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8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暨修訂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581
案件id
TPE變更松山區201911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復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08年8月28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193221號函(本人收文日為108年8月30日),及108年9月10日收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暨修訂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第二次說明會傳單。
- 二、有關都更處108年8用28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193221號函,仍未回答108年8月5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18569號更正簽到簿函之相關問題:1.都更處此更正簽到簿函,新增董○均、蕭○福簽名(見附件1),可見前發108年6月17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06547號函之協調會議紀錄登載不實。
2.108年2月26日協調會簽到簿(附件1),第四項三位列席人員郭○豪、黃○南、蕭○福,都更處同意讓這三位出席「地主協調會」發言,並參與協調,都更處認定此三位出席本案「地主協調會」的「身分」是什麼?都更處有負起主管機關審核的職責嗎?3.此更正簽到簿函,故意在頁1附件項稱「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紀錄」,本人之前已聲明108年2月1日並無協調會召開(詳附件2:108年3月25日莊字(108)013號函),更不可能「產生」會議紀錄,主管機關讓不符合幹事會結論的資料送審,是在誤導本案相關審查委員。政風處108年3月28日北市政一字第1083002489號回覆莊字(108)013號函,稱不影響本人權益;本人請問政風處,這不就是在以不實紀錄影響本案審查,影響本人權益嗎?至本函發函日也未得到政風處回答。
- 三、有關都更處108年8月28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193221號函之說明:1.此函說明三針對本人108年8月19日莊字(108)019號函指出,旨揭計畫將商三大樓與住三住宅混合開發,造成住三原公寓住戶權益受損;都更處以都發局107年12月24日北市都規字第1076065966號函,稱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條,商業區及住宅區合併建築尚非所不許。原來主管機關審核都更案標準這麼低,只要建築技術規則沒有不允許就核可實施者的規劃。
2.由此可見,都更處、都發局等主管機關審核本案早已預設立場,只注重幫實施者計畫通過各階段程序,完全不在乎健康路3巷原住宅區住戶於都市計畫法中應保障的住宅區居住權益。難怪本人歷次發函指出本案住商混合對住宅戶種種不利,主管機關都不回答。
3.本案當初劃定更新單元時,主管機關就沒有通知健康路3巷住三區原住戶,政府要進行審決、改變小市民之私有財產狀態,負責的主管機關都不通知所有權人的嗎?
- 四、本人於108年9月10日收到裝在都更處公文封,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舉辦「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暨修訂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第二次說明會通知:1.本人沒有收到108年8月15日第一次說明會通知,本人周圍鄰居也未收到。都發局第一次說明會通知發給哪些單位?哪些權利人?為何漏掉本人及莊李○連、林○珍等健康路3巷住戶?2.本人於第一次公告期間8月2日至31日兩度發函(108年8月1日莊字(108)018號函、108年8月19日莊字(108)019號函),受文者包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本人8月兩次發函都提及,有關本案的任何審議應通知本人,都更處兩次回函(8/12、8/28)均未通知本人,本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已於8月2日起進行公展並於8月15日舉行說明會,主管機關是想讓說明會上不要出現所有權人的不同意見,讓會議紀錄顯現所有權人均無異議嗎?3.本人之前函文便已舉出旨揭計畫諸多問題,理應審核把關的主管機關均未答覆:A.本案將商三大樓與住三公寓混合開發,變成住商混合使用,造成住三原住戶權益受損;B.本案商三財團任意切取健康路3巷公寓與其合建,讓商三財團利益極大化,將造成健康路3巷公寓,無法與5巷、7巷同時期興建、立足點相同的老舊公寓共同都更,並且讓5、7巷區塊變小,未來更難都更;c.本案違反108年3月12日公告的臺北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己劃設住宅區仍維持住宅使用(詳附件3:108年3月21日莊字(108)012號函)。
