡?@中華民國違法第十五條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在那裡?(4)政府亦遲遲不依『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法』徵收。嚴重傷害到人民依中華民國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
- 五、該等F大片平坦土地r百年來未曾有『洪水災害』發生:此次通盤檢討擬全部變更為『河川區』,本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質疑及建議:
(1)此區段百年來自然形成整條河道,此區段兩岸;根本沒有必要擴增到如此寬廣。
(2)此區段河道水流:如遇『洪災』,其大水流必先衝往對岸『至善天下』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0004-0000地號地基,且循眉線弧度順流而下;與地號517等90餘筆『大片平坦土地』無關。
- 六、政府利用『公權力』推行『公共政策』,對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侵害,應以『最小侵害為原則』。
懇請臺北市政府利用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能明智、確實深入檢討該地區、段之實際狀況;對推行『公共政策』及對『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作出有力之決策。
(1)政府如『確實用心』深入檢討該地區、段之實際狀況,確認能規劃該地區、段『行水區』寬度減半。
(或取消)(2)將來政府開發時採『區段徵收』或『低密度開發』政府既能推行『公共政策』亦不必花費公帑來『依法徵收』。
(3)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亦能得以維護。
- 七、今日如能確實深入檢討、審慎評估,作出明智的決策;將來政府推行『公共政策』時;必能節省公帑並對人明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不會產生『對立』與『難解』。
沉痛的抗議與建議書100.7.18主旨:為40餘年來『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政府一變再變,毫無準則;視人民依法取得並應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為『無物』。
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沉痛的抗議與建議』。
說明:
- 一、土地所有權人所陳區域內土地,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地號:516~560等30餘筆平坦土地部份。
- 二、此『大片可供建築用之平坦土地』從民國59年7月4日即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至今已被劃定『超過40餘年』(1)台北市政府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都市計畫案』。串連自然與人文版圖的活水綠道(2)民國100年3月:『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3)政府一再變更計畫?無所作為;視人民的『財產權』為『無物』。人民依憲法庭應受保障之『財產權』造成嚴重的『傷害與扭曲』。
- 三、台北市政府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發佈:『雙溪中游(劍潭橋至望星橋)都市計畫案』。後:
(1)抗議書人:地號516~560等30餘筆『大片平坦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短短三年,遽降幅度高達百分之70.86。(25,OOO×0.2914%=7285元)(2)土地所有權人質疑:政府是為了:『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都市計畫案』,政府利用行政『公權力』;短短三年遽降『公告土地現值』高達百分之70.86,作為未來執行『土地徵收』預作準備?(3)假如:如土地所有權人所質疑者:@政府的『誠信」在那裡?@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那裡?@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在那裡?
- 四、政府利用『公權力』推行『公共政策』對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應以『最小侵害為原則』。
- 五、假如政府經:學者、專家審慎評估;確認該區段『河川面』應擴寬;必需全面徵收該區段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全力配合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法』〕法徵收。
