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2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66-1地號等、66地號等、9-9地號等、46地號等、44-3地號等、44-2地號等、51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等7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21
案件id
MOI臺北北投區202252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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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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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111年1月14日府都規字第1103094280及1103094281等2號函、111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113002021至1103002023等3號函、111年3月3日府都規字第1113001830及1113001831等2號函送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66-1地號等、66地號等、9-9地號等、46地號等、44-3地號等、44-2地號等、51地號等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前開7件變更主要計畫案皆為性質相同之開發許可案件,爰一併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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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7案業分別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7日第727次會議、108年4月18日第746次會議、108年5月30日第748次會議、108年10月3日第756次會議、108年11月28日第759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上開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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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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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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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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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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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略以)依本會專案小組107年10月18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通案性意見修正計劃書、圖,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以利本會討論。
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審議報告案件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北投區保護區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案件」會議紀錄決定處理情形表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回復內容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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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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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臺北市政府將通案性之開發許可範圍內使用現況、違規查處情形、整體規劃及個案申請變更情形、市政府審查原則、公共設施規劃及改善情形、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含交通旅次及觀光活動旅次分析)、環境容受力、開發後衝擊評估及配套措施、回饋機制、災害潛勢及延緩災害說明等項目,摘要補充納入後續個案之計畫書內敘明,以利查考。
計畫書補充章節如下:壹、計畫緣起…為了保育及永續利用珍貴的溫泉資源及提升溫泉產業品質,中央於92年7月公布「溫泉法」…緣此,本府於93年調查行義路業者24家並輔導其合法經營,於93年公告公開展覽行義路地區主要計畫案,輔導土地合宜利用,減少環境破壞。
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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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二)分區整體規劃2.B區公共設施計畫伍、變更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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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防災規劃p.1;p.5-19;p.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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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點委員建議意見,建議請臺北市政府納遵照辦理。
---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回復內容頁碼入參考。
(一)行義路因受地形影響導致路型彎曲,建議臺北市政府交通單位參酌過去事故研提路段改善計畫。
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0年5月6日北市交規字第1103029633號函說明:
1.經分析行義路108年事故資料,當年度計發生65件事故,其中A1計1件、A2計34件、A3(含息事案件)計30件,肇事車種以小汽車為主(63.5%),肇因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25%)。109年共發生66件事故,其中A2計22件、A3(含息事案件)計44件,肇事車種亦以小汽車為主(62.1%),肇因多為未依規定讓車(17.8%);因應行義路段受地形影響導致路型彎曲,經查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前於108年(北投再生計畫)及110年(北投區行義路300巷口交通設施優化調整及主線道路計畫道路範圍線)針對行義路段改善,邀集本府產業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溫泉協會等相關單位現勘評估,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已配合設置警示燈號、反光鏡、限速標誌等相關警示設施及完成人車分道等交通改善作為,增加行義路路段交通安全。
2.次查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前於108年至110年間配合辦理行義路段交通改善,並邀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評估,期間完成之交通改善事項說明如下:
(1)增設導引虛線。
(2)設置太陽能閃光警示設施。
(3)設置速限15公里及禁行大客車標誌。
(4)標線型人行道延伸至300巷口實體人行道。
(5)增設巷弄路名牌。
(6)行義路上分向限制線(路口南側)增設交通桿。
(7)行義路300巷內分向限制線增設交通桿。
未來仍持續檢視及評估該地區道路---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回復內容頁碼交通安全及服務需求狀況,納入改善或調整交通設施。
(二)為鼓勵觀光旅次搭乘大眾運輸前往,建議臺北市政府改善大眾運輸候車空間及相關資訊系統,並可考量溫泉專車方式辦理。
本案業將大眾運輸相關內容及接駁車規劃內容納入計畫書。
p.9-17(三)後續相關個案之計畫範圍內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因擬採異地集中回饋方式辦理,又個案都市計畫審議時程不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儘速洽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調異地集中回饋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業於110年4月19日拜會本府洽談行義路國有土地異地回饋相關事宜,後續本案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20%計算回饋土地面積辦理回饋事宜。
---(四)有關開發許可回饋機制中回饋金計算基準,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部分,考量前開回饋金係私有土地應辦理之回饋事項,建議修正規定內「全區」之文字敘述,以資妥適。
1.查本案計畫書回饋計畫所載內容:(二)…有關回饋金計算基準係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回饋項目以代金支付為原則。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
2.故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土地業經本府產業發展局與該署協商得以異地回饋方式,並已載明於計畫書內,至有關其餘公有土地所有機關不採異地回饋方式辦理者,仍須回饋代金,故所稱「全區」之文字仍有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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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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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臺北市政府111年1月14日府都規字第1103094280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66-1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該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日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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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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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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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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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4-172.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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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業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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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等分析資料係由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以111年為目標年,委託辦理「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A、B、C、D區)新建工程交通影響分析,並將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視,經該局108年8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083004137函示無意見。續由本案將報告書內容摘整至本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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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17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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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五)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p.39-414.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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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部分為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土地機關同意函如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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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免採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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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行義路地區申請個案都市計畫變更總計14案,皆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循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其中6案為國有土地比例100%,3案國有土地比例占80%以上,2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50%以上,僅3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20%以下,14個案中國有(含公有)土地比例占全區約73.2%,其中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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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已於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書載明: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規定行義路個案申請開發應由申請人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以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以代金支付。