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10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汐止東湖線建設計畫)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8101
案件id
TPE變更內湖區20231026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四、計畫緣起為滿足臺北市東區的民生社區、內湖至新北市汐止地區的旅運需求,及分散捷運路網東西向各路線間尖峰時段的旅次,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民生汐止線可行性研究,經行政院100年12月19日核定。其第一期路線(內湖至汐止)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第二期路線段(內湖至大稻埕段及東湖支線)環境影響說明書分別於99年1月21日、109年11月2日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備查。
交通部於109年10月13日邀集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確認基隆捷運與民生汐止線汐止到東湖段,將整合為中運量捷運系統同步推動,後續分工初步共識由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汐止東湖線建設計畫」綜合規劃與環評作業,臺北市政府再依該計畫成果進行民生汐止線北市段推動評估。
新北市政府整合基隆捷運及民生汐止線北市段需求,辦理捷運汐止東湖線綜合規劃作業,計畫長度約5.56公里(皆屬於高架段),設有6座高架車站及1座地面機廠(社后)。路線行經臺北市內湖蘆洲里、規劃連接捷運文湖線、終點站汐止區公所,部分場站可與臺鐵、基隆捷運銜接轉乘,其中位處臺北市段為1座高架車站(SB10站)及高架捷運路線段(SB10至SB11路線段)。
本案經臺北市政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辦理變更主要計畫。
- 五、計畫範圍及權屬(一)計畫範圍1.變更編號1(SB10站月台及出入口用地),位於安康路與康寧路3段交叉口西南側。面積1,836.76平方公尺。
2.變更編號2(SB10至SB11路線段高架橋梁墩柱用地),位於國道一號南側,內溝溪西側。面積1,527.69平方公尺。
(二)土地權屬:
1.變更編號1:公私共有土地面積189.21平方公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佔10.30%,私有土地面積1,647.55平方公尺,佔89.70%。
2.變更編號2:公有土地面積160.68平方公尺(分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管有),佔10.52%、私有土地面積1,367.01平方公尺,佔89.48%。
- 六、計畫內容:詳計畫書、圖。
- 七、公開展覽:
(一)本案市府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2年1月12日公開展覽30天,並以111年12月13日府都規字第11130620054號函送到會。
(二)申請單位於111年4月27日召開公開展覽前座談會。
(三)市府於112年1月6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八、公民或團體意見:共4件。(詳後附綜理表)
- 九、辦理歷程:
(一)本案市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2月18日以北市都規字第1123011357號函轉申請單位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年2月16日新北捷規字第1120294666號函,申請單位表示,捷運汐止東湖線SB10車站之變更範圍面積,尚需考慮中油油管與建築配置、道岔位置、墩柱、基礎配置等可行性及未來延伸臺北市段之線型,將與相關單位研商,爰請暫緩。
(二)市府於112年10月5日以北市都規字第1123062199號函送修正資料到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配合SB10車站規劃及邊坡設置需求調整變更範圍,公開展覽計畫之面積為1836.76平方公尺,本次擴大為2442.55平方公尺。另為配合該地區現行細部計畫道路系統,故調整部分工業區之變更內容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SB10至SB11路線段使用公園用地部分,公開展覽計畫以墩柱範圍進行變更,面積1527.69平方公尺,本次調整為高架橋梁及墩柱全線公園用地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面積擴大為4619.42平方公尺。
3.計畫範圍部分土地為山限區,因係公共設施用地興建捷運車站供公眾使用,擬解除山限區管制規定。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林靜娟委員1.變更編號1SB10站出入口B設置的必要性、適當性,周邊土地使用分區為科技工業區及垃圾處理場用地,該站使用者之可及性與規劃構想為何?另部分範圍坡度較陡,又涉及排除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範圍,請補充說明有關場站及出入口設置之整體規劃構想與評估過程。
2.變更編號2座落之公園用地可及性不佳,且為高速公路與河道所包圍。本案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作為捷運路線高架橋梁墩柱使用,對該公園用地的影響以及公園未來的使用應有整體想法與規劃。
郭瓊瑩委員差不多20年前臺北市政府規劃親山步道系統,當時都發局局長提及整個步道系統做完後還缺一塊,就是指中山高速公路南側河岸的串連。如果未來公園能被徵收及開闢,就能把新北市跟臺北市的環山、親山步道系統完整串聯。從今天計畫內容來看,似僅就捷運路線高架橋梁墩柱所需範圍作變更,致該範圍長條狀的公園用地就不見了。當時臺北市進行親山親水整體系統計畫,建置十幾條的步道系統,那一塊所缺的拼圖,看起來現在是有機會把它串聯起來,這部分個人覺得是很好的一步,未來如果市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能夠妥善規劃的話,那就更完美。
謝銘鴻委員(楊欽文簡任技正代)變更編號1SB10站現況聯外道路僅有一條三至四公尺寬之現有巷,建議新北市政府捷運局(申請單位)應考慮未來施工期間工程車輛進出,以及車站開闢完成後是否會引入接駁車輛的需求,併同周邊都市計畫道路予以整體評估。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汐止東湖線建設計畫)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財政部國產署北區分署訴求意見與建議第一次陳情(111年12月16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1100393530號)旨案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分述如下:
