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81-審議事項-第7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配合遠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81
案件id
MOI臺中神地區20238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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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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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10年12月29日第13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1年4月15日府授都企字第111009223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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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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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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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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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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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邵委員珮君(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桂鳳、曾委員琡芬、蘇前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7月21日、112年3月8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12年5月12日府授都企字第112012594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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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12年5月12日府授都企字第112012594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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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細部計畫草案規劃之綠地用地,被道路用地所分隔,請市府重新檢討細部計畫,研議將該道路用地移至細部計畫零星工業區西側之可能性,使綠地用地能有完整區塊整體規劃,並兼顧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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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景觀設計,應配合周邊環境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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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請於計畫書附件單獨列出,以利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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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請臺中市政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12年2月1日府授都企字第1120018457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就基地內部之防救災動線及防救災據點等,以示意圖補充相關說明。
2、有關大型車輛之進出,衍生之交通影像分析及停車空間規劃,請再行檢討。
3、本案周邊環境之既有交通動線,與擴廠後增加之交通動線,請整合規劃。
4、本案擴廠後之開發內容與員工數增加之關聯性,請補充說明。
5、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請再加強相關說明。
6、本案擴廠後廠房量體與周邊環境景觀之協調性,請融入都市設計概念,以避免突兀。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詳計畫書附件十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依臺中市政府檢核內容辦理。
1、本案請臺中市政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相關處理情形未納入主要計畫規定者,請臺中市政府於細部計畫自行核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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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配合遠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專案小組111年7月21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與辦理情形對照表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與辦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臺中市國土計畫內容、臺中市零星工業區開發政策,以及對本計畫區發展之指導,請補充相關說明。
已補充臺中市國土計畫內容、臺中市零星工業區開發政策對本計畫區發展之指導相關資料,詳計畫書p10~p132從計畫書變更位置示意圖來看,本案基地南側及西南側土地未能納入變更範圍之理由,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本變更基地南側之土地屬私人有,現況為住宅使用,經洽詢土地所有權人,並無出售與變更意願;另西南側農業區則都已興建工廠與住宅,故無法取得土地並納入本次變更範圍,詳見計畫書p48之說明。
3本案部分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為D級或E級,且未來擴廠後將衍生之交通量增加及停車空間需求(如汽車、機車及裝卸空間),請重新檢視交通分析內容及其改善措施,並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可後,再納入計畫書敘明。
1.有關本案未來擴廠後將衍生之交通量增加情形僅「三社路-昌平路五段220巷往南路段」之服務水準由A級變為B級,其餘路段之服務水準不受影響,詳計畫書P38~P39之表5-15及表5-16。
2.另服務水準屬E級路段僅「社南路-三社路往南路段」,該路段於擴廠前即屬E級路段,擴廠後維持E級路段,該路段之改善建議策略,已補充如計畫書p39。
3.有關停車空間之需求與供給分析詳計畫書p41~P43。
4.有關修正部分業已經臺中市交通局112年1月5日中市交規字第1110070606號函認可,詳計畫書附件十三函文。
4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公益性、必要性、與鄰近自行車道規劃之關聯性,以及對周邊環境之貢獻程度等,請補充說明。
1.本案之公共設施用地,已於細部計畫中規劃二處綠地(面積0.1725公頃,佔計畫面積29.04%)及計畫道路(面積0.0181公頃,佔計畫面積3.05%),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劃設至少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詳計畫書p52~p53。
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與辦理情形2.基地西北側規劃綠地,主要係考量與基地北側之自行車道專用地(潭雅神自行車道)串聯形成休憩空間,除可提供自行車活動之休閒遊憩開放空間外,亦能提升周邊環境之生活品質。詳計畫書p53。
5本案擴廠需求與發展願景、擴建後建築物配置與周邊農業區土地之隔離情形、景觀植栽規劃,以及與周邊自行車道之緊鄰程度等,請再詳細說明。
1.本案針對未來遠貿公司之發展需求已提出擴廠計畫,內容包括擴廠後之土地使用計畫、生產作業流程之改善、人員及設備擴充情形、預期營運狀況及廠房規劃配置情形,詳計畫書p51~p54及附件八之附74~附81。
2.本案建築物除配合現有廠房調整修建外,新建廠房除依規定退縮建築外,並緊鄰現有廠房集中增建,退縮部分並配合規劃之綠地(公共設施)植栽綠美化,以減低對農業區及潭雅神自行車道造成衝擊;有關本案之建築物配置與周邊農業區土地之隔離情形、景觀植栽規劃,以及與周邊自行車道緊鄰之處理方式詳計畫書p71~p72之景觀綠美化計畫。
6本案防救災需求及防救災動線規劃等,請加強相關說明,並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認可文件。
已加強補充都市防災之相關資料,詳計畫書p64~p70,並經消防局111年9月28日中市消預字第1110055780號函認可,詳計畫書附件十三函文。
7本案除擬捐贈之30%公共設施用地外,應否再提供敦親睦鄰之相關措施,請再檢討。
遠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在敦親睦鄰及公益活動均不落人後,例如本變更基地民族廠對面之休閒廣場即由該公司負責管理維護認養多年;本案規劃之30%公共設施用地除將由遠貿公司興建開闢完成外,亦將負責後續之管理維護工作,詳見計畫書p71~p73之敦親睦鄰計畫。
8計畫書基礎分析資料前後不一致部分(如員工數)、民國115年員工數突然增加之原因,以及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土地取得方式等,請再詳述。
1.遠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廠房包括社南廠及民族廠,有關計畫書p36所述之員工數為遠貿民族廠之現況及未來員工人數,而計畫書p42所載之員工數則為全部公司之員工數,特此釐清。
2.有關本案土地取得方式及實施進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與辦理情形度與經費詳如計畫書p76之表9-2所示。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詳計畫書附件十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依臺中市政府檢核內容辦理。
1本案請臺中市政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
2相關處理情形未納入主要計畫規定者,請臺中市政府於細部計畫自行核處。遵照辦理。三、其他1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臺中市政府依法查處。
本案基地內之建物均領有合法使用執照,有關違反土地使用分區部分也已於民國107年7月5日經中市都測字第1070111743號函繳交裁處罰款完竣。