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26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三小段582地號土地機關用地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261
案件id
TPE變更中山區2018531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計畫緣起:
市府自104年致力推動4年興辦2萬戶公共住宅計畫,係屬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政策之一環,內政部前亦於104年8月7日函釋認定機關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社會福利設施」包括社會住宅,增加社會住宅用地取得之彈性。
本案基地前於71年劃為市場用地,98年因市府已無開闢需求變更為機關用地,提供地區民眾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後市府選定本案機關用地透過都市計畫多目標使用方式開闢機關用地並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幼兒園、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身障日間活動據點、小規模多機能日間照顧中心及公共住宅等使用,以提供周邊居民服務並增加公共住宅存量,已編列106年度預算推動中,並於106年4月及106年9月至當地辦理說明會與居民溝通。
惟內政部於106年9月20日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之「立體多目標使用」之附表,增加限制機關用地多目標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限縮社會福利設施使用樓地板,以致影響本案興辦效益,市府遂建請內政部研修上開辦法,建議刪除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容積二分之一限制,案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3月26日函復市府(略以):「……個案機關用地為推動興辦社會住宅有調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之需求,建議可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為適當之用地。」。
為利推動本市社會福利與公共住宅政策,市府爰依前開函釋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本案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 四、計畫範圍及權屬:
(一)本計畫區位於捷運大直站東北側、明水公園北側、永安國小西側。
(二)面積總計2,898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100%為市有土地(管理單位為臺北市市場處)。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六、公開展覽:
(一)本案市府自107年4月3日起至107年5月2日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7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732740303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07年4月17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七、公民或團體意見:36件。
決議
- 決議:本案市府擬變更機關用地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經出席委員逐一發言後,多數委員支持市府所提變更內容,且都市計畫變更案之提出,市府於法制上也有其明確適法性。惟陳情民眾表達不滿市府溝通過程,故全案朝變更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但請市府與社區民眾再作溝通後,再提本委員會議決。
發言摘要鄭凱文委員臺北市目前確實面臨公共住宅需求量龐大的住宅問題,好的都市計畫變更案亦需要地區居民跟公部門達成共識。因此,除了本次會議市府簡報所提改善的公宅數量調整及其比例持續降低之外,有關民眾陳情對本案變更程序之疑慮,請市府規劃團隊一併加強補充說明。
曾光宗委員1.本案建議市府向民眾加強說明變更理由與想法。
2.個人支持市府所提方案與規劃內容,建物規劃包含公共住宅等多元的社福設施與空間,從民眾陳情意見中亦表示其不反對公共住宅,個人認為以公共住宅需求作為變更的理由尚屬合理。
3.就本基地興建公共住宅之區位條件來看,因臨近大直捷運站,相較於本市其他公宅基地條件,有其大眾運輸之區位優勢。
4.本案並無變更原有的容積率400%,從都市計畫的角度來看,其對土地承載力沒有太大改變,亦屬合理的變更案。
5.本案應從臺北市整體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而非僅從地區居民的利益角度來看,也希望地區居民能夠瞭解本案公共利益的真正精神所在,共同討論都市計畫內容。
