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61-討論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第三次修訂)
會議紀錄id
TPEO7561
案件id
TPE通檢商業區2019103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計畫緣起:
市府於84年9月27日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訂定變更商業區之規範,除需符合規模限制及社區參與規定外,並應辦理回饋後始得作商業使用。市府為順利引導商業使用進駐,於94年8月29日針對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公告第1次修訂,修訂回饋金計算公式及得免予回饋之相關規定。
惟自94年公告修訂迄今,依規定繳納回饋金總計僅23件,收執效益不彰,經市府檢討分析係該修訂之回饋金公式,涉及參數認定不易、計算方式複雜、專業門檻高民眾不易閱讀、行政部門查核不易等問題,導致民間辦理回饋意願不高。
市府基於振興商業活動,鼓勵產業發展並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爰就現行變更回饋金計算公式再進行檢討、簡化作業程序,另因應危老條例規定,增訂案內商特區適用建蔽率放寬之相關規範,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本次修訂計畫案。
- 四、計畫範圍:
本府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變更之商業區,及其他都市計畫案劃設且適用「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規定之分區。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
- 六、公開展覽:
(一)本案市府自108年8月22日起至108年9月20日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8年8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830703874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08年9月2日及108年9月12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七、公民或團體意見:共3件。
決議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本案建議市府針對臺北市商業區之使用現況進行調查,並建立資訊化之管理資料庫,以為商業區後續整體規劃檢討之基礎。
編號2陳情人彭耀華訴求意見與建議有關商業區回饋金事
- 一、本公告案認為:該公式「(V1−V)×S×R1×R2×R3×(1+L)×P」,自94年公告修訂迄今者,建議不採納。稱:依規定繳納回饋金總計23件,請公布該23筆回饋金金額,所涉及土地面積,使用土地用途如何變更,過往經驗公告供知悉,始能供人民利用,才能於現在公展時,人民根據所公開資訊,提供意見,供市府參考改善及簡化公式可能,令建商於開發前,能事先得大約算出所應負擔回饋金,有效評估土地開發成本,去除該公式運用,令人民免除以為官商勾結誤會,始有令都市發展良性發展可能。
- 二、回饋金係都市成長管理核心一環,係執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尤其在使用分區變更,例如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係提升土地使用的經濟效益,地方自治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基於都市計畫法授權,得決定收取發展地區土地使用費,就公共設施更新等原因,收取回饋金,由行政管轄機關專款專用,款項用於該地區發展,即「payforgrowth」。
- 三、在臺北市的土地開發型態,當應向開發商收取回饋金,例如大面積的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辦理地籍重測後,於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其發展計畫於訂出25年發展計畫後(得為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不論抵費地或發回原地主土地,於都市計畫書的細部計畫書內訂有回饋金,作為執行方案,係合情合理的計畫書內容,大致言,得有一次繳納及按年繳納回饋金兩種。
- 四、現行回饋金依據公告現值公式訂出的回饋金公式,所收取的回饋金,與實際因土地開發,因土地使用的效能提升,而需訂出的回饋金,不生因果關係,所稱「專業門檻高」也未必,當係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第四款訂出合理發展計畫的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後,依據事業計畫所載發展內容,所需公共設施種類,再由其財務計畫,觀察私部門的營運,始能作為依據訂出適當回饋金,命繳納。公展計畫書稱「...收執效益不彰,經分析94年修訂之回饋金公式,涉及參數認定不易、計算方式複雜、專業門檻高民眾不易閱讀、行政部門查核不易等問題...」,若有明確的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所稱「參數認定不易、計算方式複雜」,乃至「民眾不易閱讀」情形,應可改善及除去。
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本次公式之修訂係於本市26商圈範圍內之商特區(原屬住宅區者),各選擇1~3處案址,共計75地點,以94年計畫案內公式進行試算金額,非以該等已繳納之23案件為基礎。考量自84年起商業環境變更,為活絡地方商業活動,以94年計畫案公式為基礎,適當簡化公式內參數,調整為較容易計算之公式,以簡政便民。
- 二、有關本案建築物變更使用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回饋一節,係考量建築物變更作商業使用後其價值之提升及其對周邊環境所造成之衝擊,故應辦理回饋後始得作高強度之使用。另本案回饋金係變更使用所負擔之回饋,無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
- 三、本案繳納之回饋金依規定將納入本市都市更新基金,作為本市都市更新及都市建設等運用,以達成本市地區再發展之目標。
- 四、本案商特區變更係本府84年考量本市商業區架構進行全市性檢討,非屬單一建築基地之變更,考量各建築基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均不一,無法於通案計畫書內明確載明,建議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