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761-討論事項-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761
案件id
TPE配合更捷運20212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緣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3次委員會議針對「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作出決議內容為「本案請市府就影響層面最小、民眾權益受害最輕、及工程可行等原則,評估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後,再提會討論。」(下稱773次系爭決議內容)此有109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3次委員會議紀錄可稽,惟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局針對上開決議內容所為之意見回應內容,應有不當,且未恪遵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3次委員會議決議意旨,仍有違法情事,說明如后:
- 二、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局提出之意見回覆略以「1.本府捷運工程局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3次會議決議,研擬可行之替代方案(用地地號:萬大段二小段570-4、570-5、590、591、592、594、595等7筆,使用面積約319㎡),於110年1月5日邀集地主召開用地協調說明會,出席地主已表達不同意土地被徵收,也不願參與土地開發;2.鑑於上述之替代方案,其使用面積較大、受影響地主人數多,建議仍以108年8月公展方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云云,惟地號570-4,570-5的地主勝方公司並無收到任何書面或電話開會通知,合先敘明.
- 三、再查,細觀773次系爭決議內容係決議就「影響層面最小、民眾權益受害最輕、及工程可行等原則」提出其他替方案,並無指示要將萬大段二小段570-4、570-5、590、591、592、594、595等7筆,使用面積約319㎡,作為替代方案,然而,臺北市政府捷運局竟無視決議意旨,不僅自行率爾決定要將萬大段二小段570-4、570-5、590、591、592、594、595等7筆,使用面積約319㎡,作為替代方案而為研析,且草率地召開一次「捷運萬大線LG04站通風井及緊急出口所需用地協調說明會」(詳如后述),就以因出席地主不同意土地被徵收、也不願參與土地開發,而以因其使用面積較大、受影響地主人數較多為由,完成評估替代方案,交差了事,並建議仍以勝方公司部分土地為系爭捷運用地;然而,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完全沒有評估「影響層面最小、民眾權益受害最輕、及工程可行等原則」之內容,已有不當,甚至胡亂劃定替代方案之土地用地,即萬大段二小段570-4、570-5、590、591、592、594、595等7筆之使用面積319㎡,根本毫無劃定替代方案之土地用地之邏輯及理由;蓋依臺北市政府於104年7月28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56次會議中所提出之研析意見中清楚表示「有關陳情人等七人所擁有之588、589、590、591、592、594地號等6筆土地,面積共計318㎡且僅臨接東園街,若排除於捷運用地外,除使捷運設施佈設受限,且陳情人等基地平均深度約13.47M,經檢討未能滿足最小更新單元劃定面積(500㎡以上),無法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未來若欲重建則需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始得建築。未來相關開發將因基地規模不足而受限制,陳情人相關權益將受影響。」等情,為何斯時之研析意見,在此時竟棄之不用,其理由為何?未見說明,只見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張冠李戴地恣意圈地,自行評估,殊屬不該。
- 四、此外,究竟臺北市政府捷運局是評估那一種替代方案,且此一替代方案之影響層面為何?民眾權益受害情況為何?工程可行為何?皆未見查調及研析,更遑論與勝方公司570-4等土地為捷運設施用地來比較或評估。
- 五、另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局所稱,因出席110年1月5日「捷運萬大線LG04站通風井及緊急出口所需用地協調說明會」之出席地主,即588、589、590、591、594等地號地主皆不同意土地被徵收,也不願參與土地開發,故而認定受影響地主人數較多為由,而評估不宜,然而,選定捷運(設施)用地之原則,不僅沒有以人數多少為標準,而且,人數之多少應僅參考,而非作為判斷是否合宜作為捷運用地之標準;況且,勝方公司亦數次表示不同意土地被徵收、不願參與土地開發,且有約50戶家庭在加油站工作,一旦勝方公司所有570-4等地號土地中之部分作為捷運設施用地,50戶家庭至少百人之工作權及生活權益,勢必遭侵害,影響層面更大;再者,倘若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之標準,勝方公司將其所有之2筆土地再各自轉售予30人,2筆土地總共就有60位地主,則是否即可認定對570-4等土地之地主影響較大,如此邏輯顯而易見,更突顯臺北市政府捷運局之判斷毫無理由,根本不適法。損害應自多方面分析,包括公帑、都市發展利弊、人民權利,絕非以地主人數多寡為判斷之理由.