6.本案公共住宅實質內容的調整,其中降低樓層數與降低戶數之數據兜不太起來,例如簡報資料所示降了9公尺,但戶數只少了3戶;另從單元平面來看的話,似乎其戶數應該會較多才是,這個部分屬技術性問題,之後再作精算即可。
7.本案民眾對公共住宅的誤解,請市府再尋求其他可能的方法溝通解決,期能讓民眾理解公共住宅對大家是有利的,且其效益會直接反映在基地周邊住戶。
劉玉山委員1.陳情民眾發言重點,主要係圍繞在本案用地變更的適法性,以及其程序是否合乎正義,這個部分請市府應作較詳細的說明。
2.本案係屬細部計畫變更案,過去將市地重劃後共同負擔的市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現在擬再變更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個人認為都市發展是一個配合社會脈動、市政及公共利益需要動態變更的過程,這部分亦請市府主管機關再予加強說明。
3.有關內政部建議可以循都市計畫程序,檢討變更為適當用地一項,現在如果將機關用地變更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後,是否就不受到2分之1限制?另市府現在規劃96戶公共住宅加上其他的社福設施,仍然超過2分之1,所以實際上公共住宅規劃96戶或198戶,與該2分之1上限並沒有直接關係。
4.個人認為市府有其施政目標,惟因公共住宅目前有一點點被汙名化,不容易被大家所接受。但實際上相信整個社會發展過程,未來公共住宅被接受的程度將會越來越高,個人基本上也較支持本次市府所提細部計畫變更的方案。
陳亮全委員1.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著重在都市計畫公共性與公益性,居民的意見委員們也理解,個人認為本案有一個很大的議題在於本計畫內容隨著時間一直在變動,但居民對這樣的過程其實不是很了解,對於本計畫之內涵亦非完全了解,市府應再努力溝通,讓民眾知道市府與本委員會是希望地方能有所發展,且這樣的規劃與決策對地方是正面的。
2.從本案變更結果的圖說可以看到,原計畫以公共住宅為主,現在變成以社會福利設施附加公共住宅,社福設施是可以服務地方居民的,這部分建議市府應一併讓民眾瞭解本案對地區環境的效益。
3.本案社福設施項目及使用空間所佔建物樓層之比例也很高,因此不應再將其稱為培英公宅,加上這些社福設施是要提供給地方民眾使用的,這部分一併加以強調說明,讓居民瞭解本案對地區並不是衝擊,反而是有所助益的。個人也能夠理解居民對於原本居住的公園旁邊未來新建一棟建築物的憂慮,如何減少其對公園或學校的衝擊,也要多聆聽居民的聲音,妥善溝通應可創造雙贏。
4.公共住宅應該要越來越受重視,但本案為何會規劃那麼多一房型公宅?是因為鄰近捷運站嗎?如果是這樣的考量方式,則其地下停車場應該可以提供作為公眾使用,諸如此類較細緻的議題是否可更清楚地說明,讓民眾減少誤解。
郭瓊瑩委員1.民眾擔心未來誰會來住公共住宅,建議市府可以把公共住宅的申請條件讓民眾瞭解,並將市府目前在全市有哪些公共住宅以圖示方式說明,讓民眾瞭解公宅之數量與規模是有大有小,並非都是要有一定規模的。
2.本基地周邊民眾都在哪裡買菜?變更後的用地是否也能規劃超市、超商的空間,這樣會是比較圓滿的解決方式。
3.市府應該要持續讓民眾理解公共住宅,雖然在臺灣才剛起步,但在國外的案例中公共住宅對周邊環境是良性的、有助益的,而且可以促進社區友善互動,如此才能改變民眾的價值觀,並且能客觀來回應民眾的陳情意見。
邱裕鈞委員1.公共住宅的區位原則是須鄰近公共運輸場站,本案基本上符合此條件,然其前提是不希望因為新建了公共住宅,而造成當地交通更多的負荷。
2.本案規劃有地下停車場,其原則應是優先提供給附近居民使用,而非提供給公宅住戶使用,此部分建議要做一些限制與區隔。
陳志銘委員(沈榮銘副局長代)經聽取地區民眾陳情意見後,本案內容尚須與民眾再作溝通。本基地規劃的公共住宅數量明顯下降,並納入地區比較需要的公共空間,這個方向予以支持。
彭振聲委員(李沐磬專門委員代)本案已規劃納入更多社福設施需求,支持本變更案內容,惟仍期待能有更好的溝通才能獲得地區民眾普遍支持。
李得全委員(曾能穎專門委員代)1.本案變更程序市府已說明經請示中央主管機關在相關法令上之釋疑與見解,並無明文禁止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共同負擔之機關用地。
2.從整個公共設施的需求來看,誠如前述委員所說,其一定是跟著社會的發展有所調整,才能符合民眾最大利益。當時本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定從共同負擔的10項公共設施取其中之4項(市場、國小、公園、道路)而非其他6項,應係考慮到30年前地區環境所需求的項目,而30年後本案考量現況及符合民眾所需,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都市計畫,在整個方向上應無問題。
林崇傑委員(高振源主任秘書代)1.本案原市場用地考量連鎖量販店、超市大量興起,民眾消費型態改變,且其附近又有大直市場,因此於98年經市府評估無開闢需求,故將其變更為機關用地。
2.本案所提變更內容與規劃項目,建議再妥與地區民眾作溝通。
陳學台委員(陳榮明副局長代)1.基本上民眾所談基地交通問題係指北安路554巷十字型路口,因其係屬雙T路口,本局將再予檢討調整號誌連鎖續進。
2.本案基地現況周邊巷道有路邊停車需求,未來基地開發後其停車場亦部分提供公共停車使用。
劉銘龍委員(蘇芳慧主任秘書代)1.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在法律層面尚無疑義。
2.部分地區民眾對本案仍有疑義,建議再妥予審慎溝通。