- 六、假如政府能確實深入檢討、審慎評估;(1)此區段百年來自然形成整條河道,未曾發生『洪災』;此區段兩岸,根本沒有必要擴增到如此寬廣。
(2)比區段河道水流:如過『洪災』,其『大洪水流』必先衝往對岸「至善天下」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0004-0000地號地基,且循眉線弧度順流而下;與地號516~560等30餘筆『大片平坦土地』無關。
- 七、政府如『確實用心』深入檢討該地區、段之實際狀況,確認能規畫該地區、段『行水區』寬度減半(或取消)。
(1)將來政府開發時:採『區段徵收』或『低密度開發』;政府既能推行『公共政策』亦不必花費公帑來『依法徵收。
(2)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亦得以維護。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了該區段『百年防洪大計』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建議:(1)願有條件捐出:靠河川邊緣(狹長型)一半土地;增加該區段『河川面寬度』及『景觀道路』用。
@「河面寬度加寬』,『洪災時』成為『洪水滯留緩衝區』;減低r洪水災害』發生。
@「景觀道路』美化,增加市容景觀。
(2)政府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剩下靠山邊另『一半狹長土地』;規畫為『建築用地』。如此:政府既能不必花費公帑來推動『公共政策』,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亦得以維護。
懇請台北市政府利用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能明智、確實深入檢討該地區、段之實際狀況;作出明智的決策。對推行『公共政策』及對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不會產生『對立』與『難解』。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經水利單位表示係依循水利法進行規範,建議仍維持原「河川區」,對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請工務局優先納入考量。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7
陳情人:
賴同祥等6人(原案綜理表編號42)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大故宮計畫』建議書主旨:為『大故宮計畫』與『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兩案『相互關達』與『相互解套」之建議。
說明:
- 一、土地所有權人:蔡桂梅家族等人,為維護自己依法取得並應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受到台北市政府『行政權』的『漠視』與『霸凌』,表達『沉痛的抗議與建議書二』。(附件一)
- 二、『沉痛的抗議與建議書(二)』所涉及到之土地:(1)翠山段二小段516~566地號等土地。(附件二黃色部份)(2)總面積相當大,為22,786平方公尺。(附件三)(3)距『故宮』約800公尺。(附件四、五)(4)此區段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40餘年。(附件六)(5)『被畫定』超過40餘年,政府不『依法徵收』;讓土地所有權人『更心痛』者:政府將公告土地現值,短短三年遽降幅度高達百分之70.86。(附件七)
- 三、100年9月16日開會: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會議結論:(附件八)第3案:故宮機關用地內,尚未徵收,現況為私有住宅部份;請故宮博物院提出具體方案......(附件八第3點)註:(故宮前建〝宿舍〞售予員工,現為『私有房屋、土地』。
第6案:居民陳情『行水區』百年未有洪水......(附件八第6點)註:被限定為『公園用地」超過的餘年。
※政府應有的『誠信』、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民依憲法應受保障之『財產權』應予維護。
- 四、台北市政府正規畫檢討『大故宮計畫』,所需土地幅員必相當廣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人建議: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將蔡桂梅家族『翠山段二小段516~566地號』一大片已被畫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納入『大故宮計畫』範園考量:如此(1)第3案:故宮範圍內『私有房屋、土地』之難題,就迎刃而解。
