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13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79、234-1地號土地(臺北啤酒工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啤酒工場暨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131
案件id
TkUuS4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二、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四、計畫緣起:
臺北啤酒工場(原建國啤酒廠)位於臺北市建國北路、八德路及渭水路交叉口,創立於民國8年(大正8年,西元1919年),前身為高砂麥酒株式會社,為臺灣首座啤酒廠,其生產設備及酒廠發展深具特色,是臺北都市發展歷程中重要之產業文化代表。爰於民國89年6月30日指定建國啤酒廠為市定古蹟,民國95年11月23日公告登錄包裝工場、釀造大樓及儲酒室為歷史建築。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效活化資產,陳報行政院本案以開發、保存並行,配合興建企業營運總部政策,除可強化公司於啤酒產業文化的歷史意義外,藉由規劃為啤酒文化園區,提供文化、觀光、辦公、餐飲等多元活動,活化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帶動鄰近地區繁榮與發展。
本案為活化利用國有土地之重點基地,經行政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院授財產接字第09930002470號函核定,並經內政部103年5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171409號函同意,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 五、計畫範圍及面積:
(一)主要計畫範圍本計畫區範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八德路二段及渭水路至渭水路3巷、松江路25巷至建國北路一段50巷所圍之工業區範圍,總面積52,114平方公尺。
(二)細部計畫範圍本細部計畫範圍除主要計畫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範圍外,尚包含東南側同小段79-1地號,以及西側街廓涉及道路截角之181(部分)、227(部分)地號土地,總面積為52,032.5平方公尺。
- 六、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及本次提會資料。
- 七、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6年6月23日起至106年7月22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6年6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634042803號函送到會。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5件(詳後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以下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修正對照表予以修正通過:
- 一、本案規劃為公園用地部分,其上坐落有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物,屬古蹟保存式之公園,應於計畫書內詳予載明,後續則依文化資產法相關規定活化利用。另為維護地區信仰,並採納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同意市府本次所提修正,公園用地上既有廟宇得原地保留繼續使用。
- 二、本案增額容積價金之收入,除原公展所載,運用於本案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及活保存外,另同意依市府本次所提,捐贈本府之貯酒大樓亦可運用,相關規定應載於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章節。至於增額容積價金及捐贈等事宜,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市府另訂協議書。
- 三、計畫區內79-1地號道路用地,同意依國產署北區分署代表意見,國有土地依法辦理撥用,細部計畫書第1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第五點有關無償捐贈市府之規定,刪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文字。
- 四、計畫區西南側應透過都市設計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利未來與臺北資訊商圈、華山創意園區之活動串聯。
- 五、本案後續都市設計審議時應針對本基地建築量體對周邊地區之日照、景觀及全區交通之影響等妥予考量。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會上說明及會後提供意見)(106年8月8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600210141號函)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計算式計算(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300*52024/(52024-11447.53)),變更後容積率應當為451.28%,細部計畫書係登載變更後容積率卻為353%,請臺北市政府(下稱市府)說明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容積率計算方式及依據。
2.本次會議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與本署103年間交下本署與市府相關函文、研商會議紀錄及備忘錄之規劃內容不同【詳市府103年9月1日府授都規字第10335174700號函及103年8月19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79地號土地(臺北啤酒工場)工業區為啤酒文化特定專用區』案」跨局處研商會議紀錄、市府103年10月13日府授都規字第10336766800號函及103年9月29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79地號土地(臺北啤酒工場)工業區為啤酒文化特定專用區』案」研商會議備忘錄】,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及市府說明計畫案變更之緣由、歷次研商紀錄及出席研商會議之機關、機構代表,以利完備行政作業。
