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781-討論事項-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會議紀錄id
TPEO7781
案件id
TPE修訂變都計2021415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計畫緣起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實施開發建築管制實施迄今已逾40年,部分基地有意願開發,惟因私權意願、公有地管理政策法令、或地形限制等因素,以致申請基地無法整合達「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之開發規模規定,進而產生類似畸零地爭議。
為維護本市山坡地安全並兼顧住宅區開發權益,市府爰辦理本次修訂山開規定,增訂調處機制及調處不成之處理方式。
- 四、計畫範圍: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
- 五、修訂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開展覽(一)本案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2日公開展覽40天,並以110年1月29日府都築字第11030082234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10年2月24日至110年3月4日共召開6場公展說明會。
- 七、公民或團體意見:4件。
- 八、本案研議歷程:本案前經提109年12月10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4次會議研議意見:本案同意市府所提研議內容。
決議
- 決議:本案委員所提意見,請市府檢討修正後再提會審議。
委員與單位發言摘要張治祥委員1.本案公展內容計畫是由公部門執行調處,本次似改由私人雙方自行協議,但又規定由市府去主導協議,還要訂定合理價額,且須考慮公開透明及快速等,究竟是鄰地雙方自行協議即可?或者是政府也會召開正式協議?目前的規定會有矛盾、不清楚的情形,建議市府再作釐清。
2.市府如果要介入並訂定合理價額公式,第九款所提相鄰公有土地申購不成的部分可能會衍生問題,所謂申購不成的情形有兩種,一是指法令規定不能賣;二是可以賣但買方不想買嫌貴。如果後者也屬於申購不成,建議市府應再予考量,因為目前公有財產的出售都是依市價,本案協議機制裡所提的合理價額可能會和公有財產計價方式相衝突。
陳家蓁委員依市府現行規定,鄰地未開發土地為市有土地,若市有土地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出售為原則,因為山限區部分案例會有這樣的情況,所以本次增訂第九款之規定。
至於申購不成除了現行規定不能出售之情形,可能還有剛剛張委員提到的情況,是因為價格無共識而沒有申購,這部分市府可能尚需研議。
黃台生委員市府本次所提協議不成就能不受規模限制自行開發,雖然出發點是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但個人認為目前的方案太輕易的幫地主開了後門,因為很容易就協議不成,原第一、
- 二、五款之面積規模限制,現在協議不成就可以排除,地主當然是傾向選擇依照協議不成去處理。個人雖然同意要保障地主權益,但是還是要兼顧山限區開發之安全性,建議市府不宜採協議不成,就可以免受規模限制逕行開發,而是應該經過專案報告、委員會同意或是主管機關同意才允許開發,才能有把關的作用。現在作法沒有把關的作用,建議本案修正為經過申請才得排除規模限制,才能更周全地維護坡地安全。
法務局(書面意見)1.依據修正說明,公展後擬修正條文第8款內容並未明定鄰地未來開發規定,是否鄰地未來即依照山開要點第1點第2款規定申請開發建築?(無面積限制)、第9款之鄰地亦無須合併開發。若未加條件同意開發建築,其與山開要點係管制山坡地開發建築,以避免造成於山坡地零星開發引發安全疑慮之立法目的似有相悖。
2.當一塊基地劃為山坡地,除有山開要點管制外,若符合建築法第44條規定所稱之畸零地,自有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之適用,無須重複規定。若修正條文意思為,鄰地符合前開自治條例規定所稱之畸零地,且申請地為鄰地之唯一合併地時,無須再重行進行山開規模之協議,而逕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則建議應修正為「鄰地屬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所稱畸零地,且申請地為鄰地之唯一合併地者,免經本都市計畫所定開發規模之協議」。
3.公展版本係"本府調處規定”,因此將調處另定,以為執行,但簡報中條文為”協議”且為基地與鄰地間之”協議規定”,前者為行政行為由本府訂定尚無疑義,惟後者純屬私權關係,不適合公部門介入,若並無本府介入協議之規定,而僅要求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協議不成”時,建議文字修正為「應檢附……文件」。
4.本草案相關配套措施未明確前,因涉及本府就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重大政策變更,建議應先確認配套作業後,再行修正都市計畫。
審議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