(2)第6案:土地所有權人,應受憲法保障之r財產權』;亦得以維護。
(3)『大故宮計畫』其他所需土地,計畫得以順利進行。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經水利單位表示係依循水利法進行規範,建議仍維持原「河川區」,對於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請工務局優先納入考量。
2.(105年9月9日第24次專案小組)第23次專案小組外雙溪生活圈人陳議題八,大型山坡地公園陳情解編為可建築土地部分:併納後續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內進行討論。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8
陳情人: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外3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本區域內東吳大學旁有大片軍事用地,初期設置之時,本地區仍屬郊區,設置軍事用地誠屬當然,現今大故宮文創產業園區已見規劃,本區域已然成為本市重要文化地標區域,且故宮為世界五大博物館之一,週邊設置軍事用地,實有不倫不類之感。建議可藉由本次通盤檢討之機會,將至善路一段與中正路交口(即雙溪公園週邊)起至現今故宮園區沿線軍事單位遷離,並將遷離後土地撥付故宮,供故宮建設各朝代文物之展覽館(例如:漢代文物展館、唐代文物展館等),使故宮成為文創園區的靈魂,提高故宮園區世界知名度。且建立各朝代文物展館將可大幅增加故宮展覽容流量,同時可接待數倍於現狀之遊客,將可大幅增進故宮園區之觀光效益。
2.展品來源皆可來自故宮:
故宮藏品超過三十萬件,數量之豐富及品質之高水準,均屬於世界之前列,可惜的是,目前因故宮主展館限制,致使大量精美文物靜藏於山洞之內,許多人終其一生都無法盡攬中華文化之美;同時需於保存地點設置24小時不間斷之空調調節溫控系統,耗費電力甚鉅。不若建立特展館區,將隱藏、保存橫躺之古文物,分朝代、類型分別於各特展館中長期展出,使有心人可隨時至各展館參訪,深入了解中華歷史及文化,可提昇我國於世界之文化知名度,增加故宮參觀收入,帶動週邊經濟,又節省電力之浪費,更可藉此提升人民文化素養。
3.故宮主展館及規劃中之南部展館可用為特展之用:
故宮目前之主展館及規劃中之南部展館可轉型成為特展館區,不定期推出各項特展,除與國外博物館合作進行之展覽外,亦可做例如歷朝歷代之瓷器展、書畫展等各類型特展,此舉亦可吸引世界學術界專家學者前來故宮參與研究,對提升我國於世界之學術地位有極大之助益。
4.建立故宮園區賞櫻步道:
建議自至善路一段與中正路交口起至至善路三段內雙溪底,沿路兩側及中央分隔島地區行道樹改植「吉野櫻」,於櫻花盛開之季節時將此一區塊劃設為假日行人步行區,汽機車禁入,提供市民一日或二日遊休閒娛樂之選擇,並創造藝術氛圍,建立文創園區之形象。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本案除依國防部軍備局表示現有營區範圍內福林段二小段100、101、102地號部分土地仍有使用需求予以保留「機關用地」外,其餘現有營區範圍外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部分,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49
陳情人:
林進亮(原案綜理表編號49)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為本人名下所有之臺北市至善段三小段地號:80、82等兩筆土地,原先為本人父親民國62年間購買,因被列入保護區數十年,始終無法進行任何開發,影響權益甚鉅,同時也影響該地區發展,多年以來,已經反映多次始終因為法令關係而無法獲得許可。
近聞貴局正在進行「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並已公布主要計畫內容,因此,建請貴局能考慮將上述地號變更為住宅區,理由如下:
上列地號土地雖然被列為保護區,但其緊鄰住宅區土地,多年以來,該地區地質結構穩定,所興建之住宅安全無虞,尤其是地號80之土地,地形平坦,若能興建住宅,俾能提供環境優美之居住環境。
上列地號緊鄰本人母親名下之同段地號136及137,其中136地號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而137為兒童遊樂設施保留地,顯見政府多年以前就已經計畫開發本土地,因而劃設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上列地區因為於此次通盤檢討範圍內,因此尚祈貴局能鑒察民情,體諒民意,同意將上列地區全部(或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民眾陳情至善段三小段80、82二筆保護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不予變更,維持原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50
