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83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4-13地號等25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特)為交通廣場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交通廣場用地細部計畫案」再提會修正
會議紀錄id
TPEO7831
案件id
TPE變更大同區202199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計畫緣起:
本計畫區位於捷運圓山站西側,計畫範圍內多屬臺灣銀行所有土地,過去曾為國防部的志雲新村眷舍,存在屋況老舊窳陋、防災機能不足及土地低度利用等問題,前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1年8月10日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101年度第2次會議,由該署擔任主辦機關,辦理臺銀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整合、規劃及招商等作業,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劃定更新地區,並配合辦理變更細部計畫,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惟因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尚未發布實施。
現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公辦都更計畫,擬修改委員會前開會議決議之都市設計準則規定,同時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爰再提會審議。
- 四、計畫範圍及權屬:
(一)本計畫區位處圓山捷運站西側,為庫倫街61巷、承德路三段、承德路三段283巷與庫倫街所圍部分街廓內,面積為6,599平方公尺。
(二)土地權屬:
本計畫範圍內交通廣場用地與廣場用地為市有土地,東北角一處國有土地。餘為私有土地,為台灣銀行所有。
- 五、計畫內容:詳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
- 六、審議歷程:
(一)本案自103年8月27日起至103年9月25日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3年9月10日召開公展說明會,公展期間無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二)全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除下列修正內容,其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內容,修正後通過。
1.基地南側臨庫倫街側,請予以留設遮蔽風雨空間並納入於都市設計準則內規範。
2.計畫書第13頁細部計畫變更內容表內增列備註欄並敘明:「本表面積僅供參考,變更後第三種商業區及交通廣場用地之實際形狀、大小及位置,應以重新整理分割後之地籍界線為準,惟交通廣場用地面積應達573平方公尺。」3.另計畫書第13頁所述「本案以道路用地等面積調整交通廣場用地,惟考量後續如因測量分割致交通廣場用地無法滿足前開等面積時,仍應以原總法定容積不變辦理,以維權益」之文字,予以刪除。
- 七、本案經市府再以110年8月25日府授都規字第1100094248號函送計畫書(依103年10月23日本會第664次會議審議決議修正)及修正對照表到會,本次除酌修計畫書文字外,提會修正重點包括:
(一)刪除本會103年10月23日第664次會議決議計畫書內應新增之基地南側臨庫倫街側留設遮蔽風雨空間之都市設計準則規定文字。
(二)更新涉及原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土地依規定抵充,故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內有關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
決議
- 決議:本案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內容通過。
審議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