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241-討論事項-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捷運開發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捷運開發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241
案件id
TPE配合開發區2018426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三、計畫緣起:
捷運環狀線全線橫跨臺北市與新北市之行政轄區,包括文山、新店、中和、板橋、新莊、五股、蘆洲、三重、士林及中山等10個行政區,並可串聯捷運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板南線、淡水信義線、文湖線、桃園國際機場捷運線等6條捷運線,以及施工中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路線及安坑線等2條捷運路線,為兼具服務環狀運輸走廊及轉運輻射捷運旅次之捷運路線。
環狀線係採兩階段興建計畫,行政院業於93年12月20日核定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網興建計畫,目前環狀線第一階段已在興建中,預定於107年12月完工。
環狀線後續第二階段建設計畫(北環段及南環段)路線大部分沿經臺北市行政轄區,交通部於97年8月18日函復原則同意臺北市政府擔任「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之地方主管機關,負責捷運系統規劃及建設等作業,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業於103年11月3日經行政院核定。第二階段全線路線長度約20.66公里,其中南環段5.73公里、北環段14.93公里,南環段設有6座地下車站;北環段設有12座地下車站及1座地面機廠,總計18座車站,1處維修機廠。其中,位於臺北市轄區內計有11座車站(Y24~~Y29車站、Y1~Y4車站),多數透過公共設施多目標及都市更新取得所需用地,至於Y3站、Y4站、Y26站及Y28站,則需藉由都市計畫變更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提出主要計畫變更,併同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擬定細部計畫。
- 四、計畫範圍、面積及土地權屬:
捷運站區位置面積(m2)土地權屬Y3位於文山區木柵路2段與興隆路4段交叉口東側之木柵路2段北側951市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管有)私有Y4位於文山區木柵路1段與辛亥路6段交叉口西側之木柵路1段北側586國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有)位於文山區木柵路1段與辛亥路7段交叉口西側之木柵路1段南側880國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私有Y26位於士林區中正路與淡水線交叉口東側之中正路南側1,213私有Y28位於士林區故宮路與至善路2段交叉口東側之至善路2段南側663市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管有)私有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六、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7年3月16日起至107年4月14日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7年3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731519203號函送到會。市府於104年9月8日及9月9日舉行都市計畫草案公展前座談會。107年3月26日及3月30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33件。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
邱裕鈞委員1.捷運對都市發展很有幫助,本人長期參與捷運的定期檢查,常發現很多民眾抱怨場站只有單側有無障礙電梯,主要原因就是當初劃設用地時未能規劃完善,所以捷運車站的功能完整化很重要。捷運局雖將用地盡量縮小,但必要的設施仍須具備,如無障礙電梯、公共自行車停車場等設施均應納入考量。
2.有關民眾陳情提到Y26站之捷運開發區影響地主權益甚大,建議捷運局考慮移到文林路側市有土地,只是未來步行轉乘的距離是否變長也要一併評估,至於施工可能造成之交通衝擊應提前因應。
