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451-0-案名:「擴大新湖國小東側更新地區範圍」暨「變更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四小段20地號等土地為第三種商業區、道路用地、廣場用地細部計畫案」第2次研議
會議紀錄id
TPEO7451
案件id
TPE擴大新地區201943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106年2月10日本會第706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其中內湖區新湖國小東側地區位於民權東路六段及成功路二段西南側,屬內湖區高速公路北側、成功路西側湖興里附近之商業核心,但除西北側、西南側街廓部分建築使用,及原有老舊建築物外,其餘各街廓土地平坦方整,多尚未改建重新開發,且該地區內現有巷道狹窄寬度不足4公尺,又有多處計畫道路未開闢完成,有礙都市防災及地區商業發展。為活絡地區商業核心,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成功路二段320巷31弄以東、民權東路六段以南、成功路二段以西、以及成功路二段320巷以北所圍街廓劃定為更新地區,誘導民間更新。
- 三、本案陳情人於內湖通盤檢討審議時提出陳情意見,希望擴大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經提前開委員會決議(摘錄):
陳情編號區政-4、區政-4A(陳情建議擴大劃定區政中心南側、新湖國小東側商業區都市更新地區範圍部分):因涉及已開闢完成廣場及已建築完成且未達使用年限之市場,不符審計原則,故不予採納。至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原為人行步道)則依法徵收或納入都更辦理。另有關都市設計準則部分,同意採納陳情人所提建議,將本次會議市府所提都設準則「商業區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留設騎樓」之規定,彈性放寬為「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 四、陳情人復再陳情,並提出擬配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細部計畫,經107年5月3日本會第725次委員會議研議,決議(摘錄):
本案仍維持106年2月10日本會第706次委員會議內湖通檢案內決議,本次申請單位提案內容,不予採納。
但為協助地區進行更新,本案後續不排除以公私協力方式,於符合下列幾點原則下,協助另案辦理更新相關事宜:
(一)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減損,且申請單位應自行無償開闢、修復。
(二)計畫範圍內南側之東西向計畫道路西側銜接新湖國小、東側通往停車場及市場,具地區交通串聯功能,仍應維持東西向通學之通行功能。
(三)該廣場應保有其公共性,其為市民皆可使用之公共空間,不得形塑為內圍性之私人廣場。
(四)有關後院深度比等規定,係屬中央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故仍應依中央一致性規定處理。
(五)本案如因都市計畫變更而致容積增加,增加之利得部分須依規定回饋。
(六)本案申請單位表示已取得100%同意,本項配合更新之都市計畫變更,應納入需於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限期開發之規範,未於期限內開發,則回復原都市計畫規定。
(七)本計畫範圍為商業區,後續應規範一定比例之低樓層(如1至4樓)須作商業使用。
- 五、現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應陳情人申請,於107年10月17日以府授都規字第1076039759號函送資料到會提請第2次研議。
研議意見:
- 一、本案經委員會討論後,支持陳情人所提擴大原內湖通檢案內劃設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納入廣場用地及臨接之北側、東北側計畫道路。惟本次為研議案,後續請市府納入內湖通檢案再提委員會審議。
- 二、有關委員針對都市計畫變更方案所提意見,提供市府及陳情人參考,後續得另案依本會104年12月10日第679次委員會議有關依都市更新條例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作業流程辦理。
發言摘要陳學台委員(陳榮明副局長代)本案西側有新湖國小,因此希望維持東西向通學之通行。
邱裕鈞委員1.今日簡報資料與開會通知單的書面資料不一樣,希望以後還是儘早提供,以利研析方案優劣。
2.請陳情人說明周邊瓏山林大樓的停車場出入口位置,未來中間這個廣場的使用者為何?如果本案停車場出入口也是規劃從西側計畫道路進出,那中間的廣場及周邊環繞廣場的8公尺雙向道路功能為何?又東側324巷目前只是一條既成的小巷弄,通行功能有限。
3.本案規劃兩個停車場出入口,一為汽車、一為機車,惟此兩個出入口的交織設計是否造成交通安全疑慮,請陳情人委託之交通技師說明。