- 六、切割本公司所有570-4、570-5地號所有693M²(209坪)其中的260M²(78.65坪)土地,需要1.4275億土地取得成本,還需要拆遷補償費、拆遷獎勵金4,670萬,還有一年期的營業損失補償1,416萬元,合計2.0361億。以捷運局所需最小面積260M²在鄰地可以選擇萬大段二小段589、590、591、592、594、595地號,面積合計275M²(83.19坪),其中尚包括595地號為公有土地面積19M²(5.75坪),83.19坪扣除5.75坪僅77.44坪需取得,取得的成本參考591地號於107年成交行情每坪132萬計算,土地取得成本為1.0222億。(請詳見附件捷七用地方案研析表)
- 七、總結前述,本公司土地與毗鄰土地對都市整體發展而言,本公司原有土地地形方整,因捷運設施,要被分割,分割後土地不利使用,有損整體的都市發展利益,而與本公司毗鄰土地,地形狹小畸零,且地上多為違建戶,使用該土地將有助於改善市容環境、促進土地利用,加速都市整體之發展。取得本公司土地與取得畸零土地,在實質金額上,取得本公司土地所需金額約為取得畸零土地的2倍,成本相對性較高,有損國庫。在促進都市發展的整體利益上,分割本公司土地,違反土地利用原則,不利未來長期規劃發展,更違反行政比例原則。取得畸零土地對於整體都市發展性則有較高的利益。故以取得萬大段二小段589、590、591、592、594、595地號為較佳的方案。捷運局先畫靶再射箭,意圖消滅加油站,利用行政程序方便,提出違反行政比例原則及都市計畫法第三條,未對土地作有效之利用,且須花雙倍的取得成本的變更案。尚請都市計畫委員會能睿智抉擇,駁回捷運局之都市計畫變更提案,並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並對都市發展最有利的替代方案為都市計畫變更內容。
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本次都市計畫變更260平方公尺土地為捷運系統用地(設置緊急出口及通風井),係因LG04捷運場站南側已無公有土地可供利用,目前規劃係本府捷運工程局交由專業公司評估後提出之成果,為LG04捷運站內必要之安全設施,並就捷運場站之必要設施用地進行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以確保未來捷運場站能正常與安全運作。本次變更緣由同前次市府回應說明一。
- 二、本府捷運局係依據109年11月26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3次會議決議,研擬可行之替代方案,於110年1月5日邀集相關地主召開用地協調說明會。前述替代方案係基於加油站可營運的前提下進行工程可行性評估,並邀請新增用地範圍之相關地主進行用地協調說明會,會議中本府捷運局亦已表示,若東園街側土地排除參與土地開發或徵收使用,未來改建恐無法取得都市更新獎勵等說明,惟出席地主主要意見有:1.加油站對當地住宅環境影響大,且離學校用地很近,為何住宅區可設置加油站?2.市府104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已排除使用東園街側土地,為何現在又納入使用?3.使用替代方案將損害我們權益,且加油站危險性較大,請市府依108年8月公告公展方案,向加油站地主(570-4、570-5)取得捷運所需用地。4.市府公告之都市計畫案應係很慎重的,不能朝令夕改。本人在購買土地前已查閱公告之都市計畫,捷運設施係使用隔壁加油站之土地,現因捷運用地無法取得,而需使用其他土地係欺負老百姓。購買有店面之土地係希望透過店面租金以維持生計,且徵收土地所得之金額亦無法在附近取得相同條件之土地,徵收將影響未來生計。5.堅決反對替代方案,不願意土地被徵收或參加土地開發。請捷運局另覓土地設置捷運設施。
6.建議使用570地號土地、加油站土地或萬大路道路上設置捷運設施。東園街側地主已討論並獲得共識,不同意土地被徵收,也不願參與土地開發等意見。另於110年1月13日以書面方式提供陳情意見(人陳編號10)。是以,前揭替代方案雖具工程可行性,惟因使用面積較大、受影響地主人數較多,建議仍以108年8月公展方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惟本案仍依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後續作業。
- 三、有關土地取得成本部分,由於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後使用分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其土地協議價購市價將重新委託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查估,並召開專家學者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報市長核可作為協議市價與地主進行協議;另倘若協議不成進入徵收程序,其徵收補償市價則係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查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通過後作為徵收市價。綜上,因本案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均與原693m²之捷運開發區不同,其補償金額需經由上述程序重新評估及計算,無法逕依原方案之單價進行換算,另有關營業損失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將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重新計算。加油站員工如有轉業需求,本府將協助至轄區就業服務處媒介轉業。
- 四、本府於106年8月18日協調會議中再次重申,本案仍以目前為捷運開發區並辦理土開能獲得都市計畫獎勵(基準容積50%)及捷運獎勵(最高基準容積25%,未來仍依實際設計為準)之效益最為有利。相關說明如前次市府回應說明四。
委員會
決議
- 決議(110年2月18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6次會議)同編號1。
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