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04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041
案件id
XPpSgX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
- 四、計畫緣起:
計畫範圍地上建物多為三層以下加強磚造之老舊房屋,居住環境窳陋,有耐震及消防安全之顧慮。前經市府於97年2月29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0017900號函「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公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期透過都市更新手段重新開發建築。
本案之更新實施者為利整體建築規劃設計及配置,擬將計畫範圍內道路用地進行調整,合併街廓開發,增進土地利用效益,市府爰提出都市計畫變更案。
- 五、計畫範圍(公展計畫書):
(一)計畫區位於信義區吳興街以東、吳興街583巷以南、松仁路308巷以西及吳興街600巷以北。
(二)面積為8,429.84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私有土地面積約6,050.00平方公尺,占計畫面積71.77%;公有土地面積約2,379.84平方公尺(中華民國持有1平方公尺、臺北市持有2,378.84平方公尺),占計畫面積28.23%。
- 六、計畫內容:詳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本次市府提會資料。
- 七、公開展覽:
本案市府自102年12月4日起至103年1月2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2年12月3日府都規字第10237251703號函送到會。
- 八、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10件。
- 九、審議歷程:
(一)本案前於103年2月27日提請本會第655次委員會議審議,會議決議:「本案變更範圍擬將三個街廓合併為一個街廓作整體開發,涉及地區道路系統調整與居民進出之權益、市有道路變更街廓合併開發後產生外溢效果、民眾陳情之不願意參與都市更新及不同意道路用地變更等項尚待釐清,請市府予以協調整合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二)104年12月28日再提本會第680次委員會議審議,會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事項,餘依本次會議市府所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一)計畫書第18頁二(四)有關容積調派之文字敘述,非屬97.2.29市府公告「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之規定,請另行列點說明。
(二)本次會議市府簡報資料有關規劃構想敘及市有土地參與更新,集中分回作為公共住宅使用一項,應比照臺北市公共住宅案例,地面1、2層及地下層依地區所需,優先提供如公共褓姆、居家照護、托嬰等公共服務及社福使用,並作為支援日後周邊遷建基地更新改建中繼之用。
(三)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應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審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實施。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Õ¥|ú‹õ考量本地區周邊交通系統之延續性,請市府就目前受理之基地北側都市更新案(計畫書15頁所示B基地),其未來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更新時,臨松仁路308巷側需由6公尺之計畫道路拓寬至12公尺銜接至松仁路。
- 二、基地西北側未納入本案開發之基地(即吳興街583巷前端7樓建物之街廓),日後如達更新年限欲辦理改建時,北側吳興街583巷前端段應退縮2公尺補足8公尺,並與計畫道路順平處理,以利周邊交通系統完整。
- 三、本案基地規劃設計應納入低衝擊開發理念,對保水、透水、排水等面向予以考量,後續並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與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納入審查。
- 四、有關本案都市更新、停車位增設等獎勵額度,非屬本委員會權責,屆時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予以審定。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黃賜福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人未與建商達成共識,本住戶不同意都更案,特此聲明。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事項,餘依本次會議市府所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一)計畫書第18頁二(四)有關容積調派之文字敘述,非屬97.2.29市府公告「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之規定,請另行列點說明。
(二)本次會議市府簡報資料有關規劃構想敘及市有土地參與更新,集中分回作為公共住宅使用一項,應比照臺北市公共住宅案例,地面1、2層及地下層依地區所需,優先提供如公共褓姆、居家照護、托嬰等公共服務及社福使用,並作為支援日後周邊遷建基地更新改建中繼之用。
(三)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應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審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實施。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附帶決議:
- 一、考量本地區周邊交通系統之延續性,請市府就目前受理之基地北側都市更新案(計畫書15頁所示B基地),其未來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更新時,臨松仁路308巷側需由6公尺之計畫道路拓寬至12公尺銜接至松仁路。
- 二、基地西北側未納入本案開發之基地(即吳興街583巷前端7樓建物之街廓),日後如達更新年限欲辦理改建時,北側吳興街583巷前端段應退縮2公尺補足8公尺,並與計畫道路順平處理,以利周邊交通系統完整。
- 三、本案基地規劃設計應納入低衝擊開發理念,對保水、透水、排水等面向予以考量,後續並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與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納入審查。
- 四、有關本案都市更新、停車位增設等獎勵額度,非屬本委員會權責,屆時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予以審定。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黃鄭金棗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人未與建商達成共識,本住戶不同意都更案,特此聲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袁志勛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人不同意與基泰建設都更,所以反對道路修改影響回家的進出,特此告知。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胡淑雅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不同意與基泰建設都更,所以反對道路修改影響出入。
請市府個別通知,勿用公告。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陳菊芳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人不參加都更,不想擋財團,只想原地保留居住。
請市府個別通知,莫用公告。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韓玉明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7
陳情人:
韓許芳薇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8
陳情人:
姜奎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小小兩戶士林王家猶如被踩扁的螻蟻,都市更新受害者比比皆是,觸目驚心,一昧強制都更,爭議誰來解決。誰保障又如何保障弱小小民的權益?但求保有現有的安居,不想捲入這場模糊的遊戲,本人不同意門前道路變更。特此聲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9
陳情人:
闕蕭寶珠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旨:
有關「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事項陳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陳訴人所有坐落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624地號土地及吳興街583巷8弄13之3號建物,屋齡僅10餘年,非但不屬「窳陋」或「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之情形,根本無「重建」更新之必要。多次去函本案實施者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都市更新處均表達不同意參與實施者所擬定全部拆除重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先予敘明。
- 二、今擬變更吳興街583巷8弄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致陳訴人所有土地與其他道路無適宜之聯絡,不能為通常使用,以達拆除陳述人所有房屋企圖,陳訴人實難以苟同此變更細部計畫案,併予敘明。
懇請駁回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以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的選擇及維護人性尊嚴。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171-3地號等200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特)(遷)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遷)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0
陳情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第二次來函(105年12月21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500355690號函)
- 一、查本案變更範圍內涉及本署經管同小段598-3地號國有土地,擬將該筆土地使用分區由第三種住宅區(特)(遷)變更為道路用地乙節,據案附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回覆表所載,本細部計畫變更案為搭配同基地之都市更新程序進行,本專案變更需待都市更新發布實施同時本細部計畫案始生效力。並回應本分署本案係以細部計畫變更前之使用分區及容積率估算更新前權利價值,以維護各所有權人之權益。
- 二、依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月5日營署更字第1030083006號函示略以,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者,其各筆土地之更新權利價值應以上開計畫報核當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作為價值評估之基礎,而更新後之規劃設計及權利價值評估,則依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內容為之。爰請於都市計畫書內載明,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應俟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始得發布並生效力,且範圍內各筆土地之更新權利價值應以上開計畫報核當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作為價值評估之基礎。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