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101-討論事項-案名: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編號「主萬02」案
會議紀錄id
TPEO8101
案件id
TPE通檢文山區202310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有關同期間同屬保護區同經臺北市政府「整體開發」之68年「擬定及配合修訂本市木柵、景美萬芳路一四零高地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之文山區萬芳段二小段之507地號(分割後為507、507-2、507-3、507-4、507-5、507-6、507-7)、508地號(分割後為508、508-1、508-2、508-5、508-6、508-7、508-8、508-9)合計面積為9,771平方公尺保護區土地,其部分經市府整體開發後(見附件一、民國78年航測圖),意外經78年「修訂木柵、景美萬芳路一四〇高地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剔除於範圍外,致留有二處「未完成區段徵收」(見附件二、萬芳段二小段508-5、508-6地號都市計畫套繪圖暨附件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道路用地(即萬芳段二小段508-5、508-6地號之68平方公尺土地)。
- 二、惟同期間同經市府整體開發之毗鄰街廓土地(見附件
- 四、民國83年航測圖),屬78年一四〇高地通檢案,制定係屬容積率為不少於225%之住宅區用地。
- 三、案逾三十餘年,經市府就案址9,703平方公尺(即9,771平方公尺-68平方公尺)保護區土地查明係屬前出租給捷運文湖線之承造商法商馬特拉公司,並於經市府整體開發部分(見附件四、民國83年航測圖)作為捷運施工所需之材料製造廠,同意:
1.就租約範圍9,703平方公尺內,平坦區域(即當年經市府整體開發區域)之保護區面積3,402平方公尺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2.並依規定負擔回饋義務,參酌案例回饋45%土地,計1,530.9平方公尺(僅餘1,871.1平方公尺土地為可供建築之住宅區土地)。
3.本案容積率以160%計算(非以上述二、不少於225%容積率計算)綜上,參酌上述同期間同屬保護區同經市府「整體開發」之毗鄰街廓土地均係屬容積率為不少於225%之住宅區土地案例之實情暨本案地主願依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通討)案,肆、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6月18日第766次委員會審議,決議如下:一、(二)變更主要計畫部分3.(1)「土地所有權人回饋30%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30%土地得變更為住宅區,容積160%,其餘40%土地變更為保護區。如土地所有權人再捐獻剩餘40%土地,平地之住宅區容積率得予調高至225%。」之案例,捐贈上述三、1.租約範圍9,703平方公尺-3,402平方公尺後剩餘之6,301平方公尺保護區土地(逾40%以上),懇請參酌上述案例則本案可以上述三、2.之1,530.9平方公尺並與萬芳段一小段之159地號之1,307平方公尺公園用地、萬芳段一小段之152地號之150平方公尺公園用地共同形成集中規模之9288.9平方公尺之水土保持保護區公園(見附件五、陳情捐贈保護區與公園集中構想示意圖),並依例准予平地之住宅區容積得予調高至225%。
附件一民國78年航測圖附件二萬芳段二小段508-5、508-6地號都市計畫套繪圖附件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附件四民國83年航測圖附件五陳情捐贈保護區與公園集中構想示意圖市府回應說明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有關本案容積率之訂定,考量本市過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土地案例(大小彎、士林官邸北側、黎忠里、木四五區徵案等),容積率平均仍多以160%計,又本案基地範圍毗鄰保護區且地形坡度較為陡峭,為確保基地開發安全,仍應以160%計算,先予敘明。
2.另有關陳情意見所提毗鄰街廓住宅區土地容積率225%計一事,查依該址所屬78年「修訂木柵、景美萬芳路一四0高地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定,該計畫範圍住宅區另包含「第壹類住宅用地」(容積率:60%、面積約4.84公頃)、「第貳類住宅用地」(容積率:160%、面積約16.58公頃)及「第參類住宅用地」(容積率225%、面積約6.06公頃),該區徵範圍內住宅區平均容積率約160%,考量區段徵收針對抵價地分配有相關找補機制,本案並非採區段徵收,而係以回饋方式辦理,其容積率宜依通案原則維持160%。
3.另查陳情人所提766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土地所有權人回饋30%土地更為公園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30%土地得變更為住宅區,容積160%,其餘40%土地變更為保護區。如土地所有權人再捐獻剩餘40%土地,平地之住宅區容積率得予調高至225%」一節,查該決議係針對「辛亥國、高中用地及防洪調節池用地」所訂之開發許可制度,其目的係為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本案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目的不同,自無法比照適用。
委員會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幾點,其餘依提會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會議資料修正通過。
(一)增訂之保護區檢討原則,文字修正為「……,經二級都委會審議同意後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二)增訂之管制及相關規定第4點,文字修正為「基地建築開發時,其建蔽率、容積率及坡度認定與計算方式,應比照『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依市府回應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