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411-確認事項-案名:為107年11月8日本會第740次委員會議會後李委員得全提供有關「劃定臺北市85處都市更新地區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之更新計畫擬訂、都市計畫檢討及修改都更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等建議之書面意見並要求納入當次會議紀錄一案,本會處理情形提請報告
會議紀錄id
TPEO7411
案件id
TPE為1北市8201811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 二、依107年11月8日本會第740次委員會議會後李委員得全提供之書面意見辦理。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洽悉。
- 二、為尊重李委員意見,該書面意見全文記載於本次會議紀錄,並同時將該書面意見函送市府都市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參考。
發言摘要劉玉山委員本委員會是合議制委員會,性質上不同首長制委員會,有關李委員的書面意見,是否得就今天的委員會議予以同意錄案全文照錄,提供市府相關單位參考。
陳亮全委員同意將李委員書面意見全文照錄,其中該書面意見的第一點提到要做地區計畫,是應該被強調,尤其市府已要編預算執行。再來是有關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已經經市政會議通過,是否有機會讓我們委員能更加明瞭其內容為何?至於紀錄方式尊重行政單位作業規定與程序。
張勝雄委員1.個人認為李委員並不是要推翻「劃定臺北市85處都市更新地區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而是對於該案提出一些建議。
2.有關該容積獎勵評定標準,雖然市長已作政策裁定,但尚未公布,其實市府可以訂定比中央法規更嚴格的標準,如同過去委員們會質疑一些容積獎勵的給予,只是這次李委員的書面意見比我們說得更清楚。
3.李委員的書面意見跟「劃定臺北市85處都市更新地區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是相關聯的,如果該意見被當作第741次委員會議的附案納入,未來在查詢都市更新關鍵字時,只會顯示第736、739、740次的委員會議紀錄,該書面意見反而被遺漏,如果能將該意見納入第739次委員會議紀錄,並附註是經第741次委員會決議摘入,如此未來查詢資訊便能較為完整、資訊也更公開。
焦國安委員有關李委員書面意見如何載記,這絕對要尊重都委會幕僚的作業程序,也如同主席所講,由於非於委員會議中所提出,而是會後提出,故並不適宜列入會議紀錄,但是我也同意張委員所說,我們是不是有可能不列入會議紀錄,而是註明為會議後的補充書面意見當作附件,而且不管是否同意李委員對於容積獎勵的觀點,他點出了可以討論的空間,也是值得參考的。
彭振聲委員會議已經結束,且主席也作成決議,如每次又於會後提書面意見,那該怎麼處理?因此反對將該書面意見於第739次委員會議紀錄內附註,應列在第741次委員會議臨時報告事項的紀錄。
曾光宗委員會議紀錄載記方式尊重幕僚單位的建議,只是李委員提出的議題,確實有值得討論地方,建議可以在之後適當的會議再作討論。
林兼主任委員欽榮1.本案是報告案,希望能圓滿處理,盡量尊重委員的發言權,但也要尊重行政單位的行政作業程序,委員提供書面意見於會中提供參考,主席會依常規裁示把書面意見載記於會議紀錄,只是李委員當時未於會中提出,所以也不適合再把書面意見放入第740次委員會議紀錄,因此,為求謹慎,幕僚單位提出本臨時報告向委員會說明。
2.委員會尊重委員發言權,有關該容積獎勵評估標準內容,既非屬本委員會審議權責,且市府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並經最高首長同意,故本案請將李委員書面意見納在本(741)次委員會議紀錄,同時正式發文給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作為參考,如此處理也比較合適。
3.有關張委員擔心該意見納入第741次委員會議紀錄,可能不易查詢的疑慮,請幕僚單位妥處,以保障可透過關鍵字查詢,完整搜尋到李委員的書面意見。
都市發展局1.有關李委員對於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的書面建議,該標準是屬於行政規則、法令規定,由中央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該評定標準修訂,已依法定程序辦理預告,並經本府法規會審議通過。
2.李委員所提的意見,在107年11月7日市長主持的市長室會議已經充分討論,全案並經市長同意。有關市府依程序辦理之法令修訂內容,並不會提貴委員會審議,也沒有在「劃定臺北市85處都市更新地區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內呈現,僅於計畫書內敘明會增訂相關的評定標準作為配套。
107-11-8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40次委員會議李委員得全意見:
- 一、建議本案應分別同步擬訂更新計畫及辦理都市計畫檢討,以避免重蹈89、91年僅劃定公告更新地區,無具體配套可行執行方案之覆轍。
- 二、請檢討修改本案配套之都更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確實檢視三項原則:1.涉及法定義務是否納入獎勵2.獎勵項目是否一致且不重覆及3.獎勵額度比例原則的問題,並應予修正,相關詳細內容如附件。
<附件>前言我們試著回想一下,民國87年都市更新條例通過前,在那個沒有都更容積獎勵的年代,老舊窳陋房屋的改建工程仍舊默默地進行著,為了加速老舊建築改建,我們以容積獎勵為主要政策工具,作為推動所謂都市更新的誘因,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次(88)年更通過了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在臺北市把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至第12條規定所賦予都更的容積獎勵,透過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竟演化為六大類33項之多的獎勵項目(如表1)。
