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291-0-案名:修訂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四小段424-8地號等15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
會議紀錄id
TPEO7291
案件id
TPE修訂北投區20186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本案市府以107年5月18日府授都規字第10734319700號函送到會。
決議
- 決議:本案本會支持建築物高度放寬,委員所提建議請市府納入參考,後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時,以下幾點設計原則,應納入計畫書內予以規範:
- 一、建築物高度放寬至21公尺,關於屋突等建築物頂部的處理,應與周邊地形地貌及當地環境相配合,並應維持視覺上之通透。
- 二、基地未來出入口的規劃,除基地內的考量外,東側既有巷道現有的出入權益以及地區的防救災需求,應有更完整的規劃。
發言摘要鄭凱文委員1.臺北市許多第二種住宅區建物無法更新乃受限於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7.5公尺及5層樓,目前危老條例中,已將建築物高度放寬到21公尺,因此本案建築物高度放寬予以支持。
2.針對這種類似建築物高度放寬的都市更新案是否有通案處理方式,還是必須透過個案變更方式處理,市府可以再予考量。
王委員秀娟1.支持本案放寬建築物高度,但因本案基地位於路口,建議對於屋突及屋頂裝飾物能有一些管制,以免造成視覺衝擊。
2.本案基地剛好位於路口,且基地西側為國中,建議未來法定空地能思考集中於臨路側留設綠帶或在街角部分退縮留出較好的人行空間及街角停等空間,營造友善人行環境。
劉玉山委員如果藉由本案建築物高度放寬個案有助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訂的通過,並能有助於帶動其他類似受限於高度限制地區的都市更新,原則上支持。
陳亮全委員本個案未來會影響通案處理原則,個人對危老條例有些擔憂,因為將來建築改建、都市更新等對地區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會造成影響,因此建議在放寬的同時,也要討論對地區公共設施服務的改善。就本案來說,除考量獎勵容積的使用、建築物高度等議題外,對地區公共設施的改善,要提出配套措施,如此放寬規定才有意義。例如基地東側中央北路四段18巷似為無尾巷,本案基地東側是否可留設通路銜接18巷,以利地區緊急通行。
焦國安委員同意本案。
彭振聲委員(張郁慧副局長代)老舊建築物更新是目前所面臨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不僅影響都市發展、景觀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也會影響到公共安全,所以適度的放寬、調整是必要的,予以支持。
陳志銘委員(黃薏庭專門委員代)本案是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申請放寬,也與通案的修法內容沒有衝突,予以支持。
李委員得全(潘依茹科長代)支持本案。
林委員崇傑(王三中副局長代)支持本案。
陳委員學台(許文彬主任秘書代)支持本案。
劉委員銘龍(蘇芳慧主任秘書代)支持本案。
申請單位1.本案基地位於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屋齡皆為超過40年的老舊建築物,但是在原有高度限制下,使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無法有效利用,而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更新意願低,因此希望依據相關法源,放寬建築高度到21公尺,也懇請委員支持。
2.本基地人行步道之留設,基地南側沿中央北路四段退縮4公尺,西側沿中央北路四段30巷受限基地條件及高程差,規劃退縮2.5公尺,東側巷道現況為4至6公尺寬,目前基地東側已退縮8公尺,亦可方便北側住戶進出。至於屋突部分目前設計為2層樓高。
都市發展局1.本案是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條之1的規定,申請放寬第二種住宅區的高度管制,有其適法性。
本次申請擬由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7.5公尺5層樓,放寬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1公尺,放寬之內容尚符合本市因應中央危老條例,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草案通案放寬的修訂內容。
2.為因應中央危老條例發布,市府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增訂第95條之3,針對第二種住宅區改建,建築物高度同意放寬到21公尺,草案已經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將排大會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