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31-審議事項-第10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白沙鄉通梁地區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31
案件id
MOI通檢白沙鄉2022112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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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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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110年4月20日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110年7月14日府建城字第1100037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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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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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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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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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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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桂鳳(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梅英、徐委員中強、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3月4日、111年4月21日及111年4月22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澎湖縣政府111年8月9日府建城字第111084928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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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尚涉及「傳統住宅區」之歷史建築特色、都市計畫劃設目的、文化保存課題及發展限制等課題,案情複雜有待進一步釐清,故退請縣政府詳為補充分析資料,並由本案原專案小組(成員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續審,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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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1年3月4日、111年4月21日及111年4月22日)「白沙鄉通梁地區都市計畫」係位於白沙嶼西端,區內有著名之跨海大橋及三百年大榕樹,為澎湖重要旅遊據點之一,故澎湖縣政府為發展觀光事業,促進地方繁榮,遂於民國62年3月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並分別於73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8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88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及98年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54.03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一、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辦理,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三)有關本案計畫書內容,請視本計畫區實際情形並參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及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下各點妥為重新製作或補充相關資料。二、上位計畫指導計畫:
(一)請補充本計畫與周邊計畫區或行政區之都市發展關聯性、競合關係,並重新檢視及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對於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區域機能方針及空間結構界定,在考量地區特性、環境容受力及兼顧保育與發展,勾勒計畫區於整體都市發展之定位。
(二)本計畫區周邊仍為非都市土地,未來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產業發展類型、定位、發展構想及整合相關指導計畫並結合國土計畫,以作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請詳予補充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三、發展定位與發展願景:本計畫區位屬位於白沙嶼西端,區內有著名之跨海大橋及三百年大榕樹,為遊客到澎南觀光必經之地,極具觀光遊憩價值,以及位於通梁古榕西側之「傳統住宅區」,為俗稱「一顆印」之傳統建築群,此類建築形式的住宅歷史久遠,其建築特色為地盤方正且窗洞較少,遠望方如印章故有「一顆印」或「印子房」等俗名;故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構想及「傳統建築群」之保存等,供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指引。