陳家蓁委員(游適銘副局長代)本案範圍內有財政局管有之市有土地,現況為商業區,未來規劃變更為何種分區?又土地權值如何估算?白仁德委員1.今天簡報提出的兩個方案,基地內皆有兩個停車場出入口相互交織的問題,設計非常不佳,而所提廢除計畫道路、僅留設通道的方案,其建築物下方為人車通行的陰陽空間,亦不妥適。
2.本案廣場位在街廓中間,像是這些街廓的中庭花園或後院,本次既然有機會討論,又街廓長度經陳情人說明只有70多公尺,沒有特別長,或許應思考此廣場留設在街廓中間之必要性及功能性?是否有可能將廣場移到街角或沿街面設置,或將臨學校之道路拓寬,特別是西側是新湖國小,若能有一些緩衝,住宅品質會較好,也可避免引導不必要的車流進入街廓內部,形成不必要的街廓內圓環。
潘一如委員1.本案基地西側是新湖國小,目前規劃方案是以西側道路(成功路二段320巷31弄)作為未來車輛主要進出的動線,誠如前面委員所說,現在的建築設計是人與車在有遮簷的空間下通行,可以想像汽機車所排出的廢氣等,會讓此處成為不友善的空間。陳情人表示希望本案可串聯西側的新湖國小與街廓中間的廣場,應無法達成,可能還有反效果。
如果在新湖國小臨街側設計較舒適的退縮綠帶或通學廊道,應該是相對比較友善的。
2.不反對本案將廣場納入一併作整體開發,但可再有更友善的作法,廣場規劃在內側,目前本案基地及周邊瓏山林大樓停車場出入口都不從此處進出,因此廣場周邊的道路功能性不大,且依本案所提方案,該廣場未來將被東西兩側的建築物遮住,而變成陰暗、沒有陽光的廣場,不會是有品質的空間,建議思考將廣場改到新湖國小側以規劃綠帶或退縮開放空間等舒適的步行環境,本案量體再集中開發,應該是較好的方案。
劉玉山委員陳情人表示已經整合其範圍內所有的地主同意,所以想要擴大更新地區範圍,併同變更都市計畫。然基地西側有國小,就必須考慮未來是否會造成交通問題或東西向道路能否通行等,陳情人是否能再努力整合西南側基地?張治祥委員1.本案如廣場位置調整是否會涉及主要計畫變更?2.個人支持擴大更新地區範圍,將廣場納入一起考量。
3.交通的部分,如果本案及周邊瓏山林大樓的汽機車都不是從廣場周邊進出,那東西向道路要保留通行的目的為何?維持人行通行是否相對較為重要?此部分可能不僅實施者要加強說明,府內交通單位或許也需再作地區整體考量。
宋鎮邁委員今天的資料可清楚瞭解本案歷程,希望下一次研提方案時可就量體配置、高度、空間退縮等進一步說明,並以3D方式呈現,較能深入討論廣場調整為街角廣場或帶狀綠帶等方案之優劣。
都市發展局1.都發局之前協助本案開過府內研商會議,陳情人的訴求之一是擴大都市更新地區的範圍,納入廣場以及周邊部分計畫道路,而公園處表示倘本案更新事業計畫進行,無減損原已開闢廣場用地面積,後續整體規劃設計、開闢等經費由該事業計畫經費支應,且未損及原有人行開放空間,並對公眾使用效益有顯著提升,則公園處無意見。
2.陳情人第二項訴求是計畫道路的調整,廢除兩條東西向道路用地,等面積拓寬於廣場周邊道路用地,交通局表示案址變更道路用地主要作為社區型服務性道路使用,非服務通過性車流,且基地劃設基地內通路車道供車行,可提供廢除成功路二段324巷既成巷道及2條東西向計畫道路(原人行道用地)後之替代功能,爰針對道路用地變更部分交通局亦表示無意見。
3.陳情人的第三項訴求是前次研議結論的七項原則中要求一至四樓須做商業使用,但陳情人認為窒礙難行。因此本次研議希望討論是否要針對本個案予以限制或可回歸通案原則(都市設計審議要求一至二樓須作商業使用,除非另有容積移入則會再要求增加商業使用比例)。
4.本案商業區及廣場用地皆於細部計畫層級劃設,因此如變更使用分區或調整廣場用地位置等,皆屬細部計畫層級之變更。
5.建議本案可以分兩階段處理,一為更新地區範圍是否同意其擴大,而擴大之後的都市計畫方案則不僅限目前申請人所提方案,包括委員所建議廣場移到民權東路側或臨學校側等方案,以及其相對應之交通動線調整等,故如委員同意本案擴大更新地區範圍,後續則會請陳情人再研提不同的都市計畫方案,由都發局再邀集各單位召開府內協商會議討論變更方案及交通系統之可行性後,再提到都委會研議。
陳情人代表回應1.本案道路是依循變更前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減損的原則下,所提出的路型調整,另市府針對都更案亦規定道路須留設8公尺寬以符合防救災需求。
2.目前基地南側的東西向通廊是可通行的,主要是希望能串聯廣場和學校。另東北側的瓏山林大樓汽機車出入口是從民權東路六段及成功路二段進出;東南側的停車場則是由成功路二段及南側的成功路二段320巷進出,因此本案基地南側的東西向通廊確實只有消防與緊急通道的需求,我們也希望廣場跟學校間的串連空間是以人為主的,但也因為必須考慮到防救災的需求,目前是留設8公尺以上的通廊,但未來可塑造以人行為主的氛圍。
3.有關本案汽機車出入口的位置,因目前本案仍在區塊劃分階段,後續細部設計時會再討論是否能作更好的調整。
4.有關財政局管有的土地,如後續涉及商業區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通案皆會以變更前權值估算,後續再透過權利變換方式辦理。
5.有關委員建議廣場用地位置與開放空間留設型式之調整建議,實施者過去是沒有思考過這樣的方案,可以再參酌委員意見進行評估,但前提是委員會能同意更新地區範圍擴大,才有可能接續討論道路用地、廣場用地調整的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