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27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9-9地號等土地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9-9地號等土地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271
案件id
TPE變更北投區201867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山之林溫泉會館有限公司
- 二、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4條
- 三、計畫緣起:
本計畫區位於102年主要計畫劃設之B區開發許可範圍,包含山之林及天長地久溫泉餐廳等2家市府93年列管之既有業者,溫泉使用計畫業經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核定在案,溫泉使用計畫申請人同意由山之林會館有限公司整合開發,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本案依前開計畫開發許可規定,業於107年2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定B區整體開發原則,107年4月13日提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幹事會就個案基地審查完竣,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主要計畫案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4條擬定細部計畫。
- 四、計畫範圍及權屬: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範圍東北側至北側為磺溪,南面行義路402巷,從東南側之行義路300巷銜接行義路402巷至西側之行義路,面積約5,544.19平方公尺。
(二)土地權屬本計畫範圍皆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六、公開展覽:
(一)本案市府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7年5月30日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7年4月30日府都規字第10733874603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07年5月23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七、公民或團體意見:共1件(詳後附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附帶建議:建議後續本案於都市設計審議時,市府應加強要求開發對山坡地地形最小破壞,以及基地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內部化。另山坡地開發審查,亦應掌握山坡地安全、工法與生態保護。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建議後續本案於都市設計審議時,市府應加強要求開發對山坡地地形最小破壞,以及基地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內部化。另山坡地開發審查,亦應掌握山坡地安全、工法與生態保護。
案名「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9-9地號等土地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9-9地號等土地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訴求意見與建議107年6月6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700152950號函(摘錄來文涉本案項次如下):
- 五、審議事項四、計畫範圍為本署經管同小段9-9、9-11、49-7、51、51-4、51-5、51-6、51-7、51-8、51-9地號10筆國有(部分)土地。經查前述9-9、9-11、49-7、51-9地號4筆國有土地業已全筆出租;51、51-4、51-5地號3筆國有土地部分業已出租,出租面積分別約為4,659、513、68平方公尺,另51地號部分(面積約400平方公尺)有民眾申請承租。
- 六、上開審議事項二、三、四案涉國有土地部分,依本署106年3月2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00088980號函示,臺北市政府就業者提送都市設計報告書進行審議時,如業者申請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已提供使用權予他人使用者,應請業者附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拋棄權利之同意書並切結願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或由臺北市政府協調開發範圍。
- 七、另依上開審議事項二、三、四案主要計畫書陸、實施進度與經費略以,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法令辦理。故各案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部分,後續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等規定提供使用,惟倘該等國有土地位於河川區域則不得依前述實施要點提供使用,爰請先行由臺北市政府水利工程處協助釐清所涉之國有土地是否非屬河川區域內土地。
- 八、又,上開審議事項二、三、四案主要計畫書所載回饋計畫涉及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乙節,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年3月28日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紀錄柒、結論(一)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業者申請開發許可衍生繳交回饋金方式,涉國有土地部分,本署希以回饋土地方式抵繳,與主要計畫(即102年10月8日公告實施之主要計畫)規定不一致,後續臺北市政府與本署協商處理。爰該國有土地回饋方式須俟臺北市政府與本署協商後結果辦理。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