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081-0-案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申請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E1、E2街廓(暫予保留範圍)都市計畫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TPEO7081
案件id
urDZoY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址位處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內E1、E2街廓,係屬國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前於82年主要計畫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經委員會決議劃為「暫予保留範圍」並另案處理,以兼顧都市計畫與保存古蹟。
- 二、本案前提本會105年9月1日第695次委員會議研議,會中
委員發言
- 出席委員發言摘要:
陳委員亮全1.本案未來開發應以公共性考量為優先。
2.同意臺鐵局所提商業服務型住宅使用之方案。
3.對於後續開發範圍及興建建物,應確保其對本地區之視覺穿透性、開放性能夠呈現出來。
4.容積獎勵部分,考量地區整體公共設施負擔恐不足疑慮,應在既有法令之土地使用強度規定下,不宜再增加容積獎勵額度。
5.都市更新實施方式部份,同意臺鐵局以公辦都更逕予公開評選之作法。
郭委員瓊瑩1.同意臺鐵局所提商業服務型住宅使用之方案。
2.對於視覺開放性議題,都發局所提之視點暨其視覺軸線對本地區發展都是非常關鍵的部分,包含從台北三線道到本基地周邊,還有市府正進行之洛陽停車場,建議都發局應針對前述視點與視覺廊帶之高度管制予以審視,以本地區未來建物量體規範之依據。
3.從簡報資料來看開發範圍內似有受保護樹木,請文化局協助檢視。
4.另從臺鐵局所提42層之建築量體方案來看,已擋住既有大屯山系之視覺軸帶,建議在規劃設計上應考量視覺穿透、降低量體高度等方式處理。另建議本地區整體規劃應涵蓋環河快速道路側,思考如何讓人可以跨堤親近淡水河,這對於台北建城發展亦為重要關鍵一環。
劉玉山委員1.針對容積獎勵部分,從上次研議所提本案欲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30%一項,就所瞭解目前內政部規定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50%,或許可在這部分斟酌其上限值,以便未來本地區發展之公益性與考量地區實際發展強度之需求。
2.其他討論議題無意見。
林委員靜娟1.個人支持都發局所提對本案量體模擬與視覺控制範圍之提案。而就其對臺北車站之公共性、透過都市開放空間系統之作法,在臺北市又可建立一個新典範。
2.本基地周邊發展應有更多機會思考如何將其與淡水河之延續性納入開放空間系統作整體考量。
3.過去本委員會討論西區門戶計畫中,曾提及本地區內擁有博物館、古蹟等資源,如何就其開放空間系統規劃上同時思考南北銜接,對本地區未來發展將有助益。
4.對於未來所開發量體是否有機會與玉泉公園串聯一項,贊同都發局所提量體模擬方案透過裙樓延續至玉泉公園、淡水河岸以作為內部廊道與開放空間系統建置,建議後續一併納入考量。
王委員秀娟1.以門戶之視角而言,應就臺北車站周邊整體來看,若可以模型呈現3度空間,將可很容易感受出空間感,最重要的是從忠孝橋方向看過來,究竟是要看到哪些視覺景觀、展現的內容又為何?是臺北車站、抑或臺北車站周邊整體範圍。另本地區還有一條很重要的視覺廊道是中華路,也是很大、很重要的幹道,其兩側建物配置亦會影響本地區之視覺。
2.就目前本案E1、E2街廓作討論基礎來看,其南側街廓部分,現況已有民間更新完成的新興高層建物,其與鄰近新光三越站前大樓高度相當、建物外觀、色系與周邊較為突兀等情形,皆已打亂本地區之視覺軸線與天際線。因此,對於都發局本次簡報中就本地區視覺控制線、公共視域予以保障之方案,予以支持。
3.至於玉泉公園是否併本案基地一併規劃,宜就其功能性、使用性與安全性等議題再予加強考量。
彭委員建文1.就本案都更實施方式較無爭議,予以尊重。
