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61-審議事項-第2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61
案件id
MOI苗栗特定區202222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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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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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提本會110年8月31日第997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提會討論。
(一)請以苗栗縣國土計畫內產業政策之指導為前提,加強分析短期內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廠)整體性不足之原因,以及未來如何相容於周邊的土地使用,且如何配合縣府之整體產業發展。
(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配置,請補充以下內容:
1、變更範圍內作為回饋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配置,仍請將未來作公共使用之公益性、開放性及服務範圍等特性納入規劃考量;並說明與變更範圍外公共設施用地之相容性,以發揮公共設施之功能。
2、請就後續公共設施開闢完成後之管理維護事項,提出其使用仍維持公益性之具體作為。
(三)有關交通運輸部分,請以完善交通系統的連續性為前提,說明本計畫區道路交通系統出入口之指引及疏導,以及如何降低交通衝擊的方式;另請再確認或釐清計畫書內所述衍生交通量預測之分析內容,以茲妥適。
(四)有關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請再補充本地區之災害史及災害潛勢分析,並說明防救災空間、救災路線與道路系統之連接等具體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請釐清申請人在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廠)之周邊土地,是否有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相關作為,並於計畫書內適當處作說明。
(六)其他:
1、請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出流管制規劃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2、請補充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情形,並將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提供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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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苗栗縣政府110年12月9日府商都字第110023621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因涉及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內容,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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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110年12月9日府商都字第110023621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10年8月31日第997次會議決議事項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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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細部計畫擬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停車場及道路用地等),其可及性、公益性與整體性不足,同時造成毗鄰周邊農業區土地崎嶇不整之情形,影響本地區土地整體健全發展,故應請縣府辦理本特定區計畫下次通盤檢討,研提產業發展與土地整體規劃構想,作為本地區土地使用計畫之指導原則,以建構產業用地整體規劃藍圖,創造周邊高科技產業發展群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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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於細部計畫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1節,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適當處,新增本計畫範圍內廠區與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細部計畫範圍)配置示意圖,以利完整檢視變更回饋的負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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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以維持,後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擴廠需要)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以維公共設施之服務功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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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回復及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一、請以苗栗縣國土計畫內產業政策之指導為前提,加強分析短期內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廠)整體性不足之原因,以及未來如何相容於周邊的土地使用,且如何配合縣府之整體產業發展。
(一)苗栗縣國土計畫(民國110年4月)產業政策之指導1.本計畫定位為科技產業發展核心依據苗栗縣未來區域整合策略及空間結構特性,建構「親山、濱海、科技願景軸」及「多元特色發展核心」為全縣整體空間發展構想,其中本計畫位於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鄰近「竹南頭份(竹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核心,其能透過節點動能串連各發展軸,引領周邊地區適性發展。
