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051-審議事項-案名:擴大劃定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小段391-2地號等29筆土地為更新地區
會議紀錄id
TPEO7051
案件id
ZZFrvL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第6條第1項第6款、第8條
- 三、計畫緣起:
大同區蘭州國宅及斯文里一、二、三期整建住宅係於民國53年至64年間辦理地區公共建設,興闢公共設施時,為安置地上違建及部分合法建築物拆遷戶所興建之住宅。當時考量住戶經濟能力,住戶單元多採小坪數規劃設計,惟歷經多年演變,建築物老舊窳陋,未能與鄰近地區發展配合,為促進土地有效再開發利用,於89年6月26日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嗣於99年1月13日府都新字第09805081200號公告指定為臺北市整建住宅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
迄今,蘭州國宅及斯文里一、二、三期整建住宅因現況產權複雜、土地持分小,更新意願整合不易,且受松山機場建築物高度限制,致民間開發缺乏財務可行,改建窒礙難行。考量其建築物已達更新年期,居住環境品質低落,且有衛生及消防救災等公安問題,亟需透過公部門資源整合,並以社會救助及改革精神,推動本案公辦都市更新。
- 四、更新地區範圍:
本次市府擴大劃定大同區大同段一小段465-2、465-4、465-7等3筆土地為更新地區(面積共計462平方公尺),併同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面積合計達21,236.38平方公尺,據以推動後續更新。
- 五、計畫內容:詳見公展計畫書。
六、本案市府以105年12月19日府都新字第10532583100號函送到會。
- 七、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無。
委員發言
- 出席委員發言摘要:
劉委員玉山1.本更新地區區位良好,雖大龍街較為狹窄,但生活便利性高。
2.斯文里整宅建物窳陋、居住環境不佳,基於都市安全及景觀考量,必須加速進行更新。由於當地民眾及里長十分支持,在主客觀因素下,更新計畫得容易啟動,而就市府所述之「一年一期」之目標方向,建議必須組成任務編組,做為對外之窗口,以利案情追蹤。
3.支持本計畫案,並期待未來推動更多公辦都更案。
陳委員亮全1.本更新地區老舊窳陋,同意市府加速辦理。
2.因本更新區周邊有蘭州市場及樹德公園等大型公共設施,而本案計畫範圍應如何與周邊地區互動及串連,應再思考。
3.更新後因容積增加導致人口之增加,樹德公園雖可達到緊急防災疏散之功能,但更新地區周邊道路能否加寬以因應防災需求,應再思考。另外,蘭州國宅與蘭州市場間之通路,應如何調整以增加其穿透性,亦是市府需要思考之議題。
4.考量本更新地區人口結構高齡,未來於該需求下,如何透過與周邊地區之整合連結以符合高齡化社區之需求,尤其社區長照等政策必須納入計畫考量。
曾委員光宗1.該基地確實有更新之迫切需求,支持本計畫案。
2.本更新範圍東側擴大劃定之既成道路,將來於都市防災上有其重要性,建議應維持做道路使用。
3.經查對中研院建置的臺灣堡圖,更新地區東側既成道路在1898年就已經出現,自圓山至大龍峒街,因此,該道路除為鄰里道路及防災道路之外,亦為歷史道路,建議於規劃時,除考量防災安全,亦應凸顯道路之歷史價值。
彭委員建文1.全力支持本計畫案。
2.面對如此艱困的案子,市府釋出最大善意並投入相當多的資源,但本案仍有不少不同意戶,期許市府團隊用最大的耐心及善意或是透過社工及NGO團體等方式說服更多的住戶參與更新,以改善其居住環境。
邱委員裕鈞1.現況環境不理想,確實有都更之必要性。另本案不同意戶比例仍高,原因可能在於中繼安置計畫是否能符合居民之需求,如原住戶是否需要支付租金,相關設備是否完善以及時程上可否縮短等。市府應就此部分加強與民眾溝通,以提高原住戶之同意比例。
2.承陳亮全老師所述,本更新地區住戶人口結構偏高齡,在道路規劃設計上,退縮留設之步行空間應維持其連貫性。
王委員秀娟1.全力支持本計畫案。
2.本案蘭州國宅僅約一成同意戶,居民不同意的關鍵原因為何,是否有情感的因素,希望市府能多加了解。另外,斯文里三期約有7成民眾已同意更新,此乃一先行示範作用,得使民眾瞭解其過程的順利度及施工品質等,並讓民眾安心,以利後續加速進行。
