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151-討論事項-案由:對都發局提案芝山岩周邊(名山里)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進行表決。
會議紀錄id
TPEO7151
案件id
TPE對都景觀管2017824
概要說明
- 說明:今天所有有關都發局景觀管制區的議題都提案歸於第一案一併討論以下為會議節錄提案人林慧隆先生說明合情性--但因限高失去了社區老化的更新、安全防災的更新,社區景觀的維持有考量在裡面嗎?合理性—景觀是誰才有資格決定?合法性--不完備的景觀法草案還躺在立院,市府與中央溝通不良,支持者與不支持同樣受罪。景觀權的公共性與法位階仍未定。現行文資法與都市計畫法所指的景觀,通說指的是標的物本身的良好視覺感受,能無限擴張到低矮山丘的視覺切(軸)線?以下節錄林慧隆說明「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不保障容積獎勵!!芝山居民犧牲了財產及生活品質換來的是??景觀通透性??古蹟?生態?觀光效益?環保理念跟民主法治發生衝突,如果有利益關係在其中,大家要思考。我是支持限高,但不支持今天的違法限高,芝山岩是公共財我們都不反對,但都發局用不合邏輯的[視覺軸線][天際線]要做景觀限制,法源在哪裡?市府用景觀法來說明,而景觀法草案還沒通過,因為爭議大、定義、組織都還不明確,景觀是觀光客的景觀、居民的景觀、建築物的景觀、古蹟本身的景觀。還是漫無邊際的景觀。
今天司法出現了問題,所以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上下齊手,這是一個失衡的地方,所以民意暨凝聚里民的共識更重要。任何分化我門的言論我們都要抵制。我們要靠自己,靠里民自己,相信善念,團結小我才有團體大我,奉獻才會共創美好、維護社區及房產價值。
芝山岩里民自救會我們都是里民,如果要混進來也歡迎,只要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對社區好的我們都歡迎,我們是敞開的,但若只顧自然生態美麗環境而跟人無法連結的,理想過高難以實現的偏頗言論我們也不要,自救會就是你我的社區鄰居與屋主,除了個資保護原則,煽動、過激與偏頗言論將不歡迎。我們團隊不到十人,沒有建商,歡迎大家加入。
誰用美麗的外衣來欺騙?譬如說這是公共財不是少數人所有的,反對限高就是自私的行為,是文史工作者對外說的,而對內說芝山岩是全民的公共財,我們限高居住品質會更好,建蔽率60%給我們,玩兩面技巧。都發局計算大家地號條件,有利就支持限高,不利我就反對,其實這樣的"盤算觀點"我們就上當了。再來是法律的位階,現在景觀條例只是計畫就限制法律最重要憲法的保障這是可以的嗎?日本的景觀法是很嚴謹的,有景觀協定是尊重地方自治權來形成共識,但現在共識由市府自己決定我們卻沒有參與,這樣合理嗎?要維護景觀是絕對高度的管制就可以的嗎?是偏頗的偏執的。
合情天際線景觀是個很新的名詞,文資法、都市計畫法有包含進去嗎?天際線的主管機關是誰,市府都說不清楚。都發局近20年的研究案,在巷弄間的黑箱作業,我們有參與或被告知或同意嗎?社區的美化綠化是多任里長和我們維持的,但因限高失去了社區老化的更新、安全防災的更新,社區景觀的維持還要考量在裡面嗎?合理良好景觀是誰的觀點,是應該由下而上的,我們沒有共識、沒有支持、沒有永續發展的考慮,當無法建設時,人口外移、老化,社區越來越糟。
生態跳島文史家真的懂?事實證明高度並無影響。而是生態公園、生物多樣性與食物鏈才是關鍵,而鄰近里在可遇見生態可能被工程破壞,有採取什麼積極作為來防止(有與建商協調或遷移嗎?),還是放任發生好藉以累積抗爭籌碼,以利向官員施壓?合法不完備的景觀法草案還躺在立院,市府與中央溝通不良,支持者與不支持同樣受罪。