本案產業類別係屬二級產業,依據苗栗縣國土計畫以既有二級產業用地完全利用下,推估至民國125年全縣尚有新增二級產業用地需求82公頃,顯示苗栗縣仍有產業用地需求;並考量工業群聚性、交通可及性、環境容受力(避免使用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之土地)及土地節約等原則,指認二級產業發展用地區位。
苗栗縣以「中山高、台13線」為主要發展軸,連結西濱為科技產業廊帶,帶動全縣整體產業發展。其發展區位為提供未來產業發展需求、考量整體空間發展規劃,係以苗北與苗中地區之「竹南工業區」、「竹南科學園區」、「銅鑼科學園區」等產業發展核心,向北整合新竹科學園區、向南銜接台中科學園區。其中本案變更範圍所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可作為「竹南科學園區」周邊高科技產業發展腹地,及支援產業發展衍生之生活機能需求。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2.本計畫位屬城鄉發展優先順序地區苗栗縣國土計畫指導全縣城鄉發展優先順序如后:既有都市計畫都市發展用地、既有都市計畫非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之農業區、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及本計畫指認未來發展地區。
本案位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且屬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之農業區,其定位屬農業區轉型地區(城鄉發展儲備用地),考量集約城市及成長管理原則,都市計畫農業區如非屬前述應積極維護之地區,應視為未來城鄉發展儲備用地,並依實際發展需求,得納入各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且依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指認其北側坵塊範圍以高科技產業之就業發展區為主,作為產業生產基地,並劃設住宅發展單元與產業服務設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施,作為住宅與產業之發展腹地。因此,北側坵塊之發展定位應以科技產業為基石,其發展定位為:『機能健全的產業聚落』。爰本變更範圍周邊地區係配合以竹南科學園區為核心之高科技產業發展為主,作為產業發展腹地。
(二)短期整體性不足之原因1.依據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以二、三級產業為重要經濟發展方向,其中商業區主要分佈於省道台1線(中華路)兩側與縣道124線(中正路)兩側,且多已開發完成;乙種工業區主要集中於北側坵塊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東側,且多已開闢使用,總計使用面積約16.41公頃,使用率為81.41%;而零星工業使用分散於南側坵塊中,且目前多已開發使用,使用率達九成,可見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工業區發展已趨近飽和。另本案變更範圍西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其都市計畫工業區使用率亦達98.45%,亦顯示周邊地區產業用地使用需求高。
2.本案周邊工業區已無擴廠腹地,原廠法定容積率210%,現況已使用209.99%,產區空間及產能均趨近飽和,考量產業群聚效益及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製程特性,並因應封裝測試訂單急遽增量需求,急需辦理擴廠以提升廠區產能。
3.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半導體產品封裝測試業務,為全球最大的專業測試廠,全球前50大半導體公司中,超過半數使用其測試服務,秉於美中貿易戰後對台灣半導體產業產能強勁需求,實有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
(三)後續與周邊土地使用相容性1.短期本變更範圍西側緊鄰乙種工業區(原廠區),使用性質相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容,並可透過本計畫擴建創造產值及產能提升之效益;變更範圍東側雖緊鄰農業區,惟周界已留設至少1.5公尺隔離綠帶及隔離設施(道路、停車場、公園兼滯洪池、綠地用地),以緩衝與周邊不相容之使用,且本案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已依苗栗縣政府110年3月31日府農農字第1100061285號函同意在案。
2.中長期(1)「招商引資,投資苗栗」—三大亮點產業重鎮本府於民國104年起成立「招商服務馬上辦中心」、「全栗招商服務站」、「A+招商服務團」,形成招商鐵三角,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廠商所有可能遇到之投資問題,打造完全無障礙的投資環境,以落實「招商引資,投資苗栗」之策略,並訂定於111年底達成招商投資金額突破一兆的施政目標,至108年底為止,列管投資案件計74件,總招商金額已超過8千億元。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三大亮點產業包含粉末冶金、半導體及電動車產業,其中半導體產業包含台積電、群聯電子、京元電子、超豐電子、鼎元光電、中美矽晶、力積電等知名半導體大廠,苗栗縣已儼然成為半導體的重鎮,未來期有更多上中下游產業的進駐。
(2)都市計畫整併通檢—建構整體空間發展藍圖因本縣半導體產業大廠主要集中於竹南鎮,為配合產業發展主流趨勢,引導相關產業群聚發展,並配合閒置都市計畫農業區轉型利用,本府已於110年辦理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與竹南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畫之整併通盤檢討案。
該整併通檢案將本變更範圍位屬之農業區納入優先辦理整體規劃地區,以主軸動線系統為主軸佈設產業使用分區、開放空間及公共服務設施,本變更範圍西側配合既有產業活動劃設工業區,東側公共設施用地亦將與未來開放空間系統整合,提供地區之核心空間佈設完整且具規模之公共開放空間,本變更範圍整體土地使用與周邊使用相容,建構擴大產業用地整體規劃藍圖,可望創造周邊高科技產業發展群聚效益。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四)本計畫與苗栗縣整體產業發展之配合依據民國105年工商普查統計資料,苗栗縣製造業家數為2,790家,佔全縣工商業場所單位數11.22%;而製造業從業員工數為74,911人,佔全縣工商業從業員工數47.65%;而製造業生產總額約4,058億,佔全縣工商業場所單位生產總額71.08%,且民國95年至105年成長率為34.91%;綜整上述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可知,製造業為本縣從業人口主要依賴產業,且創造全縣最高產值,顯示製造業為苗栗縣產業之發展重心,其中尤以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之生產總值為最高,約1,531億元,佔全縣製造業之37.73%,亦顯該產業屬苗栗縣之重要核心產業。
