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651-0-案名:有關本府107年1月18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4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4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第二次修訂)內刪除「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規定一案,提請大會研議。
會議紀錄id
TPEO7651
案件id
TPE通檢市土地2020521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二、市府以109年4月16日府授都規字第1093036745號函送資料到會提請研議。
研議意見:本案歷經監察院糾正、103年解除整體開發及107年都市計畫變更,具一定複雜性,請白仁德委員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並請陳情單位、市府都市發展局補充相關資料後,提專案小組詳細討論後再提會研議,其餘專案小組成員請召集人指定。
【會後經召集人徵詢委員意願後請劉玉山委員、曾光宗委員、潘一如委員、徐國城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委員】委員與單位發言摘要委員1本案關鍵在於107年(註:應為106年,以下一併調整)會議取消120,284,這是該次會議的結論,都委會不是法院,沒有辦法去判有錯,然後恢復。個人認知,就本案來看,陳情單位應該是要提出申請容積率從560%提升到687%(註:應為678%,以下一併調整),這可能才是都委會的權責,能不能讓容積率從560%提升到678%,但即使如此,我們恐怕也不能說這原來是你們的,然後我們還你,我們可能還是要在106年委員會議的決議之下來看,為什麼可以容許560%變成678%,委員會的職責大概只能是這樣。我們不能判對或錯或你有沒有受冤枉,即使我個人同意你們過去可能是受到委屈與冤枉,但是委員會不是法院,我們不判對或錯,那是不是你的權利該要還你,這不是我們委員會的權責。
委員21.本案有其歷史背景,監察院曾分別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內政部對本案也有函示意旨。剛剛聽取府內同仁的簡報及地主的陳述,以下二點請業務單位簡單說明。第一點,本案原來是要一塊基地做整體開發的,後來因無法順利整合,致解除公告修正分區整體開發的規定。至於「允建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的120,284.39平方公尺」一節,剛剛的簡報內容和陳述內容都提到「刪除」,惟經查上次會議(106/12/21)的會議紀錄、簡報內容以及後來(107/1/18)公告發布實施的內容,都是提到「後續本案之土地使用強度應回歸容積率管制」,似無「刪除」二字。
2.第二點是本案將來怎麼處理,我提出粗淺的看法,過去本案有不同意見時,內政部有函示說對於都市計畫如果有不是很明確或是有疑慮時,由市政府來邀集相關單位或相關人員來討論、協調、處理,後來市府大概是參採內政部的意見,因此就開會來處理,當然這裡我想也是很尊重當時監察院的調查或是糾正,所以後來說560%是在講整塊基地捐出去30%後的容積率,原來392%是在講如果還沒捐30%的時候的粗的容積率,這個容積率的部分就大家都沒有意見,只是後來樓地板面積的部分就要回歸容積管制,可是剛剛一直在提刪除這個樓地板面積,我不太了解那個刪除是在什麼地方出現過?這個部分業務單位能不能簡單說明。
委員3我覺得這個計畫本身是一個研議案,但是看起來是陳情案,對於這個陳情案的理由,個人覺得不是很充分,這個陳情案簡單來說,希望我們重新去改變107年那一次公告的結果,但是我覺得這個不應該成為理由,因為107年公告的是當時的都委會所討論出來的決議,除非陳情單位有另外的事證或新的理由,我們還要再專案來討論,但是不能希望我們這次委員會去改變上次委員會的決議,我覺得這個從整個程序上是不合適的。由於陳情單位依現在的法令是有救濟的方法,就是訴訟,你們假如對106年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決議有不同的看法,本來你們就可以用訴訟來作為行政救濟的方法,我覺得由於這個計畫本身內容的複雜性,在我們這次的委員會裡面,可能沒辦法充分的討論,個人覺得既然已經在行政訴訟了,就走行政訴訟,由法院來綜合非常多的意見、經過非常多的討論,來決定106年那次會議決議合不合理,我覺得這樣才是比較根本的去解決這個問題,不然你要我們去變更106年的決議,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合適的程序,所以我個人是覺得依行政程序等他們去訴訟後,我們再來討論。