陳情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逕向內政部陳情)(原案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102年1月25日台博秘字第1020000962號函建議下列事項:
- 二、為打造國立故宮博物院成為符合國際級博物館之規模,永續提供具備世界獨特性之藏館展覽、典藏、研究、教育服務,有針對故宮博物院劃定特定專用區之必要,故建議變更機關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400﹪)為故宮特定專用區,建蔽率提升為60﹪,容積率維持400﹪。
- 三、大故宮計畫可行性評估階段經行政院101年6月11日原則同意在案,現正辦理綜合規劃審議階段,預計103年進行國際競圖及細部設計並於105年動工,相關作業期程已非常緊迫,有必要於本次「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一併辦理變更。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故宮博物院陳情變更機關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400%)為故宮特定專用區,建蔽率提升為60%,容積率維持400%:
本項建議專案小組不予採納。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通1「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完竣後送會之陳情意見(計2件)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51
陳情人:
陳珮琪等人(聯絡人李國輝)(外3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為本人所持有「機關用地」之土地,業經需地機關國防部軍備局已函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無使用計畫,並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函復標的位置非屬列管大直要塞及軍事管制區禁、限建範圍,建請回復原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詳如說明,請查照惠辦。
壹、標的概況
- 一、範圍面積面積合計4,877.00平方公尺,本標的範圍地籍套繪示意,詳附圖一所示。
- 二、使用現況本標的使用現況,係依都市計畫法公共保留地使用相關規定;臨至善路一段及至善路一段116巷部分地號地上物為原來之使用或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詳附圖二所示。
- 三、坡度分析本標的範圍內平均坡度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10m方格坵塊法進行計算,基地內坡度介於一至七級坡之間,臨至善路一段之福林段二小段100地號平均坡度以一級為主,詳附圖三所示。
貳、計畫沿革本案標的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月19日第632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至善路一段機關用地,依專案小組建議納入『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辦理。」。有關都市計畫歷程,摘述如下:
- 一、臺北市政府民國59年7月4日公告實施該土地範圍屬「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 二、民國62年10月12日公告實施「變更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外雙溪地區主要計畫案」該土地範圍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
- 三、民國70年06月29日公告實施「擬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該土地範圍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
- 四、依民國102年5月13日公告實施該土地範圍屬「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
參、陳情說明本標的範圍按民國59年7月4日公告實施「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住宅區,嗣後經數次都市計畫變更至今,土地持有人,亦配合政府變更都市計畫,惟歷經過程已愈40餘載,政府對土地持有人並無任何作為,嚴重影響土地持有人權益;爰針對該範圍之土地簽立租賃契約、陳情歷程、相關單位函覆等摘要如下:
