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7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二小段674及675地號等第四種商業區為第四種商業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571
案件id
TPE變更萬華區201910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申請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起,臺北市行政機關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22條規定審查義務,未因係「變更」原使用分區,不依都市計畫法第15、22條規定審查。
-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無關,該條例係探詢「瀕危建築物」(該法第1條),非因建築物50年而認有本條例適用,係誤會。房屋老舊,得依都市計畫法第64條整建、維護原因,整修房屋內部,俾供改善後使用。修訂「停車增量」者,此涉公共利益,係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非因個別提案都市計畫,而為個別利益變更。本案雖有吳○○交通技師評估交通影響,但受雇於申請人,所為交通評估報告為私人利益,不可能公正合理,故應委由交通部另聘專家審查,所稱西門捷運站以「電話受理接駁車」,係掩飾交通量不符標準的不恰當規劃,業主自行切結「基地內部自行滿足停車位」,不致影響外部交通顯不可能,查增加建築量體,當然會增加停車需求,而不見解決停車方案,擬重建增高樓層建築,不顧交通衝擊,顯有不當。
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本案係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申請細部計畫變更,減少地區交通衝擊與汽車旅次,將第四種商業區變更為第四種商業區(特),本次變更僅修訂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之法定停車數量,配合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指定開放空間留設及檢討減少停車位數量可能對鄰近地區之影響,並無調整地區人口數量、使用分區強度及地區發展等議題,故尚無涉及都市計畫法第15、22條規定。
-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得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本案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申請後,本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至108年10月5日,並於108年9月25日辦理說明會在案,未來尚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始得公告實施。且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亦有交通專業背景之委員及交通局代表,能針對本計畫之交通環境予以判斷。另申請單位表示本計畫係經專業交通技師評估及簽證,基地所衍生旅次可由基地內部自行滿足,並為響應政府鼓勵大眾運輸政策而提出因應策略,提供西門捷運站接駁是由本基地受理預約,於預約時間前往西門捷運站南側臨時停車區接送旅客,並提供使用大眾運輸之旅客各項優惠之活動,有助於減少地區交通流量及車輛進入本計畫區,可減少地區交通衝擊,惟本計畫變更內容仍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後才能確定。
委員會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回應說明辦理。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本案建議市府針對西門徒步區範圍內整體停車需求進行調查,評估是否需訂定停車位數減設原則,必要時得另案納入萬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辦理。
審議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