景觀權的公共性與法位階仍未定,在司法行政上根本未被廣泛接受。現行文資法與都市計畫法所指的景觀,通說指的是標的物本身的良好視覺感受,能無限擴張到低矮山丘的視覺切(軸)線?雨農參道基於什麼理由,要以行政權限制財產權要求退縮?現在中正紀念堂、立法院、總統府、監察院等有歷史軌跡的要搬遷至他處,市府有兩套標準。觀光性的人為景觀平台有生態及自然,樹木擋住了景觀,卻要限制高度,上山沒有景觀,再將樹木砍掉嗎?過去的景觀很多都是將樹木砍了,現在中正紀念堂不限高、而芝山岩神社卻要限高,這就是兩套作法。放寬建蔽率是給我們好處?但他應該讓出空間給行人和綠化的,過近的棟距給人壓迫感,犧牲了2千多戶的居民,過於低矮的房子難免有違建景觀更差,我也不希望重度開發,低度開發和高度無關(如圖)也可以讓城市很美,信義區是商業區也很美,60%到45%是進步的象徵,而今45%到60%是退步的開始,里民可以相親相愛和房子可以不用。芝山岩里民自救會拼的是社區永續發展,不是高不高,歡迎您來瞭解與加入。
劉欣容小姐—支持建蔽率放寬60%的限高條例我是里民。為什麼要支持都發局限高案放寬建蔽率60%的方案?在我們這個區塊已經有很多高樓層要開發了,在惠濟宮前、在加油站旁後面有19樓更新案,我們都不想住在這樣高樓層的旁邊,我喜歡社區目前的環境。我在竹圍有一棟海砂屋的改建,我們重建4樓公寓(非都更區),但只要多蓋至1.5樓,每戶只要出100多萬,即可有戶新房子。那建商賺甚麼?2012受邀為都市更新委員會的委員,了解到建商只願到3樓以下、原容積較小的地方做都更,如此才有較大的利潤。
許多都更案,建商都是縮小建蔽率拉高樓層,買容積加入建案,增加建商利得,民眾以為可以一坪換一坪,但損失了民眾的土地持份。在竹圍海砂屋的例子,我知道如何重建得到民眾最大利,而非讓建商蓋高樓破壞環境。
現今8樓以上要雙電梯,雙逃生梯,所占公設比是很大的;15樓以上安全系數更高,營造成本會增加很多。
所以如果限高,可以將不良的建商屏除在外,且透過設計會讓居住品質有保障。自主更新是自己住戶組織來做更新,自己找建築經理公司自己決定,我們只要有30%的都更獎勵,就能蓋7層樓。我們不想擁擠的建築,我們如果能只要多蓋一二層樓,就能補建築費用,又能有好的居住品質,我們不需要建商式的更新對我們才有利。未來我都願意和大家討論,可以和我聯絡。
粘振芳先生--不反對限高,但〞今版〞限高案是一部不公不義不合理限高案,若政府要限高,必須含公辦都更加上合理配套計畫。
說明:
- 一、景觀已破壞,為不切實際的視覺景觀管制來限高不合理。
- 二、希望作量體規劃,保持穿透性即可。
- 三、自辦都更不實際,要考慮中低階層的里民無法負擔。
- 四、希望市府能公辦都更,不能只要里民犧牲。
今天我會發言,因為我在3/1日就將提問單請里長轉給都發局,希望都發局能在3/16回覆我,但卻沒有被排入諮詢時段,所以改在今天再次問都發局。
問題1:限高計畫案說:芝山岩周邊視覺景觀管制,為了是要在芝山岩惠濟宮眺望七星山,大屯山及觀音山等,但中山北路以西已大樓林立,在芝山岩惠濟宮根本已眺望不到觀音山,另限高計畫案裡也自己說:且七星山、大屯山多為樹梢所遮蔽,僅能從空隙中看見近距離雨農國小及醫院,既然如此,限高計畫案是為了七星山、大屯山及觀音山視覺景觀管制是否是歪理,是否是不切實際?是否是欺騙名山里里民?因為我們現在根本看不到七星山、大屯山及觀音山。
(1)限高計畫案說:忠誠路忠義街以北不限高,只需量體規範,保持視覺穿透,中山北路以西完全不限高,而僅一街之隔的名山里要絕對限高,忠誠路忠義街以北及中北路以西的居民,他們生活於天堂,而名山里的居民要被絕對限高,讓名山里居民生活於地獄。
請問:此計畫案是否是對名山里里民不公不義,欺侮名山里里民?請問:名山里為何不能至多也是只需量體規範,保持視覺穿透?(2)自辦都更,某教授說4樓自辦更新成5樓,需花2-3百萬元(且這尚不含搬遷租房費,回來新屋裝潢費……),又說若4樓自辦更新成7樓,需更多錢,另都發局某官員更是說車子舊了,換新車,自己出些錢也是應該的,但如果名山里一般里民或較弱勢里民出不了這麽一筆大錢,市府該如何保障他們。
(3)整棟樓便無法自主更新,請問10、20年後名山里就變成危樓了。在此限高下名山里是否成為另一個社子島.(4)老舊公寓變成破舊不堪成危樓,若一般里民或較弱勢里民的子女及他們可愛的孫子,仍住裡面地震一來,老房可能會傾倒,在10、20年後,天然災害會不會造成名山里民的損失。
(5)另一選擇是被迫賤價將房子賣給有錢人去自主更新,拿錢走人而搬離名山里.被強迫離開他們已經住了30/40/50年的芝山岩,此限高案是否幫助有錢人欺負名山里民。這是一個不公不義的限高案。
- 五、限高30米和38米,含意就是惠濟宫(也就是開璋聖王)的視野角度約180度,也就是天際線為180度,請問開漳聖王有跟里民說祂要天際線嗎?
