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21-審議事項-第5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黃官嶼、鞋礁、北泉礁、劉泉礁)、北竿地區(亮島、高登島、鐵尖、中島、三連嶼、進嶼、老鼠、白廟、大坵、小坵、無名島、峭頭、鵲石、浪岩)、東引地區(北固礁、東沙島、雙子礁)、莒光地區(蛇山、林頭(坳)、犀牛嶼、大嶼)風景特定區計畫(大坵部分住宅區為特別保護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與部分地質保護區為特別農業區、特別風景區、特別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兼道路使用)、綠地、道路用地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增修訂)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21
案件id
MOI連江竿地區20235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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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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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2月25日第5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110年8月4日府工都字第110003193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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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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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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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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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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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前委員瑛敏(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簡委員伃貞、張前委員梅英、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0月15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召集人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改由張前委員梅英接續為專案小組召集人,並新增陳委員永森為專案小組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連江縣政府112年2月23日府工都字第112000807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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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112年2月23日府工都字第1120008075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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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說明以梅花鹿為主之觀光發展策略構想或相關管理措施,與本案變更內容之關聯性,加強說明本案土地規劃有助於提高觀光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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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擬變更為「畜牧場用地」部分,係作為梅花鹿專屬復育區域,除供眷養、培育等屬鹿舍之畜牧場設施外,包含其他救護、檢疫、觀賞與體驗等相關設施,爰前開用地名稱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請再加入保育復育之相關內容,以資妥適。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連江縣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11年8月19日府工都字第1110038057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為推展梅花鹿之觀光,對梅花鹿之畜養、疾病預防規劃專屬復育區域,建請將前開理由以及相關管理計畫內容摘要納入本案計畫緣起,以資完妥。
(二)計畫書之課題與對策1節,建請配合發展定位與願景內容修正,加強與變更內容之連結。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據連江縣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紀錄修正本案變更內容,變更範圍以梅花鹿之專屬復育區域為主,目前僅變更10567.21平方公尺為畜牧場用地,另為大坵橋銜接大坵島之區域,變更566.75平方公尺為道路用地,其他分區皆維持原分區(詳表1),建議原則同意。
表1: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質保護區(1.0567)畜牧場用地(1.0567)1.為作梅花鹿生態照護,對梅花鹿群之畜養、疾病預防等經營管理,避免發生人鹿共通傳染病之公共衛生課題,實有劃設專屬復育區域之需要。
2.利用現有平坦地區作為梅花鹿隻專屬復育場地,興建必要檢疫設施及鹿舍,對島上地質景觀影響甚微。
地質保護區(0.0566)道路用地(0.0566)配合北竿鄉大坵島聯外道路計畫—大坵橋建設。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增五、六點配合新增畜牧場用地、道路用地,增訂相關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四)有關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2)1、修正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似與連江縣政府會議上簡報說明不一致,建請釐清修正。
2、有關第五點畜牧場用地規定,於第1款使用即明列限為農業耕種使用,似與劃設畜牧場用地之原意矛盾,建請釐清修正。
3、為避免破壞大坵島之自然景觀,建議增訂畜牧場用地上之建築物或設施之建築風貌相關規定,以與當地地形地貌融合。