四、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請澎湖縣政府詳予補充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商業經濟規模、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分析資料,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五、計畫人口:請補充本計畫區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並考量旅遊人口等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作為研訂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依據,本次檢討計畫人口部分,除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將計畫人口由3,000人調整為1,000人外,其餘有關上開檢討分析、預測等請詳予補充調整緣由及合理性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六、公共設施: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本次調整後計畫人口1,000人,據以核算及檢討計畫區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並請妥為調整土地使用因應對策及研提公共設施開闢處理方案後補充納入計畫書。
(二)有關本計畫公共設施檢討涉及本部正推動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部分,如地方發展需要擬納入本次檢討,應請詳為補充變更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外,並請敘明不納入專案通檢之原則。七、土地使用:請澎湖縣政府依島嶼地區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提出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解決對策後,研提具體可行檢討方案。八、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國際環保及能源衝擊等議題,請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8條有關都市應朝向生態、永續、節能等方向規劃之策略,詳為補充敘明,以建構節能減碳、風貌獨特、永續發展之生態城市。九、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及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海嘯災害等事項,補充規劃納入計畫書敘明。十、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人行步道原則及其存廢。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十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及表二。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變更後一一計畫年期調整民國110年民國125年配合澎湖縣國土計畫指導,修訂計畫年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區計畫人口3,000人計畫人口2,000人依循「澎湖縣國土計畫」之各鄉市人口分派情形,以都市計畫區佔白沙鄉人口比例進行計畫目標年之人口推估,並參酌全國國土計畫指導未來優先以現況都市計畫未發展用地發展利用,為保留都市發展彈性,故本計畫檢討變更計畫人口為2,000人。
參據「澎湖縣國土計畫」之各鄉市人口分派情形,將計畫人口修正為1,000人,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三-跨海大橋入口端道路用地0.0173公頃農業區0.0159公頃配合旅客服務中心之實際使用需求,北側道路用地因已無通行之必要,故併鄰近分區及用地變更使用。
考量機關用地之旅客服務中心實際使用,北側道路用地已無通行需求,且現況因地形高差不利開闢為道路使用,故除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化步道用地0.0014公頃四-公(兒)一北側住宅區0.0048公頃綠化步道用地0.0048公頃通梁南段649、670地號於民國55年5月9日作為道路核定徵收,惟該2筆地號土地於後續白沙通梁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則編定為住宅區,造成該2筆地號土地東側私有土地未臨接建築線無法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業已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變更後建築。故為保障週邊土地使用所有權人權益,考量周邊都市計畫,變更為綠化步道用地。
為建築線…。」辦理,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五-二號道路北側傳統建築區0.39公頃住宅區(一)0.39公頃本縣傳統建築區現以二崁都市計畫為主,本計畫傳統建築區之使用現況受限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限制,致使該區屋舍老舊難以翻修,故變更傳統住宅區為第一種住宅區(住宅區(一))。
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本區屋舍老舊難以翻修,且為兼容新舊建築發展與保存,區內仍有部分建築物具特色之建築風貌及語彙,故除增列:應將本區納入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落實本計畫區之規劃,配合整體再發展之目標,帶動地區整體開發之觀光效益之目的,依據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內容,檢討變更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使本計畫區得以落實土地使用分區。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翰通梁村173-1號1.通梁鄉街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八米道路的路線,使民之住宅如拓建道路,必須面臨拆屋的危機,有違居住正義。
2.通梁人口少子化與人口老化是不爭的事實,人口又外流嚴重,現有巷道已夠使用,實無須再開闢道路,浪費居民現有土地的利用。
3.拓建這些道路是必要拆除部份村民的房屋、維生用具的倉庫、洗海菜間、車庫等,造成居民生活上的不便。
4.杜絕政府強徵民地,守護家園,捍衛居住正義。
