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281-討論事項-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捷運開發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捷運開發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281
案件id
TPE配合開發區201862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貴局107年4月9日北市捷規字第10730780900號函辦理。
- 二、旨揭Y4站所需用地涉有本局管有「伊保民散戶」坐落文山區華興段二小段645及646地號等2筆土地,為避免都市計畫程序後,使用分區變更減損本局土地價值,請貴局辦理土地撥用作業時,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有償撥用,其撥用土地之取償,以民國107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三、(略)市府回應說明1.有關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先行完成土地撥用部分,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38點第1項規定(略以):「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故因土地之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與本府捷運工程局擬興辦捷運建設之土地使用分區不相符,故無法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先行辦理撥用。
2.本案俟完成都市計畫程序後,將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撥用作業,有償撥用土地之取償,依該原則「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規定,以核准撥用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委員會
決議
附件
- 附件:
附件1:Y3站南、北側出口用地示意圖附件2: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綜合規劃報告附件3:臺北市木柵路2段75號1、2樓房子附件4: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鑽探地點圖附件5: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影本附件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影本市府回應說明第一、二次陳情:
1.地下車站設置必須於車站兩端設置通風井設施,本站依車站配置合適區位,於車站西端北側設置通風井及結合出入口一併設置,並依捷運設施使用最小需求及可供辦理土地開發方式之土地面積進行劃設捷運開發區範圍,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另車站東端南側亦使用本府財政局辦理都市更新基地,已協調留設土地空間,供設置通風井與出入口等捷運設施。
2.有關建議同地段的745地號(面積915m2)設置出入口部分,因亦屬私人所有,倘該地主有意願納入捷運開發區範圍(已有陳請編號30,陳情地號土地相鄰且得以劃為同一宗土地辦理開發者,得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提請都委會審議同意劃設為捷運開發區。),後續可以納入評估其可行性。
3.有關萬芳段三小段956-2地號上,房子被拆除剩鄭海水祖先紀念碑一面部分,後續倘都市計畫變更核定,應由所有權人進行搬遷,無法現地保留。
第三次陳情:
1.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於105年2月15日啟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土建基本設計服務暨測量、地質及管線調查工作」,依契約書附件E「地質調查工作規範」第一章服務範圍第1.2.1款,廠商應根據契約附件地質調查工作需求計畫表內容,提出工作計畫(含鑽孔位置)並經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後,由廠商負責進行現地鑽探取樣,進場時可視實際狀況微調鑽孔位置,惟不得超出前期地形測量調查(即地形圖)預定工程範圍。由於本路線工程調查仍屬規劃階段,其地質調查目的,主要是瞭解沿線地質狀況為主,亦提供基本設計及爾後細部設計之結構安全初步參考,故鑽探孔位最終位置,非全然在預定設施範圍內。本案站體基本設計階段,針對出入口及通風井設置區位進行之鑽探作業係委由台灣世曦公司辦理,經洽詢台灣世曦公司表示鑽探點位只須鄰近車站基地附近位置即可,無須落在結構範圍內。另避免在道路上鑽孔影響交通,故於洽詢周邊地主同意鑽探後,擇定Y3站之3處鑽探孔位(SB-23、SB-24、SB-25)。
2.捷運車站的選址評估係就地區環境、社經條件、運量、站距、用地取得、軌道定線、重大公共工程之配合、環境生態之影響、人口分佈、都市計畫、道路條件、系統運轉特性及轉乘接駁規劃等因素綜合考量。而各站相關捷運系統設施如須使用私有地時,依最小用地、地號建號之完整、整合難易度、新建或改建可行性、區域不動產市場潛力、引導都市發展之必要及開發效益等原則,劃設為捷運開發區。若地主不同意共同開發,則將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開發所需私有土地得協議價購取得;復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地主得申請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後優先承購、承租公有不動產;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3.本府捷運工程局並無私下與地主聯繫之情事;惟對民眾電話詢問或書面之人陳意見皆會予以說明,後續亦依107年4月26日第724次都委會大會決議,於107年5月14日就捷運開發區之開發時程、效益與作業流程拜會地主溝通說明。
4.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之審議會議,將通知陳情人蒞會表達意見。
第四次陳情:
1.地下車站設置必須於車站兩端設置通風井設施,本站依車站配置合適區位,於車站西端北側設置通風井及結合出入口一併設置,並依捷運設施使用最小需求及可供辦理土地開發方式之土地面積進行劃設捷運開發區範圍,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另車站東端南側亦使用本府財政局辦理都市更新基地,已協調留設之土地空間,供設置通風井與出入口捷運設施。
2.有關臺北市木柵路2段75號(萬芳段三小段956-2地號)原為2樓老舊建築物(目前已拆除),為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以利推動捷運建設,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規定,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及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所需土地之開發,以避免採徵收方式取得土地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故有關該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係以土地開發方式取得,非僅以徵收方式取得。
3.經查鑽探作業係為基本設計階段針對出入口及通風井設置區位進行鑽探,但因該捷運開發區之鑽探位置仍有建築物存在,故轉而尋找周邊適宜鑽探用地,又因基地旁之興洋建設公司同意辦理鑽探,最後才決定於745地號上進行鑽探作業。
4.本車站西端北側設置通風井及結合出入口一併設置,並依捷運設施使用最小需求及可供辦理土地開發方式之土地面積進行劃設捷運開發區範圍,該出入口設置方式,皆可符合緊急逃生需求。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