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861-討論事項-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土地使用規定暨「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回饋規定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861
案件id
TPE修訂技園區2021129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計畫緣起:
內湖科技園區原為「內湖輕工業區」,前經市府於74年1月15日擬訂都市計畫,規劃為以供無污染、適宜本市未來發展之輕工業區,由於早年本市土地使用管制採正面表列允許進駐項目,缺乏彈性因應迅速變化之產業結構,為促使內湖輕工業區土地整體利用與發展,市府於79年訂頒「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輔導管理辦法),對可進駐產業除參採本市對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以正面表列使用項目方式,並輔以法條規定由產業主管機關認定機制,保持產業進駐彈性。自89年起陸續12次公告放寬產業進駐項目(含次核心產業)。
又為因應全球經濟發展及產業轉型的需求,使工業區產業發展更多元化,於91年7月26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正式將內湖輕工業區更名為內湖科技園區,吸引產業鏈中研發設計、行銷、服務等知識經濟產業進駐。
內湖科技園區雖訂有都市計畫,但優先適用輔導管理辦法,致使本市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僅內湖科技園區訂定專法規範。市府考量現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經過歷次修法,已採較具彈性之負面表列方式,經評估全市工業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應有一致規範,故擬將「內湖科技園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回歸都市計畫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管理。
另前揭本府91年7月26日公告實施之計畫案內,為內湖科技園區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經本府園區主管機關認定應依回饋程序辦理准予設立之產業。相關回饋條件由本府另訂之」之彈性機制,後隨園區發展將區內就業員工日常生活需要及一般事務所等產業需求項目增訂為次核心產業項目,並建立使用回饋機制,使次核心產業得透過回饋程序進駐園區,於92年12月30日發布「臺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後經擴大適用範圍,並參酌商業區通盤檢討內訂定回饋規定之精神,於103年8月12日公告「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規定』細部計畫案」。
前揭細部計畫案有關次核心產業回饋金計算公式之ΔFA值,為申請建築基地實際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之建物容積樓地板面積,原計畫規定需以使用執照竣工圖檢討實際使用面積並核算,惟需經開業建築師或領有國家相關專業證照人士計算簽證,經市府檢討後擬放寬亦得以建物登記簿謄本面積計算,以減省申請者負擔並縮短申請作業時間。
為使內湖科技園區回歸都市計畫及本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增加大內湖科技園區回饋金公式之彈性,經市府檢討認屬經濟發展之需要,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本都市計畫變更。
- 四、計畫範圍及面積:
(一)「內湖科技園區」土地使用規定修訂之計畫範圍為「內湖科技園區」,面積149.72公頃。
(二)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修訂之計畫範圍為大內湖科技園區,包括「內湖科技園區」、「大彎南段工業區」、「內湖五期重劃區」以及「蘆洲里附近工業區」等4區,面積390.55公頃。
- 五、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開展覽:
(一)全案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11月17日公開展覽30天,並以110年10月18日府都規字第11030391484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09年10月30日舉辦公展前說明會。
(三)市府於110年11月9日舉辦公展說明會。
- 七、公民或團體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二、同意「修訂『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土地使用規定案」得俟本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廢止後再公告實施。
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