本府103---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規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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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有土地回饋部分,業經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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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府產業發展局於107年3月28日召開「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本府配合協助於個案申請之都市計畫書內回饋規定增加「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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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府於107年11月8日邀集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回饋事宜研商會議,該署同意該區經管之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以異地集中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回饋方式採囑託方式,而非簽訂協議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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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其他非國有土地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七星農田水利會、本府及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依規定須簽訂協議書始公告都市計畫,則部分公有土地後續於開發時將另依公產法令讓售於業者,本府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即需再與業者簽訂協議書,程序複雜且繁冗不利業者開發,考量都市計畫已明定領取建造執照前應繳納回饋金,而各業者均願意繳納回饋金,於實務執行並無不簽訂協議書而無法執行回饋金收取之情形,又前亦有文山區貓空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亦依據都市計畫書辦理回饋,未要求簽訂協議書之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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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考量,本府基於配合溫泉法之推動,協助溫泉業者推動溫泉產業,考量行義路都市計畫規定業已明載回饋相關規定,得供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據以辦理回饋事宜,且國有土地部分後續將仍需由本府與國產署協商,另案回饋土地異地集中回饋。基於簡政便民,加速本府輔導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推動,建議本案及後續行義路開發許可範圍之都市計畫申請案之回饋皆得免於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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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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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計畫書附錄一),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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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6.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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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審議會議紀錄通案性意見處理情形表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一、有關臺北市北投區保護區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開發許可案件,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相關通案性資料到部,提會報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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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業依會議決議於109年6月10日將通案報告案補充資料提送內政部排會審議,續經貴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聽取本府通案報告案並作成決議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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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說明開發許可範圍內使用現況、危規查處情形、整體規劃及個案申請變更情形、市府審查原則、公共設施規劃及改善情形、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含交通旅次及觀光活動旅次分析)、環境容受力、開發後衝擊評估及配套措施、回饋機制、災害潛勢及延緩災害說明等項目,以作為後續個案審查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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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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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坡度分析圖上請標示現有建築物,並說明現況開發情形,及提出因應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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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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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現有建物將全數拆除,重新規畫於坡度30%以下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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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92、計畫書內引用圖資請更新至最新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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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圖十三坡度分析圖,以88年版數值地形圖以10M*10M坵塊分析套繪現況地形測量圖(108年測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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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9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關於臺北市政府函送變更都市計畫書格式,請洽營建署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修正都市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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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二、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俟通案性資料提本會報告決定後,依前開會議報告決定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再行提會討論。後續相關案件請臺北市政府比照辦理,並請依本會第946次會議第5案附帶決議(略以)依本會專案小組107年10月18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通案性意見修正計劃書、圖,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以利本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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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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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審議報告案件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北投區保護區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案件」會議紀錄決定處理情形表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回復內容頁碼","一、本案洽悉。","二、請臺北市政府將通案性之開發許可範圍內使用現況、違規查處情形、整體規劃及個案申請變更情形、市政府審查原則、公共設施規劃及改善情形、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含交通旅次及觀光活動旅次分析)、環境容受力、開發後衝擊評估及配套措施、回饋機制、災害潛勢及延緩災害說明等項目,摘要補充納入後續已計畫書補充章節如下:壹、計畫緣起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溫泉地區為市民假日重要休閒據點,然因其土地絕大部分屬於山坡地保護區,數十年來的零星開發已造成當地建物、管線、景觀凌亂;另外溫泉資源毫無管制的浪費、廢水直接排入河川,同時造成環境生態的二度破壞。為了保育及永續利用珍貴的溫泉資源及提升溫泉產業品質,中央於92年7月公布「溫泉法」。緣此,本府於93年推動溫泉特定專用區之都市計畫檢討p.1-2;p.5-21;p.22-23;p.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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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回復內容頁碼個案之計畫書內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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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以本府93年調查列管之既有行義路業者輔導其合法經營,並擬以都市計畫變更訂定開發許可管制,輔導土地合宜利用,減少環境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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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介面整合4.交通運輸規劃(二)分區整體規劃C區公共設施計畫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三、下列各點委員建議意見,建議請臺北市政府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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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一)行義路因受地形影響導致路型彎曲,建議臺北市政府交通單位參酌過去事故研提路段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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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0年5月6日北市交規字第1103029633號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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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分析行義路108年事故資料,當年度計發生65件事故,其中A1計1件、A2計34件、A3(含息事案件)計30件,肇事車種以小汽車為主(63.5%),肇因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25%)。