- 一、於民國41年5月31日因軍方需求,直接由台灣省保安公司令部強行簽立租賃契契約(附件一)。
- 二、於民國49年12月陸軍強行簽立租賃契約,租期49年1月1日至軍方不需要使用為止,為不公平契約(附件二)。
- 三、於民國53年8月30日陳情總統秘書研究室「請將土地交還地主、欠租免收」(附件三)。
- 四、於民國54年2月26日請武億舟律師發函要求終止契約交還土地(附件四)。
- 五、於民國55年10月6日陸軍發會勘紀錄,通知辦理分割(附件五)。
- 六、於民國56年6月22日陽明山管理局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附件六)。
- 七、於民國59年5月29日陸軍第一營產管理所評立土地租賃合約(附件七)。
- 八、於民國59年10月14日陸軍第一營產管理所核准收購事宜(附件八)。
- 九、於民國59年11月13日地主陳情部分土地分割,回覆定期會勘(附件九)。
- 十、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00年9月19日備工土管字第100001263號函復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略以:「營區外圍劃設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之土地,均無使用需求(附件十)。
十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105年1月29日國憲警作字第1050000959號函復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略以:「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100地號等13筆土地」,該土地範圍除113-5地號土地位屬大直要塞管制區內,其餘12筆土地並無任何禁限建管制」(附件十一)。
(陳情人所送附件,除附圖一至三,以及附件十、附件十一納入綜理表,餘無涉都市計畫變更,且部分謄本資料涉及個資,爰不予納入)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以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月19日第632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經查歷年都市計畫案之計畫書、圖公告限建區範圍及105年1月29日國防部函覆結果,且經需地機關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函復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無使用計畫,並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函復標的位置非屬列管大直要塞及軍事管制區禁、限建範圍,建請納入現正辦理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回復本標的原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以保障人民權益。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件陳情係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完竣後送會之陳情意見(本會收文日105.11.2.),案涉變更編號外31,該編號前經提105年8月4日第2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
本案除依國防部軍備局表示現有營區範圍內福林段二小段100、101、102地號部分土地仍有使用需求予以保留「機關用地」外,其餘現有營區範圍外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部分,同意變更為「保護區」。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通案性意見(25件)
陳情編號:
編號外52
陳情人:
楊富閔(105.11.14陳情意見,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總統親啟受文者:總統蔡英文副本:
總統府:副總統陳建仁、副秘書長劉建忻、姚人多。
戰略顧問:陳燊齡上將、劉和謙上將、霍守業上將、林鎮夷上將。
行政院:院長林全、副院長林錫耀。
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蔡烱燉、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詹森林、黃昭元。
監察委員:張博雅、孫大川、尹祚芊、方萬富、王美玉、仉桂美、包宗和、江明蒼、江綺雯、李月德、林雅鋒、高鳳仙、陳小紅、陳慶財、章仁香、楊美鈴、劉德勳、蔡培村。
