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231-0-案名:貓空地區開發許可都市計畫修訂研議案
會議紀錄id
TPEO7231
案件id
TPE貓空空地區20183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本案市府以107年1月11日府授都規字第10640862300號函送到會。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
邱裕鈞委員1.貓空地區自從貓纜營運後交通變得很方便,個人覺得未來都市計畫檢討要放寬路寬限制、停車位配置數,然後要求業者改提供配套大眾運輸計畫,業者一定會寫將要求乘客都搭乘大眾運輸,然而這樣並不算配套。個人建議配合都市計畫放寬,要有較嚴格的交通管制或是禁止路邊停車,這樣就不必擔心路邊停車造成的交通阻塞,並且符合救災安全規範。
2.建議市府要提供一個簡易的檢核表,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檢核,例如檢核發現無法整合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檢核土地在環境敏感地上就不用申請了。檢核真的可行才去委託建築師規劃,不要讓業者一開始就花大錢,最後卻收到根本不可能通過的結果。
3.最後是考量公平性,之前有12案通過,駁回49案,現在放寬都市計畫,那前面通過的案子是否可有擇新擇優的選擇。
陳亮全委員1.我想保護區的嚴格管制是為了確保安全,但是一方面又有既存的問題,所以部分條件放寬只針對這49個個案,並不適用未來新開發的案子,這個前提要先講清楚。
2.再來是交通配套措施,如果都交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會有困擾,到底何謂配套要有基本的想法,是不是要禁止停車?如果不是搭貓纜,是不是就提供接駁車?個人認為台灣有一個問題,不是路不夠寬,而是隨意停車。現都市計畫擬放寬路寬限制,但為了整個地區的交通,還是要注意配套措施,不然寫很容易,但實際執行卻做不到,尤其是面前道路及停車空間的放寬要講清楚基本的條件為何?幫忙業者解套也應該有一些對應的交通補償措施,否則雖經過委員會審議通過,實際使用上又不知會否照著遵行。
3.另請教本地區之土地使用是否只能作為喝茶等休憩使用,還是有其他使用?能否住宿?如果有住宿類型的使用,使用強度增加,那安全上就有疑慮了。
4.至於地質敏感區之圖資同意改成中央地調所之圖資。
劉玉山委員1.本案有兩個議題,一個是市府對於細部計畫的微調,另一個則是屬於私地主有關土地同意書的取得,關於細部計畫修訂,原則上大方向個人都同意,而站在市府輔導的立場能做的也都盡力了,再來則是地主的部分,如何能夠讓案子通過,是土地所有權人要努力的。
2.最後,是不是應該要設一個申請截止的期限,以免土地所有權人一直不提申請。
王秀娟委員1.本案調整細部計畫是針對新申請案,對於已經通過的12案是不是有公平性的問題?例如放寬建築、涼亭建蔽率分開計算的限制,是不是也可適用於已通過的案件?2.本案要確保未來不會有除了49案外新增的案件,讓保護區的開發是能夠被限制在一定的強度範圍內的,這點是很關鍵的。
3.有關市府大地處與經濟部中央地調所的地質敏感區資料,怎麼會差異這麼大?到底哪個圖資比較嚴格?圖資尺度越精細的越好、越新越好,個人比較擔心如果中央地調所的資料是較為粗略的,我們採用的就是放寬的標準。
4.另外有些基地本身地質環境沒有問題,但周邊地區卻有致災的危險,我們把遊客導引到這個地方提供消費行為,可是周邊卻是不安全的,會不會有一些可能的潛在災害,要考慮貓空跟平地上的基地不太一樣,周邊災害的潛勢影響也應該一併考量。
5.針對交通配套,我認為單一業者不太可能提出完善、整體的交通配套計畫,市府如果認為貓空是臺北市城市競爭力的指標或是市民休閒必要的場所,交通單位應該要有所規劃,例如陽明山很多交通問題是在半夜,但大眾運輸不可能營運到這麼晚,另外建議交通配套應該包含時段性,例如像陽明山花季管制,因此有關交通配套措施應該由市府考量地區的交通特性來進行配套處理。
6.另本案預計可有效輔導只有5至10家,那剩餘的店家後續要如何處理?是不是會變成下一次的放寬?因為他們也會觀望,還是也能引導這些經營者去做一些改善。
焦國安委員1.本案後續細計調整後,是否有落日條款,是否有法令規定或於都市計畫有明文條款,還是只是大家共同的認知?如果沒有申請期限,可能會有業者藉著這個機會來造成另一波的「既存事實」,以求就地合法,因此要有明確的規定文字。
2.如業者花了很多功夫、金錢找建築師來處理,結果仍沒有通過,後續如何處理?針對未能有效輔導的店家,市府的態度為何?3.個別店家不可能有完整的交通配套措施,應該由交通局提供電動小巴、接駁車以及晚上時段管制等配套,只要求店家做的配套措施只是虛應故事。
鄭凱文委員1.贊成本案在輔導的角度促進產業發展,讓店家合法化,這是一件好事。而剛剛有提到地質敏感區與建蔽率不予放寬個人表示同意。
2.在簡報中已很細緻的整理說明申請案不符合都市計畫之情形,其中申請面積不足的案件數有12家,因為其擴大基地面積真的有其難度,關於這部分是否有相關的研議?3.中央地調所與大地工程處的地質敏感區圖資,應該要有統一的認定標準。
戴嘉惠委員同意細部計畫的修訂方向,因為貓空是一個山城的聚落景觀,對於鄰接道路的寬度或是其他的限制,應該是以輔導店家的邏輯去做調整。