3.相較於一般捷運站間距約1公里,Y25、Y26、Y27等之站距較短,因此站點的規劃應做更詳細的分析。
4.針對民眾陳情微調捷運場站位置之替代方案是否可行,建議市府應就工程、開發可行性及合理性,提出有更詳細之說明回應。
5.為了鼓勵參與捷運聯合開發,所以給予捷運開發區較都市更新更高的容積獎勵,但不知其站區的劃設是否有結合市府目前推動的TOD策略?又針對一些離捷運站近,但無法提供捷運設施,可是卻對捷運活動延續性有幫助的街廓,建議也應考量給予鼓勵。
劉玉山委員1.請市府審慎評估Y26站移到文林路側市有土地之可行性,並請考量規劃由Y26站沿中正路穿越中山北路,直達士林官邸之地下商場及連通道之可行性,如此不用轉乘即可達官邸,也可解決中山北路口交通量過大的問題。
2.據了解,監察院曾將其位於Y4站捷運開發區附近之檔案室舊址土地(木柵路一段68號)提供予考試院使用,建議市府評估該土地設置出入口之可行性。另外,考試院的國家考場舉辦考試眾多,因此亦可考量於永建國小舊址設置出入口。
3.因應臺北市人口高齡化,有關捷運出入口請考慮完整設置電扶梯或無障礙電梯。
王秀娟委員1.捷運是非常重要的公共建設,影響城市未來50年以上的交通路網,前期的規劃設計花了很多時間,建議市府應再多花一點時間與市民妥善溝通,以獲取更多的替選方案,也希望這麼重大的建設是市民歡迎的。
2.Y4站捷運開發區,許多居民表示所在建築物使用狀況良好,不希望聯合開發,且其為當地繁榮的路線商業區,捷運設施的導入反倒阻斷其商業的延續。故如站體周邊有其他適宜的土地,而工程上也可行,建議市府於站體前後多作可行性評估。如經評估後只能單邊設站,但可滿足電扶梯、無障礙設施等設施需求,或許效果會較兩邊設站而僅得設置樓梯為佳,尤其Y4站南邊臨水岸,環境相對較敏感。
3.中正路的商效比中山北路高很多,故建議Y26站可考量中正路與文林路口之停車場替代方案,並再進一步瞭解停車場附近土地是否有一併聯合開發的可能,如有更大的整併機會,該路口可留出較佳的腹地,環境品質應比現在更好。
4.有關民眾陳情表示,建物低度利用並沒有不好,或許整建維護即是該地適合的更新方式,不一定都要以重建方式推動更新。
5.Y28站南側站點面積很小又臨溝渠,建議不要擾動。北側出入口建議可考量之前由加油站變更之交通用地,其旁邊為至德園,以步行即可至故宮,亦可減少行人穿越道路。
另站體南側停車場亦應可納入替選方案考量。
彭建文委員1.捷運環狀線對整個台北捷運系統應有很大正面提升的效益,場站選址過程如都有公有土地可以提供當然最好,但未必都有足夠、適當的公有土地時,就可能會動用到部分私有土地。目前所提的變更原則,公有土地是採變更為交通用地、而私有地是採聯合開發方式處理,除Y28站土地因屬公私共有,故變更為交通用地。
2.有關徵收跟聯合開發的差別,應再清楚的向民眾說明釐清。
徵收須有強烈的必要性、公益性,本次會議所提出幾個站點的替選方案,是否客觀完整?除了從交通、施工的專業面向來看,也要考慮產權爭議,多面向的客觀評估,如有其他替選方案,應詳細分析其可行性讓市民瞭解。
3.私有地主的權益要如何保障,使其受損減到最小,府內相關單位應協助進行溝通及安置說明。
曾光宗委員1.推動捷運建設的過程中,很可能涉及私有土地的徵收取得,故捷運局除本身的專業之外,更應加強社會溝通的部分,尤其是法定程序前的溝通。
2.捷運場站應以較大範圍來看其區位選擇,後續應提供較大範圍的圖說,以利判斷。
3.有關Y28站,之前討論大故宮計畫時一直在強調入口整體環境的形塑,希望進入故宮的兩側道路可以維持其景觀品質,而如從故宮的角度來看,此站為重要入口位置,其站位、出入口及景觀更應整體考量。
焦國安委員1.以Y26站為例,很多居民陳情表示規劃資訊不透明,例如有位陳情人詢問溝通的過程中是否有超過六成的住戶同意,這部分並未看到捷運局回應;另有陳情人表示反對比例達75%,捷運局是否有做過調查或掌握相關訊息?2.捷運局在104年綜合規劃階段有辦公聽會,今(107)年3月亦有辦理公開展覽說明會,請補充說明會議通知之程序及方式。
3.居民對於本案捷運開發區之作業程序似乎仍不清楚,如何時搬遷、是否有租金補貼等?在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居民很難在短期內瞭解這麼多資訊。
4.目前的辦理流程內沒有看到居民的角色,尤其在都市計畫發布前,捷運建設的公民參與程序為何?過去一年交通部在推動軌道交通前瞻計畫時,就要求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初步規劃、路線走廊規劃,以及場站設計等3階段,均要有公民參與機制,如果只在公聽會討論顯然不足,且對花了這麼多時間做前期規劃設計的市府捷運局也不利,建議市府捷運局未來能在前期規劃階段時就能多與居民溝通,瞭解居民的需求。
張勝雄委員1.建議捷運局向民眾說明完整捷運開發程序、相關權益及補償措施、安置作業,以及交通用地與捷運開發區兩者之差異等,並多提供一些替代方案供委員會討論。
2.捷運站點兩側皆須設置出入口的原則,建議可以考慮修正為必要時得僅設單側出入口,但其功能需完整,例如上下行皆規劃設置電扶梯。
