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141-討論事項-案名: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8141
案件id
TPE擬定變都計20242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計畫緣由係針對結構安全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提供都市更新相對獎勵誘因,然適用對象須基地面積達1,000公尺以上,阻礙部分小基地之實際需求。
建議:考量各案實際狀況及都市更新法令之一致性,建議適用對象放寬為符合臺北市劃定更新單元標準。
- 二、本案危險建築物容積獎勵之必要條件第2至4點,有關耐候韌性、居家防災及環境友善,該三點内容標準不明確,執行面恐生疑慮。
建議:有關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各項標準已實施多年,各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規劃爭取之獎勵值各有其考量選擇因素。按本計畫案主旨為有關結構安全耐震力不足之防災型都市更新,建議與結構安全無關之條件均删除,回歸『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避免法令疊床架屋。
本案受理及開發期程為實施日起五年内申請報核,以實際都市更新案之整合時程似過為短暫,且結構安全耐震力不足之建築物如尚未完成改建,其耐震力不足之危險狀況仍持續存在,本案受理時程僅五年,有針對特定案件之疑慮。
建議: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將本案容積獎勵明列為獎勵標準,通案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查範圍。
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本專案係屬都市計畫提供之增額容積,為避免小基地過量增加容積,致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無法創造更新後之公益性,故訂有面積規模限制。另如屬小基地、單棟重建案件,得以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
- 二、本案係為提高「耐震能力不足」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建築物重建誘因,以及更新後符合結構安全、耐候韌性、居家防災及環境友善等設計規範。
- 三、給予危險建築容積獎勵,相關檢討方式皆依現行都市更新及危老規定辦理,無法令疊床架屋情事。為加速危險建築物重建,訂定推動期程自專案計畫發布日起5年為施行期限,期能加速建構居家安全之韌性城市。
市府回應說明(第2次)同前次。
委員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