林兼主任委員欽榮1.臺北市的每一處土地都是精華區,不只是今天陳情民眾所陳情因為這塊基地是精華區,所以不應該用來蓋僅僅是96戶的公共住宅。相信市府團隊都會用心規劃每一處臺北市土地的使用發展。
2.本委員會無法在陳情民眾於旁聽席動輒大聲鼓譟的情況下,做最終決定。惟依今日委員會各委員的發言,絶大多數是表示支持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且法制上也有明確之適法性,至有關居民對於都發局溝通之作為尚有不滿,建議市府仍須與居民意見盡力溝通。
3.本次會議陳情民眾發言表達對本基地鄰近環境有優越感,有其堅持,可惜今天會議沒有邀請或出現對於公共住宅有迫切需求的年輕人出來發言。後續大會會議召開時,可邀請需要公共住宅的年輕人或團體代表與會發言,也建議市府團隊要妥善辦理相關行政事宜及民眾社會溝通。
4.本委員會係基於都市計畫法而設立之獨立審議機關,其權責乃對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作出客觀中立的妥適決定。至於民眾質疑公務員或機關是否涉有違失部分,當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處理,市府應可受民眾檢驗。
5.建議市府再評估檢討本案之空間使用配比等內容,並與社區民眾多予溝通。
都市發展局1.有關本案適法性與變更歷程,市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並非本次會議要討論的部分,其於98年間就已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與內政部函釋辦理變更完成。
2.委員詢問是否仍有市場需求一項,本基地附近有大直市場,而本基地從市地重劃完成後就一直沒有開闢,現況作為停車場使用。
3.本基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後,因104年內政部函示認定機關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社會福利設施」包括社會住宅,市府爰將培英基地作為公共住宅選址基地,並於105年簽報核准作為公共住宅基地並編列規劃設計預算,經臺北市議會通過預算,接續於106年進行規劃設計招標作業。
4.本局進行公共住宅規劃設計時會徵詢相關市府一級機關是否有參建需求,在辦理初期因相關單位沒有參建需求,為了有效運用公有土地,本局爰規劃以公共住宅使用為主,這也是本案第一次地區說明會時所提高度70公尺、公共住宅198戶之方案。惟本案在辦理兩次地區說明會之後,民眾提及有托老、托幼、閱覽室、區民活動中心等相關需求,經本局蒐集意見後,再向市府相關主管機關徵詢參建之需求,並納入本案修訂規劃內容。
5.另回應民眾陳情訴求,公共住宅戶數從一開始規劃198戶減少到現在96戶,並非是為了規避公共設施多目標2分之1的比例限制,因為包括社福設施、幼稚園、托兒所等,都是歸類在社福設施的項目,亦即都受到該2分之1上限的限制,只有環保局辦公室才是屬於公務機關。故公共住宅從198戶降到96戶是當時因應地區民眾對其他社福設施的空間需求,並不是為了要符合2分之1的規定。但依民眾所提建議整棟都做社福設施,反而超出該2分之1上限更多。
6.本案規劃設計之過程中,內政部於105年底預告增訂機關用地多目標使用上限2分之1之規定,惟預告修法係屬研議階段尚未定案,市府當然希望能夠在法令完成修法之前完成培英基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核准,不過在106年4月、9月接續至地區辦理說明會後,因應民眾之需求不斷調整本案基地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計畫與空間需求,所以也就無法在106年9月2日內政部修法完成前核准該多目標使用計畫。
7.為解決前述議題,市府函請內政部是否能將前述機關用地多目標使用上限2分之1規定再予修法解決,或可解釋本案公宅基地有政策推動之需求而排除該規定。案經內政部營建署107年3月函示,本局爰依其建議循都市計畫程序變更成適當的用地,於107年4月3日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進行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辦理公展說明會,在相關適法性與正當性上並無疑慮。
8.市府一般公宅房型規劃配比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6:3:1,本案目前規劃96戶公共住宅,其中一房型規劃72戶佔4分之3比例,係因本基地鄰近大直捷運站,希望能吸引青年族群進住並利用大眾運輸系統作為通勤工具等考量之緣故。
地政局有關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適法性一項,依內政部93年3月1日函示,市地重劃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於重劃後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屬公有土地,嗣後無論有無變更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途,需用機關自應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撥用。相關市地重劃法令規定並無禁止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途,故本案無變更適法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