本案擴廠後預計可提供1,500個在地就業機會,並預估至民國115年之年產值可達72.7億元,可期帶動本縣高科技產業發展及創造相當就業機會。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配置,請補充以下內容:
(一)變更範圍內(一)公共設施使用之公益性、開放性及服務範圍:
1.公共設施使用之開放性:
本案考量原廠區與新建廠房使用連通性,規劃乙種工業區於變更範圍西側,公共設施用地則留設於變更範圍東側,且為保持公共設施用地對外之使用開放性,於變更範圍內規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作為回饋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配置,仍請將未來作公共使用之公益性、開放性及服務範圍等特性納入規劃考量;並說明與變更範圍外公共設施用地之相容性,以發揮公共設施之功能。
(二)請就後續公共設施開闢完成後之管理維護事項,提出其使用仍維持公益性之具體作為。
劃一處細部計畫道路(路寬約5-11公尺),細部計畫土地使用計畫調整說明如下表及下圖所示。
項目原細部計畫方案配合第997次部大會意見修正方案面積(公頃)比例(%)面積(公頃)比例(%)土地使用分區乙種工業區2.529270.002.489268.89公共設施用地細-停車場用地0.21736.010.21235.87細-公園兼滯洪池用地0.493813.670.517314.32細-綠地用地0.20155.580.10943.03細-道路用地0.17144.740.28507.89小計1.084030.001.124031.11合計3.6132100.003.6132100.00而為提升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可及性,擬於本案細部計畫道路西側自設通路(路寬約8公尺),向西連接至省道台1線中華路(路寬約30公尺),並由申請人京元電子股分有限公司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負責通路後續之管理維護責任,透過簽訂土地供公眾通行同意書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以創造本案公共設施系統對外連通性。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2.公共設施使用之公益性及服務範圍:
依據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計畫範圍內無停車場用地,而五項公共設施總面積約4.9565公頃,包含1處公園用地、4處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7處綠地用地,僅約佔總計畫面積之1.29%,顯現本特定區範圍未能滿足停車需求,且嚴重缺乏開放空間公共設施。
本計畫範圍坐落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北側坵塊之北側地區,又北側坵塊現況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主要坐落其南側住宅區周邊,透過本計畫規劃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綠地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總面積約1.1240公頃,增加北側工(乙)周邊之開放空間及停車場用地,補充原特定區計畫缺乏之公共設施用地,顯見本計畫公共設施具有使用之公益性。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3.與周邊使用相容性:
因本縣半導體產業大廠主要集中於竹南鎮,為配合產業發展主流趨勢,引導相關產業群聚發展,並配合閒置都市計畫農業區轉型利用,本府已於民國110年辦理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與竹南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畫之整併通盤檢討案,將本變更範圍位屬之農業區納入優先辦理整體規劃地區,以主軸動線系統為主軸佈設產業使用分區、開放空間及公共服務設施,本變更範圍西側配合既有產業活動劃設工業區,東側公共設施用地亦將與未來開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放空間系統整合,提供地區之核心空間佈設完整且具規模之公共開放空間,本變更範圍整體土地使用與周邊使用相容,建構擴大產業用地整體規劃藍圖,可望創造周邊高科技產業發展群聚效益。
(二)後續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維持公益性具體作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一款「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於本案細部計畫劃設總計畫面積31.11%之公共設施用地,包含公園兼滯洪池用地、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未來公共設施均採開放式設計,並由申請人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負擔所有開發費用,並應自行管理、維護,後續將與苗栗縣政府簽訂認養協議書,確保管理維護責任義務。三、有關交通運輸部分,請以完善交通系統的連續性為前提,說明本計畫區道路交通系統出(一)計畫道路之規劃佈設皆配合周邊既成道路系統,以建構完善之連續性道路網絡服務計畫區內部與聯外交通需求。本計畫區道路系統規劃說明如后。
1.主要道路:以緊鄰原廠區西側南北向之省道台1線中華路(計畫寬度30公尺)為本計畫範圍主要聯外道路,往南約2公里可銜接國道1號頭份交流道,往北約3公里可抵國道3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入口之指引及疏導,以及如何降低交通衝擊的方式;另請再確認或釐清計畫書內所述衍生交通量預測之分析內容,以茲妥適。
號香山交流道。
2.次要道路:於本計畫範圍南側有一東西向中華路78巷,為本計畫之次要道路。
3.服務道路:於本計畫劃設一處細部計畫道路(約5-11公尺),細部計畫道路往南銜接至本計畫區東側現況道路,再向南串聯至中華路78巷,並於本細部計畫道路西側自設一處聯外通路(路寬約8公尺,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詳附件十五),與計畫道路北側串聯,通往省道台1線(中華路),形成本計畫完善道路系統。
(二)本案交通改善策略1.通勤尖峰時段廠區大門口派駐專員協助指揮管制車輛進出,以提升車輛進出秩序與效率。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2.廠區內部設置立體停車場以及多處平面停車場以胃納整體停車需求,避免停車需求外溢廠外,對外部停車空間產生排擠;廠區立體停車場區位設置於廠區中央位置,並於廠區內部深處新規劃數處停車空間,除利於廠區內各區域廠房員工使用外,並拉長廠區進出口至各停車場間之動線長度,以於廠區內部創造更充裕之儲車空間供通勤尖峰時段停等進入停車場之車輛停放,避免停等停車場之車流回堵至廠區外部干擾公共道路之通行。
3.通勤尖峰時段廠區大門閘門採常開之形式,由警衛室人員直接快速檢視到廠人員身分後放行進入,減少廠區大門身分檢核與開關閘門放行人員之作業時間,避免上班員工車輛於大門口停等過久形成車隊干擾外部公共道路之通行。