4、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建請補充說明係指建築物本體之高度,亦或是指包含相關設施之高度。
5、本案變更後擬新增道路用地,惟道路用地應無管制事項,建議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有關道路用地之條文。
表2: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五、畜牧場用地畜牧場用地係為永續梅花鹿生態、疾病預防等經營管理,得作為下列使用:
(一)限為農業耕種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設置鹿舍眷養、動物醫療站等梅花鹿相關畜養醫療照護設施。
(二)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20%,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40%,簷高不得超過7米,以二層為限。
(三)必要之國防、公共服務、公用事業等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梅花鹿永續管理之設施,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四)除前第三項外,禁止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等行為。
配合新增使用分區,增訂其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六、道路用地為提供人車通行使用。配合新增使用分區,增訂其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五)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建請依實際需求修正預計完成期限,以加強說明本案配合重大建設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急迫性。
(六)其他1、本案計畫案名建請依修正後計畫內容調整。
2、計畫審核摘要表中公開展覽說明會1欄,建請補充公開展覽說明會舉辦地點(址)。
3、查修正計畫書之土地權屬面積表與簡報之數據不同,建請查明補正。
4、土地權屬為公有地部分,建請查明是否全部為國有土地,或有部分為縣有土地;另土地權屬為未登錄地部分,建議統一名詞為權屬未定地。
5、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修正計畫書部分內容似有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誤植,建請查明補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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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一、有關本案變更法令依據部分,建請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供下次專案小組會議釐清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法定程序:
1.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配合推展梅花鹿之觀光,對梅花鹿之畜養、疾病預防而規劃專屬復育區域,爰變更法令依據係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屬配合連江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且有迅行變更之必要,建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提出相關說明(建議可一併補充相關建設經費來源),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另本案變更內容除上開為梅花鹿規劃專屬復育區域外,已將大坵島全島皆以配合梅花鹿生態園區為理由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如擬變更為特別風景區及機關用地等),建議請加強補充說明前開除配合梅花鹿專屬復育區域外之土地使用變更需求及急迫性,否則建議本案改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通盤檢討,以資妥適。
1.已補充重大建設核可函,及大坵島梅花鹿生態管理計畫之相關建設經費,詳附錄四。
2.修正本案變更內容,變更範圍以梅花鹿之專屬復育區域為主,目前僅變更10567.21平方公尺為畜牧場用地,另為大坵橋銜接大坵島之區域,變更566.75平方公尺為道路用地,其他分區皆維持原分區。
3.案名修正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黃官嶼、鞋礁、北泉礁、劉泉礁)、北竿地區(亮島、高登島、鐵尖、中島、三連嶼、進嶼、老鼠、白廟、大坵、小坵、無名島、峭頭、鵲石、浪岩)、東引地區(北固礁、東沙島、雙子礁)、莒光地區(蛇山、林頭(坳)、犀牛嶼、大嶼)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地質保護區為畜牧場用地、道路用地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修增訂)」。二、本案變更範圍為北竿鄉大坵島,建請補充大坵島之發展定位,以及以梅花鹿為主之觀光發展策略構想與觀光型態,建議相關土地規劃應著重於提高觀光品質,而非提高土地使用強度。
1.本案修正以打造梅花鹿生態園區,以維護梅花鹿庇護安全、生活覓食環境及提供觀光遊憩體驗。
2.變更範圍以梅花鹿之專屬復育區域為主,目前僅變更10567.21平方公尺為畜牧場用地。
3.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20%,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40%,簷高不得超過7米,以二層為限。三、有關本案土地使用規劃,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擬變更為綠地用地部分,依變更理由似僅為設置綠圍籬或隔離設施,建議重新考量變更之必要性,或建請考量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內加註相關限制使用。
2.大坵島現況除1處都市計畫住宅區及軍方、小學、寺廟等少數建築及步道外,多為人造林地與荒野草原,建議本1.本案修正以打造梅花鹿生態園區,以維護梅花鹿庇護安全、生活覓食環境及提供觀光遊憩體驗。
2.變更範圍以梅花鹿之專屬復育區域為主,目前僅變更10567.21平方公尺為畜牧場用地。
3.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20%,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40%,簷高不得超過7米,以二層為限。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案之都市設計準則應調整為符合當地自然風貌,避免開發後產生與當地景觀不相容之情形。
3.承上,本案土地使用規劃建議請將現況地形坡度及植被狀況納入考量。四、有關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土地取得方式之徵收部分,建請改為徵購,以資完妥;另有關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國有土地之取得方式應為撥用,建請於土地取得方式內加註。
已修正為徵購,並補充土地之取得方式為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