4.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健康路3巷周邊住三區有需要變更為住三特,為何在進行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不提出討論?如今都市計畫公告還不到半年,就申請變更分區,科學調查依據在哪裡?還是之前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是做假的?5.北市府做了所屬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呈報給中央內政部核准,然後又在民間個案申請對於擴大商業使用給予各種彈性變更、放寬,本區域人均綠地、醫療、交通等等公共設施品質惡化,造成住民居住的壓迫與負擔,北市府的區域總量管制、風險評估在哪裡?我們的都市,其實是交給建商財團在「計畫」嗎?6.南京東路、民生東路上的商業大樓,部分店面因租金高而閒置,有些店家只好被迫轉進住宅巷弄。北市府的因應之道,就是讓住三區變更為住三特,讓「民生優質住宅區」,變成「民生優質住商混合區」嗎?老舊公寓更新是要帶給住民更舒適安寧的住宅環境,還是要製造更多吵雜、擁擠的住商混合大樓呢?7.本案申請的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並未規定申請此專案須變更土地分區;也就是說,健康路3巷老舊公寓要進行都市更新,要提升防災能力,要提升現代都市生活與環境晶質,並沒有需要把原土地分區「住三區」變更成商業用途更多的「住三特」,這個變更案的目的只是犧牲原住三住戶的住宅區居住權(造成健康路5巷住民居住困擾),讓建商財團可擴大更新單元經濟利用效益。
- 五、本案規劃處分本人私有財產,本人有權即時知道實施者檢送「主管機關」計畫內容有何修改、變動。「主管機關」對本案要進行任何審議,或本案要進行任何變更,都應同時函知本人。
附件1附件2附件3市府回應說明有關都市計畫說明會通知部分,本案係本府108年8月1日府都規字第10830533761號公告公開展覽,展覽期間自108年8月2日起至8月31日止共計30天,並於108年8月15日辦理公展說明會在案。因本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通知應辦理書面通知,惟本案108年8月15日說明會漏未通知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續於108年8月30日府都規字第10830816781號辦理延長公告30日(公展期間自108年8月2日起至9月30日止共計60天),再於108年9月23日召開第二次都市計畫說明會,並以掛號通知第二次說明會資訊予土地所有權人知悉;俾使程序完備,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臺北市政府舉行都市計畫說明會作業要點等規定。
另涉及跨不同分區共同開發一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條規定跨越使用分區合併建築尚非法所不許,且本案所跨不同分區皆得允許作「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及「第二組:多戶住宅」使用,並無損及住宅區住戶權益之情事。另查本府今年3月公告實施之本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各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原則所載:「己劃設住宅區仍維持住宅使用」,係該主要計畫案就全松山區之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辦理通盤檢討予以檢討變更之依據,而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無涉主要計畫變更事宜,故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之住宅區「仍維持住宅使用」,並無不合。
且本案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僅為適用老舊公寓更新專案計畫其獎勵容積上限為法定容積2倍,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配合都市更新計畫併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而第三種住宅區(特)之使用項目仍依本市土地使用區分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至有關陳情意見所述人均綠地、醫療、交通、提升防災能力等公共設施品質及居住環境品質、區域總量管制、風險評估等,將由都市更新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就其基地、建築規劃設計等予以審議,以維持環境品質。
有關本市都市更新處召開協調會會議紀錄登載不實疑義,經本市都市更新處檢視確疏失該會議簽到簿缺漏出席人簽名,並於108年8月5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18569號函檢送更正後簽到簿予陳情人參考。至有關108年2月1日本市都市更新處召開之協調會,係寄送開會通知單通知陳情人出席,惟陳情人未能出席,故該次協調會會議紀錄決議擇日再開,故108年2月26日為第2次召開協調無誤。另陳情人所詢108年2月26日協調會參加人員郭君、黃君係屬實施者偕同與會人員,蕭君為本案建築師事務所代表,故本市都市更新處一併邀請出席協調會說明。因上開陳情建議所述係為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執行疑義,無涉都市計畫內容。
委員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