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431-確認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
會議紀錄id
TPEO7431
案件id
TPE修訂變都計20193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報告單位: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 二、本會為提升會議效率,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前分別提經本會104年3月5日第668次委員會議報告確定,後於107年修訂並提107年1月18日第722次委員會議報告,據以作為本會會議訊息公開、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受理,以及會議旁聽及受理公民或團體登記發言之依據,運作迄今,業具成效。
- 三、考量目前待審議案件計有22案,其中即包含8案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且民眾對於本市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等審議案件相當關注,陳情意見眾多,為提升審議效率並更審慎處理民眾陳情意見,本會會議須知亦應與時俱進,爰行進本次檢討與修訂。
- 四、本次修訂計有以下幾項重點:
(一)有關專案小組組成,刪除應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之規定,改為由主任委員指定專案小組召集人,以提升審議效率並維持彈性。
(二)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審議程序,刪除應組成專案小組之規定,得視案情需要提委員會議確認後組成之,並得視需要先召開簡報會議。
(三)明定會議審議案件之陳情意見受理期限為會議前3個工作日,以提供市府及申請單位合理檢討研析及提出回應說明的作業時間。
- 五、本會會議注意事項修訂後共計9點,各點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第一條敘明本會議注意事項訂定目的。
(二)第二條明訂會議訊息、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公開方式。
(三)第三條明訂專案小組之組成及召集人指定方式。
(四)第四條明訂委員會之案件審議決議方式。
(五)第五條明訂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之處理方式。
(六)第六條明訂公民或團體旁聽及登記發言規定。
(七)第七條明訂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召開方式。
(八)第八條明訂會場應遵守事項及違反本注意事項必要之處理。
(九)第九條明訂案件定期稽催方式。
- 六、本次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提會報告後,將據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並函送市府相關單位同時公布於機關網頁。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