(三)茲重新檢視並修正衍生交通量預測之相關數據。依據本計畫範圍預期新增員工1,500人三班制輪班之情境下,單一班次新增在勤人員數約500人,則於員工輪班之通勤尖峰小時,保守估計將有下班員工之離開旅次與上班員工之到達旅次各500人旅次發生,續引用交通部統計處「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灣地區西部走廊工業區對交通衝擊之調查研究」之運具使用相關參數,概可估算本計畫範圍尖峰小時衍生之通勤旅次計到達與離開交通量皆約307PCU/hr。而貨運旅次則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灣地區西部走廊工業區對交通衝擊之調查研究」旅次發生特性,以本計畫範圍擬引入員工規模1,500人,以全日貨運旅次產生率0.3138車輛數/員工數,尖峰小時回車與出車旅次分佔全日4.81%與0.65%進行估算,求算尖峰時段本計畫區衍生之貨運車輛數分別為到達23輛次、離開3輛次,並以小貨車、大貨車與特種車各車種所佔比例66.56%、25.77%、7.67%,以及其對應之小汽車當量計算,估算本計畫範圍尖峰小時衍生之到達與離開貨運交通量分別約34PCU/hr與4PCU/hr。依據此衍生交通量予以指派至周邊各重要聯外道路系統,估算於目標年本計畫範圍開發後,主要聯外道路中華路(台1線)於尖峰時段仍可維持B級以上之正常水準。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本計畫區從業人員通勤運具使用相關參數綜理表如下:
運具別小汽車機車計程車大眾運輸其他運具使用率(%)45.9746.730.103.503.70承載率(人/車)1.171.061.43--小客車當量10.51--目標年本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尖峰交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表如下:
道路路段方向容量(PCU/hr)本計畫區無開發本計畫區開發後流量(PCU/hr)VC服務水準流量(PCU/hr)VC服務水準中華路(台1)竹苗縣界-本計畫區北向3,1961,1200.35A1,3430.42B南向3,1961,1780.37A1,4190.44B本計畫區-頭份市區北向3,1961,0550.33A1,1550.36A南向3,1961,0470.33A1,1350.36A四、有關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請再補充本地區之災害史及災害潛勢分析,並說(一)歷史災害及災害潛勢分析相關內容1.歷史災害苗栗縣全縣地形山多平原少,而歷史坡地災害主要因颱風或豪雨產生,因此山區較易發生坡地災害,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資料,苗栗縣歷年發生坡地災害地區主要分布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明防救災空間、救災路線與道路系統之連接等具體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於通霄鎮、泰安鄉、大湖鄉及西湖鄉等四鄉鎮;而本變更範圍所位屬之竹南鎮,則因多屬丘陵、台地及平原,地形相對平坦,爰坡地災害發生相較其他行政區少。
2.災害潛勢分析因應氣候變遷趨勢,為避免複合性災害對本變更範圍造成影響,盤點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地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地區及淹水潛勢地區(24小時累積降水500毫米)等災害潛勢項目,本變更範圍均未涉及相關災害潛勢地區,應屬低災害風險地區。
(二)防救災空間、路線與道路系統連接等具體規劃內容本計畫都市防災規劃以鄰近地區、原廠區及本變更範圍為防災規劃範圍,詳細說明如后:
1.鄰近地區防災規劃(1)防救設施及收容場所:
I.中長期收容場所:以中華路西側頂埔國小為中長期收容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場所,配置臨時生活需用之廚廁、休息空間,以及物資、醫療、用水的存放。
II.緊急避難據點:以原廠區及本變更範圍周邊開放空間為主,包含:中華路西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中華路東側沿線綠地用地,作為緊急避難據點。
(2)防救災路線以路寬20公尺以上之道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如本案原廠區西側緊鄰之中華路,以15公尺以上道路為救援輸送通道,以提供避難人員通往避難路徑,8公尺以上道路指定為消防通道,8公尺以下道路應禁止路邊停車,狹小巷弄應保持至少4公尺以上淨空,以利消防車行進通暢及保留消防機具操作所需空間。
2.本變更範圍防災規劃(1)防救設施及收容場所I.防救災指揮中心:以西側原廠區內辦公區作為防救災指揮中心,協助統籌災害預警及疏散救援工作。
II.臨時避難場所:以本案細部計畫範圍內各開放空間為主,包括公園兼滯洪池用地、綠地及停車場,為都市防災避難及收容場所。
(2)防救災路線建築物出入口均鄰接廠區聯絡通道,當災害發生時可快速將人員疏散至臨時避難場所或周圍空曠地區。爰以本變更範圍內聯絡通道(6到20公尺)連接至原廠區內,再通往省道台1線(中華路),作為本案主要防救災路線;而本變更範圍東側開放空間可藉由本案細部計畫道路及聯絡通道,串連至北側中華路及南側中華路78巷作為緊急避難通路。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3.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本計畫因應各項災害訂定應變措施,包含災害分類、防災整備及災後復原等,為因應緊急之災害事故發生,設有緊急應變組織,係考慮以夜間或假日值班人員為主體逐漸展開,並隨災害程度的演變漸之擴大應變體系,於事故發生後得以在從容不迫的情況下,迅速地發揮應變能力以降低災害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另考量於施工及營運階段可能受地震、火災等天然災害影響,而導致廠區設施毀損或人員傷亡,以下茲就地震、火災等天然災害擬定預防措施,詳細說明如后:
(1)地震I.針對廠區內堆置之物品或尚未完全牢固之設施,視情形設置警告標示,並確實使用臨時固定支撐架以防地震時發生傾倒。
II.廠區內布置整齊,並隨時保持通道之暢通以利地震發生時緊急疏散使用。
III.規劃消防車通行及意外災害發生時需急救用之道路系統,避免妨礙救災車輛通行。
IV.定期檢視各機器設備之管路及配件之密合性。
V.定期辦理廠區內相關人員之防震演習並從事實際演練。
(2)火災I.廠區內配置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泡沫滅火器等設備,於火災未擴大前立即予以撲滅。
II.廠區嚴禁隨意堆放易燃材料或廢料,如油墨或廢油料等,並做好易燃物或廢料相關控管。
III.易燃物品之儲存應注意預留足夠之防火間隔。
IV.防災設備不定期自行檢查,如緊急廣播、出口標示、消防設備等。
V.災害發生時配合消防隊管制交通及人員。
VI.事故調查、檢討,並進行清理及復原等工作。
VII.定期舉辦火災演習作業,使人員熟悉建物內逃生動線與各種應變措施。五、請釐清申請人在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廠)之周邊土地,是否有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相關作為,並於計畫書內適當處作說明。
經查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周邊土地,並無經本府農業主管單位查報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案件。六、其他:
(一)請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遵照辦理,本案出流管制規劃書係依苗栗縣政府110年8月4日府水利字第1100147507號函同意核定,已納入本計畫附件十三。