表1本市都更容積獎勵六大類33項獎勵種類更新容積獎勵內容容積上限ΔF1合法建築物原容高於法容原容積高於法容部分ΔF2更新後分回,超過1/2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平均水準扣除獎容法容後差額ΔF3更新地區時程獎勵法定容積10%ΔF41:捐贈公益設施法定容積15%2:協助開闢公共設施法定容積15%ΔF51: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智慧型建築(12細項)各項給予法定容積1%~4%2:開放式空間廣場增設空間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留設空間4: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法定容積15%5:更新基地規模法定容積1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法定容積10%7: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配合更新計畫規劃設計對都市環境品質、都市景觀具有正面貢獻等因素(10細項)(草案階段尚未通過)各項給予法定容積1%~4%ΔF6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法定容積10%我們可以發現都更容積獎勵真是琳琅滿目,令人眼花撩亂,無怪乎實施者與地主莫不窮盡一切手段,競逐這個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旦與都更沾上了邊,就是超額利潤的保證,如此,我們不禁要回頭思考,在多重都更容積獎勵被競相發放的利多中,當真都是屬於實施者或地主應得?而政策上是否有過度獎勵及不良後果呢?重整都更容積獎勵規定暫且不論都更條例的諸多問題,謹檢視現行都更容積獎勵的三項基本原則:
- 一、涉及法定義務是否納入獎勵依都更容獎辦法第7條:「……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得給予獎勵」,因此我們知道原屬於法定義務的項目,實施者皆須完成,不能獎勵,但真是如此?以綠建築獎勵而言,如臺北市的都更實施者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獲得ΔF5-6容積獎勵,惟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非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增加之容積達法定容積30%以上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章,但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者所增加之容積或樓地板面積,不予計入。這表示本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將都更實施者本應取得銀級綠建築的法定義務給拿掉了,去除法定義務本身就是一種獎勵了,本市再額外加碼給予6%的法定容積獎勵,這難道沒有獎勵過度嗎?(如表2)。
表2綠建築法定義務與更新容積獎勵對照表綠建築法定義務規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規定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5條非公有新建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高層建築物或申請增加之容積未達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其申請增加之容積達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其增加之容積達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章。但新建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所增加之容積或樓地板面積,不予計入:
一依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規定重建者。
二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附表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為限;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八為限;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治條例規定重建者。
三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者。
四其他因天然災害受損,經市政府認定須拆除後重建者。
- 二、獎勵項目是否一致且不重覆依都更容獎辦法第3條:「……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惟我們舉例而言,就有下述重覆及不一致:
(一)ΔF5-2開放式空間廣場、Δ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等獎勵,其與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土管條例)第79條所定開放空間設計獎勵重復或不一致。
(二)ΔF4-1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ΔF4-2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ΔF5-7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配合更新計畫規劃設計對都市環境品質、都市景觀具有正面貢獻等因素(幼齡或高齡照護設施、提供公共住宅、提供新創產業空間、協助鄰地四、五層設置電梯、留設消防巷道、地質改良或排水改良之地區等細項,實質上為提供公益設施。)等獎勵,又與土管自治條例第80-1條所定公益性設施獎勵重復或不一致。
(三)ΔF5-5更新基地規模獎勵,也與土管自治條例第80-2條所定街廓整併獎勵重復或不一致。
講到不一致的部分,除了法規上的不一致外,其實就獎勵的額度,六都也是莫衷一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我們再以綠建築為例,光是獎勵額度上,就大不相同(如附表3)。
表3六都綠建築都更容積獎勵比較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銀級:6%黃金級:8%鑽石級:10%銀級:無黃金級:3%鑽石級:6%銀級:無黃金級:3%鑽石級:6%銀級:3%黃金級:6%鑽石級:10%銀級:3%黃金級:4%鑽石級:5%銀級:6%黃金級:8%鑽石級:10%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附表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第8點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附表1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作業要點第2點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附表一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附表
