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091-討論事項-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4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8091
案件id
TPE擬定大安區202392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信義市場目前正擬定土地都市更新計畫及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於112年6月2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06次會議紀錄決議:1、請市府就更新劃定範圍再與鄰地協調整合,俟可成就更好的更新條件時,全案再提會討論。2、有關既有攤商陳情訴求,請產業發展局及市場處再評估妥處。
- 二、承蒙蔣市長萬安上任後,苦民所苦,垂聽全體攤商心聲,就是否停止信義市場使用,有轉圜的空間,給信義市場全體攤商一個生存契機,因此,李副市長四川於112年7月25日親臨信義市場,聆聽攤商意見,會後,李副市長指示,請信義市場將目前攤商意見予以提出,就程序參與部分,本會特發此函。
- 三、按「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第709號解釋參照)。
- 四、次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54條、第102條定有明文;另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及第32條於擬定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應舉辦公聽會蒐集意見;再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主管機關於核定發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舉行聽證;末按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變更細部計畫應舉行說明會。
- 五、查,信義市場攤商與臺北市政府有長期合約存在,多數攤商已數代經營信義市場攤販謀生,攤商與信義市場之依存關係並不低於農地佃農與農地本身的關係;攤商出資自行維護攤位,且攤位可以轉讓、符合條件即可長期租用,其法律地位近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或永佃權人。再查,倘若臺北市政府就信義市場所坐落之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62-2地號予以變更為住宅區等非市場用地,或劃定為都市更新範圍,此一處分將會剝奪及影響信義市場攤商設攤的權益,侵害其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應按大法官解釋第709號意旨,應確保信義市場攤商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工作權的意旨。再者,於先前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62-2地號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會議,信義市場攤商已有表示意見,並納入相關會議紀錄中,由此可見,信義市場攤商至少為已知的利害關係人,應按大法官解釋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等,將旨揭資料予以通知本會。
- 六、綜上,貴局為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的主管機關,執掌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62-2地號之都市計畫審議與都市更新之會議召開等事宜,懇請貴局就前開地號都市計畫審議及都市更新事宜,不論是相關會議通知、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皆應單獨通知本自治會,以合乎正當法律程序。
本次會議市府回應說明1.有關第1次陳情信義市場未來使用計畫及退場安置一節,同編號2市府回應說明。
2.有關第2次陳情未來各項會議通知、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應予以單獨通知自治會一節,本府未來當依相關規定辦理。
委員會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王秀娟委員有關都市設計準則中規範基地東側留設之100平方公尺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標示的位置與形狀較像口袋型開放空間,與沿街型開放空間不太一樣。因南側為既成建築,可以理解這個位置需要一個轉換空間,請市府說明規範此類型開放空間之考量因素。
劉玉山委員1.本案經過2次委員會討論,肯定市府同仁到地方溝通,擴大更新地區範圍。目前所提擬訂更新計畫及配合變更細部計畫,建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先行通過。至於後續都更過程與民眾及攤商等執行面尚待溝通協調的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來仍持續進行。
2.本案經市府說明土地使用分區原是由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市場用地,因目前已無市場使用需求,故申請變更回復為原第三種住宅區,無須回饋。惟考量本案是公辦都更案,建議可配合市府政策,未來於擬定更新事業計畫時,請主管機關就公益設施之設置部分多加考量。
李四川兼主任委員若其餘委員沒有意見,是不是就依委員的建議,都市計畫先行處理。我到市場了解,攤商在那邊都做了好幾代,有的已經交到第三代了,所以請市場處研擬如果在都更規劃設計的時候,市府分回來的店面,就優先承租給所有現在在市場裡的攤商,請市場處再繼續協商。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4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羅○哲訴求意見與建議1.貴局於111年5月31日針對北市都更計畫「擬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4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案」提出公展,本人為554號地主羅○哲對此公展提出意見。敬請貴局查照。