本會第997次會議決議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出流管制規劃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二)請補充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情形,並將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提供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
本案原廠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業於110年10月28日經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同意備查,至本計畫擴廠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刻正於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審議中,後續將依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提供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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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對照表條文內容檢核說明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且其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用途,應與原有廠地相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
本案申請人擴廠計畫經經濟部民國109年9月28日經授工字第10920428840號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屬「附加產值高、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認定標準,符合申請規定。(詳附件一)三、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及原有廠地面積之一點五倍,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變更。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原廠基地面積約4.4361公頃,本次申請面積約3.6132公頃,約為原廠區面積之0.81倍,符合規定。
(二)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
本次申請範圍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符合規定。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
經環境敏感地區函詢結果,本次申請範圍均非位於上揭限制範圍內,符合規定。(詳計畫書4-13及附件七)(四)申請變更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經環境敏感地區函詢結果,本次申請範圍非位於山坡地範圍,符合規定。
(詳計畫書P4-13及附件七)條文內容檢核說明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四、申請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本案變更範圍苗栗縣竹南鎮頂埔段661地號等31筆土地之全部範圍,合計面積約3.6132公頃,土地權屬皆為私有,其中屬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面積約1.3860公頃,約佔總面積38.36%,其他所有權人私有土地面積約2.2272公頃,約佔總面積61.64%,並均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公共設施捐贈及施工營運同意書。(詳附件六)(一)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
1.本點規定已納入都市計畫書敘明。(詳計畫書P10-1)2.本案細部計畫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1.11%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符合規定。(詳計畫書P9-2)(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捐贈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無法全部捐贈者,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得就無法捐贈部分改以捐贈代金;且於捐贈土地或代金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因情形特殊,得採分期方式捐贈;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
本點規定已納入都市計畫書敘明,後續將配合簽訂協議書。(詳計畫書P10-1及附件十四)(三)前款捐贈代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按變更後使用分區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捐贈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土地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無法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土地面積本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全數採取捐贈方式辦理。(詳計畫書P10-1)條文內容檢核說明(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成立代金收支保管運用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五)申請人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並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
1.本點規定已納入都市計畫書敘明。(詳計畫書P10-1)2.本案已依規定同步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另本案開發經費將全數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籌措。(詳計畫書P9-1)(六)申請人未依核准開發期限完成擴建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
-(七)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本案刻正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後續配合納入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於本計畫書。
