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44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19地號等土地地區商業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為地區商業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441
案件id
TPE變更中正區2019321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
- 三、計畫緣起:
本計畫係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擬具「擬訂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19地號等4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於100年6月14日報核事業計畫在案。因更新單元內4公尺寬計畫道路(中山北路一段26巷)自82年9月6日公告「擬(修)訂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劃設至今,仍未徵收及開闢完成,現況亦無法與周邊道路系統貫通形成完整之車行動線,實施者擬廢除上開計畫道路。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本市配合都市更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通案處理原則,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減損,爰實施者擬將中山北路一段26巷廢止變更為地區商業用地,並將計畫範圍西側4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拓寬2公尺為6公尺寬後,於計畫範圍南側留設等面積之綠地用地,以維持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於變更前後一致。本案並提本會106年11月23日第719次委員會議研議。
另配合計畫道路變更及路型調整之需要,本案事業計畫經提107年7月30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35次會議審議,同意將公園段一小段40、59(部分)、60-1地號等土地納入更新單元範圍並配合調整計畫範圍。本案屬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需配合辦理細部計畫變更,市府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細部計畫變更。
- 四、計畫範圍與權屬(一)本計畫區位於中正區中山北路一段以西、中山北路一段34巷以南、中山北路一段8巷以北及以東所圍街廓之部分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及部分地區商業用地。
(二)面積約2,927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全為私有土地。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六、公開展覽(一)本案市府自108年1月25日起至108年3月5日公開展覽40天,並以108年1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760370034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08年2月20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七、本案審議歷程:
(一)本計畫區前經市府配合實施者更新事業計畫需要,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個案變更,經提104年12月28日本會第680次委員會議:
1.決議:
(1)案經綜整各位委員及周邊相關權利人之意見,均非反對都市更新,而是依實施者所提擬變更整併計畫範圍內中山北路一段26巷道路用地及廢止34巷既成巷道後,經交通局、消防局及工務局等權管單位表示,其對車站地區整體交通系統和地區消防救災等具相當之影響,認為該區道路不宜逕為廢巷但道路係有調整空間,另該區都市更新涉及區內外民眾之權益,亦有整合之困難性。本案僅進行計畫範圍內26巷、34巷的道路用地變更和整併仍有所不妥,故全案退回市府進行相關檢討後,再另依程序辦理。
(2)本案究其原因在於缺乏都市更新計畫地區的計畫指導綱領,請市府行政部門主動就北平西路、中山北路一段、中山北路一段8巷所圍街廓優先提出地區行政指導:
i.明確表明都市更新地區的行政指導,包括交通、消防及上下水道管線的興闢等,如目前實施者所提更新計畫範圍如需先行實施,其有關附帶條件為何,應先行提列。
ii.原則同意行政機關進行都市更新的分期、分單元執行計畫,並請詳列與環境相對應之準則和條件。
iii.針對都更的環境設計準則及計畫條件,建議市府可考慮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進行容積之調整及沿街騎樓設置之條件放寬或型式之變動。
(3)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2.附帶決議:前項依都市更新計畫所授權之行政指導計畫,請市府發展局於6個月內續提本會報告相關進度。
(二)市府依前開會議決議,擬具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A10及A11街廓都市更新地區行政指導計畫,並提105年9月8日本會第696次委員會議報告。
(三)惟實施者針對前開行政指導計畫有關計畫道路留設、人行空間留設等規定,認有窒礙難行之處,經再提106年11月23日本會第719次委員會議研議,意見如下:
1.本案前經提本會104年12月28日第680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退回市府再進行相關檢討(包括全區交通系統、消防救災動線等),並於105年9月8日第696次會議提會報告行政指導計畫,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及府內單位討論共識,本次會議委員所提建議,提供市府及更新案實施者納入計畫參考。另本案如後續開發並須符合以下幾點原則:
(1)本計畫區東西向通路具有通行迴路功能,有留設之必要性,故本案原則同意取消26巷之道路用地,另34巷得不變更為道路用地,惟建議應留設淨寬達4公尺以上供車行使用之基地內通路,且應24小時開放供通行,不得約定專用,並列入建照載記。
(2)為維護更新地區及周邊之環境品質,本案仍應依都市更新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本市配合都市更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通案處理原則,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減損,故案內變更計畫道路用地部分,建議應等面積劃設為本地區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如以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廣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補足),不宜改以代金繳納。
(3)東側鄰接中山北路一段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留設4公尺以上開放空間,並應銜接至基地南側,與市府既有3公尺人行道系統一併整合規劃設計;至於退縮留設之形式(騎樓、無遮簷或有遮簷人行道等)則不予限制,以保留其設計彈性。
2.本案前於104年12月28日提本委員會第680次委員會議審議過程,周邊地區居民對本計畫區開發所造成之交通動線、消防救災、以及希望本案鄰近地區整併開發等議題(包括北側中本大樓現場所提之書面陳情意見)仍有諸多建議,故本案後續請市府再協助更新案實施者與計畫區內及周邊地區居民妥善溝通(包括應詳予說明不影響周邊地區劃設更新單元之權益等),並評估市民所提建議方案之可行性。
- 八、公民或團體意見: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