3.本署與菸酒公司共同持分之同小段79-1地號國私共有道路用地,依菸酒公司103年10月間提送市府之計畫書草案所載,未來可納入40.5%捐贈回饋土地中折抵,惟本次細部計畫書卻載明本署同意無償捐贈予市府,且不計入捐贈回饋計算,顯不合理。為維國產權益,該筆79-1地號國有道路(持分)土地應併計入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折抵。
4.本案「公園用地」上市定古蹟(舊成品倉庫)及歷史建築等(包裝工廠)既將由菸酒公司修復完竣後無償捐贈予市府,惟本案變更計畫範圍內「特定專用區(一)」上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物未納入捐贈範圍,請菸酒公司會後洽本分署提供「特定專用區(一)」之開發方式,以利研處。
5.本案土地分配尚未協議,請菸酒公司及市府刪除計畫書內相關易造成誤解完成協議之文字。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楊文山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位置:西側渭水路3巷側因商業區旁有住宅區,住宅區擁有日照權,雖已入法,但可能因此造成建物壓低,但長度拉長,造成本巷景觀權消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請於三巷中間設置一小型綠地廣場,使商業區未來只能蓋面向南方的(可能二棟)大樓。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除以下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修正對照表予以修正通過:
- 一、本案規劃為公園用地部分,其上坐落有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物,屬古蹟保存式之公園,應於計畫書內詳予載明,後續則依文化資產法相關規定活化利用。另為維護地區信仰,並採納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同意市府本次所提修正,公園用地上既有廟宇得原地保留繼續使用。
- 二、本案增額容積價金之收入,除原公展所載,運用於本案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及活保存外,另同意依市府本次所提,捐贈本府之貯酒大樓亦可運用,相關規定應載於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章節。至於增額容積價金及捐贈等事宜,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市府另訂協議書。
- 三、計畫區內79-1地號道路用地,同意依國產署北區分署代表意見,國有土地依法辦理撥用,細部計畫書第1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第五點有關無償捐贈市府之規定,刪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文字。
- 四、計畫區西南側應透過都市設計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利未來與臺北資訊商圈、華山創意園區之活動串聯。
- 五、本案後續都市設計審議時應針對本基地建築量體對周邊地區之日照、景觀及全區交通之影響等妥予考量。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蔡佩芳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二為了維持鄰近空間建築物天際線的一致性,以免破壞城市街廓完整,並保持此住宅區乃屬非高度開發的整體形象。因此建議在「擬定臺北啤酒工場暨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中,針對特定專用區(一)的新建築物設計準則,必須增加相關規範。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二建議在﹝都市設計準則﹞建築設計之新建之建物量體中,明定特定專用區(一)的新建築物,建築高度不得高於39米,確保建物高度與鄰近建物高度接近。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李林耀(臺北市民權益關懷協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六臺北啤酒工廠,因生產大量啤酒,長期間影響,周邊居民建康、交通,社區發展受有不利,況且將來,亦有可能造成不便之虞,故本案應正面表列,「敦親睦鄰,回饋辦法」。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六增列「敦親睦鄰,回饋辦法」。
(一)劃設為特定專用特定區(二),補增列:(1)行政大樓,提供部分空間作在地「里民活動場所」。
(二)敦親睦鄰項目,由以上開營運單位,體察民意,研議討論決議之,所需經費由增額容積價金之收入,作編列預算。
(三)基地北側,公園用地(伊通街口),既存數拾年「五路財神爺廟」,為在地里民、公司行號信仰中心,香火鼎盛、香客廣泛,且熱心公益,請考量,該廟可存於公園用提供,約9平方公尺,使該廟安身立命,持續庇護國泰民安。
綜上所述,如蒙所請,祈請貴會,賜予酌情參考,以利「啤酒文化特定專用」園區,能夠可長可久,造福各界所需之期望,實不勝感激。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臺北啤酒工場工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希望”台北啤酒文化園區”能早日完成。
- 二、有關建國北路鄰近之空地能併案處理。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二、為方便人員進出避開大門壅塞,可否開側門紓解人潮(附圖)。
此處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朱園里里辦公處孫合興里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第二次陳情(106.08.01)
- 一、商業用地範圍,日後應考慮規劃設計為里民大禮堂。
- 二、伊通街1號前現有五福財神廟,請納入公園綠地規劃範圍。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百坪以上大禮堂設計請依台北市政府獎勵辦法。
- 二、請依台北市政府獎勵規劃設計。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