109年共發生66件事故,其中A2計22件、A3(含息事案件)計44件,肇事車種亦以小汽車為主(62.1%),肇因多為未依規定讓車(17.8%);因應行義路段受地形影響導致路型彎曲,經查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前於108年(北投再生計畫)及110年(北投區行義路300巷口交通設施優化調整及主線道路計畫道路範圍線)針對行義路段改善,邀集本府產業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工---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回復內容頁碼務局新建工程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溫泉協會等相關單位現勘評估,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已配合設置警示燈號、反光鏡、限速標誌等相關警示設施及完成人車分道等交通改善作為,增加行義路路段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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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查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前於108年至110年間配合辦理行義路段交通改善,並邀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評估,期間完成之交通改善事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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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設導引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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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置太陽能閃光警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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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置速限15公里及禁行大客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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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標線型人行道延伸至300巷口實體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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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設巷弄路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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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義路上分向限制線(路口南側)增設交通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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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義路300巷內分向限制線增設交通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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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仍持續檢視及評估該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及服務需求狀況,納入改善或調整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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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鼓勵觀光旅次搭乘大眾運輸前往,建議臺北市政府改善大眾運輸候車空間及相關資訊系統,並可考量溫泉專車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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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將大眾運輸相關內容及接駁車規劃內容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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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17(三)後續相關個案之計畫範圍內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因擬採異地集中回饋方式辦理,又個案都市計畫審議時程不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儘速洽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調異地集中回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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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業於110年4月19日拜會本府洽談行義路國有土地異地回饋相關事宜,後續本案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20%計算回饋土地面積辦理回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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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定回復內容頁碼(四)有關開發許可回饋機制中回饋金計算基準,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部分,考量前開回饋金係私有土地應辦理之回饋事項,建議修正規定內「全區」之文字敘述,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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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案計畫書回饋計畫所載內容:(二)…有關回饋金計算基準係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回饋項目以代金支付為原則。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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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土地業經本府產業發展局與該署協商得以異地回饋方式,並已載明於計畫書內,至有關其餘公有土地所有機關不採異地回饋方式辦理者,仍須回饋代金,故所稱「全區」之文字仍有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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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臺北市政府111年1月14日府都規字第1103094281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66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該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日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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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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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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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4-172.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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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業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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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等分析資料係由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以111年為目標年,委託辦理「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A、B、C、D區)新建工程交通影響分析,並將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視,經該局108年8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083004137函示無意見。續由本案將報告書內容摘整至本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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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17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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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五)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p.39-414.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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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部分為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土地機關同意函如附錄三。\
\
2.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免採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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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行義路地區申請個案都市計畫變更總計14案,皆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循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其中6案為國有土地比例100%,3案國有土地比例占80%以上,2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50%以上,僅3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20%以下,14個案中國有(含公有)土地比例占全區約73.2%,其中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為大宗。\
\
(2)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已於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書載明: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規定行義路個案申請開發應由申請人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以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和之20%計算,以代金支付。本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規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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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有土地回饋部分,業經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
A、本府產業發展局於107年3月28日召開「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本府配合協助於個案申請之都市計畫書內回饋規定增加「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之文字。\
\
B、本府於107年11月8日邀集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回饋事宜研商會議,該署同意該區經管之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以異地集中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回饋方式採囑託方式,而非簽訂協議書方式。\
\
(4)至其他非國有土地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七星農田水利會、本府及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依規定須簽訂協議書始公告都市計畫,則部分公有土地後續於開發時將另依公產法令讓售於業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者,本府即需再與業者簽訂協議書,程序複雜且繁冗不利業者開發,考量都市計畫已明定領取建造執照前應繳納回饋金,而各業者均願意繳納回饋金,於實務執行並無不簽訂協議書而無法執行回饋金收取之情形,又前亦有文山區貓空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亦依據都市計畫書辦理回饋,未要求簽訂協議書之前例。\
\
(5)綜上考量,本府基於配合溫泉法之推動,協助溫泉業者推動溫泉產業,考量行義路都市計畫規定業已明載回饋相關規定,得供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據以辦理回饋事宜,且國有土地部分後續將仍需由本府與國產署協商,另案回饋土地異地集中回饋。基於簡政便民,加速本府輔導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推動,建議本案及後續行義路開發許可範圍之都市計畫申請案之回饋皆得免於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
5.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
\
