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71-審議事項-第三案:原農業區變更旅館區)書共8張,鉅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職照申請審核結果(展延)13張,使用分區3張,合計共25張。\r\n逕14邱Ο????/全計畫區本區屬聚落型帶狀行政、居住區,幾乎整個都市計畫區都被列為北海岸風景特定區,即屬北觀處管轄,面南方又有陽明山公園特區,在發展上處處受限,尤其北觀處在沿海岸線,多年來到處徵收購土地,並沒看到有益於地方發展的建設。真如只是在置產,對地方是不公平的,北觀管制區內有國有地應釋出(變更分區使用等規定)讓地方可做有益於公眾利益之建設(如托老中心等)。\r\n部分採納:\r\n1.感謝陳情人針對地區發展及公共建設之建議,後續將納入本案一併檢討。\r\n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優先以閒置公有土地作為公共建設或公益設施空間之用地,本案於101年9月26日公告徵求意見、103年3月19日召開公共設施協調會議、103年11月25日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2月11日進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迄今,亦配合部分機關單位提出之使照新北市政府研析通過。\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需求納入本案檢討變更,惟本案檢討區內目前尚無可供使用之公有閒置土地,後續倘相關單位提出使用需求,本案將一併納入檢討。\r\n3.另有關北觀處購地事宜,其係以「北海岸暨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內之各項觀光建設計畫為依據價購區內土地,以作為設置或串聯區內觀光景點或其附屬設施使用。\r\n故陳情人針對此部分國有土地釋出之建議,未便採納。\r\n逕15賴○龍/頭圍段八甲小段1-63地號(海灣新城)以好價錢協議價購、解決陳情理由:\r\n1.農業區問題、2.合乎所有權人之規劃需求。\r\n3.附帶未來免費優待各所有權人。\r\n建議事項:\r\n由政府價購統一共同規劃。\r\n未便採納。\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4案、第8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逕16陳○君/海灣新城建議事項:由政府收購。未便採納。\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4案、第8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逕17黃Ο傑/石門區頭圍段八甲小段1-17、1-47地號(門牌號:石門區德茂村海灣新城10之3號及15之4號)陳情理由:\r\n本棟大樓正前方是景色極為優美的藍色大海(台灣海峽),是台灣最北端富貴角,有漁港、有海水浴場、有白沙灘、有游泳、可衝浪的最美的海岸,是推展觀光最佳地區,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成長最有效項目。\r\n建議事項:\r\n1.本大樓及附近地區正前方是藍色美麗大海,應列為觀光旅遊區,列農業區與實際不符。\r\n2.本大樓是合法建物,現已漸有許多五樓、六樓、七樓,若新建只限到四樓,已有的五至七樓住戶要如何處理,是死路一條是合理嗎?3.期盼政府發展觀光有利經濟成長設法解決任何困難,以利大樓重建。\r\n未便採納。\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4案、第8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逕18張○源君、張○文君/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地號(墓一)有關「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請殯葬管理主管機關依法、依現況、依權屬、依土地合理使用規定應予檢討變更,將原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相同標準之殯葬設施專用區。\r\n1.陳情人所有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等4筆土地,於民國35年土地總登記時與三芝鄉新小基隆段新庄子小段31地號,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墳墓用地毗鄰,於未便採納。\r\n理由:\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9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民國70年非都市土地編定前現況即做公墓使用,有民國68年航照圖為據,於民國75年9月發布實施之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書(頁62)規定為墓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惟尚未依法取得前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詳如附件一)(略)2.原依照105年11月21日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0次研商會議紀錄,墳墓用地處理原則:考量本計畫係為維持優美風景之劃設目的,計畫區內有多處作為墳墓用地使用,配合目前市府政策推廣多元化葬法,不宜再增設殯葬設施,且本計畫區應以發展觀光維護自然景觀為宜,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調整後之處理原則(如下表)。另有關墳墓用地之管制規定,宜朝向公園化、限高等方式以維護環境景觀。表一「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實施進度與經費表,墳墓用地未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應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詳如附件二)(略)3.後依照106年1月26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次會議決議酌予採納,「富貴角生命紀念堂」應依現行新北市實施細則規定辦理,陳情人於108年1月31日送件申請書,重新申請「富貴角生命紀念堂」殯葬設施,原建蔽率20%,容積率40%,依103年5月1日實施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40%,變更規劃設計,並懇請殯葬管理處回文回覆,經殯葬管理處以108年3月12日新北殯政字第1084531804號函表示:二、查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公共設施,係指新北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經新北市政府公告選定獎勵投資之下列設施:…四、公墓、殯儀館…。」惟前揭設施尚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讓人民沒有辦法依照會議決議申請開發。依內政部營建署101年6月15日營署都字第1010037363號函示,第7條規定:「投資人已取得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得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市政府申請獎勵辦理,免再辦理權狀公告。」另提供「臺中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二條第8項:所稱公共設施獎勵投資範圍為殯葬設施,為有利於公共設施開闢提升都市生活品質,懇請新北市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如附件三)(略)4.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於民國89年8月11日發布實施「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所訂定,惟隨時空環境變遷,原有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規定於適時性與合理性實有檢討之必要。另103年4月29日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已將適用於全市通案性土管內容規定納入,致使部分條文內容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產生競合,造成法令執行上之疑義,應重新檢討,應將現有閒置土地。檢討開發方式,促進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利用或活絡土地使用,以促進地方及觀光遊憩發展。(詳如附件四)(略)5.