2.本案公告之劃定範圍與原先109年2月及4月計畫劃定全街廓範圍相差甚遠,以致此次劃定之範圍(只有554地號是私有土地)基地範圍地界線零亂不堪,與鄰地(四面皆是)相鄰非常的勉強且不友善,將來規劃此地等為要塑造良好環境、景觀與鄰地和諧相處,創造良好格局高價值之建物,變成不太可能的事。(對都市景觀是否真正有好處,以後週遭的鄰地開發是如何?皆無法想像,我以一個從事建築的專業人員感到很懷疑與惶恐)。懇請貴局利用公權力及都市之公益考量,對於劃定範圍與周遭環境之衝擊及基地開發之適當性、合理性再次評估合理的劃定範圍。
3.554地號是唯一被併入公辦都更的私有土地,以554地號地主的身份,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除了上述的疑慮外,並懇請貴局在此次「擬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4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案」時,先與554地號地主協商整個都市更新預定劃定區域及後續及進行程序,並請貴局在與554地號地號地主協商中,將有關都市設計及建物基本規劃規模配置及建築基本設計(就是先考慮街廓之都市設計,基地建物之基本規劃及設計)權變、分配方式及土管規定限制等條件與544地號地主詳細商討並做成協議紀錄列入「擬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4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書」內作為後續執行單位或廠商依循之根據(以免將來執行時554地號地主任人宰割,毫無申訴,因為被公權力綁架了)。
4.若貴局在完成「擬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4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書」前,無法達成與554地號地主上述的協議,本人將取消同意劃定公辦都更意願書。不會參加貴局舉辦的公辦都更,也反對貴局提供「擬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4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準則。
敬請查照第795次會議市府回應說明1.本案109年2月3日-3月2日辦理信義市場鄰地之第一次公辦都更意願調查,109年2月16日辦理說明會,說明調查範圍及初步評估內容,調查結果僅554地號參與意願最高約8成,其餘參與意願低於5成;後於109年4月27日-5月15日辦理第二次意願調查,並於調查期間逐戶拜訪鄰地地主,惟調查結果仍僅554地號參與意願達9成。因互信合作才是都市更新能否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於考量民眾權益及公辦都更可行性前提下,爰參酌前述意願調查結果劃定本案更新地區範圍,經評估更新地區範圍仍宜維持。
2.本案目前為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階段,預計完成同意實施者後,進行招商作業及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作業,並將辦理私地主更新後需求及意見調查及說明會。有關都市設計、建築相關規劃、權利變換、分配方式、土管規範內容等意見將納入規劃之參考,後續將積極與所有權人溝通,以利本案推動。
3.本案為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作業原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後續規劃方案將積極與所有權人溝通,並將經公開審議程序,以維護所有權人權益。
4.如所有權人對本案有相關建議,可於後續向實施者釐清,亦可於都市更新報核前公聽會或審議期間提出意見,將納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之參考。
第806次會議新增市府回應說明1.本案依都委會第795次大會決議於111年10月7日至28日辦理信義市場鄰地之第三次公辦都更意願調查,期間於10月14日辦理說明會,調查結果除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55、577、578地號等3筆土地,因地上為屋齡未達30年且現況使用良好之高樓層建物,故未納入公辦都更意願調查範圍外,其餘同小段548、549、550、551、552、553、554、564、567、568、571、572、574、576、580、580-1、581、581-1、582、582-1地號等20筆土地,有意願公辦都市更新之所有權人土地面積達8成,故將前開土地一併納入擴大更新地區範圍。
土地建物同意面積同意人數同意面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人數比例面積比例人數比例2,615.4888.699478.996,310.3285.198577.982.信義市場預計114年2月1日停止使用,市場處將持續與攤商協調及協助撤攤;另公辦都市更新相關作業則同時進行,本案目前為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變更細部計畫階段,俟完成後預計辦理私地主更新後需求調查及說明會,蒐集都市設計、建築相關規劃、權利變換、分配方式、土管規範內容等意見納入後續規劃參考,將積極與所有權人溝通,預計完成同意實施者後,進行招商作業及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作業。
3.本案為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作業原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後續規劃方案將積極與所有權人溝通,並將經公開審議程序,以維護所有權人權益。
4.如所有權人對本案有相關建議,可於後續向實施者釐清,亦可於都市更新報核前公聽會或審議期間提出意見,將納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之參考。
委員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