彭振聲委員(李沐磬專門委員代)關於各位委員都很關心的山崩潛感及土地利用潛力圖,是工務局大地處依據早期委託的研究報告成果開放使用的圖資,但是地質法在100年12月1日發布實施後,經濟部中央地調所參考大地處公告的資料,並依法定程序與專家學者開會研議、調查、判讀資料的準確性後,於104年8月26日公告地質敏感區資料,在位階上係經過合法的公告程序,有其法定效力,故應以中央地調所公告的圖資為準,大地處的環境地質圖資遂因而下架。
陳志銘委員(黃薏庭專門委員代)支持在不改變主要計畫精神及公平的前提下作有條件的檢討放寬。
李得全委員(曾能穎專門委員代)誠如各位委員所講,在可以輔導的大原則下,取得申請者的承諾與共識,以後能確實落實管理,對推動整個貓空正面的發展才是最大效益。
林崇傑委員(高振源主任秘書代)1.產業局對於研議案沒有意見。
2.委員提到有部分茶園的量體比較高的使用疑慮,除了主要是提供市民泡茶等休憩使用,另外則是茶農自住或製茶的空間使用。貓空距離市區很近,住宿會選擇在市區,所以那邊並無對外提供住宿的情況。
3.至於交通議題,市府交通局在貓纜開通之前,對於交通就有整體配套,例如環狀公車、車輛單行通行等,避免塞車。
陳學台委員(陳榮明副局長代)1.貓空地區是市民騎腳踏車、爬山、喝茶等休憩空間,早期夜間的公車只開到8點,後來跟公車業者協調後,最晚的班次延長到11點,所以在大眾運輸接駁上是沒有問題的,而11點後基本上就是私人的車輛通行為主2.另外假日貓空地區的行車動線是有管制的,管制的時段是在白天,因為白天活動較多。另外,配合貓纜的營運,也有免費的環狀接駁巴士,以此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貓空地區面臨的交通問題是要規範停車的地點,個人建議是改成停車管理,至少可以在店家門口畫紅線禁止停車,將來在配合上比較容易落實。
劉銘龍委員(蘇芳慧主任秘書代)贊成不更動主要計畫,以修訂細部計畫來輔導這些店家,這樣不但可以促進產業發展,也可以增加市民的休憩空間,甚至可以吸引一些國外的旅客到台灣,算是台北一個很有特色的景點。
都市發展局1.貓空是保護區,之前也提出開發許可制的方法,本案涉及市府三貓政策以及都市空間怎麼去有效管理、產業發展與交通議題,因此市府才提出本次的研議案,不過有幾個條件仍必須要強調,因位屬保護區,所以當初設定開發許可是最基礎的門檻,因此細部計畫的四項調整,是在不影響生態環境之前提下所訂定的。
2.有關面積規模,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本來就允許保護區興建農舍,建蔽率是10%,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因此反推出來最小基地面積須1650平方公尺,這是法令規定最小門檻,這樣的基地規模才能營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的生態環境。
3.這些放寬條件相對於貓空整體發展屬於微觀,如果能稍微調整細部計畫,對於店家而言,可以促進這些店家努力改善自身條件。至於為什麼還有30幾家沒辦法輔導,最重要的還是地權整合的不易,相關單位會盡量去輔導,如果能突破的話,輔導成功的家數自然會提升。
4.最後是委員提到對於已經通過的店家是否得適用新的優惠條件,店家仍可以透過重新申請開發許可來適用。
商業處1.貓空是台北市的後花園,店家都希望能做合法申請,然而都市計畫規定的開發許可條件較嚴格,使得店家難以達成。
2.經過訪談及意見徵詢,得知目前店家可取得土地同意書者有11家,如果能透過都市計畫微調,在不影響公平、不改變主要計畫精神下,對整體貓空店家經營會有幫助,店家也是如此期盼,所以懇請委員多予支持,我們也希望貓空地區能繼續維持這種屬於小型開發的型態。
3.感謝委員們對於都市計畫微調的支持,這段期間市府仍會盡量去輔導,假設後續店家仍無法依輔導原則改善或是限期停止營業,則相關單位就會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去進行裁處。
林兼主任委員欽榮1.貓空地區是臺北的後花園,是臺北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民國100年就已經經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劃定為開發許可區。但商業處輔導的49家仍沒有辦法通過審核,為能更積極輔導店家,市府本次提出的研議案,希望能透過都市計畫規定微調,輔導店家合法化,但應僅限原有的申請業者。
2.本研議案是希望透過細部計畫的調整,在不影響公平原則、容積不放寬,建蔽率也依原有保護區規定的前提下,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後再提出申請。至於細部計畫調整後是否要增訂申請期限,請市府再行考量。
決議
- 決議:
- 一、本研議案同意就100年8月22日開發許可申請截止日前,市府受理之申請案,但仍未能符合規定之案件,在不違反安全、公平原則、建蔽容積不得增加並確保生態保護的前提下,不變更主要計畫,僅作細部計畫的修訂,以積極輔導店家合法化。
- 二、未來開發許可的申請仍有賴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努力整合,至於輔導是否設定最後期限,請市府參酌衡量。後續則請市府儘速啟動都市計畫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