陳情人所有4筆土地自民國75年12月12日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劃設為墓地,至今(89年8月1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仍為合法墳墓用地,且土地上有許多無主墳墓尚須處理,懇請殯葬管理主管機關,依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公布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將原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相同標準之殯葬設施專用區,變更後不影響原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範圍(詳如附件五)(略)逕19張○源君、張○文君/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地號(墓一)刻正辦理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墳墓用地檢討分析,本次檢討因配合政府政策,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若民間要興建納骨塔,可以考量回????裡融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故懇請將原計畫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r\n1.新北市第18座公立納骨塔「淡水聖賢祠」於103年11月19日啟用,除可有效解決淡水第一公園化公墓附設納骨塔即將滿位的問題,也讓新北市可用塔位達88,910個,不只鄰近的八里、三芝、石門等北海岸地區市民可受惠,外縣市民眾亦可就近使用。(詳如附件一)(略)2.於108年5月15日自由時報報導,解決公立納骨塔空間不足問題,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以「淡水第一公園化公墓納骨塔」為示範點,鼓勵家屬將存放公立納骨塔先人「骨骸」二次火化為「骨灰」,縮小存放空間,讓納骨塔不致爆滿,並晉塔至新塔「聖賢祠」。(詳如附件二)(略)3.於108年6月12日市政會議民政局進行專題報告,侯市長指出,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若民間要興建納骨塔,可以考未便採納。\r\n理由:\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9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量回????裡融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詳如附件三)(略)4.新北市第19座公立納骨塔「樹林生命紀念館」落成,市場侯友宜於108年6月14日主持啟用典禮,仍供不應求,新北市民政局計算,每年約有1萬個塔位需求,但新北市19個公立納骨塔只剩5萬2210個櫃位,推估只能再撐5.22年,針對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新北市研擬將民間興建納骨塔,在公益回????裡加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殯葬管理處處長黃秀川表示,相關配套已在討論。(詳如附件四)(略)5.陳情人所有新北市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地號等4筆土地,自民國75年12月12日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劃設為墓地(墓一),至今(89年8月1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仍為合法墳墓用地,因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陳情人要興建納骨塔,願意配合回????裡融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故懇請原計畫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實感德便。\r\n逕20廣麗實業有限公司/新北市三芝區新小基隆段陳厝坑小段88及88-11地號等2筆土地為陳情人所有新北市三芝區新小基隆段陳厝坑小段88及88-11地號(重測後:三芝區茂長段286及287地號)等貳筆土地申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事項。\r\n1.承蒙新北市政府103年5月5日北城都字第1030793358號函、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11日北城都字第1032109360號函、105年8月12日新北城都字第1051484918號函、106年2月24日新北城都字第1060343439號函、新北市政府106年6月7日新北城都字第1061088918號函、新北市政府107年6月25日新北城都字第107121699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107年6月26日新北城都字第1071217824號函、新北市政府108年4月24日新北城都字第1080735624號函覆。\r\n2.承蒙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協同相關單位以及鄭宇恩市議員於108年4月11日會同現場會勘,不勝感激。\r\n3.依據「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劃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陳情人所陳之案應有符合第二點:1.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2.必須為無污染性之工廠。3.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者。\r\n4.須屬坐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內之工廠。等相關之規定(詳見說明八、酌予採納。\r\n理由:\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11。\r\n併編號逕11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會議紀錄id
MOIO10171
案件id
MOI通檢農業區202281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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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旨揭地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擬申請變更面積為3,300平方公尺。
2.變更理由:德茂里目前設籍人口數約l,313人(107年10月底戶政資料),位處台灣最北端,轄內有優美的海岸景觀,風景宜人的觀光景點「麟山鼻步道」、「白沙灣海水浴場」,附近更有北觀處規劃興建的「婚紗廣場」與「極北藍點」,雖有前述之優良地理環境,惟因全里缺乏一處可供市民休閒聚會活動之場所以凝聚向心力,以致年輕人口外流、人口老化等問題極為嚴重。為此,於里內興建一處多功能用途之市民活動中心以提供里民辦理各項集會活動及市民休閒之用實為迫切需要。
3.旨揭地號土地目前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行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土地使用分區為青年活動中心區。
4.另旨揭土地目前為林務局保安林地,屆時倘經准予通盤檢討變更得新建德茂市民活動中心,本所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無償撥用並依森林法規定辦理解除保安林後再辦理後續事宜。
5.隨文檢附旨揭地號土地地籍資料、地籍圖、位置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需面積及建議位置圖各l分供參。(略)酌予採納。
考量地區各項集會活動及休閒使用需求,且陳情範圍鄰接「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白沙灣地區)細部計畫」劃設之停車場及道路用地,遂調整其西側部分青年活動中心區為機關用地,以供興建里活動中心。
請新北市政府研擬具體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