5.規劃半世紀已久的通梁都市計畫,限制通梁地區的發展,請秉持公平正義的原則,傾聽村民的心聲,廢止該計畫,回歸社區的自行發展。
1.有關道路用地廢存之檢討,應以變更後不妨礙防災、通行與指定建築功能等前提下進行,故經逐段檢核計畫道路後,現階段因無符合解編條件之計畫道路,故相關變更內容已於草案刪除,惟計劃書仍載明後續如有符合計畫道路解編之路段,應取得道路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方得辦理變更。
2.惟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皆非屬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將逕為提供刻正辦理之報部計畫審議。
陳情意見並無具體建議事項,且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2洪○三謝○滿張○興鄭○信鄭○本陳○榮鄭○梅謝○財歐○明陳○英1.計畫人口2000人過高,有失常理,應依通梁62年實施計畫以來至今之人口數平均值整數,訂為本次計畫之人口數,以符實際現狀(請參考109年11月9日異代表洪隆三所提之異議書及縣政府109年11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90071821號函),並請審閱2013年6月6日監察院102年內正宇第30號正文。(摘錄關鍵句:「計畫人口高估、規模不當擴張、耗費行政資源及公共設施經費等。」)2.商業區提供遊客服務為主,主要位於沿澎8-1沿線,實不符規劃現狀,名不副實,應重新檢討修正,將「通梁古榕至跨海1.本次細部計畫說明會,陳情人再對於人口數提出,以歷年平均值作為計畫人口數,然計畫人口數應屬主計畫內容,應於主計畫內容討論修正,本次細部計畫提出陳情要求納入參採。
計畫人口係現況人口往前延伸的預期目標人口,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定義,計畫人口係指「都市計畫區內計畫之容納人口數」,而非現況人口,故本計畫依據推估與上位計畫指導,並考量未來發展性,該區計畫人口為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大橋段之周邊商店街廓一帶列為商業區」。
3.機關用地:共劃設五處,惟通梁派出所已遷至白沙分局,該所已裁撤不存在。
4.交通系統計次要區內道路,因人口有逐年減少之趨勢與事實,台灣亦出現人口負成長及高齡社會,且現住人口亦近戶籍人口數的一半,實無足以再增擴建次要內道路之必要性。先前村民一再陳情、請願,提出拓寬道路不符土地徵收法中,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最後手段等要件,其具體論述己獲得議會支持,故重申堅決反對拓、新建道路之計畫。
5.第五次通盤檢討公展說明書,明確揭示檢討道路存要以(1)通行沒問題(2)消防沒問題(3)建築動線沒問題,作為檢討的準則。
何以在此原則下,公展時已被廢棄的10米道路南北兩段與部份8米道路及4米道路又被恢復。這種昨是今非的作法,對照縣府所謂若不開道路,就會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更是啟人疑實。難道縣府無視系争的三條道路兩旁住戶,硬要拆除其賴以維生的工作場所及有百年以上的土地公廟,情何以堪!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及宗教信仰自由之嫌?2,000人。
2.本計畫商業區分別位於住宅區核心地區(二號及三號道路交叉口),以及主要觀光動線即古榕至跨海大橋段之澎8-1(二號道路)臨港側。
3.有關陳情人所提警察人力派駐服務非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圍,故本次通檢討不予討論,將轉本府相關單位參考。
4.有關道路用地廢存之檢討仍延續公展計畫書之檢討原則,惟為保障民眾權益,廢除計畫道路後應以不影響指定建築線為原則,故經逐段檢核計畫道路後,調整計畫草案,後續如有符合計畫道路解編之路段,應取得道路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方得辦理變更。
5.惟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皆非屬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將逕為提供刻正辦理之報部計畫審議。
3謝○煌通梁村67-1號一、現況:(一)不知不覺中,政府一口氣在同一區塊內密集開了多條道路(各8公尺),把民祖先所遺傳下來當紀念的唯獨一塊耕作土地征收,並從中1.為兼顧白沙通梁地區之交通規劃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已於計畫書敘明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如符合計畫道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割南北兩半,餘下之餘地無法有效使用,損失的是百姓自己,永愧祖先,情何以堪?(二)道路用完後,看來不符合使用效益,我們被謔稱為「新蚊子路來挪揄政府,浪費人民的血汗錢(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二、建議(肺腑之言):(一)重新、詳加檢討道路規劃,開關的需要性,使用效益,不宜貿然片面決定,斷送人民生計。
(二)外地人來指指點點在地人的生活方式,形同外地官員(委員)緊吃、在地百姓吃緊(吃苦)請還權於民,由我們土地所有權人決定我們的居住環境。
(三)計畫已實施近50年,擾民多、利民少,阻礙純樸地方建設與地方和諧甚大,請還給我們的自由身,廢止有名無實的這個糖衣計畫。
路解編之路段,應取得道路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方得辦理變更。
2.惟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皆非屬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將逕為提供刻正辦理之報部計畫審議。
4謝○真通梁村67號1.主辦單位對計畫人口數訂定之標準是依據什麼?請於該章節內說明,建議附加背景資料佐證,不宜杜撰誇大依法行政,以示負責。
2.通梁鄉街計畫實施以來已近48年,利弊得失,百姓看在眼裡,恨在心裡,心中自有一把尺,請主政的官員們執法時放寬1厘米良知去看看近年前政府在村內所徵收民地完成開闢的4條次要區内道路效益如何?有無到實地評估檢討過,大概是沒有吧?故建議主辦單位配合此次計畫全面徹底檢討,開誠布公對目前所承襲48年下來的交通系統次要區内道路一一重新檢視,配合人口的少子化老人化社會1.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定義,計畫人口係指「都市計畫區內計畫之容納人口數」,而非現況人口,先予敘明。
2.本計畫除了以近10年人口為基礎,採數學模式推估人口數,尚依「澎湖縣國土計畫」指導,推估分派人口數,並考量未來發展性,已於本計畫建議調降計畫人口為2,000人。