(八)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可建築基地,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百十。
1.本點規定已納入都市計畫書敘明。(詳計畫書P10-1)2.開發強度已納入細部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詳細部計畫書P5-9)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僅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應徵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外,應先提具擴建計畫(含鄰近工業區土地使用狀況)經經濟部審查核准。經徵得同意或審查核准後,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本案已取得經濟部民國109年9月28日經授工字第10920428840號函,核准擴廠計畫(詳附件一),並經函詢內政部營建署同意逕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詳附件二)。
條文內容檢核說明(二)申請人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本案已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詳附件六)六、本原則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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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本特定區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及構想之內容尚需補充以下各點,以資完整。
(1)請具體說明擬變更範圍與特定區計畫內擬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關聯性。
(2)請補充清楚顯示擬變更範圍與整體規劃構想之示意圖。
遵照辦理,已配合補充說明擬變更範圍與特定區計畫內擬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關聯性,以及擬變更範圍與整體規劃構想之示意圖於計畫書,詳見「第三章上位相關計畫及發展願景」P3-8至P3-10。
2.有關本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部分,本次會議補充資料多以數據資料作說明尚不完整,請再充分說明擴建廠區之實質需求,俾供審議參考。
謝謝委員指導,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廠法定容積率210%,現況已使用209.99%,產區空間及產能均趨近飽和,已無擴廠腹地,並經檢討整體建築結構,若採廠房立體化增設廠區空間,除建物安全荷重疑慮之外,施工期間亦對原廠區生產造成影響;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製程特性是於單一樓層無塵環境內完成全部生產流程,雖生產自動化,仍需人員監看管理生產機台,廠房立體化後將增加設備及管路建置成本,而機台監管人員若需跨樓層作業,將增加穿脫無塵衣頻率,而影響生產效率,爰不適採取工業區立體化措施增設廠房空間。為因應封裝測試訂單急遽增量需求,提升廠區產能,實有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已補充相關內容於計畫書,詳見「第六章變更理由及內容」P6-1。
3.近期水資源有短缺的現象,請補充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建廠區)之工業用水是否有相關配合的再生水計畫,以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
1.遵照辦理,已配合補充相關用水再生水計畫於計畫書,詳見「第五章擴廠計畫」P5-6至P5-7。
2.本案規劃相關節約用水計畫包含雨水回收再利用作為沖廁及景觀綠化澆灌使用、節水水龍頭及省水馬桶、製程及冷卻用水加強循環回用等節約用水措施,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以策進水資源永續利用考量。
3.原廠區及擴建廠區回收率可達98.67%,符合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工業區全區用水總回收率應至少達70%。
(二)其他1.請於本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說明本特定區計畫已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作業(主、細計拆離),俾利查考。
遵照辦理,已補充本特定區計畫於第四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作業,詳見「第二章現行都市計畫概要」P2-1。
2、請將計畫書章節中有關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設施影響及因應對策,以及排水滯洪規劃等非屬都市計畫必要內容調整為附件資料,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將「第七章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設施影響及因應對策」及「第九章排水滯洪及都市防災規劃」之排水滯洪規劃相關內容調整為附件十及附件十二。
3、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以下各點,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1)請確認本計畫書附件五、土地使用同意書內容是否含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2)請縣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如未能簽定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
(1)考量原土地使用同意書無涉及都市設計及建築執照、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及後續工廠營運等內容,業已配合補充更新土地使用同意書文件,詳附件六。
(2)遵照辦理,公共設施回饋協議書(草稿)詳附件十四。
4.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回饋事項,請於本計畫書「第十章實施進度及經費」適當處簡要補充回饋內容及公共設施項目。
遵照辦理,已補充回饋內容及公共設施項目於計畫書,詳見「第九章實施進度及經費」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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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1.請查明本特定區計畫是否已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計畫拆離作業(主、細計拆離);並請在確認是否已辦理主、細計拆離後,說明本案計畫書內應表明事項究屬應列於主要計畫或於細部計畫。