- 六、若市政府能找到10家有名建商背書,在此限高計畫案下,他們評估仍然可以進來為4F以上老屋商辦都更,且至少一坪換一坪,我們就相信,此限高計畫案,至少沒有損害到名山里里民有形及無形權益,若不能,名山里里民為什麽要相信此限高計畫案,沒有損害到名山里里民有形及無形權益?
- 七、自辦都更,市政府會說有很多機關或機構會協助,錯!錯!錯!若不限高,市府協助,里民感恩,但今天是市政府要限高,那就是市政府的責任。市政府必須承擔請問市府承擔了什麼,為什麼不能承擔公辦都更的責任。
- 八、一些有錢人的高級知識份子,說芝山岩是公共財,是好山好水,極力推動及鼓吹芝山岩限高案,要將名山里嚴格限高。
(一)既然是公共財,他們是不是也應有責任,但他們只高調喊口號不付出,只一昧要求名山里里民犧牲奉獻,請問:他們的“好山好水“是不是"好山好水也好冷血"。
請問:他們是不是沽名釣譽,以鄰為壑?不付出,只想享受芝山岩?(二)如果芝山岩是公共財,好山好水,那麽要維護芝山岩,是不是全台北市民的責任?是不是臺北市政府的責任?請問:全台北市民,為芝山岩做了什麽?付出什麼?請問:只要求名山里里民犧牲奉獻,公平嗎?合理嗎?王俊仁先生--反對都發局的限高案
- 一、反對都發局違法推行「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限制建築物高度。都發局應將「變更台北市士林區芝山段三小段361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暨劃定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全案撤回。
- 二、市府日後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進行通盤檢討,應以保障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及保障地主都更權利為首要原則辦理。反對「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限制建築物高度。
反對理由—合法性有重大瑕疵及合理性的質疑(一)、限高案無法令依據、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二)、限高案影響在地居民生活,使整體公共利益下降,且無合理配套措施及補償(三)、限制高度並非必要管制手段,政府應以提升「在地居民對地區的滿意度」為目的,思考其他景觀維護方式
- 三、限高案無法令依據、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是非常嚴謹的。但今天都發局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二十七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但芝山岩周邊並無重大設施在興建,都發局於法不符,請將該案退回市府。
有案例---行政處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予以撤銷。原處分公告之爭係都市計畫變更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得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要件。不但行政處分了,又被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希望市府懸崖勒馬。名山里芝山岩周邊無重大建設,所以引用法源是錯誤的。
- 五、限高案影響在地居民生活,使整體公共利益下降,且無合理的配套措施及補償在105.11.10都市計畫委員會中黃台生說「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不保障容積獎勵!!可以申請容積獎勵卻不保障會給里民,而計畫中卻載明[不影響法定容積及更新獎勵之權益]。
