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21-討論事項-案名: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會議紀錄id
TPEO7521
案件id
TPE臺北元內重201988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
- 三、計畫緣起(一)都市更新條例前於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3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於都更條例發布3年內修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意旨,明訂「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同時需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之。
(二)有關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市府前已於107年8月1日修正發布「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並於108年5月30日至6月12日預告修正相關指標及規定,經檢討後提出評估標準修正案。
- 四、審議歷程前開標準修正案經提108年6月27日本會第750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有關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修正案,依委員會逐條確認之文字內容通過,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納入公會所提建議,增列『含本府消防局公告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其餘同意依市府本次會上簡報之條文對照表內容修正通過,後續並請市府依程序辦理」。
- 五、嗣後,內政部營建署於108年7月11日召開「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採都市更新方式實施」座談會,針對危老案件轉軌都更提出相關建議,市府參酌各界建議後針對前開本會已審竣之評估標準再作檢討修正,爰再提會審議。
- 六、市府以108年7月29日府都新字第1083013974號函送資料到會,本次再修正內容包括:
(一)修正本標準第二條各項指標部分文字。
(二)增訂第三條規定,針對更新單元內所有建物符合本標準規定構造年限,且經專業機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初步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者,得劃定為更新單元,不須依本標準第二條各項指標檢討。
決議
- 決議:本案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利文意明確,修正如下外,其餘依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三、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符合下列各種構造者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一)土磚造、木造、磚造及石造建築物。
(二)二十年以上之加強磚造及鋼鐵造。
(三)三十年以上之鋼筋混凝土造及預鑄混凝土造。
(四)四十年以上之鋼骨混凝土造。
經專業機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其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或未達一定標準者之棟數佔單元內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