1.經查本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已與細部計畫拆離,「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擬定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案」均於102年3月公告發布實施。
2.遵照辦理,爰配合調整主要計畫書章節內容。
2.本案擬變更範圍呈不規則形狀且分散,請縣府以長遠的角度補充本特定區計畫未來之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等構想內容;另請再加強說明本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遵照辦理,補充本特定區計畫未來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等構想內容,詳計畫書第三章上位相關計畫及發展定位。
2.遵照辦理,補充本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相關內容,詳計畫書第六章變更理由及內容P6-1~P6-2。
3.本案防災計畫部分,請以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建廠區)作為防災規劃範圍,補充說明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及救災路線等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九章排水滯洪及都市防災規劃內容。
4.本案擬將農業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請補充說明變更後對周邊農業之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等設施造成影響及相關因應對策;另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補充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相關文件,並請將前述補充內容納入計畫書。
1.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七章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設施影響及因應對策。
2.本案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苗栗縣政府110年3月31日府農農字第1100061285號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詳附件十。
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5.本案請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出流管制規劃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辦理,並補充相關書件資料說明目前辦理進度。
1.本案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屬2公頃以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之土地開發利用,爰需配合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合先敘明。
2.本案出流管制規劃書於110年4月30日經苗栗縣政府水利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本計畫排水滯洪相關內容,詳計畫書第九章排水滯洪及都市防災規劃。
6.「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有關本案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回饋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補充說明該回饋比例是否符合苗栗縣政府通案性規定,以及捐贈予苗栗縣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未來管理維護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經查苗栗縣無農業區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通案性回饋比例相關規定,爰本計畫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30%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應無償捐贈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2.前開公共設施用地之贈予、管理及維護相關規定,應載明於協議書,爰本計畫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詳計畫書第十一章其他應加表明事項。
(二)行政院環境保署書面意見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認定。上開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工廠之設立,有該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遵照辦理。
2.另如涉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之變更,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遵照辦理。
3.報告書附件八第3頁說明「本案刻正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宜,請依苗栗縣政府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四)其他4.請將本案土地使用面積變更後之增減情形,更新於計畫書第六章變更理由及內容之「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二款略以:「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爰本計畫所劃設30%公共設施載明於細部計畫。
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2.本案土地使用面積之增減情形,詳計畫書P6-3表6-2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5.請將土地取得方式、開闢費用細項及預定完成期限等內容,敘明於計畫書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之「實施進度及經費表」。
遵照辦理,補充土地取得方式、開闢費用細項及預定完成期限,詳計畫書第九章實施進度及經費P9-2之表9-2實施進度及經費表。
6.請下次審查會議,補充說明變更範圍及週遭現況環境照片或空拍圖。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