法務部部長邱太三、調查局局長蔡清祥、廉政署署長賴哲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士林地檢署檢察長張清雲、新北市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敦請全體檢調相互傳閱:廉政署、調查局、台北市市調處、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最高檢察署、高檢署、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新北市地檢署。
交通部部長賀陳旦、交通部觀光局局長周永暉、文化部部長鄭麗君、環保署長李應元。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林正義、政務副院長李靜慧、常務副院長何傳馨、故宮指導會召集人林百里、前故宮指導會召集人李遠哲、行政院文化會報委員:林曼麗。
台北市政府:市長柯文哲、台北市副市長鄧家基、林欽榮、陳景峻、都發局。
高雄市市長陳菊。
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立法委員費鴻泰、黃國昌。台北市議員林瑞圖、潘懷宗、陳建銘。
前總統馬英九。前台北市長郝龍斌。
媒體:蘋果日報、壹週刊、壹電視、新新聞、時報周刊、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台視新聞、民視新聞、三立新聞、中視新聞、華視新聞、TVBS、年代新聞、東森新聞、中天電視、風傳媒、新聞面對面、新聞追追追、新聞深喉嚨、政經看民視、新台灣加油、少康戰情室。
附件:
光碟1:台北市都委會主席預設立場將為兆亨回復加油站用地。(18分40秒處開始)光碟2:台灣及韓國油罐車爆炸登上國際媒體,及國內外加油站、油罐車爆炸新聞報導。
林濁水施壓國產署,要求故宮旁興建加油站始末。(內有最新公文佐證)1.(證1)林濁水指示國產署直接逕行接管故宮81地號,所有單位全力協助兆亨興建加油站。
2.(證2)林濁水投書謀體「立院為何那麼爛?因為蔣家把它當行政院立法局」。
3.(證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公用財產用途廢止程序。
4.(證4)國產署回覆兆亨,未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應與鄰地合併使用,無法由本局處理。
5.(證5)國產署回覆前民進黨立委許榮淑及萬興加油站,請共同維護故宮文物安全。
6.(證6)七個里里長聯署陳情,要求故宮旁設置加油站。
7.(證7)臨溪里里民指出陳情七里提假資料,陳情七里周遭已有六座加油站。
8.(證8)前臨溪里里長林金聰,在里民不知情下私自發陳情書。
9.(證9)國產署拒絕配合通盤檢討,里長的假民意,讓台北市都發局未辦理通盤檢討。
10.(證10)高雄市長陳菊擔任勞委會主委時,指出加油站及油罐車對故宮威脅不容忽視。
11.(證11)故宮內部文件指出,故宮形象問題:「至善天下」建築物過高,影響故宮整體景觀,數年來引起國內外來賓不斷之抨擊。
12.(證12)前故宮院長杜正勝亦憂心指出,本院職司典藏古文物,如設立加油站,將威脅本院文物之安全。
13.(證13)行政院環保署指出加油站為高汙染風險產業,嚴重影響土壤及地下水。
14.(證14)Dr.CatherineDiamond信函及中文譯本。
15.(證15)觀傳局函覆:若本案用地變更為加油站用地,屆時本局非事業主管單位,已非本局權管範圍。
16.(證16)觀傳局函覆:關於90%國有地持續被兆亨霸佔,而後續處理本局無法提出正確時間表。
17.(證17)兆亨加油站工程造價。
18.(證18)兆亨8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19.(證20)國產局北區處長高志達,拒絕配合都發局通盤檢討案。
20.(證21)國產局局長李瑞倉依兆亨所託,要求故宮交出81地號。
21.(證22)國產局局長李瑞倉,第二次函文告知兆亨,副本並知會北區處,故宮經管81地號是公用財產而非畸零地,依照國產法施行細則國產局無法逕自接管。
主旨:
敦請總統關心「故宮文物安全,徹查涉及本案枉法、瀆職人員」,指示大法官釋憲單一立委職權,可否直接命令行政院各部會無須依照法規處理,直接圖利廠商?並指示監院糾正國產署未依照國產法規定,僅憑立委一紙命令函,逕自將國有地給特定廠商。
(恭請總統詳閱林濁水施壓國產署,要求故宮旁興建加油站始末,內有最新公文佐證。)說明:
- 一、本案唯有總統您才有辦法解除「故宮文物危機」,這是由中央、地方、民代,共同編織的政商網絡,請您仔細詳閱「林濁水施壓國產署,要求故宮旁興建加油站始末」,業者為讓故宮經管的國有地移轉到他手上,由林濁水施壓國產署強行接管,為阻止都發局上呈都委會辦理通盤檢討,由里長發不實陳情文,要求維持加油站用地。
- 二、懇請總統指示大法官主動釋憲解釋,依照我國憲法規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下,國家法律是否有賦予單一立委(林濁水),可要求行政院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無須依照國產法相關規定辦理?立委可直接命令將國有地給特定廠商?是根據哪一條法律讓他可如此行事?林濁水是故宮、國產數的頂頭上司嗎?(證1)林濁水曾投書媒體指出「立院為何那麼爛?因為蔣家把它當行政院立法局」(證2)。對比之下林濁水所作所為是格外諷刺。
