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13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二小段369-2地號等67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131
案件id
NUJ7zk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四、計畫緣起:
計畫範圍鄰近捷運內湖線文德站及內湖科技園區,因現況區內建物老舊窳陋,未能與鄰近地區發展配合,為促進土地有效再開發利用,前經市府100年6月23日以府都新字第10001419800號函核准「變更劃定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二小段369-2地號等61筆土地為同小段369-2地號等67筆土地更新單元」;惟囿於現況使用容積高,且受現行土地使用管制、都市更新獎勵機制等限制,以致改建誘因不足,無法提高居民更新意願,造成開發案延宕與窒礙難行。
本案實施者「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市府104年1月20日府都新字第103324481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提出申請,並經市府檢討符合該專案之條件,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
- 五、審議歷程:
(一)本會104年4月9日第669次委員會議,審議四五層樓老舊公寓專案,決議如下(略):
1.有關「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將由市府另行召開行政會議,就各相關審議委員會之權責分工、申請案件提都委會應備文件以及計畫書內容項目等進行確認,以利後續案件之審議。
2.有關容積增加以及獎勵之額度,仍應於都委會進行審定。
3.本案以及本次會議老舊公寓專案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本次會議暫不進行實質內容討論,請市府依前項行政會議結論,再檢送相關資料提會審議。
(二)市府依上開決議,完成「『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審議程序及重點」,提104年6月11日第671次委員會議報告完竣。
(三)本案市府依前規定完成檢核,於105年7月4日以府都規字第10535112500號函送修正資料到會,經提105年7月29日本會第692次委員會議決議:「本委員會尊重申請市府『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之權益以及市府行政計畫之延續性,請都市更新處主動協助本案申請人,針對環境貢獻度部分予以加強說明基地建築設計融入水與綠系統之總體規劃方式,並就都更幹事會與都設委員會對本案容積推薦值之分析與理由等內容,再予以充分準備後,提下次會議審議,俾供本委員會作為審定容積獎勵上限之參考。」。
- 六、本案經市府依上開審議程序及重點辦理完竣,以106年7月3日以府授都規字第10634887600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異動對照表到會,提請委員會續審。本次提會之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一)本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委員會幹事會與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預審之推薦值計62.56﹪,分述如下:
1.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幹事會: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上限為51.85﹪。(包括都更容獎41.49﹪及老舊公寓專案都更審議部份容積獎勵建議上限10.36﹪)。
2.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老舊公寓更新專案獎勵值給予獎勵10.71﹪。
(二)依第692次委員會議決議增修本案基地規劃構想之「量體與環境衝擊」、「開放空間」、「交通動線規劃」、「建築設計對水與綠系統之總體規劃內容說明」文字。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詳後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市府所提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 ?'B >??? ?1.建議對於這些老舊公寓更新專案欲申請容積獎勵之案件,如同前面委員提到有些容積獎勵評定基準所規定之系統或技術,其實在更新案內本身就已規劃,像逕流之規劃設計,未來在更新事業計畫內也會提出,因此像減少地表逕流量之方式是否就能申請獎勵之作法,似有疑慮。
2.該等對於地區環境貢獻之規劃設計或技術,是否真的都能夠確保運用於該地區內?而其所得到的容積獎勵,將來隨著建案賣掉之後,該等原先承諾對地區環境貢獻如何得以確保與維護管理,又究為誰負責?是建商、還是新的大樓管委會?是否有可能把前述申請之容積獎勵,部分換算成維護管理費用,這部分可再思考。
3.至於容積獎勵之公共性要如何確保,不應僅就更新後大樓本身而已,應以其周邊地區來作整體考量。因此,請市府(都更處)於後續審議時應敘明該等老舊公寓更新專案提送都市更新審議幹事會、都市設計委員會其容積獎勵推薦值之細項與理由,以避免本委員會審議之疑慮。
張哲揚委員(陳主秘榮明代)從目前審理老舊公寓更新專案,大部分案子共同特性都有提到改善微氣候;不過,賦予容積獎勵越高,似乎也無法改善微氣候。因此建議在考慮各獎勵項目與解釋上,宜再詳述說明清楚。
代理主席(劉玉山委員)本次會議審議三個老舊公寓更新專案,多數委員較關心的議題是其容積獎勵取得後,對應之公共性部分該如何呈現;意即容積獎勵額度提高後,對於該等容積獎勵所對應之環境貢獻,究為建商(實施者)、地主、市政府、或周邊地區民眾所取得;而委員們較擔心的是這些容積獎勵最後都為建商(實施者)所取得。當然都市更新案有實施者進場協助,其較為容易推動,惟兩者間總要取得平衡,既要能申請到老舊公寓更新專案獎勵,又能兼顧改善環境、景觀、交通、消防救災安全等效益。實際上這些效益較無法透過量化作說明,建議市府(都更處)爾後所送之老舊公寓更新專案,應就其獎勵容積項目與評定基準、推薦額度等內容及其細項予以敘明清楚,俾利本委員會審議之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會後提供意見)(106年8月8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600210141號函)1.本案涉本署經管同小段480、481地號2筆國私共有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480地號國有土地持分為2/20,持分面積為13.1平方公尺;481地號國有土地持分為3/20,持分面積為4.8平方公尺,國有持分總面積為17.9平方公尺。惟查計畫書第6頁圖二所示,480地號國有持分為1/20、481地號國有持分為1/10,總面積為9.75平方公尺。請惠予修正。
2.本案使用分區由「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本分署原則尊重審議結果。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宋曾英花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要等到談清楚權利義務,及分配利益先說清楚、條件談不攏、沒有共識,都更問題很複雜,我沒有信心,不同意戶還很多,怕將來擺爛很麻煩;都更已談9年。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住戶團結,分配利益公平,大家有信心。
政府是否能協助成立改建委員會?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依市府所提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