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01-討論事項-案名: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修正案
會議紀錄id
TPEO7501
案件id
TPE臺北元內重2019627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
- 三、計畫緣起(一)都市更新條例前於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須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應依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6款之意旨,明訂「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前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之。
(二)有關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市府前已於107年8月1日修正發布「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現於108年5月30日至6月12日預告修正相關指標及規定,本次擬就該9項指標及捷運場站周邊區域之規定先行提會審議。
- 四、市府業以108年6月17日以府授都新字第1083007915號函送資料到會。
決議
- 決議:有關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修正案,依委員會逐條確認之文字內容通過,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納入公會所提建議,增列「含本府消防局公告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其餘同意依市府本次會上簡報之條文對照表內容修正通過,後續並請市府依程序辦理。
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