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計畫書附錄一),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
遵照辦理。---6.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審議會議紀錄通案性意見處理情形表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附表3:(臺北市政府111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113002021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9-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該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日前),據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
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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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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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8-202.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
1.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業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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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等分析資料係由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以111年為目標年,委託辦理「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A、B、C、D區)新建工程交通影響分析,並將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視,經該局108年8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083004137函示無意見。續由本案將報告書內容摘整至本案計畫書。\
\
p.11-20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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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五)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p.43-454.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一、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均為國有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函如附錄三。","二、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採不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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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行義路地區申請個案都市計畫變更總計14案,皆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循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其中6案為國有土地比例100%,3案國有土地比例占80%以上,2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50%以上,僅3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20%以下,14個案中國有(含公有)土地比例占全區約73.2%,其中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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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已於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書載明: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規定行義路個案申請開發應由申請人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以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以代金支付。本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規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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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有土地回饋部分,業經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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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府產業發展局於107年3月28日召開「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本府配合協助於個案申請之都市計畫書內回饋規定增加「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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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於107年11月8日邀集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回饋事宜研商會議,該署同意該區經管之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以異地集中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回饋方式採囑託方式,而非簽訂協議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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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其他非國有土地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七星農田水利會、本府及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依規定須簽訂協議書始公告都市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計畫,則部分公有土地後續於開發時將另依公產法令讓售於業者,本府即需再與業者簽訂協議書,程序複雜且繁冗不利業者開發,考量都市計畫已明定領取建造執照前應繳納回饋金,而各業者均願意繳納回饋金,於實務執行並無不簽訂協議書而無法執行回饋金收取之情形,又前亦有文山區貓空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亦依據都市計畫書辦理回饋,未要求簽訂協議書之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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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考量,本府基於配合溫泉法之推動,協助溫泉業者推動溫泉產業,考量行義路都市計畫規定業已明載回饋相關規定,得供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據以辦理回饋事宜,且國有土地部分後續將仍需由本府與國產署協商,另案回饋土地異地集中回饋。基於簡政便民,加速本府輔導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推動,建議本案及後續行義路開發許可範圍之都市計畫申請案之回饋皆得免於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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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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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計畫書附錄一),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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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6.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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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二)個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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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開發業者所提出之交通配套措施部分,建請再詳予具體補充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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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通配套措施除停車空間與車位符合評估,亦將配合全區共同經營接駁車系統。已補充配套措施如下:","二、公共設施暨回饋計畫(三)區內外公共服務性設施3.停車場p.42建請補充說明基地西側坡度大於40%地區,是否可能產生危害及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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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做工程地質詳細評估,對於基地之地質適宜性、災害潛勢已做具體結論,確認未涉及地質結構不良、崩塌滑動潛勢及地質敏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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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內及週遭邊坡經檢討開發不影響其安全性,未來施工未涉及鄰地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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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應西側40%以上坡度地區,水保設施設計配置擋土牆,並保持3公尺以上不做任何配置、維持原地形地貌之緩衝空間。\
\
---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審議會議紀錄通案性意見處理情形表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附表4:(臺北市政府111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113002022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6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該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日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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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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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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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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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8-202.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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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業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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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等分析資料係由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以111年為目標年,委託辦理「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A、B、C、D區)新建工程交通影響分析,並將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視,經該局108年8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083004137函示無意見。續由本案將報告書內容摘整至本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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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20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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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五)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p.43-454.