- 三、依照國產法第33條規定及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證3)就當時國家政策就是台北市政府,因維護國家文物安全將該用地已列入「外雙溪通盤檢討」,難道拿近90%面積國有地去蓋私人加油站是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嗎?所以國產署才回函兆亨無法處理(證4),卻僅憑林濁水一紙命令函逕行接管。請總統指示監委糾正國產署失職。
- 四、倘若大法官、監察院、所有檢調單位都認為林濁水的確有這樣的權利(為選民服務),所以國產署未有失職,請務必解釋與林濁水同黨的許榮淑委員,協調萬興加油站,為何相同的條件下卻遭國產署拒絕?(證5)
- 五、如大法官釋憲結果認為林濁水委員僭越立委該有職責,且監院也認為國產署確有失職予以糾正,懇請總統開除林濁水黨籍,下令台北市都發局依大法官解釋及監院糾正文,在法院主張兆亨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拒絕國賠。
- 六、也因為「外雙溪通盤檢討案」發布與實施,原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讓故宮文物免於災難,並應擬定細部計畫及公告實施。但兆亨業者,要求都委會重新審議此案合法性,要求回復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 七、6月23日第一次專案會議,都委會主席預設立場,將協助兆亨將交通用地變更回復為加油站用地。請總統拿(光碟1)轉到18分40秒處,都委會主席說:兆亨事業你的陳情我們聽得很清楚,你自己也講已經在訴訟中,而且馬上會有判決(意指當天6月23日),我個人拋開主席立場滿同情您們的遭遇到這樣的變更,那個什麼遊客中心其他地可選擇,我們就等你的判決。
- 八、兆亨期望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9號,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判業者敗訴,於是兆亨另思一計,敗訴後找七個里長聯署陳情,希望故宮旁能蓋加油站(證6)。
- 九、七個里長陳情共同理由「只有一家西歐加油站」,生活及交通實有不便,查該陳情七里已有6家已營運加油站,臨溪里里民於會議中踢爆里長以假民意曚騙都委會(證7),但主席執意將里長陳情列入正反意見。
- 十、顯而易見都委會大會決議時,將會以七個里里民民意需求,將裁示其「加油站用地」為提供大眾使用,效益大於「原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使用量,允以同意回復加油站用地。因為兆亨曾以相同方式取得加油站設置,前臨溪里里長林金聰以假民意(證8),且國產署受業者所託及林濁水的嚴令要求所屬中央單位協助兆亨,讓馬前總統在擔任市長時,都發局及建管處允許業者設置加油站危及故宮文物(證9)。
十一、兆亨歷次在都委會所陳述的內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已被駁回定讞,但都委會主席執意重審此案的合法性,9月9日最後一次專案會議,主席說兆亨的建照合法,前(郝)市府以迅行變更方式,利用通盤檢討案阻擋合法的加油站設置,本案將提交大會重新決議,無非想推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那行政法院直接廢掉算了。
十二、殷鑑不遠,八仙塵爆事前已提出粉塵趴的危險性,政府單位置若罔聞,出事後互踢皮球,只有呂忠吉一人當代罪羔羊。高雄市市長陳菊曾擔任勞委會主委時,明確指出加油站及油罐車對故宮威脅不容忽視(證10)(光碟2),內政部都委會指出本案公益明顯大於私人利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兆亨敗訴其中原因之一,與兆亨共同參與每一場外雙溪通盤檢討案的公民團體,已提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據,指出加油站及油罐車確實對故宮文物安全有所危害。
十三、交通部長賀陳旦先生,立委黃國昌先生皆指出,觀光業者須轉型開發新市場,但政府卻是在破壞國內觀光環境的元兇。總統您知道嗎?根據故宮內部文件指出,故宮形象問題:「至善天下」建築物過高,影響故宮整體景觀,數年來引起國內外來賓不斷之抨擊,故宮不得不顧慮與世界博物館接軌之環境景觀維護。「衡諸日前社會新聞多次加油站公安事件,令人憂慮」(證11),前故宮院長杜正勝先生亦憂心指出,本院職司典藏古文物,如設立加油站,將威脅本院文物之安全(證12)。行政院環保署指出加油站為高汙染風險產業,嚴重影響土壤及地下水(證13),而兆亨加油站就是蓋在外雙溪上。一位來自美國在台教書的外籍教授主動寫一封信(中英文)給台北市市長、故宮院長、當地里長(證14),表達她對故宮的關心及故宮周遭環境已被嚴重的破壞憂心,台灣不是她的故鄉也非出生地,但是她卻對台灣這塊土地及文物的關懷熱情,遠遠勝過出生在這塊土地的我們,我們自己踐踏自己環境及文物,豈不令人汗顏。