委員41.前面委員也有提到,就本案來看,尤其是開發單位說明當中,我們大概是不可能去扮演法院的角色,行政訴訟接下來6月18日是最後一次開庭,我猜市府會這麼早就提都委會研議,可能是行政訴訟的結果還是會回到都委會來作討論,所以我們先預作討論。從剛才聽開發單位意見,他們在前面似乎受了蠻多委屈,好像已經有很多的捐地、捐贈,我比較好奇的是當初我們給的這個總容積是怎麼出來的?第一個是說,就像剛才前一個案子有給了商特區、住三特多少容積,那當初本案是怎麼給的?既然建照還在,這個容積給了現在卻說不對,原來的這個不行,當然都市計畫已經審過了,但是在當初他們是不是有適當的陳情?我們當然不能去改106年的決議,但是從前面這裡講起來,我們都委會好像又完全不近人情,我覺得可以再討論看看,因為依照這樣的決定,往下一定是560%,原來的所謂的樓地板面積這件事是不太可能實現。
2.第二點,感覺京華城現在經營也大概差不多要重新再來,也就是說經營不善。我們現在推動都市更新的過程當中,很希望能夠把這些不好的趕快去作重新發展,而且都市更新通常也會給一些獎勵,是不是原來有這個天花板的量在那裡,如果說基於讓他把都市陰暗的角落發展起來,適度把地方振興,從都市更新的角度應該不要吝惜給容積,應該要把這個地方發展起來,當然這個後面還有行政訴訟跟一些相關的事情,就現行規定來看,既然在107年已經達到560%,我覺得我們還是要依循土地使用管制的一致性跟恆定性。但如果我們真的要照顧他受到很多委屈這件事情,在土管之外有沒有其他的機制?我覺得剛剛聽起來,開發單位在過程中好像很委屈,好像之前有相當多的被虧待、欺負的感覺,有沒有其他機制可以協助他們,讓他們在土管之外適當的增加一下容積,以利都市再生發展。
都市發展局代表1.剛剛劉委員所說,簡報第6頁就是都市計畫書的文字,都市計畫書是用107年新的規定去跟80年做對照,80年這部分是有「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107年的都市計畫是「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超過70%,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修訂說明的第一點跟第二點也都是完整的107年的都市計畫書原來的文字。第一點是說明監察院106年的審核意見,有一些歷程包含提到「京華城公司確實依都市設計審議規定,於86年完成捐地回饋(之後又回饋2.2億)、87年通過都市設計審核,87年領得建造執照、90年完工並領得使用執照完成第一期基地開發,據該府上開陳請內政部釋示函有關整體開發之認定原則,京華城公司當時似已依80年計畫書規定,完成整體開發,並取得560%之容積率」。第二點在107年的修訂說明是寫「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部分,本府已於87年5月8日核發建造執照(87建字第212號)在案,後續本案之土地使用強度應回歸容積率管制,故載明本案容積率及建蔽率。」,修訂說明中確實是沒有出現刪除的文字用語。
2.106年12月21日第72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有六點,第一點是「本計畫案之修訂係市府依監察院糾正文、審核意見及內政部函文意旨,釐正80年2月13日都市計畫書有關容積率之規定,於本次修訂計畫案明確載記容積率為560%,本會無權置喙,予以尊重」。第二點是「本計畫案使用分區名稱同意修訂為『第三種商業區(特)』,以資明確;且土地使用項目仍依市府80年2月13日公告都市計畫案內載明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共6種使用。」;第三點「本案為全體地主權益考量,同意解除103年5月13日計畫書規定本計畫區應分兩區各自整體開發之規定,最小建築基地規模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第四點「有關部分陳情人建議降低建蔽率比照商三乙節,鑑於西北側小基地未來建築開發權益應予照顧,且建蔽率所規範係為上限,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於規劃設計時自行降低,故建蔽率部分維持公展方案。」;第五點「全案除上述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所以剛剛劉委員的提問,就是會議紀錄的文字及107年修訂說明並沒有看到刪除這樣的文字,以上業務單位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