為了保障法定容積,美其名放寬建蔽率至60%,走回頭路不但影響在地居民生活,開放空間、棟距、日照通風不足,使整體公共利益下降,且無合理的配套措施及補償,我們不要如此退步的城市。請都發局退回此案。芝山岩居民犧牲了財產及生活品質換來的是???國家公園的永續發展換來一望無際的天際線、國防安全得以確保、飛航安全得以保障….但甚麼是景觀通透性??古蹟?生態?觀光效益?劍潭山、大屯山、龍山寺等,都不是《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的「文化景觀」景觀價值好高???要剝奪人民財產來維護??旁邊就是陽明山,為何不去眺望,為何要在50公尺高地看遠方。
- 六、限制高度並非必要管制手段,政府應以提升「在地居民對地區的滿意度」為目的,思考其他景觀維護方式都發局要保護生態文化價值,我也認同,但生態、考古、地質、歷史、信仰,這些資源不是都妥善保存在芝山岩上了嗎?跟建築物高度有關嗎???保存古蹟和限高有關係嗎?芝山岩是公共財,那…景觀管制的受益者是誰??在地居民、周邊國小學童、少數外地人,政府應站在「主要使用者」之角度思考長遠務實之作法,而非自恃專家身分,僅為博取一時美名而將個人審美觀強加於民眾身上。
吳松勳先生請市府說明限高案有無參考國外法條或法規日本東京觀景台都在40層樓以上,高度也有350公尺,觀景台高才不會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惠濟宮前的觀景台高度不夠,沒有一個觀景台是30公尺高的。日本有限高的地方是天皇住的,還有部分河川旁不能做生意,以保護環境。他們天際線指的是最高地地標,士林最高的地標是陽明山,只要能看到陽明山就可以了。
張秀斐小姐對限高議題要進行表決,必須要有嚴謹的做法
- 一、里民身分的確認
- 二、限高議題的再說明—市府不應有任何限制我是在地里民,今天政黨輪替都已經兩回了,台灣標榜的民族價值是甚麼?今天建商要如何圖利你的土地、建商要怎麼把你的房子蓋成甚麼樣子,還是你要保持你居住環境,你要限高才能保持你居住美好環境,我有聽但不全聽懂,我只知道我們的居住環境、我們的房子、我們有權力要、我們有義務來維護我們所要的居住環境,任何的限制是不合理的,你可以主張你房子的高度,你可以決定你要住的樓層,但你不可以限制我,今天我們住台北市,許多專業人士告訴我們,蓋房子要多少錢,但為什麼我們的房子要被限制、要被這個政府限制。
今天我們在這裡,如果你是里民請你想想看,為什麼在這裡,我極度懷疑今天現場有不是里民且是支持限高的人在其中,這是我的疑問,但我剛剛問過了,也沒有辦法,所以家裡還沒來的人儘快CALL來,(有人說驗身分證),如果你是在地的,如果你是為這個社區的,請你站出來,我們不要任何的限制,就這麼簡單。
邱美利女士--支持芝山岩景觀限高政策我在這居住30年,因為生活的經驗讓我相信[守護芝山岩景觀就是守護名山里土地的價值]。
各位社區朋友好,今天在這個場合我很欣喜,1995雨聲街7號要蓋一個19層的停車塔,當時居民很恐慌,我請它們反映給區長、市政府,當時聯署的相挺你們還記得嗎?那時因為你們的團結,我們一起走過讓停車塔無法蓋起來,(有里民喧鬧)我們在這是民主的。即便你我的看法不同,我也是靜靜聽你們的陳述,我們在這就是學彼此的尊重。在這我不會做人身攻擊,我只是以我居住在這30幾年的愛這片土地我想講的兩句話—守護芝山岩景觀就是守護名山里的土地價值¬¬—我怕以後這裡也變成一幢幢高樓,當初搬來這就是因為芝山岩的好、雙溪的美,台北市要找到這麼好的環境已經不容易了,請大家珍惜我們擁有的。我想再問一次劉老師說的限高但建蔽率有放寬至60%,若退回建蔽率只有45%,36坪的房子可能只剩下27坪,我對如何計算是不清楚的,但我守護芝山岩的價值是持續的,我也在學習如何計算這些數字,我們今天有這個平台大家溝通、相互尊重,來這邊學習,這是一段學習的過程,劉老師從1995年關心芝山岩一直到現在,並沒有任何黑箱作業,這是很傷人的話。
我支持市府限高計畫,建蔽率放寬至60%,希望以後不會有都市叢林。中山北路上忠誠公園旁,有幾棟蓋至8樓的房子,看起來很清爽。我支持景觀限高計畫,謝謝大家靜靜聆聽我的想法。
簡貞玲小姐如果舉行投票活動,建議應辨識身分。真正的所有權人才具有投票權,否則投票不具意義。這次投票是很重要的,如果無法辨識投票人的身分,投票不具意義。
主席再次呼籲非里民請勿參與投票,以維持會議的正當性合法性。
現場多數人質疑有非里民在現場,懷疑黑箱作業,不願當場投票,懷疑有幽靈人口。
主席表示:里辦公室舉辦里民大會是不能驗身分證。
