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741-0-案名: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會議紀錄id
TPEO7741
案件id
TPE修訂變都計202012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二、本案市府以109年11月27日府都築字第1093122564號函送資料到會。
研議意見:本案同意市府所提研議內容。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張治祥委員有關本次增訂類似畸零地調處機制,個人無意見。至於討論議題二擬明定山限區範圍不適用補領使照簡化程序之限制,早年未領得使用執照的老舊建築,避免藉由補領使照簡化程序造成未來改建形成大量體的建築,方向上贊成,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這些在都市計畫發布之前的老舊建築物,相對後來有領使用執照的建築物更為老舊,卻無法享受危老獎勵,在民眾的感受上,可能會有公平性的疑慮,市府是否有較折衷的條件提供民眾選擇。
潘一如委員1.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當初訂定明確的相關規範,是因為山坡地的開發與都市計畫一般的街區開發狀況完全不同,不管是建築高度、坡度管制、水土保持管制、人行退縮管制都與市區有不同的考量,個人認為危老獎勵當初訂定應是為市區內需加速更新的老舊房舍而設計。
2.個人贊成市府本次所提類似畸零地調處機制之增訂及明訂山限區範圍規定不適用補領使照簡化程序,但個人認為危老應排除山限區之適用,當初山限區訂定開發建築的準則,是為了保障山坡地整體開發的總量、風貌、安全,是脫開都市計畫一般市區建築規範來考量,所以危老獎勵這種高額的容積獎勵,個人認為在山限區不應該適用。
都市發展局回應1.有關張治祥委員所提,山開規定第一條第七款規範,舊有合法建築物以不逾其原建築面積及高度範圍申請開發,主因是其沒有使用執照,故僅得以舊有合法建築物去認定,但是市府並未排除其不得補領使用執照,若其補領使用執照後代表其建物結構安全,也有相關的平、立面圖,就可以改依第一條第六款申請開發,並適用第二種住宅區120%之容積率,但補領使用執照後,建物結構已安全,即不符危老之條件,應不適宜馬上再申請適用危老獎勵。
2.山坡地第二種住宅區的建築類型有很多樣態,也有四、五層之公寓,這些建築如果本來就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且屋齡也超過30年,因為都市更新有排除山限區,但危老沒有,而且危老有時效性,還是會有一些山坡地的住宅區可能有申請需要,臺北市老舊建築物更新的通案性問題就是四、五層老舊建物改建困難,市府還是希望有一些外部的支持、資源來鼓勵,所以危老並沒有排除山限區的適用,只是不能結構補強補領使用執照後,馬上又要申請危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