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9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段三小段568-8地號等特定專用區(一)及道路用地為特定專用區(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再提會修正
會議紀錄id
TPEO7591
案件id
TPE變更萬華區20191128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
- 三、辦理歷程:
本案更新實施者配合都市更新需要及周邊公共設施開闢情形擬調整合併街廓,市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及都市計畫法第27條1項第3款規定辦理細部計畫變更,前於108年5月23日公開展覽30天,並提108年8月8日第752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其中針對都市設計準則中有關人行步道留設寬度,委員會決議依實施者回應由2公尺修正為應退縮4公尺以上。惟後續實施者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時,經檢討該留設寬度於編號F5街廓有實際執行之困難,爰再提會審議。
- 四、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及市府提會資料。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本案經提第752次委員會審議完竣之陳情意見4件,本次市府針對回應說明無再修正事項。
- 六、本案審議歷程:
本案經提108年8月8日第752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一)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二)為營造行人友善步行環境,本案都市設計準則有關帶狀公共開放空間規範應留設之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寬度修正為4公尺以上。另有關F5街廓建築物法定空地的規劃留設應依第722次委員會研議結論,一定比例以上面積應集中留設於西側,與臨接之綠地一併規劃並順平銜接,且應開放供公眾使用。相關文字請納入都市設計準則及示意圖內,以資明確。
(三)本案未來開發建築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四)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 七、市府以108年11月7日府都規字第1083100019號函送修正資料到會。
決議
- 決議:本案之人行空間留設有其公共利益,108年8月8日本委員會第752次會議有關留設4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之決議,倘市府及更新實施者認為編號F5街廓南側人行道留設有執行上之難處,宜思考提出其他更具公共利益之環境改善配套措施,再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