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30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三小段582地號土地機關用地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301
案件id
TPE變更中山區201875
概要說明
- 說明:
1.大直北安國中到海軍司令部一大塊用地,幾年前標示為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用地,不知道什麼原因,現在又改成水利署用地,請都發局說明一下,既然曾經是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用地,表示就是市府地,為什麼不選這塊又大又正的基地蓋公宅。
2.基湖路上的濱江國小、濱江國中,從建校後人數逐年滑落,幾乎只剩1/2學生數,多出來的校地面積為什麼不見市府妥善運用,放任校地安全顧慮。
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本案培英基地因多年來均無開發利用計畫,經本局評估適宜辦理公共住宅,爰納入公宅計畫。
- 二、所陳大直北安國中到海軍司令部一大塊用地部分,為配合國防發展需求,經本府103.9.12府都規字第103351759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三小段297-1地號等20筆土地高職用地為機關用地(供國防部國防專區使用)及抽水站用地主要計畫案」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國防部國防專區使用)」,爰無法作為公共住宅基地。
- 三、另所陳濱江國小及濱江國中等基地,目前均有其他公務使用計畫,爰無法納入公共住宅興辦基地。
委員會
決議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本案未來興建之公共住宅,比照市府通案作法應有部分比例提供在地居民優先承租,另有關公共停車空間及社福設施在地優先使用等陳情意見亦請一併納入考量。
- 二、本案後續階段,請市府繼續與地區居民保持良好的溝通。
編號2陳情人陳劍雄訴求意見與建議第一次陳情:(107.4.18)回顧當初由市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的主要原因是因應傳統市場式微趨勢,不需要再保留興建市場用地,改變為多用途的機關用地之過程演變如下:
1)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0月27日第602次會議記錄(同年12月22日市政府公告)載明:
日後機關用地之興闢,其開發計劃請台北市政府需求機關考量地區民意需求妥予規劃設計。
2)內政部105年12月8日預告,106年9月20日公告,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其中明白訂出機關用地之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3)內政部106年8月1日依據住宅法第33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未滿300人之公宅應包括8項:社會福利服務、身心障礙服務、餐飲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文康休閒活動、社區活動、商業活動、幼兒園。
今天市府要求再次變更使用目的,變更與不變更的差別在公宅容積總建坪面積不得超過整個機關用地的二分之一,換句話說,至少保留50%為機關使用,而目前規劃的案子只有不到10%為環保局機關使用,明顯少於內政部公告之機關用地至少二分之一為機關使用之限制現在如何解套?1)不變更土地使用類別,都發局目前規劃案明顯違法,官員凟職,為何向居民展示一個違法的案子,現在知道違法,強行要居民背書變更土地用途。
2)依規定變更土地使用程序,要公開向當地居民展覽說明,並將居民意見充分記錄,並交由都市發展委員會討論,否則程序不完整,仍然違法。
3)為避免再次程序不正義,本次說明會只有一個議題:
變更土地用途,並不包括公宅規劃方案,唯有等都市發展委員會決議後,才可討論。
4)本案變更土地使用送交都市發展委會討論之日,自救會及居民將派員親自列席旁聽,並當場提出居民意見,提供委員第一手反對資訊。
5)若都市發展委員會通過土地使用變更案,將堅持要都發局納入居民對公宅附屬設施之建議,目前規劃案附屬設施與住宅法33條第二項不符,需要重新修訂避免違法,然後重新召開土地規劃案說明會,再送到都市發展委員會討論,到時居民列席發聲,才完全符合所有法定程序。
反對被迫變更土地用途,希望市府聆聽居民心聲,遵守法令,一切依照機關用地使用規範規劃,即使要變更,也堅持程序正義,居民不再做違法幫兇,唯有如此,才能創造雙贏。
第二次陳情:(107.6.26單一陳情系統)1.內政部106年8月1日依據住宅法第33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未滿300人之公宅應包括8項:社會福利服務、身心障礙服務、餐飲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文康休閒活動、社區活動、商業活動、幼兒園,目前市府提出方案,只有規劃六項,有二項:餐飲服務和商業活動,並未規劃在內,是否又違反住宅法規定?若違反為何不納入規範2.大直地區雖然屬於中山區,但被基隆河與松山機場分隔開來,較完善的運動休閒設施皆在基隆河南邊,要居民搭公車、捷運甚或開車跨過基隆河松山機場去使用,在居民年紀逐漸老化的情況下,實在強人所難,因此居民請求這次培英基地增設運動休閒設施,但在市府體育局、社會局以上述理由回絶,後在居民強烈要求下,僅聊備一格,增設小面積使用格局,反而將大片面積讓給環保局清潔隊使用,完全枉顧民意,一意孤行3.極不合理的是清潔隊大部分的時間在戶外工作,室內訓練最少使用半天4個小時時間,其他白天及晚上時間完全在養蚊子,居民不能使用,在寸土寸金的都市地區,空間利用完全不符合居民住宅正義,更令人擔心的是清潔人員穿工作服或攜帶工具進出密蔽式的電梯及樓層,恐易引起細菌傳染,對大樓内居住及活動的老人和兒童的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綜合以上三個論述,我們強烈要求:
1.環保局清潔隊退出培英基地大樓,可以租海基會、國防部閒置空間2.增加一個樓面給居民、新住戶、市府相關局處共同重新規劃各項法令規定設施:
(1)增設餐飲服務和商業活動使用空間(2)增加各項社福設施及運動休閒使用面積市府回應說明第一次回應
- 一、有關本府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一節:
1.本市公有土地資源有限,本府自104年致力推動4年興辦2萬戶公共住宅計畫,並於105年啟動本案機關用地興辦公共住宅計畫,透過都市計畫多目標使用方式開闢(內政部104年8月7日以內授營都字第1040428081號函釋示,認定機關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社會福利設施」包括社會住宅),並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幼兒園、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身障日間活動據點、小規模多機能日間照顧中心及公共住宅等使用,以提供周邊居民服務並增加公共住宅存量,已編列106年度預算推動中,業於106年4月及106年9月至在地辦理說明會與周邊居民說明溝通。