3.本計畫周圍地區主要幹道為重慶北路三段及承德路三段等南北向道路,而樹德公園為一鄰里性大型公共設施,因此計畫範圍內之大龍街是否有規劃做徒步區的可能,並請市府再思考未來如何使人行系統更完善同時兼顧防災功能,以引導交通至計畫區外的主要幹道。
林委員靜娟1.支持本計畫案。
2.因大同區行政中心及蘭州市場為地區公共設施,與本計畫範圍能否有整體設計?樹德公園若能與市場整合集中留設開放空間或增加連結性將為本計畫區帶來正面影響,請市府再多思考本次更新範圍與周邊地區之串連及人行系統之整合。
3.請市府釐清本更新地區東側既成道路是否為舊瑠公圳,如經證實為舊瑠公圳,建議將其歷史性意義納入都市設計考量。
4.建議可將該地區各街廓地下停車空間及出入口整體規劃考量,以減少地面汽機車進出。
焦委員國安1.感謝也支持市府於此地區一年多就推動地區更新以及照顧弱勢居民的付出與努力,讓環境有翻轉的機會。同意王秀娟委員及林靜娟委員所述,對於蘭州國宅僅一成居民同意更新的情況,市府應積極了解居民不同意的理由,作為未來公辦都更之參考案例。
2.本更新範圍東側既成道路有救災之功能,建議留設至少6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
3.此地區(含大同區行政中心及蘭州市場)應考量未來居住強度的增加,加強規劃以行人及自行車為主的友善人行系統。
鄭委員凱文1.私人部門推動的都更案常因權利分配等問題,在推動上有許多困難。此地區的都市更新需透過公辦都更方有機會增加分配比例並順利推動。
2.本更新地區為航高管制區域而導致建築量體較小,但給予容積獎勵至1.5倍後,未來建築量體仍過於擁擠,建議在建築立面上以軟性方式與樹德公園連接。
3.支持本計畫未來一、二樓為商業空間,以維持街道商業之延續性。惟考量未來商業空間面對樹德公園可能有小型商業活動之產生,故建議將一、二樓規劃為半開放之戶外空間與樹德公園串聯,以滿足居民既有及未來增加的活動空間需求。
張委員勝雄(書面意見)蘭州斯文里計畫完全支持。
與會單位書面意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6年1月19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600013940號函)
- 一、查本次會議審議事項二「擴大劃定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小段391-2地號等29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涉本署經管同小段465-5地號國有土地,有關本案以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為基礎,增劃同小段465-2、465-4、465-7地號等3筆土地部分,本分署原則尊重審議結果。
- 二、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依內政部103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06742號函示及「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作業程序」,為使社會住宅整體規劃及建築空間配置合乎特殊情形及身分者需求,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階段或聯合開發規劃作業階段時,請函知當地政府參與並評估是否適宜興辦社會住宅。爰請貴府評估本案有無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需要,倘有並經中央住宅機關認屬符合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請循撥用程序於事業計畫核定前辦竣國有土地撥用)。
審議事項三
決議
- 決議:本案案名修正為「擬定臺北市大同區大同段一小段391-2地號等29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擴大劃定同小段465-2地號等4筆為更新地區」,相關地號、面積等內容,依市府本次會議所送補充資料修正,其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內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