附表1修正「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重製前後面積對照表項目重製前計畫面積(公頃)重製後計畫面積(公頃)占都市發展用地比例(%)占計畫總面積比例(%)報部審議提會修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9.4210.235510.23552.060.31商業區1.111.04791.04790.210.03露營區6.756.70776.7077-0.21遊樂區9.219.18599.1859-0.28海域遊樂區196.66191.3471191.3471-5.87海濱浴場區61.8161.339461.3394-1.88旅館區9.4214.113014.11302.840.43青年活動中心區38.5037.139137.13917.481.14零星工業區2.002.07302.07300.420.06保護區918.12881.1578881.4498-27.04農業區1,621.231,613.27131,613.3945-49.49小計2,874.232,827.61772,828.032913.0186.75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2.952.97202.97200.600.09學校用地國小用地4.525.05655.05651.020.16國中用地2.542.53452.53450.510.08公園用地49.3648.978048.97809.861.50墳墓用地24.5323.604623.60464.750.72核能電廠用地220.69222.8911222.891144.896.84港埠用地30.1430.199230.19926.080.93電路鐵塔用地0.210.20070.20070.040.01停車場用地4.524.48554.48550.900.14環保用地5.905.86895.86891.180.18道路用地73.4185.165888.778017.152.61小計418.77431.9567435.568986.9913.25都市發展用地面積458.28496.5652500.1774100.0015.23計畫總面積3,293.003,259.57443,263.6018-100.00註:1.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2.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括露營區、遊樂區、海域遊樂區、海濱浴場區、保護區及農業區之面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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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疑義案第13~15案),本案計畫邊界須依石門公告樁位為準。
又石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故本府城鄉發展局於107年5月22日召開之「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及石門都市計畫邊界樁位疑義」研商會議決議,本次配合石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重製作業展繪之計畫邊界樁位修正本案現行計畫範圍邊界。
2.變更案第15案(變更部分海濱浴場區、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係依經濟部98年1月9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0150號公告「變更磺溪水系磺溪出海口至上磺溪橋河段之河川區域」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土地變更為河川區,惟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107年7年25水十產字第10750075480號函,配合106年7月31日公告之「磺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河川圖籍(第一次修正)」,調整河川區劃設範圍,並將公告之河川區域及河川治理線範圍內之土地,一併劃入河川區範圍內。
酌予採納。
1.依本府城鄉發展局於107年5月22日召開之「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及石門都市計畫邊界樁位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並考量以石門都市計畫區內之點位分布較平均且點距較短,現存點位作為座標轉換參據,相較於以本案區內之點位作為定位點轉換之精準度較高,故建議配合其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展繪之樁位修正本案計畫邊界,另涉及現行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及道路用地面積調整亦應納入計畫書中一併修正。修正後面積詳附表1。
2.為利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辦理河川區域後續土地規劃等作業,遂將公告之磺溪河川區域及河川治理線範圍內之土地,一併劃入河川區範圍內。調整後內容詳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5案。
同意新北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1.涉及計畫區東南側磺溪河川區域範圍,提出之修正內容,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5案。
2.涉及與石門都市計畫邊界樁位調整,同意所提配合相關分區面積之修正,詳附表1。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張○源、洪○鈴石門區頭圍坑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等4筆土地內政部營建署刻正辦理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墳墓用地檢討分析,本次檢討因配合現況使用,並保障所有權人自行開闢之權利,懇請貴署准予變更私有墳墓用地為殯葬專用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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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法規自評結果表),先於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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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次為所陳之案敘明意見,本案土地係於69年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於71年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於70年建築完成(詳見說明八、附件4: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舊簿標示部)並且已有取得使用執照在案(詳見說明八、附件5:使用執照存根及門牌對照表),現況係為工廠及辦公室使用生產中。查新北市非都市土地第一次公告編定係於70年2月15日發布編定,本案係69年就已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於71年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即已為工業用地之法律範疇,況且地上建築物之用途即為工廠及辦公室使用,並且亦有取得使用執照在案。再查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係公告發布於75年12月,本案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即已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並已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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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與其他70年以前發布(未經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之程序)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完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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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人先前所提同一都市計畫「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三個通過案例主要變更理由均為:現況為合法工廠,且於原計畫擬定前為建築用地,尚符部頒「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劃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而其中檢討案新編號十三〔詳見說明八、附件6: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第25至26頁以及通盤檢討圖節錄〕,於都市計畫75年發布前,似無登記之合法工廠在案〔詳見說明八、附件7: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分別為78年及88年以後之工廠登記,並無75年發布前登記之工廠在案)〕,亦得已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在案。