2.惟內政部於106年9月20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13594號令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之「立體多目標使用」之附表,增加機關用地多目標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之限制,限縮社會福利設施使用樓地板,影響本案興辦效益。本府遂建請內政部研修上開辦法,將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之容積二分之一限制刪除回歸原規定,案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3月26日函復本府(略以):「……個案機關用地為推動興辦社會住宅有調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之需求,建議可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為適當之用地。」為順利推動本市社會福利與公共住宅政策,本府依前開函釋建議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本案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使用」,以符規定。
- 二、有關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一節,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於107年4月3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7年4月17日(星期二)下午7時0分假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明水路397巷19弄1號)舉辦說明會,並依相關規定將說明會資訊刊登報紙,及發送傳單予周邊住戶通知會議時間。公展期間民眾所提意見將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本案將俟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公告實施。
- 三、有關本案規劃內容一節,本府重視居民意見,於106年4月、9月及11月召開說明會與居民溝通說明,並因應民眾需求擴增社福單位服務人次(身障、日照、托育由42人增為80人)、增設非營利幼兒園約106人及增設閱覽室、健身房等社福設施供居民使用,並降低公宅戶數(198戶降為96戶),調整樓層高度自17層樓降低至14層樓,建築物高度自70公尺調降為51.9公尺。
- 四、有關內政部於105年底預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理修正條文,限制機關用地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不得超過1/2,都發局知情不報違法在先一節:
1.內政部105年底預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修法增加機關用地多目標使用比例1/2一節,至106年9月20日公告前,係屬預告與法令研議階段,尚未定案,而本府擬於培英基地興建公共住宅相關規劃設計業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故於106年4月、9月至地區舉行兩次說明會,又本局舉辦說明會皆提前10日公告周知,該時辦理說明會確實符合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
2.至本市陳炳甫議員106年11月舉行協調會時,內政部相關法規已完成公告作業,惟考量本府推動培英基地公共住宅多時,期間係因配合地方需求不斷增加參建單位與內容,至培英基地未及於106年9月20日前完成多目標核准作業,本局復請示內政部如何因應,經內政部以前揭函示建議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變更為機關用地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本府即辦理都市計畫法定作業。
3.都市發展局已於107年6月24日於第三次說明會場妥於說明培英基地規劃歷程及多目標辦法修法歷程,對於程序的不完備造成的困擾及質疑,將虛心檢討。
- 五、有關本案基地原為重劃區內之市場用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項目),98年由市場用地變更機關用地,影響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適法性一節,按本府地政局106年12月29日函釋「有關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途一事,查相關法令規定並無明文禁止」,98年都市計畫變更係緣於市場用地於都市發展變遷下已無開闢需求及必要性,爰變更為機關用地,提供地區民眾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爰無適法性疑慮。
- 六、有關內政部106年8月1日依據住宅法第33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未滿300人之公宅應包括8項:社會福利服務、身心障礙服務、餐飲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文康休閒活動、社區活動、商業活動、幼兒園。同法第3點第3項規定(略以):「經主管機關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議於本公告之項目及規模範圍內,考量基地可興建戶數、計畫容納人口數及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需求後評估是否設置。」本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函詢各一級機關評估需求,規劃設置身心障礙服務、社區活動及幼兒園。
- 七、有關民眾關心培英公宅規劃設計之內容,本府於107年6月24日再次於地方召開培英公宅第三次說明會向民眾妥予溝通說明。
第二次回應
- 一、都市發展局已於107年6月24日於第三次說明會場妥於說明培英基地規劃歷程及多目標辦法修法歷程,對於程序的不完備造成的困擾及質疑,將虛心檢討。
- 二、環保局參與大直分隊部辦公室主要係供隊部人員辦公之用,無大型掃除用具進出,相關人員進出將會注意環境清潔。
- 三、培英公宅基地已提供6樓整層(含閱覽室、健身中心及區民活動中心,共681㎡)供周邊居民使用。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