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761-確認事項-案名: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因應作為提案單位:都市計畫委員會
會議紀錄id
TPEO7761
案件id
TPE行政變都計20212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業奉總統109年1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71號令公布,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 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相關規定包括:
(一)109年7月1日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均得依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二)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三)被告(都市計畫核定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檢具答辯狀,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 三、內政部邀請司法院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針對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提出因應作為,經提109年6月2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71次會議報告,決議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參考辦理。除重申法定程序應完備,並提供法定程序重新檢討及相關書件檢核表提供各單位參考外,重要提醒事項包括:
(一)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計畫內容應以公益最大與侵害最小之方案為之,計畫書內容及相關會議紀錄都將成為裁量瑕疵或利益衡量瑕疵之重要依據,建議後續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案件在規劃及審議的過程應有完整紀錄,以供事後查證。
(二)計畫擬定機關對變更理由、以及公民或團體陳情之研析意見、未便採納及酌予採納應附有理由。
- 四、爰此,本委員會及都市發展局後續將依內政部之指示原則謹慎辦理。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