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051-討論事項-案名:未達TOD2.0計畫案基地規模之都市計畫變更案審議原則
會議紀錄id
TPEO8051
案件id
TPE未達變都計2023518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二、計畫緣起市府111年5月24日號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大眾第108頁/共113頁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TOD2.0計畫案),修訂全市大眾運輸場站500公尺範圍內為「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並調降基地規模為須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完整街廓;另如基地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得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開規模限制:「(1)基地未達2,000平方公尺,但超過1,000平方公尺。(2)申辦捷運出入口移設或增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3)未達1,000平方公尺之完整街廓」。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規模例外規定,就其持有位於中正區臨沂段未達2,000平方公尺之土地,循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修訂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四小段9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修訂其案址得以適用TOD2.0計畫案,經提111年12月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01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請市府參酌委員意見,針對未符TOD2.0計畫案基地規模條件,而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之個案變更案件,建立通案審議原則…」,市府爰研擬本案審議原則。
- 三、計畫內容:詳會議資料。
- 四、本案係市府112年4月27日府授都綜字第1123023093號函送到會。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王秀娟委員1.個人認為本案茲事體大,當時TOD1.0計畫就有討論如擴大到500公尺半徑範圍,全市有很大部分都會劃入,故要謹慎看待這件事。專業界對TOD2.0計畫有非常多疑慮,第109頁/共113頁不只是擴大適用範圍,又調降規模,而且這些適用的基本條件也沒有地域的差異,如屬高密度發展地區或仍需帶動發展地區,不同地方的條件應因地制宜。
2.目前提出的審議原則,例如建構步行環境、增加街面互動性等,有些並不須透過容積獎勵的手段才能達成,在都市設計階段就應有這些要求,都市基本公共空間及街道的環境需求,包括安全的步行環境、城市的活力以及引導使用大眾運輸等,應該在既有的機制就規範,而不是用TOD容積獎勵或增額容積才來推動,容積不是沒有成本的,如果這樣的基地開發,獲益的真的是市民嗎?以目前所提供的資料,不容易來說明所有的樣態。建議從長計議、審慎評估臺北城市發展的容受力、希望創造的城市環境品質,以及要運用哪些機制來達成,TOD並不是萬靈丹。
3.關注臺北市的專業團體很多,也有很多建議,建議要有比較多的共識凝聚與經驗交流,不應貿然放寬,也不應因個案案例,就研擬出通則,雖然後續要經都設審議,但個人在都設委員會的經驗是,常因為都市計畫都給容積獎勵了,都設審議反而難以要求。都市計畫是上位計畫,應有更縝密的考量,不要僅依賴最後於都設審議階段再把關。
4.政策的施行很少會立即看到效益,應探究誘因不足的真正原因為何?另也須先了解申請的基地區位,來評估政策效益,如果150公尺內都沒有基地申請,僅150-500公尺範圍的基地來申請TOD獎勵,如此發展連結性不足,是否還符合TOD的精神?應該是150公尺範圍內發展到一個程度後再往外擴展,否則雖申請TOD計畫,但不代表未來申請開發的案子有機會轉變為大眾運輸使用模式,這就需要再第110頁/共113頁評估檢討。政策一放寬就收不回來,如果沒有完全把握的話,建議應審慎為之。
劉玉山委員1.王委員的意見很對,我們如果一直考慮個案放寬是否值得?TOD案會讓我想到捷運士林站附近的中正路、文林路,應該是TOD2.0計畫最容易受惠地區之一,但卻連捷運要找地設置出入口都有點困難,TOD計畫用意很好,但某些地區的實際情況似乎誘因仍不足,如果這樣是否是計畫有點偏離?2.去年實施TOD2.0計畫至今已一年,但申請案並不多,值得檢討,能不能從較廣的角度來看,是否有更好的辦法,來引導更好的方向發展。
馮正民委員1.個人從TOD1.0到2.0計畫的過程參與了市府舉辦的多場座談會,當時是因為TOD1.0計畫公布後皆無申請案,故修正內容加強誘因,同時強調環境品質的改善,增加都市設計面的規範,像行人、公共自行車環境等,也就成為現在的TOD2.0計畫。
2.本案討論未達規模的基地適用TOD2.0計畫的審議原則,但適用並不代表通過,因後續仍須都市設計審議,故個人認為可以考慮讓好的個案可以適用以進行後續都設審議。
徐國城委員1.個人跟馮老師一樣,從TOD1.0到2.0計畫過程參加過多場市府舉辦的座談會,主流學界思維都贊成TOD的發展方向,雖然部分人士認為TOD都在放容積這是不對的,第111頁/共113頁但就整個都市發展走向及土地使用效率的觀點,臺北市邁向TOD的願景是可以被確認的。
2.市府後來發現申請的案件少,一部分是因為門檻的關係,故再調降門檻,而後來再討論不足2,000平方公尺的基地是否也有機會申請適用,因此才有未達基地規模可以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這項規定,所以去年才有仁愛路這案提出申請,而當時因為大家第一次接觸到這案,意見發散,故最後才建議都發局針對未達規模的案件研提審議原則來協助都委會委員檢視。
3.都發局提出本次三個審議原則,個人原則認同,未達規模案件若能有具體的審議原則,下次有案件時也比較好聚焦討論,但也不用擔心案子馬上就會通過、容積就增加,畢竟後續還是會回歸到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故都委會應該只是確認審議原則。
陳明吉委員贊成王委員的意見,從TOD1.0到2.0計畫已經放寬許多,沒有人來申請應該是檢討TOD2.0計畫,而不是再進一步放寬個案,因這些審查原則也應該是都市設計的基本要求,如再放寬條件是否就太寬,至少也應限制在核心區,如連一般區都可放寬,似乎全市都在可以放寬的範圍,那TOD就沒意義了,故如要放寬應再思考。
李四川主任委員提供實際個案讓委員參考,臺北火車站前的飯店都更,如要符合國際觀光飯店之法定停車位規定,則需挖到地下八樓,又擔心影響旁邊已通車之捷運系統,所以申請TOD不是為了要容積獎勵,而是要減設法定停車位數,這也反映出不第112頁/共113頁合理的規定,臺北火車站有多鐵共構,國際飯店多數客源是國際觀光客,真的需要這麼多法停嗎?另部分業界不申請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不符市場需求,火車站附近的住宅,一坪可能都是一、兩百萬的價格,但這個價格的房子如沒有一戶一個停車位,可能就不容易賣。當然TOD是要鼓勵搭乘大眾運輸,但市場上住宅沒有自己的停車位就是不好賣,雖實際申請的狀況可能是有不同原因,但市府應該檢討一些不合理及跟市場脫節的規定。
交通局有關變更審議原則(一)建構步行環境之「1.沿基地周邊留設騎樓或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之合計長度占基地總周長須達50%以上」,是否會有非沿街面也納入計算的問題?另建議規範沿街面留設淨寬1.5公尺人行空間規範,因小基地臨接的巷道可能較小,較缺乏人行空間,如能留設1.5公尺淨寬之人行空間,較有助於人行環境的改善。
決議
- 決議:本案請市府擴大徵詢委員意見檢討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