十四、兆亨的罩門在觀傳局,104年6月29日公聽會時,已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如兆亨拒不徵收,持續霸佔近90%國有地面積,想以拖待變,觀傳局如何處置?觀傳局答覆將以「土地徵收條例」、「各機關經營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處理」。陳建銘議員曾於104年10月1日(台北市議會公報第101卷第5期)市政質詢說已有部分民代及官員正協助業者,故宮的安危在局長一念之間,觀傳局長也信誓旦旦說會加快腳步,絕不讓加油站危及故宮文物安全。
報告總統,觀傳局上述答覆會加快腳步,絕不讓加油站危及故宮文物安全說詞只是煙霧彈。查104年6月30日~105年11月10日止,觀傳局與兆亨僅開過2次議價徵收會議,第一次是104年12月11日,為何選在這一天?先讓業者打行政訴訟(假處分、停止執行),如兆亨勝訴就無需徵收,判決日期為:104年9月18日、10月30日、11月5日、12月10日,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兆亨敗訴定讞後的第二日才開議價會議。第二次是105年4月18日,之後就未續開會議,為何如此?再讓業者去都委會陳述回復加油站用地,及再打行政訴訟(撤銷建築法第59條,要求重新復工於105年6月23日宣判兆亨敗訴),觀傳局作為如同民國85年天母芝山加油站翻版,不但成功讓加油站續建,還國賠兆亨。日後加油站或油罐車爆炸危及故宮,觀傳局可事不關己說,原本要徵收怎知都委會已同意兆亨回復加油站用地,而且本局已非權責單位(證15),觀傳局已打定主意,除非內政部都委會正式通過公告後,才會向兆亨做徵收動作,因為觀傳局函覆無法確定何時可完成徵收(證16)。陳建銘議員指出有民代及官員正協助業者,而觀傳局與兆亨是否互唱雙簧,從上述已可略知一二。
十五、兆亨說為了順利取得故宮經管的81地號,並興建加油站是花2億元代價,查加油站工程造價為1300多萬元(證17),而國有地220坪租金一個月為13萬元,租約期限為8年,其業者自有土地80地號面積為30坪民國90年5月購買,每坪39萬多(證18),再怎樣的計算皆不可能達2億元。
但在都委會每次場合中兆亨卻言之鑿鑿已花了2億元代價,懇請總統指示檢調單位約談業者,剩下的1億6千500萬元的現金是流行何方?以及約談公館、新安、永福、菁山四位里長,為何說「陽明山沒有加油站設施」,離他們最近的加油站就是「陽明山加油站」已設立超過20年,車程5~10分鐘內,特別是菁山里里長,陽明山加油站離他只有5分鐘車程竟說沒有加油站?為何會說離他10.5公里外,且往返車程需1小時的兆亨是離菁山里最近的加油站。
十六、雄三飛彈誤射,總統怒斥國軍「沒有紀律就不叫軍隊」,本案希望總統不要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如此雙重標準,將何以顏面來面對國軍弟兄,也期望檢調、廉政署、監委、大法宮不要揣摩上意,不知如何是好?希望大法官、監委、檢調主動向總統請纓釋憲及調查,若無作為等同尸位素餐,國家法律形同虛設,間接鼓勵民代膨脹權力,染指國有地、金融五鬼搬運、政府菜購無一倖免,讓有心人以化整為零方式,搜刮國家財產。
總統及貴黨曾主張廢除監察院,將彈劾及調查權轉移給國會,試問本案牽涉到創黨大老林濁水,貴黨國會立委有誰膽敢去捋虎鬚?倘若日後國會立委再出現類似林濁水這樣事件,且他擁有彈劾及調查權力,豈非如虎添翼,天下再也無人能制衡。
十七、最後告訴總統一件重要的事情,當初兆亨要求國產局轉知北區處,國有地切勿公開辦理標租、讓售,並盡力協助加油站設置(證19),北區處處長高志達依國產局層峰指示辦理,拒絕都發局通盤檢討案(證20),但國產局後來發現故宮的經管81地號根本無法逕行接管,92年4月8日(證4)日及同年12月12日二次函文告知兆亨,副本並知會北區處,81地號是公用財產而非畸零地,依照國產法施行細則國產局無法逕自接管(證3),國產局最後屈服在林濁水壓力下(證1),違反國產法施行細則,這段期間時任局長為李瑞倉(證21)(證22),在此之前與林濁水同黨的許榮淑所協調的萬興加油站卻被國產局所拒絕(證5)。上個月他已榮升金管會主委,直接掌控國家所有金融體系,李瑞倉先生如否認從未知道本案事件始末,那就更應該查清楚,國產局內誰這麼大膽敢私刻局長章,可欺上瞞下,順利瞞天過海並假傳聖旨。
最後希望所有文件及公文,是總統您本人親自閱覽。
證1證2證3-1證3-2證4證5-1證5-2證5-3證6證7-1證7-2證8證9證10-1證10-2證11證12-1證12-2證13-1證13-2證13-3證14-1證14-2證14-3證14-4證15-1證15-2證16-1證16-2證17證18證19證20-1證20-2證21-1證21-2證22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專案小組會議已於105年9月9日全數召開完畢,本件105年11月14日陳情文於105年11月15日到會,故未提專案小組討論)委員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