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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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均為國有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函如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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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免採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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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行義路地區申請個案都市計畫變更總計14案,皆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循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其中6案為國有土地比例100%,3案國有土地比例占80%以上,2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50%以上,僅3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20%以下,14個案中國有(含公有)土地比例占全區約73.2%,其中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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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已於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書載明: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規定行義路個案申請開發應由申請人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以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和之20%計算,以代金支付。本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規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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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有土地回饋部分,業經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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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府產業發展局於107年3月28日召開「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本府配合協助於個案申請之都市計畫書內回饋規定增加「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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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府於107年11月8日邀集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回饋事宜研商會議,該署同意該區經管之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以異地集中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回饋方式採囑託方式,而非簽訂協議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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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其他非國有土地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七星農田水利會、本府及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依規定須簽訂協議書始公告都市計畫,則部分公有土地後續於開發時將另依公產法令讓售於業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者,本府即需再與業者簽訂協議書,程序複雜且繁冗不利業者開發,考量都市計畫已明定領取建造執照前應繳納回饋金,而各業者均願意繳納回饋金,於實務執行並無不簽訂協議書而無法執行回饋金收取之情形,又前亦有文山區貓空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亦依據都市計畫書辦理回饋,未要求簽訂協議書之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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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考量,本府基於配合溫泉法之推動,協助溫泉業者推動溫泉產業,考量行義路都市計畫規定業已明載回饋相關規定,得供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據以辦理回饋事宜,且國有土地部分後續將仍需由本府與國產署協商,另案回饋土地異地集中回饋。基於簡政便民,加速本府輔導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推動,建議本案及後續行義路開發許可範圍之都市計畫申請案之回饋皆得免於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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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計畫書附錄一),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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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6.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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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審議會議紀錄通案性意見處理情形表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附表5:(臺北市政府111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113002023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4-3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該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日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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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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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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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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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8-202.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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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業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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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等分析資料係由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以111年為目標年,委託辦理「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A、B、C、D區)新建工程交通影響分析,並將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視,經該局108年8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083004137函示無意見。續由本案將報告書內容摘整至本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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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20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
已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五)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p.43-454.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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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所涉及私有土地部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證明文件皆已納入,詳附錄六,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函如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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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免採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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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行義路地區申請個案都市計畫變更總計14案,皆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循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其中6案為國有土地比例100%,3案國有土地比例占80%以上,2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50%以上,僅3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20%以下,14個案中國有(含公有)土地比例占全區約73.2%,其中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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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已於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書載明: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規定行義路個案申請開發應由申請人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以申請---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以代金支付。本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規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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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有土地回饋部分,業經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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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府產業發展局於107年3月28日召開「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本府配合協助於個案申請之都市計畫書內回饋規定增加「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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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府於107年11月8日邀集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回饋事宜研商會議,該署同意該區經管之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以異地集中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回饋方式採囑託方式,而非簽訂協議書方式。\
\
(4)至其他非國有土地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七星農田水利會、本府及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依規定須簽訂協議書始公告都市計畫,則部分公有土地後續於開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發時將另依公產法令讓售於業者,本府即需再與業者簽訂協議書,程序複雜且繁冗不利業者開發,考量都市計畫已明定領取建造執照前應繳納回饋金,而各業者均願意繳納回饋金,於實務執行並無不簽訂協議書而無法執行回饋金收取之情形,又前亦有文山區貓空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亦依據都市計畫書辦理回饋,未要求簽訂協議書之前例。\
\
