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121-討論事項-案名:擬定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一小段374地號等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一)(住)、綠地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8121
案件id
TPE擬定南港區20231214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雄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二、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24條
- 四、計畫緣起:
本案屬市府107年12月17日公告實施「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暫予保留地區(一),原則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應依主要計畫暫予保留範圍及細部計畫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辦理,並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後,併同辦理細部計畫法定程序。
本計畫區業於112年4月26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並於112年5月18日起公開展覽15日。申請單位爰依前揭主要計畫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擬定本細部計畫。
- 五、計畫範圍、面積及權屬(一)計畫範圍:南港區南港路三段、南港路三段80巷、南港路三段106巷、松河街所圍街廓範圍內部分土地。
(二)面積約3,007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皆為私有土地。
- 六、計畫內容:詳計畫書、圖。
- 七、公開展覽:
(一)本案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112年11月16日公開展覽30天,並以112年10月17日府都規字第11230509064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12年11月1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 八、公民或團體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應回饋37%部分,請以全部捐贈土地進行規劃。
- 二、有關回饋內容與區位,請市府與申請單位參考委員意見,綜合考量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提出替代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委員與出席單位發言摘要劉玉山委員1.簡報第10頁載明,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有關回饋37%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是「應」回饋,目前回饋37%的土地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30%的綠地用地,一部分是7%的可建築用地,請問本案30%與7%如何分配得出?2.回饋7%可建築土地的部分約200多平方公尺,經市府評估無法單獨興建,7%如果提高至10%或15%,是否即得以單獨興建,這是一個方向。另一個方向是若市府不需要可建築用地,7%的部分是否可移作公共設施用地,即37%都作為綠地使用,從市府及公共利益立場,建議應回饋37%全數為捐贈土地,與審議規範規定之回饋精神較為相符。
王秀娟委員1.請說明回饋37%土地部分是如何分配。
2.本案西側街廓回饋所留設之公園留在街廓中間,未能銜接松河街、南港路串聯河岸建構公共可行性高之步行系統,亦衍生日後管理維護疑慮,惟該案已完成都市計畫公告作業,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已無法要求調整回饋區位及形狀。
3.本案擬回饋綠地北側未來將興建20層以上住宅大樓,該綠地日照、綠化條件不佳,亦不利周邊民眾使用,不宜以申請單位之發展需求逕行決定,建議市府可於都市計畫階段就回饋類型與區位有更上位的指導,並考量公共遊憩需求。
林靜娟委員1.本案基地回饋土地的位置其實是會影響整體街廓,在這個大街廓中,本案基地是最先開發,理論上考量整個街廓的環境,回饋之綠地留在基地的南側或西側會是二個完全不同的結果。以現行方案而言,建築是北邊面向河岸,南邊面向綠地,對地主而言是最佳方案。
2.建議市府應以公共利益的角度來思考,若留在基地西側,未來是可以逐步形成一個生活系統,並且與河岸有較多連結,街廓內其它建築可能都可透過這開放空間延伸至河岸的開放性。本案基地綠地留在南側及西側,一個是對私人利益最大,一個是對公共利益最大,建議應以公共利益為主要考量。
薛昭信委員1.以目前所提方案回饋綠地設置於基地南側,對地主而言是最佳方案,因前面面河岸,後面又有公園,對建商而言是100分,但對公益性而言,可能沒有對地主受益來的大。
2.就申請單位會上補充會前評估回饋綠地留設區位的方案中,方案1及方案2對地主而言,根本無法與現行方案比,故建議可以是將方案1與本次所提方案折衷考量,形成一個L型開放空間,如此不會犧牲太多面寬,又至少能將中間的通路留設出來,如此無論是空氣流通或太陽日照,未來皆可能透過此廊道與河岸之間有所連結。
申請單位說明1.本案一開始是提出回饋37%的公共設施用地作綠地使用,112年5月與市府研商會議討論結果是回饋37%綠地用地。
但至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討論,決議將計畫改為回饋30%綠地用地及7%改繳代金。其中回饋30%是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總面積30%,故本案回饋至少30%作綠地用地,剩下的可建築用地僅7%,惟本案是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一旦增加可建築用地之回饋比例,會影響地主分配的權益,所以無法再提高回饋比例。綜上述原因,本案回饋計畫就調整成回饋30%綠地用地和7%改以回饋代金方式辦理。
2.有關綠地位置部分,本案基地所在街廓屬狹長型,在都市計畫上,不管是細部計畫道路要求退縮,或基地臨路部分需退縮人行道,都已有完善規範南北向的動線,可呈現綠廊軸帶,反倒是街廓內較缺乏串連東西向步行空間。若東西向有一些開放空間錯落於街廓內,可以使整個街廓不會這麼壅擠,鄰棟間距和通風採光較好。另若將綠地用地配置在基地南側,開放性反而較足夠,因基地南側現況是屬第一類老舊聚落,基本上不太可能透過回饋而留設大型開放空間。綜合以上考量,本案將綠地設在基地南側是最能滿足周邊民眾與就業者者需求,加上面寬充足,約27公尺,會是寬敞、通風、採光好的開放空間。
都市發展局楊智盛總工程司1.有關回饋計畫內容,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總面積30%。過去是有回饋37%皆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案例,所以我們初審也是這樣處理。但本案提到本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後,該次會議是認為原訂回饋之7%可建築土地若無法興建,回饋代金予市政府也可行,故有此決議。
2.有關留設綠地位置的部分,在我們初審討論過程中有提到三個方案,即簡報所示方案1、2及本次所提方案。當時我們是比較希望以方案1為主,惟申請單位認為方案1對建築物的配置不好,而方案2則是本案基地夾在2個建築基地中間。另又考量本案基地之南側是屬於第一類老舊聚落,未來實際上不可能像本案是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故最終討論是以讓這些綠地空間串聯的方案。但這部分尊重委員會討論結果。
3.考量公共利益最大化並兼顧地主權益,建議申請單位研析後,再提會討論。
李四川兼主任委員1.市府在受贈回饋土地後,負有公共設施用地之管理維護責任,但若公共設施用地僅有開發案或少數人獲益,則有待商榷,仍須進一步討論。
2.建議先明確本案回饋37%部分,全數調整為捐贈土地。至於回饋內容與區位,就請市府與申請單位綜合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提出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審議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