林慧隆先生再次發言:說明環保人士會發動人來投票,是捍衛他們的論點,不投票的可以不投。
里民黃女士發言:我們住在雨聲街,局部限高都沒有關係,重要的是容積率、建蔽率有沒有提高,如果容積沒變,建蔽率改變,我們的權益不會改變。大家算算就知道。我們應該由房屋所有權人來具名,每個法案合不合法都不重要,我們都要爭取自己的權益,這是應該的吧。
里民陳先生:我建議要投票應該由名山里的里民行使,堅決反對未驗身分證投票。
里民趙先生:我在這要說,政府沒有法源依據,沒有法源依據怎麼准他呢?一定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限制我們的高度,這是個違法的問題。只要有限制,在經濟學上就是不是財產權的損失,是經濟利益上的損失,我們是看不到的。我們不是共產國家,我們是民主國家,為什麼沒有依法行政了,沒有透過IVOTING,監察院監督絕對是不可能的,還包括所謂的天際所謂的稜線,景觀法在104年12月就被退回了,這個不是景觀的問題,是法律的問題,景觀依法無據,怎麼可以通過呢?官員有沒有依法行政,合法嗎?這個案子一直懸而不決,建商和房仲都不敢碰這裡的房子,現在都市發展局再拖下去,大家在這再不表示意見的話,你的房子想賣也賣不掉,想改建也無法改建,誰敢來改建,305坪以上的都更我們都達不到,現在重建,土地被稀釋,因為你要一坪換一坪,不想出錢是當然想如此,但現在政府為什麼要限制高度呢?為什麼要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呢?今天要在這邊表決都沒有用,違法就是違法,違法就應該撤銷法案,你們要知道你們的權利,我今天很激動,我希望你們能表達你們的權利,大家都能站出來反對這個議案。
於15:12:55進行投票,里民陳先生及多位里民抗議此次投票的正當性,建議應該由房屋所有權人來投票。
主席說明此次為里民大會非財產所有權人會議,是住民表達對社區意見的大會。建議都發局針對房屋所有權人再發文說明法案內容、大會決議及詢問所有權人意見書。
主席決定還是依提案人提議進行表決。
對於反對都發局違法推行「芝山岩周邊(名山里)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限制建築物高度。都發局應將「變更台北市士林區芝山段三小段361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暨劃定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全案撤回之表決案。
建議辦法
決議
- 決議:
- 一、對於反對都發局違法推行「芝山岩周邊(名山里)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限制建築物高度。都發局應將「變更臺北市士林區芝山段三小段361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暨劃定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全案撤回之表決案。
15:12:58進行投票、15:27:08計票完成、出席人數665人,贊成全案撤回的有525人(80%)。
- 二、市府日後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進行通盤檢討,應以保障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及保障地主都更權利為首要原則辦理。
- 三、多位里民抗議此次投票的正當性,建議應該由房屋所有權人來投票。里辦公室建請都發局針對房屋所有權人再發文說明法案內容、大會決議及詢問所有權人意見書。
- 四、依里民大會表決支持撤回細部管制計畫案,本里薛群秀里長參加市長與里長座談會提案─編號1050208「士林區芝山段三小段349地號等1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降低建築物高度,以保護芝山岩的台灣文化史蹟資源與歷史生態視覺景觀,退出提案人。大會決議將是里長處理該案的依據。
陳情理由提案二提案人:名山里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