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221-確認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
會議紀錄id
TPEO7221
案件id
TPE修訂變都計20181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報告單位: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 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相關會議之召開,悉依行政院頒「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辦理。為提升會議效率,另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前分別提經本會100年7月28日第626次委員會議及104年3月5日第668次委員會議確定,據以作為本會會議訊息公開、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受理,以及會議旁聽及受理公民或團體登記發言之依據。運作迄今,業具成效。
- 三、當前公民及團體對於本市都市計畫案及更新地區案之審議事務日益關注,除踴躍提出意見,並積極參與會議旁聽及發言。為維護會場秩序及提升會議效率,本會相關會場規範亦宜與時俱進,爰進行前開二注意事項內容之檢討與修訂。
- 四、本次會議注意事項之修訂有以下幾項重點工作:
(一)參考內政部、文化部、環保署及本府都發局(都設、更新)、文化局(文資、樹保)相關審議委員會會場管理規定,擇要納入本次修訂。
(二)將本會目前操作中之作法,納入會議注意事項內明確文字化,以為依循。
(三)現行注意事項內涉及相關法令業有明定或僅屬於機關間行政事宜之規定,本次修訂則予以刪除,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將「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規定一併納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就相關事項進行整合規範。
- 五、本次會議注意事項之修訂,將現行6點規定,檢討修訂為8點,各點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第一條敘明本會議注意事項訂定目的(本次僅作部分文字修正)。
(二)第二條明訂會議訊息、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公開方式。
(三)第三條明訂專案小組之組成及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專案小組之進行方式。
(四)第四條明訂委員會之案件審議決議方式。
(五)第五條明訂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之處理方式(本次增訂會議日前兩個工作日始送達本會之書面意見處理方式,同時明訂非屬審議事項之報告事項或研議事項,本會不受理書面意見)。
(六)第六條明訂公民或團體旁聽及登記發言規定(本次增訂陳情人後續如係針對原有訴求,提出相同或補充意見,原則不再受理登記發言;各次會議每人以發言1次完原則;整合推派代表發言,時間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
(七)第七條明訂會場應遵守事項及違反本注意事項必要之處理(本條規定係本次增訂,並參考都市更新審議會規定,提示相關錄影、攝影之行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第八條明訂案件定期稽催方式(本次修訂業針對案件稽催規定予以簡化)。
- 六、本次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提會報告後,將據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並函送市府相關單位同時公布於機關網頁。至於100年7月28日第626次委員會議報告確認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其相關規定業已整合納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將不再適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係為延續本委員會105年12月1日第703次委員會議針對士林通檢主要計畫案之審議決議,考量本案基地自59年即劃設為機關用地,迄今未編列經費取得,亦已無留供開闢之需求,且本變更案依通案回饋40%土地予市府作為公共使用,故委員會原則支持本變更案。
- 二、惟本案經綜整與會委員意見,仍有以下幾點議題待進一步討論,請市府補充資料後,再行提會審議:
(一)地區交通議題:包括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後續預計期程、道路服務水準評估修正(如再納入路口延滯)、基地(含回饋土地)停車需求、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適宜性,及對於基地所衍生之交通量及周邊交通問題所提出之因應改善措施等。
(二)地區特色及建築高度管制:本案南側士林官邸及北側芝山岩周邊地區皆有建築物高度管制計畫,本案(含回饋土地)是否亦應配合地區景觀管制,針對建築物高度予以規範?請市府就芝山岩與本案基地之區位關係及視覺軸線進一步分析,並請產業發展局就本案所需之青創空間先予試算後,一併於下次會議提出說明。另基於周邊地區整體視覺景觀之維護,建議本案不要再另申請容積移入。
(三)基地與周邊生態系統之銜接:本案基地周邊鄰近大面積公園,請就本案土地規劃內容再進一步說明,以及如何強化並規範基地與周邊生態系統之銜接與共生。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本案後續請市府更新處、都發局、交通局、產業局等相關單位,主動邀集萬寶紡織公司就後續補充資料再做進一步討論。
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