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131-0-案名:本市北投區關渡路西側住宅區容積檢討方案
會議紀錄id
TPEO8131
案件id
TPE本市北投區2024125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二、市府以113年1月15日府授都規字第1133003620號函送會議資料到會。
- 三、本案住宅區因臨接40公尺關渡路,73年公告都市計畫標示為「住3-2」(容積率得提高至400%…)、「住2-2」(容積率得提高至300%…)。
- 四、關渡路於82年公告縮減為20公尺,本案住宅區不符市府「住3-2」及「住2-2」加給原則。
- 五、市府97年公告都市計畫,將上開住宅區變更為「住3-1」、「住2-1」,辦理歷程如下:
(一)92年市府公開展覽計畫,該等街廓範圍並無變更案。
(二)94年市府考量關渡路已於82年公告縮減為20公尺,提出修正內容納入通檢案,並經94年12月7日本會第549次委員會議「同意有關本計畫案公展後新增變更項目經市都委會通過後毋須再行補辦公開展覽程序」。
(三)97年3月4日市府公告實施。
- 六、經地區民眾反映權益受損,市府爰就本案住宅區提出容積檢討方案,並於112年12月22日進行地方溝通。為利後續納入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依循,建議就調整方案之妥適性提請本會研議。
研議意見:
- 一、本案洽悉。
- 二、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將本案路寬縮減理由及變更歷程納入檢討方案,並向地區民眾妥予說明。
委員與出席單位發言摘要薛昭信委員1.關渡路路寬從40公尺調整至20公尺有其發展背景,原則上不反對本次所提檢討方案。
2.都市更新案是否有突破性之作法?目前都更案,在土地及建築基地都是過小的情況,基地面積大多介於300坪至500坪,如採都市更新方式,增加百分之百的獎勵容積後,未來的市容會呈現什麼樣態?建議兼顧民眾權益,且同時思考都市更新對整體都市發展之積極目的。
3.本案如增加百分之百的獎勵容積,且在既有的小基地內再規定退縮10公尺,對於基地街廓深度較淺的建物影響衝擊大且影響地區景觀。建議是否採附加條件方式規範基地以街廓整併開發才能放寬容積,此對於開放空間增加、地區氣流跟風向的融合、都市景觀環境,尤其從大度路往關渡路側看的沿街面景觀,才具有較大的改變。如此權衡作法既能顧及人民既有權益,亦能擴大都更基地規模對都市發展之助益。
4.簡報第17頁所示的都更案,如街廓內較大的基地開發完成後,剩下較小的基地是否變得更不可能開發。從圖示來看,更新案實施者已解決可參與更新較困難的部分,反而變成剩餘淺街廓的基地,需依本次所提檢討原則於未來開發時退縮4公尺,這部分是否有矛盾?請補充說明。
許阿雪委員1.對於本次所提檢討方案無反對意見。
2.就關渡路東北側農業區,其南側臨景觀公園,該等公園用地部分等於是一個永久性的開放空間,其對面街廓也比較符合本次所提容積檢討原則。
3.回到農業區來看,將來如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其路段對面街廓就無法符合調整容積加給的條件。而以目前所提採整條關渡路側街廓一併檢討放寬之下,倘將來確有變更使用情形時,該等住宅基地街廓是否就不能符合住宅區容積加級原則?馮正民委員1.本案討論議題提及個案建築基地倘有辦理時程之急迫性,得循程序以個案方式辦理細部計畫變更一項,請說明急迫性的定義及適用條件。
2.另是否本案街廓內某一塊基地,如需要個案變更,依容積檢討原則於關渡路側退縮10公尺後,並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即可享有住宅區容積加給的規定?劉玉山委員本案會議資料提及本案道路寬度縮減不可歸責於民眾一節,其原因何在?建議就路寬縮減理由與變更歷程敘明清楚。
李四川兼主任委員1.有關關渡路路寬縮減理由,請都發局就關渡路由都會區主要幹道系統調整為地區道路的過程予以補述。
2.本案併同委員建議意見,納入後續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相關行政程序與檢討方案內容,請都發局向當地民眾說明以利其了解。
都市發展局張立立專門委員1.經調查關渡路側住宅區建築基地大多為第一個街廓的縱深,除了部分較小塊基地外,全街廓的平均縱深為55公尺。
就本局所提退縮10公尺方案,該等街廓內建築基地仍可改建。至於委員提及基地整併開發的建議,就都更整合而言,愈大基地整合在實務上有其困難度。本局至當地溝通說明,民眾大部分是希望以自己所在街廓內的建物進行更新。如基地合併開發,未來在住戶的整合上更為不容易。
2.道路進深第二排街廓是第三種住宅區,經由現地勘查第一排建築物仍有留設間隔與開放空間,使第二排建物間具有視覺景觀穿透性。
3.依59年計畫圖所示,當時的構想是從大臺北主要幹道系統預留幹道系統劃設關渡路40公尺,穿越現今的自然公園與水鳥濕地到達社子島。82年計畫圖所示,當時已開始有生態公園的發想,也就是目前已開闢50公頃的自然公園。因此關渡路原本是屬於都會的主要幹道系統,但因為受到自然公園保育因素已經無法穿越,因此就由主要幹道回歸到地區性道路,地區性道路以20公尺規劃就足以服務地區所衍生的交通量。
4.關渡路東側現況為自然公園、景觀公園,臨大度路三段側為農業區,原來為抽水站用地,之後變更為學校用地,後因少子化因素又變更為農業區。本局再檢討方案時針對農業區部分或許將來有變更的可能,惟畢竟當時關渡路是40公尺寬,因此才有加級規定。以目前現況20公尺寬,如果有恢復加給規定的話,從都市計畫角度來看會希望是關渡路沿線的住宅街廓皆一體適用。
5.至於本局所擬討論議題提及如有急迫性之個案處理,主要係因本地區從民國79年、82年、97年皆係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辦理變更,而本次所提關渡路側住宅街廓加給規定理應依原有通盤檢討精神於目前進行全市性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惟因考量地區民眾有急需更新改建,亦有社區建物有疑似海砂屋之情況,因此所謂急迫性的條件是指如為建物都更或者是危險老舊建築之狀況下,得以採取個案變更方式。故本案仍以納入通盤檢討案內辦理為原則。如個案基地確有急迫性需求得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6.目前清查關渡路西側建築基地大部分都是全街廓的深度,只有編號11、12這兩塊基地比較小,考量建築基地有前院跟後院的深度比規定,而該等編號基地只有約20公尺,如再要求退縮10公尺,將來要更新改建更為困難。針對建築基地個案情形特殊者,本局研擬較有彈性留設平均寬度4公尺等作法,至於要退縮多少後續由建築設計作妥適規劃。
都市更新處葉家源副處長1.有關委員建議都市更新基地規模可以適當擴大,目前中央訂定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15條已有相關規範,針對完整街廓給予獎勵容積5%、土地面積達3,000公尺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給予獎勵容積5%,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0.3%等相關內容。
2.本案後續納入114年通盤檢討辦理,真正完成通檢程序還需要一段時間,故個案有急迫性可循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來辦理細部計畫修訂,以利更新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