另再提具類似先經非都市編定後再劃入都市計畫範圍案例參考:「101\/12\/24變更台北港定區計畫(配合水仙溪水道治理計畫調整河川區及區段徵收範圍、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部分國小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公園用地為農業區及訂正部分都市計畫)」案範圍內,原98年新訂為台北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亦已有重新劃設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通過之案例可供依循辦理。〔詳見說明八、附件8:101\/12\/24變更臺北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水仙溪水道治理計畫調整河川區及區段徵收範圍、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部分國小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公園用地為農業區及訂正部分都市計畫)書伍、變更內容綜理編號2第9、13頁以及附件七〕。況且「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計劃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並無規定需要都市計畫發布前登記之合法工廠者,方才能檢討為零星工業區。另按內政部81.2.20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一○○號函釋(詳見說明八、附件9:內政部81.2.20函釋)已針對「已存在合法工廠」涵義解釋:係指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而言。並非係指都市計畫發布前登記之合法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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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本案基地週遭工廠及房屋林立(詳見說明八、附件10:位置圖),其餘土地除極少部分種植外,大致已休耕或停耕多年,農業生產力不高,本案土地劃設變更後對於周圍農地生產環境應不致造成影響,況且本案合法作為廠房使用已近40年之久,故對於現行現況農業,並無任何衝擊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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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綜合上述,本案於法依據「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劃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且亦有通過相關的案例可供依循辦理;於理本案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即已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且已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在案,而地上建築物亦為合法之工廠;而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現況及顧及現有合法工廠而劃設,本案基地現況係為現有合法工廠及辦公室使用生產中,故陳情人所陳之案應為有法有據有理,所以再次懇請貴單位協助辦理重新劃設變更為零星工業區,給予合法符合現況使用並得以安生立命的場所,誠感德便、不勝感激,並望能於後續都計審議時。給予申請人至現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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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21張○源君、張○文君\/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地號(墓一)內政部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促請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積極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針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適當調整變更,於有限之土地資源下合理利用,發揮其最大效能並減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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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107年7月擬定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書,附表1:規劃期間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新北市),人陳編號:北-1。陳情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陳情位置: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25-3地號土地,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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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無興闢公墓之需求,且該地依法令規定無法作公墓使用,建議事項:都市計畫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同意採納。建議公墓八現況已為墳墓使用而且符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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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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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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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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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者,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非墳墓使用者,變更為第五種保護區。備註: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1年1月3日北城都字第1001937424號函。(詳如附件一)(略)2.前開計畫書,尚包含墓一: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外段草子崎小段21等地號、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925等地號,墓五:五股區成子寮段獅子頭小段7-1等地號,墓六:新莊區十八坑段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