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51-審議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51
案件id
MOI通檢近地區202361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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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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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日第9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910880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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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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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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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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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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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學聖(召集人)、張前委員桂鳳(召集人)、謝委員靜琪、古委員宜靈、邵委員珮君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19日及110年11月1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112年2月4日府都規字第112016223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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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2年2月4日府都規字第1120162235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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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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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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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佑螢股份有限公司(112.01.13)嶺頂段300、301、302、348、349地號1.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
2.公共設施保留地意旨,係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預為留設。
然近年來人口成長未如預期已呈遞減趨勢,應依發展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並依檢討後人口重新檢核公共設施用地需求,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合先敘明。
3.查係爭地號土地位於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次查該計畫於民國72年9月20日公告發布實施至今仍未徵收,顯然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必要,為維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惠請貴府協助解編,以達土地法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精神,實感德便。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嶺頂段301、348地號涉及現行計畫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開發及建築使用。
2.另所陳土地嶺頂段300、302、349地號涉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依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開放空間系統係以服務圈範圍檢討,考量該兒童遊樂場用地周邊無其他可替代公園,經函詢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表示,兒童遊樂場用地尚有使用需求,爰本次通盤檢討不予變更。
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該兒童遊樂場用地臺南市政府並未提出具體取得經費、期程及相關開闢措施,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且配合周遭地形坡度與環境敏感地限制條件,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1月19日及110年11月11日2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二、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一)本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劃分方式,請市府再行檢視予以精簡,並將各公共設施用地處理方式依其樣態分類陳述,以利檢視變更內容有無符合原則。
(二)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依都市計畫通案性變更回饋比例辦理之原則及其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方式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資妥適。
(四)樣態C、D(繳納代金及調降容積率)請具體說明各自適用範疇或特殊因素,如以產權或最小建築面積作為檢討要件,以符合公平原則。
(五)樣態E擬由地主另依法定程序自行辦理變更一事,因未實質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市府研提其他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辦理。
(六)關於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於計畫書內補充納入道路範圍之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地主權益及具體可行策略。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四、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應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五、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其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者,請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書面文件,以利查考。六、擬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者,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採「政府公辦方式」辦理,並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敘明主辦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符規定。另請補充整體開發區劃設原則、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以及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七、有關市府列席人員建議回饋方式涉及繳納代金部分,應配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調整代金計算一事,考量前開原則已修法將回饋代金計算機制調整為市價查估,為求全市執行一致,同意市府所提意見修正。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因應臺南市國土計畫及關子嶺三通已發布實施,計畫書內引用之內容請配合修正。
(二)發展現況資料請更新至最新年份。
(三)請補充開放空間系統公共設施服務半徑範圍示意圖、檢討成果與效益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交通系統示意圖請標註道路編號以利檢視。
(五)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有關土地取得方式(徵購、撥用),請分開欄位敘明。
(六)計畫書、圖之內容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表一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25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目標年,修訂為民國125年。
除變更理由補充臺南市國土計畫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2停(3-1)停車場用地(停(3-1))(0.01公頃)宗教專用區(附四)(宗(專)2)(0.01公頃)停(3-1)現況已開闢作為停車場使用,惟其南側尚有私有土地(關子嶺段480-15地號)零星夾雜於宗教專用區間,權屬為財團法人火山碧雲寺所有,併同鄰近分區解編為宗教專用區,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
變更範圍:關子嶺段480-15地號。
考量本案產權單純,除請將回饋方式調整為繳納代金及配合綜合意見七修正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四:
1.變更後宗教專用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5%。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3停(1)停車場用地(停(1))(0.66公頃)農業區(0.66公頃)停(1)西側尚有部分私有地未取得,爰將私有土地及周邊零星夾雜之公有土地,併鄰依市府交通局函文表示,停1周邊地區未來開發後將衍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近分區解編為農業區。
生停車需求,考量停車場用地仍有使用必要,故請市府提出具體開闢時程及財務計畫;如無法於大會審議前研提具體方案,則建議全部變更為農業區。
4機(6-1)機關用地(機(6-1))(0.13公頃)保護區(0.13公頃)1.機(6-1)劃設於72年關子嶺特定區(枕頭山附近地區)計畫,指定用途供軍用電台營房使用,惟現況尚未開闢。
2.考量國防部軍備局表達已無使用需求,爰併鄰近分區解編為保護區。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5機(6-1)機關用地(機(6-2))(0.06公頃)保護區(0.06公頃)1.機(6-2)劃設於72年關子嶺特定區(枕頭山附近地區)計畫,指定用途供軍用電台營房使用,惟現況尚未開闢。
2.考量國防部軍備局表達已無使用需求,爰併鄰近分區解編為保護區。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6機(8)機關用地(機(8))(0.03公頃)保護區(0.03公頃)1.機(8)劃設於72年關子嶺特定區(枕頭山附近地區)計畫,指定用途供軍用電台營房使用。
2.依國防部軍備局及政治作戰局意見,私有土地之原有地上物已拆除,且已無使用需求,爰將私有土地(關子嶺段225-38、225-39地號)併鄰近分區解編為保護區。
變更範圍:
關子嶺段225-38、225-39地號。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7機(9-1)機關用地(機(9-1))(0.07公頃)保護區(0.07公頃)1.機(9-1)劃設於72年關子嶺特定區(枕頭山附近地區)計畫,指定用途供警察電台營房使用。
2.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意見,機(9-1)早期為廳舍使用,原有地上物已拆除,且已無使用需求,爰併鄰近分區解編為保護區。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8機(9-2)機關用地(機(9-2))(0.11公頃)保護區(0.11公頃)1.機(9-2)劃設於72年關子嶺特定區(枕頭山附近地區)計畫,指定用途供警察電台用地使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
2.考量其權屬皆為私有尚未取得,且經相關單位(國防部軍備局、政治作戰局、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確認已無使用需求,爰併鄰近分區解編為保護區。
9機(10)機關用地(機(10))(0.03公頃)保護區(0.03公頃)1.機(10)劃設於91年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指定用途供台糖公司用地使用。
2.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意見,機(10)用地之廳舍已於90年改建,現有地上物係座落於公有土地範圍,私有土地已無使用需求,爰將私有土地併鄰近分區解編為保護區。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