- 三、獎勵額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我們檢視是否滿足對價衡平的比例原則,亦即在完成容獎所要求之花費成本,與其所得的容積利益,是否相當,倘若顯不相當,則其中利得即由實施者與地主平白拿走,是否妥適。我們簡單以表3來看,除了ΔF4-1:捐贈公益設施及ΔF4-2: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獎勵,容積獎勵與興建成本有關外,其餘幾無相當(如附表4)。
表4更新容積獎勵額度比例原則檢視X無對價衡平獎勵獎勵評定基準情形對價衡平ΔF1:合法建築物原容高於法容保障實施建築前之合法權益,此部分無對價性。XΔF2:更新後分回,超過1/2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平均水準考量人民居住權,此部分無對價性。XΔF3:更新地區時程獎勵其優先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6年內完成對社會產生之公益無法量化。
XΔF4-1:捐贈公益設施容獎辦法§4OΔF4-2:協助開闢公共設施容獎辦法§5OΔF5-1: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智慧型建築評定基準達標即給予不同程度獎勵,惟無法得知達標所需成本,是否與獎勵容積給予利益相符。
ΔΔF5-2:開放式空間廣場ΔΔ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ΔΔF5-4: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依評定基準,與保存維護所需經費連動。OΔF5-5:更新基地規模基地規模達成的綜效無法具體量化,是否與獎勵容積給予利益相符。
XΔ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評定基準達標即給予不同程度獎勵,惟無法得知達標所需成本,是否與獎勵容積給予利益相符。
ΔΔF5-7: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配合更新計畫規劃設計對都市環境品質、都市景觀具有正面貢獻等因素ΔF6: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所有情形獎勵後,未達50%才予獎勵,上限為20%。XO有對價衡平Δ部分對價衡平再論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附表ΔF5-7草案疑義,其實也不乏有體系紊亂之情形,首先,ΔF5-7限縮上位法令適用範圍,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明白揭示係「更新單元」均可享有之容積獎勵,自當包含自劃更新地區及公劃更新地區,而北市都更容積評定標準卻只限「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公劃更新地區」(如附表5);再者,對照表1,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分別具體化為ΔF5-1、ΔF5-2、ΔF5-3及ΔF5-7,然綜覽前述容獎內容,仍未面對都市生態因素。
表5本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ΔF5-7及授權母法規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附表ΔF5-7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得給予容積獎勵。
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配合更新計畫規劃設計對都市環境品質、都市景觀具有正面貢獻等因素。
此外,ΔF5-7所羅列細項經檢視亦可發現問題如下(如附表6):
- 一、與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土管條例)重覆且不一致:
(一)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土管條例)第80條之1為開放空間設計獎勵,其與ΔF5-7中「提供幼齡或高齡照護設施」、「提供公共住宅」、「提供新創產業空間」、「毗鄰本府消防局公告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並協助開闢道路或留設人行步道或騎樓」等更新容積獎勵有重覆且不一致之問題。
(二)土管條例第80條之2為公益性設施獎勵,其與ΔF5-7中「提供公共住宅」更新容積獎勵有重覆且不一致之問題。
- 二、與獎勵項目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ΔF5-7中「提供幼齡或高齡照護設施」、「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位於同一行政區」、「提供公共住宅」、「提供新創產業空間」、「位於『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應行地質改良或排水改良之地區』,並辦理改良工程」、「協助鄰地四、五層公寓設置電梯」等更新容積獎勵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
- 三、獎勵額度比例原則問題ΔF5-7中「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位於同一行政區」除無涉更新容積獎勵(都市計畫應與規範)不符比例原則外,「毗鄰本府消防局公告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並協助開闢道路或留設人行步道或騎樓」、「位於『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應行地質改良或排水改良之地區』,並辦理改良工程」、「協助鄰地四、五層公寓設置電梯」、「協助鄰地建築物外觀維護」、「協助鄰地進行騎樓或人行步道整平」、「認養基地所在里之公園或綠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亦有待釐清。
- 四、非屬更新單元範圍ΔF5-7中「位於『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應行地質改良或排水改良之地區』,並辦理改良工程」、「協助鄰地四、五層公寓設置電梯」、「協助鄰地建築物外觀維護」、「協助鄰地進行騎樓或人行步道整平」、「認養基地所在里之公園或綠地」等更新容積獎勵非屬更新單元範圍,依法可否納入獎勵?
