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17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同區圓環段三小段560地號等4筆土地國小用地為保存區(陳德星堂)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171
案件id
TPE變更大同區20171012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õ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9條
- 三、計畫緣起:
陳德星堂(創建於清光緒17年,日據時期被迫拆除與換地、民國初年重建),為臺灣最具規模之陳氏宗祠,亦是唯一的具有古蹟身份之宗祠,深具文化、藝術與歷史建築之價值。陳德星堂興建後,日人於其北側興建太平公學校女子分校,光復後劃設為學校用地供蓬萊國民小學使用,原擬辦理徵收,後經堂方爭取,該建物於民國74年8月19日經內政部依(74)台內民字第338095號公告為古蹟。
為符合實際土地使用狀況及維護文化資產,同時考量消防安全條件,經市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辦理本案保存區都市計畫變更事宜。
- 四、計畫範圍及權屬:
本計畫區位於本市大同區寧夏路及平陽街交叉口東北側街廓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國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3522.00平方公尺,土地權屬為財團法人陳德星堂。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提會資料。
- 六、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3年12月18日起至104年1月16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3年12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337885703號函送到會。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5件(詳後綜理表)。
- 八、審議歷程:
本案經提104年5月7日第670次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本案之細部計畫草案同意市府依內政部相關函示並參考鄰近地區發展,訂定容積率為560%;有關回饋內容,依本次所提原則辦理,容積率(560%)與本計畫與國小用地平均容積率(392%)差額的二分之一,捐助「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指定作為基地周邊寧夏路等公共環境改善。
- 二、有關委員所提古蹟防救災規劃、古蹟與蓬萊國小介面處理、如何與周邊環境共融等議題,請參酌納入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檢討修正後,依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2陳情人台北霞海城隍廟管理人陳文文陳情理由本案陳德星堂為臺北市市定古蹟(74臺內民字第338095號),其基準容積認定之課題,因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等規定,請貴會辦理後續審議時,協助釐清相關上開法令適用與認定等事宜,以保障國家文化歷史古蹟資產及維護陳德星堂之權益,避免造成無謂之爭議為感。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同編號1。
意見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陳情人陳樹昌陳情理由有關公展計畫書中P.4參、基地發展現況之二、鄰近地區發展現況中寫到「……計畫範圍毗鄰臺北市立蓬萊國民小學,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45%及225%…..」,刻意於主要計畫強調毗鄰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建議刪除相關字句,避免誤會產生。
本案陳德星堂為臺北市市定古蹟(74臺內民字第338095號),其基準容積認定之課題,因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等規定,請貴會辦理後續審議時,協助釐清相關上開法令適用與認定等事宜,以保障國家文化歷史古蹟資產及維護陳德星堂之權益,避免造成無謂之爭議為感。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陳情人世界至孝篤親舜裔總會袁治農理事長陳情理由原計畫書內容:(計畫書第4頁)參、基地發展現況
- 二、鄰近地區發展現況計畫範圍毗鄰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45%及225%,周邊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商業區,以4~5樓之店屋為主,亦有部份6樓以上電梯大樓,其土地使用多為沿街商業及住商混合使用。
有關公展計畫書中P.9陸、其他說明之一業已說明「……本案強度與可以移出之容積總量,均另於細部計畫書內載明。……」,何以P.4參、基地發展現況之二、鄰近地區發展現況中又述及「……計畫範圍毗鄰臺北市立蓬萊國民小學,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45%及225%…..」,似有刻意限制計畫範圍因毗鄰公共設施用地導致建蔽率及容積率受限之嫌,建議於主要計畫書予以刪除不必要之內容,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誤導。
建議辦法刪除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45%及225%等文字內容。
市府回應意見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5陳情人李欽漢君陳情理由(一)陳德星堂為臺北市市定百年古蹟,其基準容積認定之課題,因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等規定,請貴會辦理後續審議時,協助釐清相關上開法令適用與認定,保護台北市內百年文化歷史古蹟資產及維護陳德星堂之權益,避免造成無謂之爭議為感。
陳情理由(二)本次公開展覽計畫書中第9頁其他說明已說明「……本案強度與可以移出之容積總量,均另於細部計畫書內載明。……」,何以P第4頁參、基地發展現況之二、鄰近地區發展現況中又述及「……計畫範圍毗鄰臺北市立蓬萊國民小學,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45%及225%…..」,似有刻意限制計畫範圍因毗鄰公共設施用地導致建蔽率及容積率受限之嫌,恐造成不必要之誤導,建議於主要計畫書予以刪除不必要之內容。
建議辦法懇請委員會協助釐清相關「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適用與認定等事宜。
市府回應意見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