(一)變1: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112-1、114地號國有持分土地,經查上述2筆持分面積31.22平方公尺,惟據貴府計畫書所載為189.21平方公尺,請確認變更面積。至於使用分區由「道路用地」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本分署原則同意,請依法辦理撥用。
(二)變2: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11、11-1、11-2、16地號國有土地,由「公園用地」部分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本分署原則同意,請依法辦理撥用。
第二次陳情(112年10月16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1200317200號)本分署不克派員,並尊重審議結果。
申請單位及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本計畫公開展覽時,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情形如下:
(一)變更編號1: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112-1、114地號為公私共有土地,土地面積分別為164平方公尺及117平方公尺,擬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之面積分別為83.53平方公尺及105.68平方公尺,計畫書所載189.21平方公尺為前述2筆土地本次擬變更之面積,貴署之持分面積為1/9(21.02平方公尺)。
(二)變更編號2:使用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11、11-1、11-2、16地號國有土地部分。
- 二、後因預為考量民生汐止線臺北市段通車後之車站需求及為維持車站邊坡穩定性,並考量配合新北市吉林路道路拓寬,併同拓寬銜接臺北市之既有道路等因素,調整變更範圍,後續將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依法辦理撥用,使用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情形如下:
(一)變更編號1: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78-1、112-1、114地號,均屬公私共有土地,土地面積分別為390平方公尺、164平方公尺及117平方公尺,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之面積分別為52平方公尺、127平方公尺及116.95平方公尺。前開地號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持分均為1/9(合計32.88平方公尺),將於計畫書內表1變更編號1土地權屬表補充說明。
(二)變更編號2: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11、11-1、11-2、16地號國有土地之部分範圍,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持有面積為193平方公尺。
委員會
決議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有關因應SB10站未來施工、營運階段之交通衝擊影響等意見,請申請單位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納入規劃設計。
- 二、公園用地未來整體規劃相關建議,請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錄案參考。
編號2陳情人林○緯、林○釧、林○君、張○銣位置潭美段一小段904、905地號訴求意見與建議我們為地號0904、0905的所有權人,政府將此兩地號設定為公園預定地已數十年,但從未開發使用,而本人雖擁有土地,但數十年來想用也無法使用,不然去種種菜或水果自用也好,政府此作為已造成我們損失數十年。
如今汐東捷運(SB10/SB11)從本人土地上方通過,卻只有用到橋墩樑柱用地的徵收,高架橋通過的部分也只有發放地上權補償費,其餘的土地一樣是回歸為公園預定地不開發使用,繼續讓土地荒廢,及本人一樣繼續損失下去!!這豈不是政府與百姓雙輸,而非雙贏的局面。
建請政府能將地號0904、0905..等全數徵收,除捷運使用之外的其他土地,應開發使用為民眾休閒去處或發展觀光去處之用,使能更有價值,而美麗風景也可以襯托出捷運與大自然共存的形象,不加利用十分可惜!!可建立自行車道,蓋涼亭或運動設施,使民眾在假日有休閒的去處。舉例,像三重區的大都會公園(幸福水漾公園)就做得很好,是一個很好的範例。
所以我們幾位所有權人共同連署建議,希望政府能採納!!申請單位及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有關建請不能只針對橋墩樑柱用地進行徵收、高架橋通過部分發放地上權補償費一節,本計畫採納民眾陳情意見,考量配合新北市吉林街道路拓寬,併同拓寬銜接臺北市之既有道路,故調整變更範圍,將捷運高架軌道之結構外緣線下方屬未開闢之公園用地部分一併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未來將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土地。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業於112年8月14日召開地主說明會向地主說明調整方案,獲地主支持。
- 二、有關訴求擁有公園預定地但無法使用一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另倘經檢討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規定,得臨時建築使用。
- 三、有關建請將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904、905地號土地全數徵收並開發供民眾使用一節,查前揭地號土地屬內湖125號公園預定地,已依陳情建議調整本次變更範圍,將捷運高架軌道之結構外緣線下方屬未開闢之公園用地部分一併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後續將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904地號全部及905地號部分土地;另未納本次變更範圍之905地號部分土地,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後續將依政策及財源情形編列年度預算辦理私有土地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事宜;另亦鼓勵私有地地主透過容積移轉方式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地換取容積,或以容積代金標購方式將土地售予本府。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