3.有關計畫道路之存廢,本計畫經實地踏勘後,為兼顧白沙通梁地區之交通規劃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於計畫中敘明計畫道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各種因素考量逐條廢止或併縮,地方的事應尊重由地方人決定,懇請還給我們一個小而美、又寧靜、更無汙染的農村生活與童年成長的永恆回憶。
路檢討變更原則,如符合計畫道路解編之路段,應取得道路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方得辦理變更。
4.惟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皆非屬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將逕為提供刻正辦理之報部計畫審議。
5陳林○人通梁南段833及834地號民之係爭土地在實質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0號與12號此段米道路規畫之爭議,民已在104年5月18日在「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意見表,貴府提出陳情,獲貴府納入通梁鄉街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併案討論。在106年6月的公展說明會此段在綜理表編號12號與10號的係爭路段,已獲解編。其間歷經縣都委會的多次會議,亦維持公展時的決議,何以第134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將公展與歷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所作的解編決議廢棄,令人不解!建請貴府體恤民之所請,維持公展圖說及歷次都委會所作的決議,解編該段四米道路的規劃。
1.公開展覽階段係為草案,因道路解編案情複雜,涉及通行、防災與指定建築等方面,故為兼顧白沙通梁地區之交通規劃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於公開展覽後歷經4次專案小組審查及2次縣都委會審議,經逐條檢核計畫道路後調整草案內容。
2.陳情人之陳情路段經檢核後恐因廢除計畫道路致部分土地無法臨路建築,惟後續如符合計畫道路解編之路段,應取得道路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方得辦理變更。
3.惟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皆非屬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將逕為提供刻正辦理之報部計畫審議。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6鄭○信通梁南段837地號民之係爭土地在實質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0號與12號此段米道路規畫之爭議,民已在104年5月18日在「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共設同陳情編號5。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意見表,貴府提出陳情,獲貴府納入通梁鄉街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併案討論。在106年6月的公展說明會此段在綜理表編號12號與10號的係爭路段,已獲解編。其間歷經縣都委會的多次會議,亦維持公展時的解決議,何以第134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將公展與歷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所作的解編決議廢棄,令人不解!建請貴府體恤民之所請,維持公展圖說及歷次都委會所作的決議,解編該段四米道路的規劃。
7陳○標通梁村66-2號本人於通梁中段1342號(重劃後)土地,於民國98年辦理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經原有土地所有人一半以上同意,土地所有面積也須超過一半同意辦理重劃,縣府也將25%土地作為鄰里公園用地,5%抵費地也標售90萬,但所有人及標購者土地皆分配於東側(1341、1342),政府遲未將應開闢之4米路施作,致所有人之土地無法使用。
請縣府於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市場用地重劃後4米道路盡快辦理開闢事項,以減民怨。
1.有關道路開闢事宜非屬本次通盤檢討範疇,故本次通檢討不予討論,將轉本府相關單位參考。
2.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皆非屬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將逕為提供刻正辦理之報部計畫審議。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8張○完通梁村27-4號從98、100年第二次8米道路開闢以來,通梁民宿、住家連超商也將開始設立,並非反對方所言皆為蚊子路無人車通行,就如他們所言,前二次開路也沒徵收到他們的地,但現在輪到需徵收他們祖產就必須強制反對,那真是無言。107年1月都委會討論通梁都市計畫10米及8米路決不廢止,但反對方又以計畫人口數2000人來做反對之理由,加上議會之意見,在同陳情編號7。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做也不能、廢也不能(廢止對前二次通過之地主也不公平)的情形下,是否能參考二次陳情人所建議?1.通梁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4米路盡快開通,讓分於東側之所有全人能有路可走(25%公園用地已歸政府,5%標售90萬政府已收。)2.通梁中段941、946地號常為人詬病之無尾巷能以開通,以解決排水及現有持分1/2地主房屋興建,道路通行及排水問題(108年九成以上地主已領協議價購金),相信僅餘4/36持分之有意見者,政府應有相關法規可行使吧。
然後如魏議員所言,以後就順其自然,將通梁都市計畫紛擾這麼多年的問題做一個階段之解決,也不用再造成承辦單位之困擾、地方上之分裂,謝謝。
9鄭○駿通梁村83-1號本人所有土地位於通梁中段946地號持分1/2,該段土地已於民國105年辦理協議價購,使所有權人已超過九成同意價購,應已於108年領得價購金,但因少數人持不同意見,政府竟然就無法繼續該段8米道路開闢,而造成所謂之無尾路,淪為通梁都市計畫之一大話題。現本人已於該段興建房舍,已接近完工階段,確無法進出及排水之問題,真是無語。
建請將該路段盡速辦理8米路興建,早日解決原有路段(無尾路)排水及道路連通之問題。
同陳情編號7。照縣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