- 五、屬應盡法定義務ΔF5-7中「位於『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應行地質改良或排水改良之地區』,並辦理改良工程」屬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為法定義務不得獎勵。
表6本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ΔF5-7問題一覽表Δ5-7更新容獎種類都更容獎問題Δ5-7-1提供幼齡或高齡照護設施與ΔF4-1及土管80-1重覆且不一致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Δ5-7-2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位於同一行政區獎勵額度不符比例原則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Δ5-7-3提供公共住宅與ΔF4-1及土管80-1、80-2重覆且不一致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Δ5-7-4提供新創產業空間與土管80-1重覆且不一致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Δ5-7-5毗鄰本府消防局公告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並協助開闢道路或留設人行步道或騎樓與ΔF4-1及土管80-1重覆且不一致屬應盡法定義務獎勵額度是否比例原則Δ5-7-6位於「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應行地質改良或排水改良之地區」,並辦理改良工程非屬更新單元範圍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獎勵額度是否比例原則Δ5-7-7協助鄰地四、五層公寓設置電梯非屬更新單元範圍與環境品質、都市景觀無涉獎勵額度是否比例原則Δ5-7-8協助鄰地建築物外觀維護非屬更新單元範圍獎勵額度是否比例原則Δ5-7-9協助鄰地進行騎樓或人行步道整平非屬更新單元範圍獎勵額度是否比例原則Δ5-7-10認養基地所在里之公園或綠地非屬更新單元範圍獎勵額度是否比例原則最後再談綠建築容積獎勵的問題,北市都市更新綠建築容積獎勵協議書,僅要求建商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惟據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6年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統計本市民國101至106年底止,計有26個都市更新綠建築容積獎勵案件已取得綠標築標章,其中已屆標章效期者計有2案,均未申請標章延續認可。係因獎勵容積所獲利潤皆由實施者及地主獲取,在缺乏持續維護之誘因或罰則情形下,無法讓更新後區分所有權人凝聚維護綠建築之共識,致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未能持續辦理緣建築延續認可作業,預期效益無法延續發揮。
依上開審計處審核報告指出,北市公有建築取得綠建築標章屆期申請延續比率甚低,非公有綠建築一次性容積獎勵,無法發揮綠建築永續效益,有違政策核心價值,且不符公平正義,如過高容積影響都市生活品質,過度政策獎勵讓某些開發商和財團牟利,並形成住戶承擔增加容積所造成空間負荷壓力之不公平現象,爰審計部建議應研謀替代機制,並請修正相關法令,建構買方市場機制引導實施者願意興建綠建築,及提供區分所權人長期維護綠建築之誘因。
結語改革分階段但要有方向,都更獎勵問題雖多,可先解決一部分,重要的是都更改革方向與價值要先說清楚:個人認為都更方向不應只是30年以上建築物給容積及稅捐獎勵的推土機夷平改建新大樓工程,而是地區參與、活化再生、新舊融合、多元共生的社區總體營造治理;市民要的都更價值:不應只是私有地產發財套利及社會排除的政策工具,而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更條例第1條)。
有了前述的認識與共識,我們應先檢討修改都更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同步劃定更新地區、擬訂更新計畫及辦理都市計畫檢討,在此也公開倡議儘速檢討修訂中央及地方都市更新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