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19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段52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191
案件id
TPE變更士林區20171123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
- 三、計畫緣起:
本計畫範圍位於中山北路六段西側、克強路北側,地上建物多為三樓以下土造或加強磚造之老舊房屋,居住環境寙陋。為改善地區環境品質,計畫區內土地權利關係人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並經本府96年10月17日府都新字第09606206500號函公告劃定為更新單元。
計畫範圍內有未徵收開闢之6公尺計畫道路將計畫範圍分為南北兩部分。基於土地整併成完整基地有助於建物配置達到土地使用效率,爰配合將計畫道路南移。
本案業經本會105年3月18日第683次委員會研議,並經市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四、計畫範圍及權屬: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
本計畫區位於中山北路六段277巷南側、中山北路六段西側、蘭雅段一小段272地號北側及167、167-1及177-1地號西側地界線所圍範圍。總面積4,008平方公尺。
(二)土地權屬:
土地權屬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比例(%)公有土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49.9712.77%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462私有土地--3,496.0387.23%合計4,008100%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六、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6年2月8日起至106年3月9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6年2月7日府都規字第10539944303號函送到會。市府於106年2月22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七、公民或團體意見:計2件。
- 八、本案審議歷程:
(一)本案前經提105年3月18日本會第683次委員會議研議:
1.本案為民間申請都更案所提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依本會決議所提研議,委員意見提供市府納入計畫修訂參考。
2.本案對整體環境具正面效益,未來依程序提出變更都市計畫,本會樂觀其成,但若召開公聽會民眾對量體、開放空間等有反對意見,則仍可依原都市計畫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強制變更之規定。
3.由都市防災觀點,此一開放空間具有高樓的防災空地的功能,未來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時,市府應就都市設計及都更計畫審議時如何確保基地南側開放空間具有公共開放性及穿透性說明之。
(二)全案經市府辦理公展並提送到會,經提106年5月11日本會第709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1.本案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建議,並先提本會105年3月18日第683次委員會研議,才進行本次公展及審議程序。肯定本案都市更新對於周邊地區的發展是有助益的,尤其是實施者對於協助闢建南北兩側計畫道路的貢獻,以及配合對於變更後所增加之道路及綠地用地(計82.53平方公尺),不納入申請都市更新△F4容積獎勵的部分,是值得本會肯定的。惟有關以下幾點委員所提意見,期能於下次提會時加以補充說明:
(1)維持原有計畫道路及變更道路位置兩種方案的優缺點、效益及衝擊的比較。
(2)有關委員提及現有受保護樹木是否可原地保留,建議就變更後計畫內容之南側道路用地路型及綠地用地位置、面積再作檢討。
(3)變更後計畫內容,有關開放空間係集中留設於南側,針對民眾陳情提及基地北側日照權將受影響,其建築量體如何因應?請評估將建物南移,北側留設多一點開放空間之可行性。
2.本案請市府協助與實施者溝通,針對委員所提意見進行整理與補充說明後,再行提會審議。
- 九、市府續依前述第709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6年10月19日以府授都規字第10602137700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第709次會議決議之回應說明、公民與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及修正對照表到會續審。
決議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有關市府說明本案實施者對於變更後增加之道路及綠地用地(計82.53平方公尺),其開闢費用不得另行申請都市更新△F4之容積獎勵,且開闢後捐贈予臺北市政府,本會予於肯定,並請後續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 二、另建議市府再與實施者協調,就中山北路六段277巷側之車道出入口及建築退縮再予檢討,儘可能使鄰棟間隔更友善化,並納入後續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審議時考量。
編號2陳情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情理由106年5月10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600121140號函1.案涉本署經管同小段54、55、171地號3筆土地,該54、55地號2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擬由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本分署原則尊重審議結果。
2.查計畫書第21頁三、容積調派所載因調整路型,本案變更後第三種住宅區面積縮減82.53平方公尺,為保障既有權益,擬將該容積185.69平方公尺調派至本計畫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特),且不作為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基數。本分署原則尊重審議結果,惟本案請依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月5日營署更字第1030083006號函示,估價部分應以報核當時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作為價值評估之基礎,以維國產及全民權益。
市府回應說明1.遵照辦理。
2.本案後續將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以102年12月25日報核時各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即都市計畫變更前土地使用分區)評定個人更新前權利變換價值。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