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9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4-3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4-3地號等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591
案件id
TPE變更北投區201911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公開展覽資料,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4-3地號的土地使用變更案,除10月27日陳情書外,於11月4日參加說明會後,再補充陳情。
- 二、主要計畫屬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本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請自北投區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摘取,並補充不足。另申請單位認同「先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當應准將全部溫泉區一次辦理主要計畫,將全部溫泉產業,一次說明,溫泉總量依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函示每月319立方公尺,總量管制限制為155立方公尺,究竟總供給量及需求量,合理使用量請說明。主要計畫併同細部計畫送都委會討論(土地共6660.50平方公尺),申請人應提出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得提出分期分年或分區計畫)。
- 三、申請單位抱怨道路300巷及402巷開闢,市府及業主均應向都委會說明。
市府回應說明針對陳情人2次陳情意見,綜合回應如下:
- 一、本府為輔導現況業者合法經營,並集約溫泉業之發展,以減少環境之過度破壞,爰依溫泉法第13條規定,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特定專用區。故有關行義路地區總量管制、整體規劃及個別開發辦理程序、個別開發基地條件、土地使用、公共設施、開發期限、回饋處理原則等均於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案內規定之,合先敘明。
- 二、有關陳情人主張此無需變更使用分區,於保護區變更加註為保護區(溫泉產業特定使用)無需變更使用分區一節,依據上開說明,為使溫泉發展能較集中分佈,並可集約發展,以減少環境之過度破壞,故依溫泉法第13條規定須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特定專用區,始得輔導現況業者合法經營,爰此劃定行義路溫泉特定專用區。
- 三、有關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應表明事項部分,業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22條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說明在案。
- 四、本案業者於105年11月3日已提陳溫泉使用計畫書,並於同年11月11日通過初審在案,溫泉水量於初審階段即有溫泉區土地使用開發許可申請階段申請案溫泉分配上限之規定,未來都市設計報告書經核備後,憑溫泉使用計畫書初審同意備查函及其他申請文件,始得申請核發溫泉使用權,未來後續的溫泉水量都將由自來水事業處做供應控管,本案申請業者也將配合辦理。
- 五、有關公共設施開發回饋一節,回應如下:(一)本案係採開發許可制,在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之分區內,於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時,為建構高品質服務機能,並從開發者受益、使用者付費及公共設施成本內部化等原則,故本府要求申請開發所衍生之污水處理、停車場、接駁專車停車用地等公共服務性設施,由業者自行闢設。
(二)另查本案基地多屬公有土地,依本案計畫書內規定,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並經本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主要計畫之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惟採異地集中回饋,係因有利本府整體規劃,並有效利用土地,故本項規定係載明於本案計畫書內,受贈單位係屬本府,由本府整體規劃配置。
(三)有關本案辦理之法令依據、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審議(含交通及停車空間)並行審查之機制、採取變更該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0%以代金繳交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等內容,申請人皆依照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
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辦理,前開事項皆明載於主要及細部計畫書內。
- 六、有關汙水處理、停車場與接駁車用地,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溫泉產業專區後續之溫泉廢汙水,避免排放至磺溪河川,本府已規劃及建置全區汙水下水道及公共管線,於行義路300巷15號及300巷底設置汙水井,整體衛生下水道管線也一併自行義路192巷口接管延伸至本區內並已建置完成;申請業者須依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之規定,於提出個案時項本府提出申請接管始得納管。
(二)依據102年上位主要計畫之開發許可分區及整體規劃原則規定,分區內申請開發時由申請人負起整合責任進行分區整體規劃,經本府審核通過後作為分區之整體開發原則,始得進行分區內個別基地申請開發許可。整體規劃項目包含交通改善計畫(接駁系統、道路系統拓寬開闢),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在案。
(三)另有關衍生停車位部分,開發基地後,基地內所需提供之公共設施停車位,須依相關法令設置停車空間、裝卸位,以符合衍生交通量之需求。本案配合全區整體交通規劃所評估之交通衍生量配置停車空間並符合規定。
- 七、本案之開發經費財源均由申請人自行籌措,並自負營運盈虧之責。
委員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