(5)綜上考量,本府基於配合溫泉法之推動,協助溫泉業者推動溫泉產業,考量行義路都市計畫規定業已明載回饋相關規定,得供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據以辦理回饋事宜,且國有土地部分後續將仍需由本府與國產署協商,另案回饋土地異地集中回饋。基於簡政便民,加速本府輔導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推動,建議本案及後續行義路開發許可範圍之都市計畫申請案之回饋皆得免於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
5.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計畫書附錄一),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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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6.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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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審議會議紀錄通案性意見處理情形表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附表6:(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3日府都規字第1113001830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4-2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該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日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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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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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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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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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5-172.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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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業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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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等分析資料係由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以111年為目標年,委託辦理「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A、B、C、D區)新建工程交通影響分析,並將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視,經該局108年8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083004137函示無意見。續由本案將報告書內容摘整至本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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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17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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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五)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p.404.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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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含公有土地及私人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函如附錄四,私人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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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免採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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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行義路地區申請個案都市計畫變更總計14案,皆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循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其中6案為國有土地比例100%,3案國有土地比例占80%以上,2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50%以上,僅3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20%以下,14個案中國有(含公有)土地比例占全區約73.2%,其中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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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已於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書載明: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p.62p.82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規定行義路個案申請開發應由申請人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以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以代金支付。本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規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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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有土地回饋部分,業經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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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府產業發展局於107年3月28日召開「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本府配合協助於個案申請之都市計畫書內回饋規定增加「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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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府於107年11月8日邀集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回饋事宜研商會議,該署同意該區經管之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以異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地集中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回饋方式採囑託方式,而非簽訂協議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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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其他非國有土地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七星農田水利會、本府及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依規定須簽訂協議書始公告都市計畫,則部分公有土地後續於開發時將另依公產法令讓售於業者,本府即需再與業者簽訂協議書,程序複雜且繁冗不利業者開發,考量都市計畫已明定領取建造執照前應繳納回饋金,而各業者均願意繳納回饋金,於實務執行並無不簽訂協議書而無法執行回饋金收取之情形,又前亦有文山區貓空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亦依據都市計畫書辦理回饋,未要求簽訂協議書之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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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考量,本府基於配合溫泉法之推動,協助溫泉業者推動溫泉產業,考量行義路都市計畫規定業已明載回饋相關規定,得供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據以辦理回饋事宜,且國有土地部分後續將仍需由本府與國產署協商,另案回饋土地異地集中回饋。基於簡政便民,加速本府輔導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推動,建議本案及後續行義路開發許可範圍之都市計畫申請案之回饋皆得免於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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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段(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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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計畫書附錄一),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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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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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審議會議紀錄通案性意見處理情形表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附表7:(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3日府都規字第1113001831號函送)「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51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及該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日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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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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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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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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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5-172.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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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如上述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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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173.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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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四)溫泉災害防救(五)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p.40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4.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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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均為國有土地,公有土地機關同意函如附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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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免採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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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