2.都市更新獎勵部分,就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處理類似大面積、單一產權土地辦理都市更新與申請容積獎勵之經驗,係採較為審慎嚴謹方式予以審議。惟仍須視個案對地區環境貢獻、責任或義務等內容給予適度獎勵。
3.視覺開放性部分,尊重前述市府都發局與委員所提,在確保視域公共性下,能夠維持一定程度開發強度使建物配置更為合理化,並呼應西區門戶計畫之精神。
4.至於本案臺鐵局規劃欲作為商務型出租住宅使用一項,非採以豪宅方式規劃,本人予以支持。
白委員仁德1.本案基地規劃之空間,其住宅使用比例不宜過多。本地區較宜提供作為青創、創新空間,因此建議應增加較多商業或產業型態之功能,提供休閒或更多活動在此發生的可能。
2.至於賦予容積獎勵部分,既然本基地位處最精華、最中心的部分,應可考量與兼顧公益性、視覺穿透、都市間喘息縫隙等條件下,能夠給予其足夠發展條件的容積量。
鄭委員凱文1.就使用定位上,尊重台鐵局所提方案。
2.有關都更獎勵部分,考量本案基地位處北市的交通節點,作為北市之門戶,而採都市更新辦理亦有其優勢像是建物採綠建築設計、或提供公益設施等;如能做到該等項目,適度給予都更獎勵亦無妨;加上本案在開發上已有航高限制之規定,在設計上不用太擔心量體會有過高之情事。因此,對於本案申請都更獎勵部分亦予以尊重。
彭委員振聲1.本次簡報未搭配模型說明;又其未來規劃興建三棟大樓與鄰近C1、D1之關係為何,亦請加強說明。
2.贊成臺鐵局亦可自行辦理公辦都更,在現有基地開發限制的條件下能夠發揮最大之回饋。
陳委員志銘(沈副局長榮銘代o?未來本案興建時在視覺上應多加考慮。
林委員崇傑1.臺鐵局在鐵道沿線上之土地、建物因被劃設為古蹟、又有歷史建築、老樹等等,其開發權益與範圍確實有限。
2.前述委員提及創新創業空間部分,就整個地區來看,北門郵局未來改造上會提供創業育成空間、臺北車站於未來台鐵局辦公室搬遷後其三樓以上空間,市府也積極與臺鐵局研議成為臺北關創業櫥窗基地之可行性。如本案未來臺鐵局在規劃過程中,如欲就其產業發展與產權上提供創新創業、育成空間,市府當予以支持並可提供技術上協助與臺鐵局共同合作。
3.多年前市府都發局曾就臺北車站周邊地區之生態規劃進行研究,當時係與欲引入淡水河風廊,其建築形態之規劃與現在所提水平式建物配置不同,而係採斜角方式以將季風引入本地區,再沿著鐵路廊帶往城市南北兩側密集區域流去,一方面可有降溫、一方面又可引入新鮮空氣。因此,未來在都市設計審議時,建議與提醒臺鐵局在建築設計與配置上應更有彈性,除就委員提示對大屯山系之視覺處理,同時一併考量城市風廊引導,以降低都市熱島效應。
張委員哲揚(陳主任秘書榮明代)將來本案基地開發時亦應考慮與鄰近捷運系統路線與場站(捷運松山線北門站、機場捷運線A1站)之關係。
研議事項二
決議
- 決議:
本案屬於「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內之暫予保留範圍,20多年來都市計畫未予確定,歷經兩次研議案討論已獲初步共識,在活化公有資產並確保更高的公共性等前提下,以下建議與委員所提意見提供作為都市計畫修正參考,後續請市府都發局儘速協助臺鐵局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 一、住宅使用議題,基於本區不僅是北市西區門戶,機場捷運通車後,已成為對外國際門戶。因應北市產業國際化,臺鐵局所規劃因應產業服務之飯店式管理住宅,原則支持,但應有比例上的限制。至於市府所需之公共住宅,則不必然於此區設置。
- 二、有關本案後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申請,以及更新實施方式等,與都市計畫內容無涉,逕依都市更新等相關規定辦理。市府與臺鐵局協力推動本案更新改建,本委員會均予以尊重。
- 三、本案臺鐵局擬劃定E1、E2街廓為特定專用區,容積率560%。在100年7月29日第37次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臨鄭州路及西寧北路L型區可做較高強度之開發,遺構區可做低強度嵌入式開發…」之規定下,未來開發區域原則同意臺鐵局所提L型範圍,惟最南側之範圍線應以前開文資審議委員會決議之較高強度開發區域西南側較長段水平延伸至西寧北路為界,如下附圖。
- 四、本區有文資座落及航高規定,後續應擬定詳細都市設計準則,併同南側交廣用地一併檢討,以確保景觀的協調性、視覺通透性及風廊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