3.Y4站建議可考慮於永建國小單側設出入口,讓民眾於路面穿越也是可行的。至於Y26站,除可考慮以下方案外,應併同考量與Y25、Y27站距之連動規劃:
(1)南側出入口移設至文林路側之市有土地,惟交通衝擊應先予評估。
(2)南側不設出入口。
(3)維持公展計畫於南側設出入口,但是否有其他土地可供目前4個店面安置或有其他輔導措施。
(4)南側出入口移設至中正路與中山北路交會口西南側賓士汽車土地,二樓仍能維持其原有使用。
林欽榮兼主任委員1.本案歷經10年,民國97年交通部同意由本府擔任南北環捷運建設之地方主管機關,103年可行性研究經行政院核定,接續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長度20.66公里,計有18座車站,位於臺北市轄區內有11站,總建設經費1378億,分別由中央、臺北市及新北市共同分攤,這是市民非常期待的,其中有些站區也是未來市府要大力推動都市更新與TOD政策的重點地區。未來南環段、北環段可銜接規劃中之東環段,將可以使整個捷運環狀線更為完整。
2.本次會議陳情民眾的意見均相當理性,經綜整聚焦各站區之議題如下:
(1)Y26站:文林路西側是市府士林再生之重點區域,有關民眾為了臨街店面的發展需求,提議將出入口移設至文林路側市有地,請市府在損害最小、發揮2條捷運系統最大功能及帶動周邊地區更新之前提下,評估是否可行。
(2)Y28站:除市府本次會議說明可縮小計畫範圍,減少交通用地徵收範圍外,有關是否將南側明渠範圍一併納入並改為捷運開發區,請市府再做評估。
(3)Y4站:有關是否將出入口移設至永建國小舊址,雖僅單側設出入口,但臨近考試院,是否效益更高?亦請市府評估。
3.捷運開發區是可建築的,且其容積獎勵比都市更新更優惠。
在聯合開發的過程,是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給予容積獎勵,但必須設置出入口或通風口,或許會損及部分店面,但依規定會予以補償,若為交通用地就只能徵收了。市府應將整個計畫推動的SOP、計畫期程、容積獎勵等加強向土地所有權人溝通說明,不要讓地主有所誤會。未來即使最後定案不使用公展之土地,也請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讓民眾安心。
4.有關民眾陳情站體是否可以改變位置,以帶動周邊的都市更新發展等議題,請市府捷運局納入考量。至於替代方案是否會影響捷運系統運作可行性亦請捷運局回應說明。
5.有關捷運開發的流程,建議市府應就地主的立場來考量,將心比心,不要因行政的不確定性影響私有地主的權益,必須在工程施作確實需要用到土地時才進行拆遷,相關的行政程序要檢討盡可能縮短,以降低對地主權益的衝擊。
捷運局回應1.本局針對Y26站南側出入口及通風井設施移設至文林路西側市有土地之方案,初步評估在能克服釋壓井管線長度及路口交通衝擊之前提下,工程應具有可行性。變更為捷運開發區與交通用地的差異在於:交通用地是評估在設置出入口與通風口後無開發效益,且大部分為公有土地者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價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而捷運開發區,依大法官732號解釋是以捷運工程必要設施(如出入口及通風井)所需用地範圍來劃設,並考量現係為商業區、住宅區之土地利用,在基地規模適宜之前提下,透過土地開發並給予優於現有都市更新獎勵之容積獎勵方式辦理,並同時於細部計畫中放寬建蔽率與地面一、二樓之商業使用限制,期望儘量保有地面層最大的商業使用空間。本局仍會持續努力與地主溝通協調,充分說明土地開發之權利與開發流程。另地主於捷運工程需要使用土地前仍能繼續使用其建物,本局一般會於實際需使用前五個月通知地主,以利其搬遷。
2.Y28站交通用地依人陳意見目前初步評估可以減少徵收私人土地,惟地主若仍希望土地開發,本局會再洽水利單位了解南側溝渠之功能以及留設之必要性,再評估調整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之可行性。
3.Y4站南側出入口及通風井設施移設至原永建國小舊址之方案初步評估車站需西移,以致路線(潛盾隧道)將會較原案地下穿越較多的私有土地(建物),且車站(木柵路)南側將無出入口之設置,後續本局會就永建國小舊址之方案再進一步評估工程可行性及協調教育局。
4.Y3站對於民眾陳情擴大捷運開發區範圍,初步評估對於土地開發是有效益的,惟為確保本府之權益仍應有條件之同意,後續會再與地主協調說明。
審議事項二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捷運系統整體規劃方向本會原則支持,有關各站區位址之擇定,請市府相關單位就Y3、Y4、Y26、Y28站之出入口及周邊發展情境再作檢討,並考量委員建議及民眾陳情訴求,基於捷運建設未來發展性、系統運作與工程可行性之前提下多方評估,提出相對應的替代方案,再行提會續審。
- 二、請市府主動提供完整開發時程與作業流程加強與地主溝通協調,下次續審時,亦請市府補充說明,以利委員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